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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3)

(三)迷信犯问题

迷信犯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谓对迷信犯有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迷信犯是否构成犯罪?二是迷信犯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争论的前提必须界定迷信犯,我们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迷信犯,是单纯意义上的迷信犯,即不包括利用迷信方法破坏法律实施、诈骗他人财物、奸淫妇女或者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些行为我国刑法典已明确规定为犯罪,单纯迷信犯是指盲目相信和崇拜神仙鬼怪等事物,深信仅仅依靠神仙鬼怪等意念就能够制服他人或者致他人伤亡,并仅仅按此意念方法实施了意图侵害他人的行为,但由于违背自然科学,因此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危害效果的此类人。一种观点认为,迷信犯在主观上具有恶性,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只有由于其采用了违背科学的迷信方法才未完成犯罪,故应当认定迷信犯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在认识上发生错误,构成犯罪未遂类型中的不能犯未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无所谓犯罪未遂问题,迷信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在于,迷信行为由于不能影响和改变外在的世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对迷信犯只能通过教育引导解决,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未遂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可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在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中止,这既不同于犯罪预备,也不同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图示,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型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又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和实行完毕结果尚未出现的犯罪中止。其中自动放弃型的犯罪中止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是一致的,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与实行完毕结果尚未出现的犯罪中止也是同一含义的不同划分。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所谓时空性,是指犯罪行为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尚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实行阶段,且尚未形成任何的停止形态的状态下,行为人自动选择了停止犯罪的继续实行。例如,行为人某甲为教训某乙,制作了凶器,但思前想后,最终并没有实施对某乙的伤害行为。

2.自动性。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行和完成犯罪。犯罪中止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自动选择了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例如某甲因为有婚外情,意图毒死自己的妻子某乙,就在妻子的牛奶中下了毒药,其妻正举杯准备喝这杯牛奶时,某甲良心非常不安,冲上去将那杯牛奶打翻在地。本案中某甲的将牛奶打翻在地的行为就是基于某甲的意志,自动放弃本来可以继续实行和完成故意杀害其妻的犯罪行为。可见,首先,自动性的前提在于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行并完成犯罪,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能出现自动放弃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遇到障碍而放弃犯罪,就不再是自动的放弃,而是被动的放弃;其次,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决定性条件,行为人自动选择放弃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放弃的动机如何并不能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放弃的动机不能只限于真诚悔悟、还包括良心、恻隐心、怜悯、胆小、害怕等原因使行为人选择了放弃,甚至也不能一概排除存在有客观不利因素的情况。例如某甲用手枪射杀某乙,发射了三发子弹都没有打中某乙,枪膛里还有子弹,但某甲决定放弃射杀,并让某乙离开。本案中某甲虽然遇到了一定的客观不利因素,但该因素并不能阻止某甲继续实施射杀行为,某甲选择放弃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中止。这种情况就是刑法学中的“停止重复性侵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3.彻底性。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即完全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暂时的放弃不是彻底放弃。暂时的放弃,意味着行为人由于存在外在不利因素,不适合再继续实施犯罪,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该犯罪的情况。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距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有一段距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不仅自动停止犯罪,而且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停止形态。因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仅仅停止犯罪已经不够,此时如不加以阻止,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因此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这种犯罪中止的必然要求。应当认识到毕竟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相当接近于犯罪既遂,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危害结果被阻止没有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危害结果没有被阻止了,依然发生,则成立犯罪的既遂,行为人的自动阻止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可见,这类犯罪中止是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它除具备一般犯罪中止的三性,即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外,还需要加入“有效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行为实行完毕的犯罪中止必须建立在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下,有效性是这类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自动停止型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是以放弃犯罪的不同方式进行分类的,自动停止的放弃,只需要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自动停止型犯罪中止;而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人不仅停止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前者是消极的中止,后者则是积极的中止。

(二)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以犯罪中止存在的不同时空范围进行分类的。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人在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阶段,就自动停止了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可见预备中止由于尚处在犯罪预备阶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尚未实行终了时,行为人自动停止了犯罪继续实施的停止形态。可见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开始增大。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实施终了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尚未最终发生,行为人自动停止了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停止形态。可见实行终了的中止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已经很近,因此社会危害性最大。

(三)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形式。此种类型也即前述的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大多数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均属此种类型。

积极中止,是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上。此种类型也即前述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它发生于实行行为尚未实施终了的少数情况下,以及实行行为实施终了的某些情况下。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章小结】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是直接援引刑法典分则条文的规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张某准备到某厂财务室实施抢劫,他邀请李某帮助他去望风。李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D.犯罪中止

2.方某带匕首准备杀钟某,多次寻找钟某,没有找到,不得不放弃犯罪。方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

3.李某向张某射击。两枪未能击中,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D.数罪

二、多选题

1.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甲投毒杀乙,乙,甲后悔,赶紧将乙送往医院,经抢救乙未死,但双目失明

B.甲投毒杀乙,乙服毒后,甲后悔,立即返回抢救,但乙已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未死

C.甲欲强奸乙,见到乙后,受到乙的严厉训斥,甲未敢再实施犯罪D.甲欲盗窃一仓库,到达后发现条件不成熟,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E.甲多次射击乙,未果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三、案例分析题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何种形态?理由是什么?

2.范某,男,30岁。吴某,女,29岁。两人有婚外私情。一日范某提出,他提供毒药,由吴某寻找机会将毒药放在吴某丈夫的饮食中杀死吴某的丈夫胡某。吴某当时同意了这个办法,范某搞到毒药后交给吴某,让吴某尽快下手毒死其丈夫胡某,吴某左思右想,还是担心毒药危及孩子,最终没在家的饮食中投放毒药。

问:吴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范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何种形态?理由是什么?

推荐读物

1.大冢仁(日本)著.《犯罪论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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