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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关注流行“试婚”风

在婚姻生活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人开始期望婚姻生活有更丰富的内涵,当达不到其要求时,则“好聚好散”,不愿受“小红本”的限制和约束。有人明说:“我们只是在一起生活一段看看,不行就分手,谁也没给谁添麻烦。”

要确定到手的那一份感情是否是自己真想要的,并不容易。很容易在这个时候瞻前顾后,怀疑自己的眼力,怀疑世上有无更好的麦穗在等待自己。

目前,试婚就像一股浪潮冲击着整个大地。

来自一家医院的消息“我院平均每天接待的患者在40名以上,有时其中一半以上是未婚先孕要求堕胎的。一年中因未婚先孕在我院做人流手术的接近2000人,这个数字应该说是比较惊人。”一家医院的院长如是说。

未婚先孕不一定是同居的必然结果,但未婚同居导致的未婚先孕还真不少。我曾问一些年轻姑娘,为什么不避孕,她们回答得很轻松:“避孕多不自然呀,怀了孕,做掉了不就得了?”

确实,医学的不断进步已使中止一条生命变得异常容易。目前新药层出不穷,妊娠三四个月甚至五个月,都可以通过药物流产,即使不得不做人工流产刮宫,也没有以前那么可怕了,安全系数大多了。尤其是那些20多岁的女孩子,身体好,精力旺盛,做了药物流产跟没事似的。正因为流产如此方便快捷,所以未婚先孕的女孩儿们才显得满不在乎。但这绝不是医学进步的过错。

“每次给那些女孩儿开完处方或做完手术,我都以母亲的关心、医生的职责给她们以忠告:每次堕胎对身体都是有很大影响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影响也会越来越大。我所能做的只有这些。”

医院的妇产科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很神秘的,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里,作为一名笔者有幸在熟人的引见下,经过多个部门审批之后,终于以主治大夫“助手”的身份坐到了一家医院妇产科的诊疗台前,感受了每一个走进这扇门的女人的心情——

不被承认的家

某县法院近5年来受理请求离婚案件2100多件,但经审查,有260多件案件的当事人属没有依法登记的非法同居者,占12.4%。令法官吃惊的是近年来该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持续上升,年均上涨幅度达7.3%。某市婚姻管理部门1999年10月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市1999年1至10月违法婚姻有所抬头,市民政部门已查处的违法婚姻达1099起,其中早婚18起,非法同居1081起。

卷宗一:“丈夫”遭遇车祸,她以“妻子”的名义起诉被驳回。

1998年3月27日,曾某“丈夫”乘坐熟人的货车到郑州为其二人开的“夫妻服装店”进货,当车行至郑州——南阳公路166公里处时发生车祸,曾某“丈夫”等三人当场死亡。曾某在极大悲痛中,含泪埋葬了“丈夫”。望着一家人老的老,小的小,想想今后的艰辛,她几度轻生又被人几度救起。经人指点迷津,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赔偿其“丈夫”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和老人的赡养费等共计8.5万元。承办此案的法官对曾某的不幸十分同情,加紧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曾某诉状中所述情况属实,但曾某生于1974年6月4日,虽然5年前即1993年7月就与“丈夫”同居,且1995年生一小孩,但根据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认定曾某与“丈夫”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到1994年2月1日,曾仍未达《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嗣后即使达到法定婚龄,也一直未和“丈夫”登记结婚领取“小红本”,属非法同居,曾某不具备提起该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判令“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50元由曾某负担。打一场官司,曾某一分钱没要来,倒赔3000多元,无疑是给曾某的伤口上又撒上了一把盐。

卷宗二:因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丈夫”的遗产被收归国有。

林某1999年7月24日才满24周岁,不知底细的人绝对想不到她已有近7年婚史了。据林某介绍,她1990年初中毕业后下海经商,次年一个偶然机会,邂逅许某。许某是机关干部,本科毕业生,停薪留职,在商场中闯荡。刚接触,林某就被许某不凡的谈吐所吸引,加之许某经商有方,手头颇有积蓄,没多久,林某的心底就起了微妙的变化,由羡慕转为爱慕。待许某察觉为时已晚,他无法拒绝“林妹妹”的柔情,1992年初,二人就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了,那年林某才17岁。由于林某未达法定20周岁的婚龄,懂法的许某也清楚即使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发给结婚证,故领“小红本”的事就被放到一边。待3年后也就是林某达到法定婚龄的1995年冬,许某提起这事,林某依偎在许某怀中,娇嗔道:“没那红本本,还怕我飞了不成?只要你对我好,有没有那小红本有啥关系!花那几个钱(指结婚证工本费)不如留作别用。”许某想想也是:“林妹妹”以后若不跟咱过,有个红本本也拴不住她。

加之商场如战场,无暇分心的许某就把登记结婚的事放在一边。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许某猝死,身后留下价值50多万元的货物和30多万元存款及一幢价值8万余元的房屋。经商难免你欠我借,得知许某猝死的消息,债权人上门讨账,从没在外进过货的林某对此当然一概不知。在讨要无望的情况下,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林某送上法庭。经庭审调查,法庭认为,由于林某到1994年2月1日还不足20岁,此后一直未与许某领取结婚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不能认定林、许为事实婚姻,只能依照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通知精神,否认林与许的夫妻关系,当即查封许的货物、存款及房屋。鉴于许死后林没继承权,许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又无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其留下的财产抵偿9万余元债务外,剩余财产属无主财产,全部收归国有。事后,有人评价法院的判决虽然公正但“不近情理”,但绝大多数懂法人清楚“法有明文”,只能这么办。倘若林稍有点法律意识,当初不小觑那“红本本”,许身后留下的财产无疑应由她继承。

卷宗三:没做“亲子鉴定”,“二奶”的孩子不被承认。

大专毕业的何某,曾任某乡政府副乡长。13年前,他与妻子水某登记结婚生的儿子已是中学一年级的学生。

工作之余,他邂逅荷花姑娘,此后,二人不断接触,情投意合,年龄的悬殊,并没有妨碍两人坠入情网。荷花幻想着与当副乡长的何某结合,定有后福,以致何把在异地为其租房将她养起来的念头告诉她后,她根本不考虑何是否有妻室,满口答应,原因很简单:“他待我太好了。”两年后,荷花为何生一女孩。但孩子没满月,何就不见了人影。在经济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她拖着虚弱的身子去找何,工作人员告诉她:何副乡长前不久夜里突发急性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荷花只觉得天旋地转,当即晕倒在地。醒来后,她向工作人员哭诉了她的遭遇,工作人员非常同情她,但同时告诉她何副乡长不仅有妻子,而且连儿子也有了。于是,她找到何的妻子哭着哀求看在孩子的份儿上,分一点儿家产以维持她们母女的生活。在爱的排他性支配下,何妻把荷花骂了一顿。荷花找妇联投诉,妇联批转法院“依法处理”。法官详细记录下荷花口述,告诉她三点:其一,你为何没登记结婚,法律不承认你们是夫妻关系,只能是非法同居。其二,倘若你与何领了结婚证,因你从没考虑,也没有问过何“是否有妻子”,属于不知道何婚姻状况情况下与何结婚,何已构成重婚罪。不过何已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不再予以追究。即使你领了结婚证,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但可以旁证小女孩是何的孩子。其三,你要提起民事诉讼,就要举证,目前最有力的证据是进行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以证明孩子是何的,否则,你将承担败诉的责任,但“亲子鉴定”要交纳昂贵的鉴定费用。荷花本已失去经济来源,身无分文,又带一幼女,经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哪能交得起这近万元的鉴定费……

大学生试婚,一个新潮的问题

六天、五天、四天……挂历上红叉叉越来越多了。开学了,对一些在暑假里专门租间房像模像样尝试着“夫妻生活、赚钱养家”的大学生来说,几乎瞒着家人的“过家家”要结束了。这对他们来讲,是新生活的结束,还是旧生活的开始呢?

也许每一对“暑期模拟夫妻”的大学生,都有不一样的理由:有的是真正恋爱(在目前看来),为了加深彼此的融合,更为了满足自己的某些欲望;有的纯粹是为了新鲜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追求一种无拘无束的生活……但他们同是享受着同居生活,也共同回答生活给他们出的一道道难题。

该怎样解读这一群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大学生?他们从小生活条件优越,往往我行我素相信自己的选择,他们标新立异地踩着各项时尚的跳板达到自我陶醉的高潮,他们崇尚自由,乐于尝试,对待性的问题更加开放,他们很容易走出传统观念的条框去追求同居的生活方式。总之,他们徘徊在欲望与痛苦之间。

我们对某高校98级的20名男女大学生进行了采访,12人认为“同居是个人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对错”;10人认为很新潮,能接受;6人承认自己已加入“同居”行列;5人不赞成“同居”,认为很难接受。应该说,人们尤其是同龄人对同居的宽容度较前些年已有较大增加,即便是校方,一般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诚然,对待这种已不少见的“暑期模拟夫妻”现象,用传统道德将其一拳击碎过于武断,但是,我们是否应该思索一下:除了书本上的知识,还应教给学生一些什么。他们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他们怎样看自己过去的两个月模拟夫妻生活?他们内心的困惑是什么?

同学盛赞的“夫妻”模范

男主角:小高,女主角:小梅,恋爱史:三年

小高和小梅是大三同学,22岁,他俩谈恋爱已经三年了。这个暑假,他们做了两个月的“模拟夫妻”。

放假前两天,小高就在学校附近的江南大道租了个套间,添置了一些小家具和厨具,他们还把小屋打扮了一下,简单摆设给小屋增添了不少温馨。

小高找了家单位实习,小梅也找了一份暑期工作。小高实习没有工资,家里每月都会给1000元。小梅一个月能赚2000元。“两个人出来住,开销本来就大,这3000元花得很紧凑”,小高还带小梅拍了套艺术照,花了1500元,为此,他向同学借了1000元。善解人意的同学理解他的“窘迫”。“家里”小高做饭。吃过饭,两人喜欢到校园里散步,或到江边走走。小高觉得生活好像是从小就热爱的“过家家”游戏,“可以同吃同住,同进同出,可以不分早晚地和心爱的人厮守在一块儿,看着她天天贴着黄瓜皮、赤着脚在房间里走来走去,还有什么会比这更快乐的呢?”

对家里小梅一直守口如瓶,不敢透露半点儿同居的事;小高则不同,同居没几天,就打电话告诉他妈妈,妈妈只是叫他学习能跟上就行了。小梅脸上洋溢着另一种幸福:“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惯同居,但我们并不是因一时冲动才这样的。对同学我们毫不隐瞒,大家也都感觉没什么。”他俩邀请暑假没回家的同学到他们的“小窝”吃饭,大家一来就夸他们是模范夫妻。

“暑假马上就结束了,我们到时还会搬回学校去住,该体验的都体验了,我们盼望以后都能这样和谐温馨地生活。”小高很自豪地说。

管得越紧越难放心

男主角:小林,女主角:敏敏,恋爱史:两年

“我跟他分……分手了!”21岁的敏敏话没说完便失声痛哭起来。

她和小林“拍拖”两年了。小林想考研究生,敏敏想考GRE,两人商量好暑假搬出去住,一起学习,共同努力。谁知风云突变,两人生活了一个多月,竟将这段恋爱给吹了。

刚开始时日子过得也很轻松,花前月下的卿卿我我并没有使两人放松对学习的热情。偶尔他们还一道打球逛街,或者在小屋里听音乐、玩游戏。

渐渐的,敏敏发现小林原来生活上邋遢得要命,人又懒惰,连床铺都不会收拾,还有很多恶习,又抽烟又喝酒。敏敏劝了他很多遍也不听,小林反而觉得敏敏怎么如此婆妈,“你怎么这么肯管,看我这么严,没一点儿自由,真烦!”

结果可想而知……

名人关注试婚

徐若披上婚纱和木村俊介“试婚”

嚷着不想结婚的徐若,日前穿着法国缎裁制而成的低胸新娘礼服,公开宣布“试婚”三个月,对象是与她一起主演《本家之嫁》的男主角木村俊介。

这不是一桩绯闻,而是徐若想趁着13集偶像剧《本家之嫁》拍摄的三个月期间,化身女主角,体验异国婚姻的优缺点,及婚姻带来的各种家庭问题。

出道多年,昨天可是徐若首次穿新娘礼服拍戏,她表示,穿上由“青桦摄影”特别为她裁制的新娘礼服,自己上妆、戴上小皇冠、披上头纱之后,她突然觉得昨天是个很重要的日子,仿佛自己真的就是位即将出嫁的新娘,心情复杂,眼泪差点儿掉了下来。

原本就是模特儿的木村俊介,穿上具有年轻、时尚流行感的黑白色系礼服,倒没有什么特别感觉;他笑说自己没结过婚,对婚姻没什么经验,不过,想早点儿结婚的他,坦承自己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应该不会那么快步上红地毯。徐若则笑着补充说,木村俊介的个性真的不错,像她前晚回饭店休息,在房间的浴缸中发现一只蟑螂,但等了30分钟,蟑螂一点儿都没有离开的意思,经纪人与工作人员又全部出门,只好打电话向木村俊介求救,当时木村俊介因在吃晚餐时喝了点儿红酒,已经入睡,但仍特别爬起来为她解决这场“蟑螂危机”,可见木村俊介为人真的不错。

虽然这并非真的,但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演艺界试婚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花花公子”古天乐想试婚

古天乐日前大方地透露了当他女友的条件,最重要的是和他一样会孝顺家里的长辈。古天乐也怕未来身边的女人爱东家长、西家短,他说,他惟一不能忍受就是“太吵的女人”。长得再漂亮的女人只要嘴巴一大,就会令他退避三舍、倒胃口。

他登上本期《GQ》潇洒杂志国际中文版封面,以一身健康黝黑阳光男人的肤色示人。古天乐曾被香港媒体挖出他当过古惑仔,绯闻一桩接一桩没完没了,把他形容成花花公子,从之前的黄纪莹、翁虹,一直到港姐郭羡妮。古天乐对记者挥洒出一贯的潇洒太极拳,耸耸肩,表示无可奉告。

他说自己最长的一段恋情,曾长达4年。其实他对爱情的观念十分专一,在婚前多交往一些对象,能作比较和选择。古天乐大胆地说,他并不排斥在正式结婚前先同居,“这样才能知道,婚后到底能不能相处?”

金喜善赞同试婚

金喜善日前前往探望正在服兵役的弟弟,还亲自下厨煮了牛肋骨带入军营,果然是一位好姐姐。

原来金喜善经常会入营探望弟弟,为了不想引起混乱,每次都会低调行事。可是这次她却不小心暴露了身份,引来营内军人轰动一涌而来,顿时吓得伊人花容失色,幸好最后场面亦能控制过来,未造成混乱。

自言对烹饪甚有研究的金喜善,一提到做菜就一脸认真。她表示近日最喜欢炮制海鲜煲,而且还会亲自到市场购买原料。想不到镜头前高贵大方的金喜善,也有其平凡朴素的一面。

此外,金喜善也一直以行事风格坦率著称,有人问她关于“璩美凤偷拍光盘”事件,以及韩国歌手白智英惨遭前经纪人男友将两人的性爱画面公诸网站的风暴,金大美人竟语出惊人地表示:“如果两人真诚相爱的话,合拍性爱录像带又有何不可?真正有问题的是周围爱乱讲话的人。”生性活泼开朗的金喜善亦赞成情人可以“先同居试婚”,她认为太草率急着结婚只会落得离婚收场,倒不如先同居一段日子,从生活琐事中充分了解对方再结婚。

老年人试婚是与非

“未婚同居”在年轻人当中已很普遍,而如今,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少丧偶或单身老人无奈之下开始尝试“未婚同居”。“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在江苏无锡老人中流行开来。

据《华商报》消息,家住无锡市沁园新村的金老先生有一儿一女,老伴已经去世10多年,女儿前年嫁到上海,他与儿子同住,但儿子工作忙也常常不在家。患有高血压的他很希望有人陪在身边照顾,于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吴老太,两人一见如故。但当金老先生征求儿子意见时。却遭到强烈反对,原因仅是不能让财产外流,无奈金老先生只好与吴老太订下同住不结婚的协议,由于吴老太两个女儿都在国外工作,她一个人在锦江苑居住,金老先生干脆搬到她那儿,这样一来谁也不再干涉。在无锡,像金老先生这种情况的不在少数,“未婚同居”式的晚年生活已成为越来越多锡城老人无奈的选择。

无锡市夕阳红老年服务所的张所长告诉笔者,去年到服务所登记结婚的老年人还有100多人,而今年竟只有十几位老人了,其中男性年龄偏大,65至75岁多,而女性则偏小,但要求高,这样一来形成了很大的落差,至今为止成功率为零,倒是通过认识后非婚同居的较多。无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杨主任对此分析认为,由于老人不像年轻人可以相互了解两三年再结婚,而且多年来形成的性格也难改,一旦结婚,许多个性习惯就会浮现,双方又不太可能磨合,所以只能以离婚分开,离婚率的上升使许多老人开始尝试“未婚同居”。

不少老人都认为,“未婚同居”既少了子女死守财产不同意结婚的矛盾,又免去了双方不合分开时纠缠不清的麻烦,合则一起,不合则分,方便又快乐。但是,由于没有通过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又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借此手段骗钱财,两人生活中出现暴力倾向、钱财纠纷等,都无法得到保障。杨主任认为,这种在老年人当中逐渐流行的“试婚”现象的确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然而与我国法律却是相悖而行,所以还是应该用具体的方法来管理。

他表示,“未婚同居”在逐渐被社会接受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有关人士的担忧。该办公室已将此问题纳入老年权益保障中的新情况进行研究,他们将对此作出一个较完善的统筹与计划。

日前,笔者在一家婚姻介绍所采访时获悉一件颇有争议的事。一对在这里认识、准备结婚的老人,为了加深了解,竟然进行了一次“试婚”。这对老人,均是丧偶者。老汉年近七旬,老妪年近六旬,是今年2月初经婚介所介绍谈起对象的。老汉颇有风度,很健谈,思路开阔得像个年轻人。见面那天,他见老妪身体健康,较有风韵,兴奋地连声说:“我很满意,我喜欢。”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两人感情很融洽,准备起结婚事宜。

可是前不久,老妪突然来到婚介所,说是和老汉分手了。婚介所的工作人员颇感奇怪,经再三追问,老妪才道出原委。原来是两人“试婚”失败了。据说,“试婚”是老汉提出的。当时老汉很冲动,老妪考虑到两人已经准备结婚,便答应了老汉的要求。结果因老汉性生活“力不从心”等原因,两人告吹。

这件事情之后,老汉还是来到了婚介所,精神状况大不如以往,显得十分沮丧。他以“两人性格不合”为托词,谈出了和老妪分手的原因。当工作人员提出“再为他介绍一位”时,他说:“暂时不考虑这件事了。”

“试婚”,这个敏感的话题居然出现在老人身上,很快便在周围知情的人中引起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试婚”是两位老人自己的事,对社会没有影响,无可厚非;另一种观点认为,有违传统观念,不结婚,怎么能发生性关系呢?

究竟如何看待这对再婚老人的“试婚”?为此,笔者采访了方方面面的人士。

这对老人所登记的婚介所的工作人员说,现在再婚老人比以往明显增多,说明社会进步了。但目前绝大多数老人在登记需要婚届时,谈到再婚目的总是以“做伴”、“找一个人说说话”等为借口,不敢提及性生活。这对老人以非法同居的方式“试婚”是不妥的,建议再婚老人可以根据本人的要求,做一做这方面的婚检。

江苏省社会学会婚恋家庭咨询中心主任储兆瑞说,成人除了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外,还有性生活。性在老年人中是一个重要的生活内容,而且伴随终身。正常的性生活有利于健康。“试婚”是同居的一种形式,要依法同居,否则会出现“三角”或“多头”同居的现象。因为性有明显的排他性,会引发纠纷或其他社会问题,而且会对晚辈产生不良影响。

1994年2月1日前,我国相关法律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起诉到法院的,以非法同居处理。上述这对“试婚”老人仅是一次性行为,而且是双方自愿,不以金钱为媒介,还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邱有国处长说,婚姻要依法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老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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