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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消费者的权利及维护(5)

本案死者邝某等人买票进入被告的游泳池游泳,即表明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双方达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协议”。消费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死者邝某与被告形成了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游泳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游泳池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所承担的保障游泳安全的随附义务的大小,应根据交易的习惯、游泳服务的行业性质、目的、行业要求等予以确定。

福建省龙岩市体委、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工商局、龙岩市卫生局四家单位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游泳池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如果是夜间,还应配备灯光照明达每平方米水面50勒克司的照明设备(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但被告游泳池没有按行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没有配备医务人员、没有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没有配备急救药品,照明设备也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事发当时,救生员不在场,未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谨慎管理义务,违反了合同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死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溺水,因抢救延误死亡,与游泳池服务上的瑕疵具有因果关系,游泳池应负违约责任。法院判令游泳池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精神。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上诉。顾客尚未入店用餐即摔伤能否获赔?

2005年12月23日,戴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火锅店用餐。当戴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戴某谈笑之中一脚踏空一下子滑倒在地上。戴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戴某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火锅店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用餐的戴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戴某的损失。

理由是:第一,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第二,本案中,火锅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火锅店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火锅店尽管已经预见但措施不到位并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火锅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戴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戴某被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戴某本人走路未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戴某尚未进入火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戴某来此是与同事约好,目的是为了就餐、消费。戴某来火锅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火锅店订立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戴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说能治好却没治好,医院算不算欺诈?

小康是一名前列腺增生患者,看到一家医疗机构以高新技术手段治疗的宣传后,前往治疗。该机构宣称经他们治疗后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最多十次可以除根。但小康治疗了十次后,没有明显的作用,达不到宣传的效果,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排除胡先生因特殊体质使治疗无效的因素(特殊体质可能导致某种治疗无效),该医疗单位对本达不到治疗效果的治疗方法宣传可以达到某种效果,即为对患者隐瞒了该治疗方法的真实情况,就构成了对患者的欺诈。

如果存在欺诈行为,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六十一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小康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治疗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患者接受医疗的行为也是一种消费,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所以,胡先生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双倍赔偿。当然,对医疗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还有人持不同看法,尤其是医方往往认为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种观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而且,已有省份出台地方法规明确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消费者对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

害的应当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

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如何分担承运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态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损坏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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