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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热点案例(6)

马磊:对,应当是故意隐瞒。而且据当事人当时说,她去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开发商还告诉她说:“这个没问题,房产证马上能给你办出来。”这样的承诺实际上就是故意隐瞒,或者说虚假告知,应当是符合这个要件的。有了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就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的规定,按照双倍赔偿来起诉,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或者能保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房子是大宗商品,涉及的价款会比较高。当时你们在提出双倍赔偿诉讼请求的时候,心里面有底吗?

马磊:在我们接手这个案件,或者按这样的诉讼请求去做的时候,也没有找到这种先例,应当说是没有底的。当时我们是做了两手准备的,可以这样说,一个是双倍赔偿,另外是做了一个损失的请求。我们认为至少损失的请求是应当支持的。

[观众参与]

开发商是否应该双倍赔偿?

观众1:我认为应该双倍赔偿。他的房产不是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吗?他没有所有权。另外他有欺诈行为,因为他自己没有所有权,他把房产又出卖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这个房子,开发商是一种欺诈行为。

观众2:应该根据合同上面来。合同说如果买卖做不成,应该哪一方怎么支付赔偿;如果我欺诈你,合同上说赔多少,赔三倍四倍,这在合同上有明文规定。就是应该按照合同上来。

观众3:从民法的角度讲,没有这个法律依据;如果双倍赔偿的话,显失公平。买房子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按实际损失赔;买房子的人,在买房子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法院的判决出来以后,我喜出望外。因为法院的终审判决确认开发商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它表明了法院开始介入商品房市场的规范化进程,旗帜鲜明地保护受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和业主的利益,旗帜鲜明地要求开发商自觉约束自己的售楼广告的行为,约束自己的营销行为,约束自己的合同行为,避免欺诈行为;同时对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中应有的诚信和相应的秩序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我不主张给予双倍赔偿,因为房子毕竟和普通的商品不一样。

在房地产买卖的过程当中,数额很大,都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标的;而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当中,到底哪些行为是欺诈?这些欺诈到底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损害后果?

这个情况非常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欺诈就要双倍赔偿。这样对开发商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团:商品房本身是一个集合型的商品,它是由土地、房子的制造、房子的装修、水电气的供应、绿地、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构成的,它甚至不是一个公司可以完成的。所以,对这样一种集合产品,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来解决,应该就那个环节的问题,而不是把个别的问题扩大成一个整体的集合型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讲,集合型产品不应该适用于像简单商品那样的双倍赔偿。

[案件结果]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的欺诈行为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开发商退回李玉萍所支付的房款,并加倍赔偿款额。开发商不服,上诉到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我国房地产市场需要如此规范!

陈小川:我认为房子是一般商品,这是毫无疑问的。我先问一个问题。手表算一般商品吗?您肯定告诉我是。手表很便宜,现在十块钱、二十块钱就能买一块手表。但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的手表多的是,那你能说二十万以上的手表就不是一般商品吗?它为什么是一般商品?因为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构成了买卖关系。我们签的协议是商品房购销协议,您告诉我签的是组织上分我房的入住协议,那是两回事,那就不是商品房。之所以它是商品,因为它是买卖过程当中的产物,而且它有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它确确实实是以商品的形态出现的,所以它是一般商品。

主持人:这是很多人的理解。但是为什么在法律上,在是不是一般商品这个问题上老纠缠呢?

叶林:我相信这里面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当年我们国家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1992年、1993年,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房子,基本上都是分着住的,还没有商品房,没有商品房这个概念。所以在那个时候,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从来没想过商品房是什么。最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我们加了一个附加语,叫做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商品,就是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要保护的商品,这是惟一的限制。但是到了1994年、1995年以后,在中国城市化的改造过程当中,商品房变成一种特别普遍的分配。那么这个时候大家才隐约地感到,哟,这个东西已经不再是一个通过你的职务、通过你的工作年限可以分配到的东西,已经变成了一种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东西了,它的价值已经表现出来了。什么叫做生活消费呢?就是中国老百姓讲的衣食住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应当是商品,应该不存争议。

主持人:既然是商品,可不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来解决?

陈小川:我听过一些专家的观点,说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平。认为双倍赔偿赔得太贵。鹤壁这个房子便宜,五六万块钱在北京就买一个卫生间。北京的房子起码得三四十万起步。那么对一个开发商来说,如果你整栋楼都存在欺诈行为的话,他可能要赔掉一千万、两千万,甚至上亿。如果你说因为它价值过高,而不适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的话,对房地产商不利,那你只能推出一个结论来,就是这个房地产商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叶林:我相信标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现在我们国家的商品房市场,应该说不规范的因素还有很多,没产权证、没批准、没规划的情况特别多见。所以作为房地产行业来说,已经习惯了在这样一种混乱的市场当中去牟利了。如果有这么一天,房地产商被告知说,你这样是骗人,你得双倍赔。这个时候他突然之间会由于这种法律的变动,产生一种巨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会让他感到,以前所期待的利益一夜之间不复存在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原因。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有人借此作为一个理由说反对这种双倍赔的。由于大量的房产都是这种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没有拿到什么批准证书的房子,那老百姓要真知道了,他是知假买假,我明明知道你的房子拿不到证,我还非得买这房子,买过房子又回过来告你,要双倍赔。这个太可怕了,把老百姓的心态都调整歪了。

主持人:出现过知假买假,对吧?

陈小川:你不造假,他上哪买假去?如果我这个房地产造出来,五证俱全,我何惧之有?是不是?不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前提是你做了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需要不断地规范,不断地严格法规的管理,现在我们的房地产管理还不像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管理那么严格和规范。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双倍索赔有规范。

主持人: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生效,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出现的纠纷。我们来看一下详细的情况。

[字幕]

如下情况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

1.消费者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2.消费者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3.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真相,又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的;4.开发商已经把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故意隐瞒真相,又将房屋销售给消费者;5.开发商已经把房屋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真相,又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主持人:其实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个特重要的事情,如果处理得不好,就变成特大的一块心病。鹤壁的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是它对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警示。如果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当中,你做得太过分了,你有太严重的对消费者的欺诈了,那么毫无疑问,你最后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可能你将面对双倍赔偿,最终的目标其实不是双倍赔偿,是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让开发商生意做得开心,老百姓房子住得也开心。

[记者手记]

第一个吃螃蟹的案子

在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而且房地产市场还不是很规范的2002年,商品房双倍赔偿的最终判决无异于平空里的一声惊雷,引起了所有中国人的注意。当时将这个案例作为特别节目的十大案例之一,就是因为这个案例的影Ⅱ向太大了。在我们报道之前,各大媒体都争相报道过这个案例。

但是,我们还是想从这里面挖掘出一点新的东西来,决定再去河南一趟。我先与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马磊取得了联系,他答应与我面谈并配合我的采访。于是,在北京采访完专家后,我带着一台小摄像机独自踏上了去河南鹤壁的火车。我首先找到的就是律师马磊,他接受了我的采访。但是,在寻找当事人李玉萍时,马律师告诉我,因为接受过太多的媒体采访,李玉萍已经厌倦了,他多次联系过李玉萍,但是始终没有找到。我和马律师又到了李玉萍以前居住的房屋,但是邻居告诉我们她早已搬走了。“毕竟她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不想自己的生活受到太多的干扰!”马律师遗憾地对我说。

找不到李玉萍,我又找到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想了解一些更为具体的东西。据马律师说,因为这个案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前不久还被邀请到北京参加一个全国性的座谈会。应该说,在这个案子上,鹤壁市人民法院得到的是一片赞扬和叫好声。我想,他们应该很欢迎我们的到来吧!但是,事情出乎我的意料。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但是断然拒绝了我的采访。理由是媒体报道得太多了!这似乎不能叫做理由。但是在和他们的闲聊中我似乎又能够理解他们。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是第一个终审做出如此判决的人,可以说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们面对着很多的压力。主审法官张合庆似乎很无奈地告诉我说,案子判决之前他们面对着很多的压力;案子判决之后,他们仍然面对着很多的压力,因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做出这样的判决似乎找不到那种做英雄的感觉。

那天是中秋节,晚上马律师一定要请我吃饭。在一家小饭店里,我们两个人点了几个菜,边吃边聊。马律师对我说,你应该能够理解他们,因为法院在这个案子上确实有压力,在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似乎有一种出风头的感觉,你今天这样判丫,那么以后怎么办呢?那天晚上我们吃得很少,但是谈得很多。

应该说,我们的收获还是很大的,我想就像刘俊海教授所说的,这是一个有着划时代意义的案件。或许我们的老百姓以后遇到这样的案子时,可能还会遇到很多的曲折,但是,既然有了第一例,就会有第二例、第三例……

周年特辑“热点案例再关注"

7.家庭暴力酿悲剥

记者:吴卓

杀人偿命在许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而2003年发生在河北省农村的一例杀人案,却导致400多村民联民上书,恳请法院对凶手宽大处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专家陈敏

当事人:刘拴霞公公张清瑞、刘拴霞女儿、张云锋(村主任)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长期忍受,要求离婚,均无法改变受虐命运,绝望的刘拴霞只有做最后的挣扎。

刘拴霞是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的一位村民,1990年她与张军水结婚,育有三个孩子。婚后没多久,刘拴霞就发现丈夫脾气暴躁。那个时候的刘拴霞挨了丈夫的打,还不愿意和乡邻、娘家人提起,每次都是忍让、求饶,张军水习惯了刘拴霞的顺从,此后殴打妻子便成了家常便饭,而且程度也越来越重,刀子、斧头、棍棒,他摸到什么就用什么打。一次刘拴霞在地里干活时,张军水举起铁锹就朝她打,如果不是有人拦着,当时张拴霞可能就没命了。

刘拴霞曾提出离婚,但是丈夫坚决不同意,并威胁说,如果离婚就要杀了她娘家人!10多年来丈夫无休无止地毒打她,使刘拴霞觉得自己几近崩溃。这期间不少邻居和亲友曾多次规劝张军水,可这并没有让张军水有所收敛,反而打骂起劝架的邻居们。村委会的治保主任也几次找到张军水,以村里或个人的名义警告张军水不要再打骂妻子,但过不了几天,他又开始对刘拴霞实施暴力。刘拴霞也曾想过拨打110报警,可是心想这样做大不了张军水被拘留几天,放出来后一定饶不了自己,想到这,她又犹豫了。2003年1月15日,刘拴霞再次被打,这次张军水扬言要用斧头砍死她。此时刘拴霞12年来的忍耐达到了极限。下午刘拴霞将买来的“毒鼠强”倒在杂面糊里,毒死了张军水。案发后,刘拴霞被关押,家里只剩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和年过七旬的老人。村民们了解刘拴霞长期被丈夫毒打的遭遇,全村400多人联名给法院写信,恳求法院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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