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22600000072

第72章 “用工”法律问题初探(3)

(二)“同时用工和签约”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用工和签约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生了重叠,亦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和生效。对于此类情形,人们通常不会对其中用工与签约之间的效力关系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一般也不会由此出现关于效力问题的争议。所以,本文不拟再费笔墨对此进行讨论。

(三)“先用工后签约”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所指“1个月”被称为签约的宽限期。本法同时又规定了违反这一宽限期规则的两种后果:

(1)依本法第82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依本法第14条末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导出两点结论:首先,用工与签约可以适当分离,即允许先用工、后签约。其次,用工与签约允许分离的法定期限最长为1个月,故两者在1个月内的分离属于合法分离,超过1个月的分离则是违法分离。因此,讨论先用工后签约情形下的两者效力关系,应区别这两种不同的分离情况加以分析。

1.合法分离情形下用工与签约的效力关系

在不超过1个月宽限期之合法分离的情形下,我们所需要讨论的两者效力关系,主要是签约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举例来说,双方于某年4月1日开始用工,并于4月25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现行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后果应当解读为:4月1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4月25日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生效。余下的问题便是:4月25日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于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用工行为?换言之,在后发生的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对此问题的认识,笔者认为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立法本意进行具体分析。本法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其立法目的在于:“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可以说,尽可能地促成更多的劳动关系有效建立并使其受到法律保护,乃本法的意旨和初衷之所在。另从签约的目的和效果来看,签约的主要功能亦在于对双方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内容予以确认、补充和变更。因此,本文认为在合法分离情形下签约对于用工是否具有追溯力的问题,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分析:其一,如果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符合合法用工的各项构成要件,则签约行为的效力以具有溯及力为宜,亦即劳动合同的效力可追溯至签约之前的用工行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其二,若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合法用工的各项构成要件,如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等,则尽管从形式上看签约与用工属于合法分离,但劳动合同仍不应具有溯及力。其原因在于:若签约效力可以回溯,势必会造成本案定性的混乱,无助于理顺两者效力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在此情形下,对于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宜直接按无效劳动合同定性和处理。

2.违法分离情形下用工与签约的效力关系

当事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用工与签约的违法分离。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第14条末款的规定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这一点自无疑义。但是,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而签约,它并不影响超期订立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本身仍然可以依法成立和生效。不过,考虑到超期签约行为的违法因素,以及在此种情形下用工与签约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的较大间隔,若赋予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溯及力,则很可能引发实务处理上的诸多不便。因此,笔者以为,在用工与签约违法分离的情形下,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原则上应不具有溯及力。在具体处理此类纠纷时,对于签约前的劳动关系,可参照以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则亦即原则上适用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立法上有必要作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特别规定(如涉及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的一些事项等);对于签约后的劳动关系,除了必须强制适用的劳动基准外,主要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换言之,对于签约前的劳动关系处理,应主要适用法定优先原则;对于签约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则应同时适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附带应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只是单向规定了用人单位一方超期签约的法律责任,而未同时规定劳动者超期签约行为的后果。从签约义务之于双方的强制性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做法似有不当。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一方超过法定期限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立法上亦应考虑对劳动者设置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赋予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等。

(四)“先签约后用工”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牵涉到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先签约后用工”这种情形。依据本法规定,这种现象亦属于在用工与签约适当分离背景下可以合法存在的情形。不过,对于这种现象的后果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人们以往对此问题的看法截然不同。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于某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于当月15日起正式上班,而劳动者实际上亦从该日起提供劳动。若从以往《劳动法》的角度来解读,对此应理解为:9月1日双方签约当日,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同时劳动关系亦于该日起建立;9月15日开始用工,则属于该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

而按现行《劳动合同法》来解读,则应理解为:9月1日劳动合同因双方的签约行为而生效,但此时劳动关系并未建立;9月15日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即自该日起建立。

按此理解可以推导出:9月1日至9月14日,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有劳动合同、但无劳动关系”的状态,或曰处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的状态。这大概是本法在劳动合同订立问题上给我们留下的一个最有新鲜感、最具挑战性的话题,也是我国现有的劳动法理论难以回答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见,若把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比喻为“外壳”,则劳动关系即是其“内核”所在,就如同鸡蛋的蛋黄一样。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先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订立并生效,这即意味着劳动合同在其内核尚不存在时即可成立和生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法律上该如何对一个没有劳动关系内核的劳动合同进行定性?该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若当事人因该合同发生争议的,对该争议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鉴于这是全新的一系列话题,需要对原有劳动法学诸多基础理论进行检视和重构,故本文在此只能提出一点经初步思考后的框架性意见。笔者总体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此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同样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拘束力,若当事人违反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由于处于这一时段的劳动合同尚不具有完整的劳动关系内核,故其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尚不能完全等同,但它又是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有效运行为其现实目标,故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所以确切地说,处于上述特定时期的劳动合同实乃一种“准劳动合同”。与此相对应,这种准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应具有自己的特色。有的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实际用工之前,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上述观点显然是把这种劳动合同看成了一种民事合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准劳动合同既不应适用民法,但也不宜完全无条件地适用劳动法,而应采“有限适用”劳动法的原则,亦即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中那些只有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才会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或者不能完全适用于该类劳动合同,其他的规定则可考虑予以适用。至于哪些规定可以适用、哪些规定不可以适用的具体范围,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目前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这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5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即属于这种特别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先签约、后用工这两者的间隔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似应理解为本法没有对此设置时间限制。不过,从尽快促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体化,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悬置”状态的目标来考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做法似有其不合理性。为此笔者建议,应在法律上设置自签约之日至用工之日这一期间的最长时间跨度,具体时限可在1个月至1年的期间范围内经调研后斟酌确定。

四、余论

应当说,本文所选择的论题,是一个在我国以往的劳动法学研究中并不存在的,而是由《劳动合同法》人为“制造”出来的并极富我国“本土”特色的问题。因此,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在涉及用工问题的核心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现成的理论学说和立法例可供借鉴和参照,所有的阐述和论证更像是笔者一种信马由缰的“臆造”。以全文的注释为例,本文前半部分所引用的注释内容都是“外围”的,而非直接与主题相关的;而在笔者写作后半部分时,由于搜寻不到多少参考文献(能找到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解读之类的辅导读物),致使该部分内容的注释屈指可数,从学术规范要求来看似有瑕疵。不过,尽管存在着写作上的这些挑战和难度,笔者依然致力于对本文主题所可能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开掘,从而使拙文仍具有较强的学理色彩。当然,囿于本人学识与能力,笔者目前所作的各种粗浅分析确乎只能被称为“初探”,文中诸多观点和看法尚缺乏充分缜密的论证和学理支撑。笔者祈望学界同仁能够在此问题上继续求索,建言献策,俾使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日臻完善,以减少乃至避免执法中有可能出现的种种混乱现象。

同类推荐
  •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共分为理论篇、实战篇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中心、案例分析概述、公共管理案例、公共管理案例分析等。
  •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民族主义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民族主义

    本书对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民族主义进行了深入研究,内容包括: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历史渊源,诱发当代俄罗斯民族主义的主要因素,当代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当代俄罗斯民族主义对社会的影响等。对当代俄罗斯民族主义的研究可以为探讨俄罗斯独特的历史发展道路提供新的切入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也可以为解析现阶段俄罗斯政府的内政外交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 寒冰走苏东

    寒冰走苏东

    本书是作者在行走苏东各国时的随笔,记录了作者各地的所见所闻和所思所想,包罗了作者行走之处的风土人情,地理自然景观描述等等。这些图文并茂的文章生动地反映着真实的东欧,为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地区提供了机会,同时对于吸引更多学者投入研究中也具有深远意义。
  • 海外华侨与辛亥革命

    海外华侨与辛亥革命

    本书从六个方面,即海外华侨与近代中国、创建组织、舆论宣传、经济援助、武装支持以及与辛亥革命的关系等方面论述了海外华侨在辛亥革命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介绍了海外华侨在创建兴中会和中国同盟会等革命组织以及宣传革命思潮、捐助并参加武装起义等方面的贡献。
  • 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

    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

    李子迟,原名肖飞,生于湖湘之地,中国人民大学文学专业毕业,曾系大学教师,现居北京,自由撰稿人。著书多种。主要有《中国超级大学》、《道可道》、《战地记者》、《问世间情何物》、《谁将被淘汰》、《就业的革命》等。
热门推荐
  • 网游之战意无疆

    网游之战意无疆

    战场的先锋踏着无边的战意踩碎一切桎梏!虽然命运这个婊子最喜欢开玩笑,但是偶尔也会做一件好事。他带着七年的游戏经验,重临天下。曾经的得到的一定还是我的,曾经错过的不会再放手,曾经被夺走的,定要将那爪子彻底斩断。传说满身,兄弟满堂,神挡杀神,魔挡屠魔。我的意志,定要无疆!
  • 众神的现代生活

    众神的现代生活

    失去世界一百余年的玉帝,为了夺回人心,决心要深入群众!当然身为天庭最高领导人,这种事情自然是由下面的人代劳的,于是众神纷纷下凡而去,且看神仙们是如何在2012年的世界生活的。
  • 绝世天才:废材五小姐

    绝世天才:废材五小姐

    她、冷艳。他、妖孽。她虽被挂名蠢材却有心中不能诉说的苦涩;他虽有令人羡摹的容貌却隔绝与世事、看着对百看不搭的男女如何最后走到一起……
  • 古今如烟

    古今如烟

    一个看似平常的假期,姚云,梦蝶二人与鲁晓飞二人再在王府聚首,相约现在,展望古今,穿越路在何方?也许,世界也是由两个层面相接而成的吧。
  • The Princess and the Goblin

    The Princess and the Goblin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最强敛财系统

    最强敛财系统

    大力眼神凌厉,十分幽怨道:“算你狠!那颗冥王星,算你5000万星币!”“成交!”杨天拍了拍陈大力的肩膀,乐呵呵道。“恭喜主人,成功省钱1000万星币!离兑换大力神杯还差2000万星币,请继续努力!”、、、、、、“看来还得靠我伟岸的身躯,英俊的外貌以及绝无仅有的旷世智慧才能拯救世界啊!”听着败家克星系统的声音,杨天“感叹”道。我是要成为省钱王的男人!我是杨天,我为败家克星代言!【感谢阅文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往生玉

    往生玉

    千万人鲜血为祭,千万人灵魂化焰,方能点亮这遗落人世的仙珍。金朔一辈子都没为自己活过,一辈子是在背着包袱蹒跚前行,但他却不后悔,生不悔,死,也不悔。
  • 无名鬼火之热血激战
  • 爱钱的兄弟

    爱钱的兄弟

    “爱”“钱”的兄弟每一个人都是一粒金或是一粒砂,但是开始的选择权往往在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手中,我们是自己命运开始的掌舵人,但是无论是金还是砂都有爱,有“爱”的地方就会有“钱”的出现。“爱”和“钱”到底是仇人,还是家人。故事中的主要人物没有什么大的才能,没有超凡的超能力,也没有穿越,但是过着酸甜苦辣五光十色的人生,在别人眼中或许是平淡的、失败的、可惜的,可是他却感觉幸福着。
  • 青春幸福晴天

    青春幸福晴天

    从小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家庭,一场车祸使她的生活支离破碎,她只能跟自己的姐姐相依为命,她也在努力地完成自己和姐姐的梦想,可是,她经历了家庭破碎和爱情挫折,她承受了许许多多的痛苦,但是她并没有绝望,而是坚强地面对,因为她的善良,使她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