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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2)

2.媒体报道是实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1)媒体是公民知晓权的代行者

通常情况下,公民的知晓权往往是通过媒体来行使的,即由媒体来代行。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大多数群众通常都难以仅凭自己的力量有效地行使知晓权利,而必须借助媒体来达到此目的。在司法方面也是这样。很多情况下,群众获知有关司法信息的条件往往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例如,案件审判往往受场地、名额等限制,多数人不可能通过亲临现场来了解情况,媒体这时就成了公民获知这方面信息的最好的代行者。而对于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司法工作的职权、任务及工作程序、办事规范,以及司法工作的相关程序、过程等等信息,群众也往往需要借助媒体传播来获知。

如果说,司法公开对司法机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的话,那么对新闻媒体来说,就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国家将对司法工作情况的采访报道权利授予新闻媒体,让它们代群众了解并公开报道司法工作信息,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利。

(2)媒体的司法报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及手段

新闻传播具有公开性特点。事实信息经过媒体传播便被公之于众,人们通过新闻报道即可了解到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新闻传播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媒体的司法报道成为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及手段。媒体将有关司法工作的信息及时传播出来,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工作情况,向社会与公众实现了公开。

(3)媒体的司法报道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可以将司法机关应当且宜于公开的各种司法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有关情况(案件审理及法官执法情况等等),进而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发表看法,进行评论,逐步形成有针对性的社会舆论。而正是通过这些舆论,新闻媒体可以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使其按照法律规范行事,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无数事实证明,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走向腐败,司法权力亦不例外。只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司法权力合理、合法的运用,防止出现滥用和腐败现象。而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媒体借助舆论所形成的监督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因此,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媒体的司法报道,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

三、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原则及要求

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实现良性互动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1.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

(1)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

实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对社会与公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工作所追求的目标。媒体的司法报道能够为实现司法公开提供有效的途径,为维护司法公正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可以说,没有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报道,司法工作要实现公开与公正的承诺和目标是不现实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应当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地帮助媒体完成好报道任务。

有些司法机关缺乏对媒体司法报道的正确认识,总是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媒体的司法报道,觉得媒体的介入会影响和干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因而对媒体往往会持有不欢迎、不合作、不支持的态度,有的甚至进行干预和阻挠,这不但侵害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利,影响了媒体的正常报道活动,同时也会影响自身实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机关需要很好地利用媒体公开传播的优势,将有关司法信息及时地通过媒体进行传播,这样就可以在司法公开方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将司法活动置于公开情况下,保证其公正性也就有了基础。

(2)司法机关应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

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可以有多种形式,借助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将自己对司法工作的批评、建议表达出来,并且依靠媒体所形成的舆论规范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样可以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排解由于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矛盾和纠纷,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从这一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应当把接受媒体的监督作为一种自觉行为,主动地争取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报道,接受其代表社会与公众对自己所实施的舆论监督。

2.新闻媒体应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促进司法公正

(1)新闻媒体应自觉维护法制尊严

司法工作有其独立性。实行独立审判和独立检察是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维护法制尊严的需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无权超越法律干预司法工作。新闻媒体也须注意尊重司法独立,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不允许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任意干预司法独立,破坏法制尊严。

近些年来新闻传播中所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就是一种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

所谓“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未经司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及的案情作主观判断,对案件所涉及的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这是一种将新闻传播权利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运用新闻报道干预和影响司法工作的行为。它是对司法独立的侵害,也是对法制尊严的蔑视,是一种有违法律,也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结果,往往会对司法机关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得司法审判在舆论的左右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造成司法工作的失误。其危害不仅仅在于对法制尊严和司法公正的侵害,而且对媒体自身也是一种侵害,它会影响媒体在社会与公众中的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它还容易使媒体陷入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和冲突之中,而且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自己处在被动地位,因此,新闻媒体需要很好地总结这方面的教训。

(2)新闻媒体应积极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与公众的民主诉求,也是司法机关自身的职业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既可以满足公众的民主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机关职业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新闻媒体需要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多做积极的工作。

要促进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发挥好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介可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司法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对案件的检察、审判,到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执法情况等等,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运用新闻手段实行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渎职、违纪、违法行为及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这对于消除司法工作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者知法犯法等现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更是十分必要的。

3.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执法目标,也是新闻媒体进行司法报道所追求的传播目标。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双方都应当为维护司法公正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切忌相互掣肘。

司法机关需要注意防止以“媒介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而新闻媒体也要注意防止以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总之,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协作。

有些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总是存有戒心,总担心媒体的司法报道会给自己的工作“添乱”,因而对媒体及记者的采访报道缺乏热情,不但不主动提供方便,给予配合,有时甚至进行阻挠,从而使得媒体的司法报道难以顺利进行。特别是那些涉及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批评的采访报道,一些司法机关还会人为地设置障碍,导致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受阻。这不但严重侵害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利,而且也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利,同时还会使司法工作失去来自媒体及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妨害自身所确立的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而有些新闻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也存在对司法独立和法制尊严的基本原则与理念缺乏了解,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尊重,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程序及相关要求与规范等现象,从而导致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司法程序、干扰司法审判、损害司法独立的事情。其结果,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还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会破坏法制的尊严。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应当采取一种互动与合作的态度,齐心协力地去实现共同的目标。要认识到,双方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事业的根本方向上都是一致的。有了这些一致,双方就能找到合作的基础,就能实现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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