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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企业破产法(1)

第一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一)破产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的事件。

事实上的破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指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能力,也可以指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债务的财产危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其主体资格赖以存在的财产已完全丧失,就称为破产。

(二)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项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企业破产法

所谓的企业破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破产法仅指对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企业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企业法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重整方面的法律规范。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均是广义的。

企业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三大部分。实体性规范主要包括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内容,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破产人的免责与处罚等内容。

(3)企业破产法是一部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相关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企业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法人,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第二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为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已到期的,债权人提出了偿还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例如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2)债务人已丧失了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但是,不是所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马上被宣告破产,还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重整作为企业破产的一个程序,是为防止企业破产,经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企业破产法都规定了重整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引发失业等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例5-1】申请人A市金波大酒家是租借房屋后成立的企业法人,2008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0月,申请人与B市新星实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申请人由新星公司承包经营至2013年10月31日。新星公司则书面委托夏某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在夏某负责经营期间,酒店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2011年7月,申请人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2011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申请人的应收款项为人民币200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5万元,其余应收款无明细记载。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仅有约10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其余均为个人白条借款。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该破产申请。

问题: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析:

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是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案例中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申请人应当能够提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但是很明显,申请人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应收款明细中还有多数金额是个人白条借款,原因不明,如果是经营性借款,应报账冲销计入费用;如果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总之,申请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账并不能证明其已达到破产界限。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2)债务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目的在于使其得以主动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纠纷,摆脱债务困境,甚至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例5-2】2009年,某市景阳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欠A公司300万元、B公司300万元、C公司500万元,均已到期,经三家公司再三催促却无力偿还,于是,2月11日,C公司向景阳公司办公所在地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景阳公司破产申请。

问题:

(1)景阳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2)某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

解析:

(1)景阳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案例条件,景阳公司无力清偿A、B、C三家公司共1100万元的到期债务,显现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达到破产界限。

(2)某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市人民法院是债务人景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就是景阳公司的住所地,因此某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破产申请。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该清偿无效。清偿无效是指清偿没有法律的效力,清偿的财产将被追回。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对管理人的效力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予以追偿,对该收回的财产予以收回。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依破产程序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为某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受偿,因此,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计入破产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管理人从由人民法院指定到实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仍需要有一个时间上的过程,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以便于管理人接管财产,从而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5-3】云路葡萄酒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某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张某掌握的企业情况如下:

(1)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云路葡萄酒厂,此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云路葡萄酒厂欠当地B农场到期货款600万元,B农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已终结,尚在执行过程中。

(3)C公司欠云路葡萄酒厂800万元,债务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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