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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企业破产法(2)

(4)云路葡萄酒厂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向D公司采购原材料。由D公司在本年度内分4批发货,货到付款,已履行两期。

张某遂代理云路葡萄酒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云路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问题:

(1)张某代理云路葡萄酒厂破产中的法律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法院受理云路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对案例中四种情况有何影响?

解析:

(1)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本案例中由债务人云路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是符合规定的。其次,张某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张某在代理权限内,向法院提出关于云路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由云路葡萄酒厂承担。

(2)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因此该诉讼应当中止,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②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由B农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③C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不得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④对于云路葡萄酒厂与D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解除合同对D公司造成损失,D公司可以就该损失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三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又称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除进入重整程序的情况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决定了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除了可以由有关组织担任外,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但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只要符合担任管理人条件的可以担任。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也称为执照,是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执业证书一旦被吊销,则意味着不得从事相关的活动。曾被吊销执业证书,表明执业者在执业过程中,曾经因为违法行为而被处罚过,不得担任管理人。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破产企业的投资人等。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如果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影响破产事务的公正处理,因此只要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就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职责

(一)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对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为了避免因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四、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动产主要有债务人的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尚未出售的在产品和完工产品或商品、交通工具等,不动产主要有房屋、建筑物等,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权利、股权、物权等。无论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积累、银行贷款形成的,还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形成的,都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规定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可以处在变

化的状态,在这期间因继续经营、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财产或者因第三方交付而取得的财产,都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例5-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将下列财产归入了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将于一个月后取得的一笔货款;(2)债务人所拥有的对某大桥未来一年的收费权;(3)债务人从A租赁公司经营租赁的一套设备;(4)该公司一栋在建的楼房;(5)债务人向B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一批原材料。

问题:管理人将案例中的5项财产均归入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除第3项财产外,都应归入债务人财产。分析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应当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1项和第2项财产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4项和第5项财产属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3项财产的所有权是A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因此,A租赁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一)可撤销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债务人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财产,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权益,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如果债务人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这种行为对接受该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有利的,因为该债权人对用于担保的财产拥有了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行为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利的,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获得提前清偿的债务人是有利的,但是这种行为使得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债务是否提前清偿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认,如果按约定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就已经履行,就可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但是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的。如果债务人对依法或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当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管理人享有破产撤销权。他人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对于已领受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

【例5-5】天霖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9月10日被其债权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

院于9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向管

理人提供两个信息:(1)天霖公司在2010年5月份放弃了一项30万元的债权;(2)天霖公司于2011年7月提前清偿了一项应于2011年11月到期的债权50万元。

问题:对于案例中天霖公司放弃30万元债权和提前清偿50万

元债权的两项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析:

管理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天霖公司放弃30万元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撤销提前清偿50万元债权的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虽然天霖公司放弃30万元债权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但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以外,因此不符合时间要求,不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该30万元的债权无法追回。提前清偿50万元债权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并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因此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所谓无效行为,也称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从实施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实施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这种行为不但妨碍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增加负债,负债是企业法人的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增加则积极财产减少,这样虚构债务同样达到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部分不真实债务掩盖下的财产通常会被行为人私自侵吞,或者与他人串通私分。这种行为也是严重的欺诈行为,无论在何时发生,均为无效行为,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例5-6】某市纺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连年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确认该企业已达到破产界限并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破产公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

(1)债务人曾于2009年7月11日向本市钢铁厂无偿转让货运汽车两辆;(2)2010年1月债务人分出两个小厂,各自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总厂保留了所有债务和部分厂房、设备等,主要资产转移至两个小厂。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管理人发现的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的时间超过了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

(2)

债务人的第一个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管理人享有破产撤销权。他人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债务人的第二个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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