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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知识产权篇(1)

“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维权

——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一案

王进、何彬、应振芳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王进律师 何彬律师(一审) 王进律师 应振芳律师(二审)

被告:王某

案由: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

原告持有的域名www.19floor.net(中文名称19楼论坛)于2001年注册并持续使用,截至原告起诉时注册用户已经达到70多万,在公众中已形成显着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楼论坛经常举办“拉风E派”、车友会自驾游、欢乐大团购等网友活动,19楼论坛的知名度也在论坛不断举办的网友活动中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同时,为了推广19楼论坛和提高论坛知名度,《都市快报》以及《都市快报》的金周刊6年来持续刊登转载19楼论坛的文章,各种19楼论坛举办的网友活动也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由于《都市快报》是一份全国20强的都市报,在全国具有很强的媒体传播力。通过上述媒体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推广,19楼论坛已成为全国知名论坛,在第三方网站ht‐tp://www.alexa.com的世界论坛知名度排名中曾到达全球论坛第600位。

2007年原告发现在互联网上另外还存在一个“19楼”论坛,域名为www.19floor.com,与原告的www.19floor.net域名中的二级域名19floor完全一致。经查,该论坛是由被告王某开办,同时原告发现该“19楼”论坛在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论坛名称都与原告的19楼论坛极其近似,并且在公众中已造成了严重的混淆,致使公众将被告的域名和“19楼论坛”误认为原告的域名和19楼论坛,被告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007年6月28日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侵权的域名www.19floor.com;(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公证证据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3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后,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个:(1)原告都快网络公司是否www.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www.19floor.net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2)www.19floor.com域名是否被告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被告实际经营;(3)www.19floor.net和www.19floor.com是否构成混淆。

1.原告都快网络公司是否www.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www.19floor.net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的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国万维网的查询信息中载明,www.19floor.net域名系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当前的域名持有人是原告都快网络公司。

该域名的原始注册人是原告的母公司都市快报社,从2001年-2006年一直由都市快报社进行管理和维护。2006年都市快报社出资成立原告公司,并在验资报告(原告证据)中明确“以非专利技术-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技术”作为出资,并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后将该域名过户至原告名下,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是www.19floor.net域名的持有人,对该域名享有相关的权利。

2.www.19floor.com域名是否被告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被告实际经营。

被控侵权的域名于2005年6月注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否认自己是被控域名的注册人,随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调取了www.19floor.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该备案信息显示被控域名的经营人为“某”(被告人的名),身份证号码与被告王某完全一致。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之下,根据身份证号码全国唯一性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即是被控论坛的管理和实际经营者。

3.www.19floor.net和www.19floor.com是否构成混淆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www.19floor.net和www.19floor.com域名在翻译成中文后均为“19楼”,采用搜索引擎搜索中文“19楼”时,两者会同时被搜到,因此网民在使用中文名称搜索时,两个域名存在着混淆的可能性。其次,两个论坛都采用了第三方的论坛程序,但是被告方在设立论坛时并非一定要采用与此前已经设立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www.19floor.net网站“19楼”论坛相同的程序。在采用相同论坛程序加上域名又极其相似的情况之下,就可能产生混淆并误导网民。再次,被告建立的论坛刻意模仿原告论坛,在栏目设置、页面颜色等方面存在众多相同相似之处,极易造成混淆,事实上从原告提交的页面公证证据也证明了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极大的混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两个域名之间容易构成混淆,易使得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误认。

审理判决

2008年6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注销www.19floor.com域名;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下达之后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评析

本案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类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者通过注册与在先使用域名的二级域名一致或者极其相似的域名(中文域名),同时在网页的布局、板块的设置、色彩的选择等网站制作过程中对在先网站进行惟妙惟肖的模仿,使得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时对目标网站产生混淆,误入不正当竞争者开办的网站,使该网站可以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快速地发展。本案的发生就是这种情况,原告在先注册了www.19floor.net域名之后,6年来持续不断地在都市快报上宣传和报道该19楼论坛,使得该19楼论坛在浙江乃至全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拥有70多万(起诉时)的注册用户,在19楼论坛取得长足发展之后,原告成立了网络公司对该论坛开始商业化的运作,该论坛转变为一个经营性网站同时办理了ICP证书。

被告却以此为商机,通过注册与原告域名中的二级域名相同的www.19floor.com域名,并且对原告论坛进行了刻意的模仿,故意造成两个论坛的混淆并误导网民,对原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以上四项是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结合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关于民事权益合法性的问题,原告通过向法庭提交通过公证的万维网网页公证资料,以及原告母公司在成立原告公司时的验资报告等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证明了原告是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www.19floor.net域名的所有权,并且继承了www.19floor.net网站以及“19楼”论坛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带来的品牌效应。

其次,www.19floor.net和www.19floor.com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net、.com)下的二级域名,其字符串均为19floor,两者完全相同,并且中文翻译均为“19楼”。而且后注册使用的www.19floor.com网站色彩、板块设置、栏目类型、页面架构等网站基本元素均与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www.19floor.net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并且从原告在诉讼之前从两个论坛分别保全的网页公证资料反映,由于被告的刻意模仿行为,在结果上造成了众多网民误认为被告的论坛即是原告的论坛,对众多网友造成了误导。且被告在经营使用自己网站的过程中,不注重网站的创新,故意与原告开办的论坛混淆,误导意图明显,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被告始终否认是被控侵权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管理人。这是由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注册人存在向其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可能性,且域名注册成功之后作为取得某个域名的注册人,可以通过登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络平台更改注册人信息,使得原告难以确认该域名的真实注册人资料。而本案对于锁定被控域名的实际持有人是依赖于通信管理局的备案资料,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经营性网站需要向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被告虽然在备案时使用本人的姓名时故意隐瞒了姓氏,但是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真实,且该身份证号码与原告通过公安部门调取的被告户籍资料一致,因此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之下,法院确认了被告即是被控侵权网站的实际管理人和经营者。

该案为浙江省内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胜诉第一案,已列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众多网络运营商在市场竞争中依法维权树立了榜样,反映了在互联网时代合法经营者打击不正当竞争者的胜利。

商标与域名权利冲突的法律分析

——“杰友升”域名侵权案

何建祥

案情简介

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为国内专业生产户外照明器具的主导型企业之一,是专业生产各式新型灯具的实力型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照明电器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之一,2001年产值1.5亿元,2002年产值2亿多元,公司员工1500多人。在全国压铸灯行业为百强企业,并通过ISO9001国际认证,经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评定,其2000-2002年产品销售额居全国前五位,产品畅销欧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类产品均通过了国内的CCC、CQC、美国UL、欧盟CE、GS等安全认证,自行设计并生产的产品申请获得了国家专利30项,属于“A市专利试点企业”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产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先后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

被告陈某为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的业主,在其生产营业过程中,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杰友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杰友升.net”。

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认为被告陈某注册“杰友升”计算机网络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于2007年9月7日向浙江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1)原告于200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杰友升”商标,注册号为“1803734”,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冰柜、灯、电炊具、电灯、聚光灯等。其作为“杰友升”商标的专用权人,十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续展、维权等维护工作,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并对“杰友升”商标投入巨额广告和维护费用,采取了一系列的专项保护和推广措施,“杰友升(GEOSUN)”商标也先后被评为“A市知名商标”和“浙江省着名商标”。被告陈某作为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的业主,在其生产营业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杰友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杰友升.net”,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及其“杰友升”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被告不实际使用该域名而是用于拍卖牟利,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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