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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我们试婚,是为了追求

美满的婚姻试过的婚姻情最真试婚,是当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婚恋形式。尽管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和传统道德,但这种婚恋形式已在悄然流行。

我们不是玩游戏

春梅和夏军今年都是21岁,他们相识不到一周,便初尝了性爱的禁果。一个月后,春梅怀孕了。夏军说:“结婚吧,国庆节结婚,还不至于现形。”“因为怀孕就结婚,这理由太不充分了。我们能不能成为一对好夫妻还很难说。这样吧,你先陪我到医院流产,然后咱们像夫妻一样过一段时间看看。”“行,试婚就试婚,我愿意接受考验。”夏军爽快地答应了。

夏军的父亲是个知识分子,思想虽不僵化却坚决反对儿子的决定。

“试婚?这婚也可以随便试的么?我们要替春梅负责。”夏军据理力争:“为什么有些夫妻长期闹矛盾又不愿意离婚呢?比方说,你和妈妈幸福吗?有好几次我半夜醒来,总是听到你和妈妈吵架。与其婚后这样吵吵闹闹,不如婚前先试一段时间。”夏军的话击中了爸爸的隐痛。

现在,夏军和春梅试婚已经快一年了。他们认为自己的试婚是成功的。春梅说:“现在我对夏军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他是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男人。”夏军则含蓄地说:“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通过试婚改变了这种看法。”

试婚让我走出婚姻坟墓

王静身边有两个执着的追求者,一个是高中同学小杨,一个是她的师父赵刚。久而久之,王静慢慢偏向了赵刚。她喜欢赵刚的阳刚之气,而小杨虽然纯净却淡而无味。

王静决定嫁给赵刚,但有个附加条件,先不领证,试婚两年再做最后决定。两人如胶似漆,6个月内连堕两胎。赵刚却不管这些,他的性要求特别亢进。在王静严禁房事的一个月里,赵刚被几个赌友拉进了赌场。赢了钱喝得酒气熏天回家,上了床就往王静身上一趴,完事后滚到一边睡得像死猪一样。输了钱回家,把王静当出气筒,不是打就是骂。

在万分痛苦和悔恨中,王静决定和赵刚分手。赵刚急了,先是写检讨海誓山盟,继而割指写血书,最后原形毕露,用一把三角刮刀相逼。王静已经看清了赵刚的本来面目,宁死也不跟他一起生活。

此时的小杨依然深爱着王静,多次向王静求婚,而王静却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冷静。她从切肤之痛的经历中深深地领悟到,人在恋爱时,感觉是最盲目的。她对小杨说:“小杨,我们可以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再做决定,好吗?”小杨惊呆了,反问道:“难道你还要试婚吗?”王静点点头。小杨悲哀地走了。

时间已过了一年多,王静第一次试婚的故事渐渐被人淡忘,但第二次试婚却一直没有开始。

试婚后退出婚姻比赛

莉莉20岁,在爱情岛夜总会做舞女。阿强23岁,办了一家建筑公司,年收入在百万元以上,人也长得很帅,是爱情岛夜总会的常客。两人闪电式地谈起了恋爱。一次次销魂的缠绵之后,莉莉向阿强表白了结婚的愿望。阿强说:“那我们就住在一起试一段吧!”

两人约法三章:一、共同生活,互相尊重,互不欺骗;二、双方允许结交异性朋友,但不得超越一般朋友关系;三、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中断关系,另一方不得反对。

试婚之后,双方的个人世界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阿强的世界越来越大。往往一个工程没有竣工,另一个工程又要签约。而莉莉辞去了夜总会的工作,尽心尽力做一个全职家庭主妇。尽管她经常独守空房,但她认了。

一天晚上,莉莉在电视机前刚看完《全市礼仪小姐选拔赛》重播节目,好久没回家的阿强出现在门口。这时莉莉发现阿强身后站着一位漂亮女郎,她一眼就认出正是那位刚刚获得亚军的礼仪小姐。为了不把事情弄僵,莉莉让步了:“好吧,今晚我单独睡。”

爱情从来都是自私的,这一夜,莉莉彻夜未眠。听到隔壁传来的阵阵欢笑,她开始清理自己的心绪:试婚一年多来,自己得到了些什么?没有爱情的婚姻,即便得以维持又有什么意义呢?第二天早晨,莉莉走了,只留下一个字条:“祝你们幸福!莉莉。”

为了寻找性和谐

情人酒吧里,坐着一对青年男女。女的叫惠,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婀娜多姿;男的叫明,记者,文质彬彬。半年前,他们也是在这里确定试婚关系的,而今天却在这里小酌而别。下面是他们的一段对话:

女:“明,你不适合我。我是一个性欲很强的女人,要是正式结了婚,很可能让你戴绿帽子的。”

男:“没关系,我接受这个条件。”

女:“我不能接受。假如我们正式结了婚,我可能会找一个情人弥补你的不足,但这样做对你对我都太残忍了,既毁了你,也会毁了我。”

男:“我不在乎。”

惠不以为然,反驳道:“我找的不仅是一个爱我的人,而且是一个高质量的丈夫。通过试婚发现性生活难以和谐,当然应当分手。不然,试婚又有什么意义呢?”

欲知梨子味,请先去品尝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试验结婚的意思。而试验,作为一种方式,是人类在自身的进化中,获得的一项可能的经验。最著名的是核武器的例子,叫做核试验。可以这样说,越是重要的事情,越是有必要试验,甚至是反复的试验。

这就是试婚的必要性。在一个平和而又开放的时代,婚姻往往是爱情瓜熟蒂落。我们不能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传统思维来否认婚姻双方相识相爱的真实。但是,让我们无法回避的尴尬是,离婚率的大幅度升高,正成为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普遍问题,让全世界头疼。

而试婚,正是在全世界都为离婚头疼的时候蹿出来的一匹黑马,一匹有可能解救人类婚姻危机的黑马,一匹有可能跨入婚姻新天地的黑马。因为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到结婚,主要解决的是爱情问题,然而爱情在婚姻中,仅仅是一个重要的部分,而不是婚姻的全部内容。婚姻的全部内容,只有当两个人实际生活在一起之后,才会细致入微地展现出来,才会丝丝入扣地感觉得到。比如生活方式,比如卫生习惯,比如生理功能……这些问题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结婚之后。但这时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要么是痛苦地凑合,要么是痛苦地分离。

如果将试婚作为婚姻的先导,作为婚姻的试验,作为婚姻质量的预报,那么肯定能够使双方获得远比谈情说爱时更多、更全面的体验,能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既可以助长爱情的升华,也可以有效地阻止婚后不幸的发生。可以说,试婚是一种前卫而又理智的行为,是一种未雨绸缪的积极态度。

你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先尝一尝。婚姻也是如此。

在联谊会馆有这样一场辩论,辩论的题目是“试婚”是否有必要。下面是正方的辩辞:

1.关于“试婚”的界定

“试婚”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过一段没有办理现行法定婚姻手续但却有双方试婚协议(或试婚合同)的两性生活;通过试婚增进双方更深一层的“充分”了解,期间,“男女双方平时未表露出来的性格、思维特点及生活习惯等”各个方面是否和谐将会得到较充分地表露,从而作出是否建立法定婚姻家庭的“抉择”,试婚的合理目的在于组织和谐的婚姻家庭,而不是为办理法定“结婚手续”而试婚;

2.关于“试婚”有“必要”的几点陈述

首先提几个问题:

在生活中是否客观存在着这种“必要”?(姑且不论这种“必要”的依据和程度。)

“试婚”的目的是“办理法定结婚手续”,还是“组织和谐的家庭”?

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是不是就会必然妨害“组织和谐的婚姻家庭”?

正方认为:

a。“试婚”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既表明这种“必要”是存在着的,但“必要”并不等于“必然”);

b。“试婚”是否“必要”,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两性双方自愿试婚,这种“必要”也就自然存在(请注意: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一个“泛概念”,对任何人都适用,就如结婚登记要尊重双方自愿原则一样。);

c。就组织和谐的婚姻家庭而言,“试婚”与“结婚登记”相比,“试婚”远比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必要得多。因为,婚姻的社会目的是繁衍后代,不履行婚姻法定登记手续未必不能组织和谐的婚姻家庭。法律可以规定一些“手续”是“必须”的,但法律上“必须”的事情在生活中未必是“必要”的,法律上规定的“必须”是一回事,生活中的“必要”又是一回事。

d。从现代常人的婚姻历程来看,大都经历过恋爱、订婚、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典礼……(其中除了“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上“必须”的以外,“恋爱”是“必要”且“必须”的以外,其余的“必要”吗?“必须”吗?)

e。云南的摩梭族的婚俗就是一种“试婚”制。

f。如果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试婚“必要”与否,还应该看“试婚”是否对两性双方的个性健康有利?是否对组织和谐的婚姻家庭有利?是否对社会安定有利。

g。或许还可以这样说:“试婚”现象的存在,是对“离婚率”升高的一种反动。

3.关于“试婚”与“法律”

首先,谈一下“婚姻”与“法律”。

自有人类以来的历史来看,人类的“婚姻史”远远比“法律史”久远得多。

“婚姻法”的确立也只是近代的事情,人类两性婚姻中的许多问题并不是一纸法律可以解决的;新的婚姻法之所以闹闹嚷嚷讨论许久而一直难产,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谈谈“试婚”与“法律”。

a。“试婚”是传统社会中出现一种较新的社会动向,现行法一般只是对“既往”的规定,对一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一般是通过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来解决,但即使是这种“修订”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要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b。就“试婚”本身而言,其基本精神并没有违背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形式上,试婚者一般都有试婚协议或试婚合同(这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尽管由试婚产生的一些民事上的纠纷,不在合同法的调节或保护的范围,但它并没有违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c。对于他或她娶妻或嫁夫生子组织和谐家庭而言,自愿试婚不乏是一种可选择的“必要”(这看似不符合逻辑,但却符合生活逻辑),其实,在人类婚姻面前,法律有时候是个“懦弱的后生晚辈”。因为早在法律出现以前,婚姻就已经存在了。可以断言,如果自愿试婚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的话,法律也会“束手就擒”。

试婚有利于日后家庭的巩固

关于试婚行为,从传统角度来说有悖情理。但事实上未婚同居已成一种事实,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试婚行为。试婚行为虽然和旧的贞节观水火不相容,但从婚姻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有利于日后的“家庭”巩固。因为凡是人都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坏的一面在恋爱时期往往会隐藏起来,许多的不同(或者说不良)习惯、性格、思想意识非得朝夕相处才能暴露无遗。在我所见的夫妻离婚案中,由于生活习惯、思想意识上的差距造成一对璧人变为一对离人的不在少数。可见生活习惯、思想认同不是小事情——这种事情在同居一段时间后再确定婚姻的男女身上就较少发生。

当然,“性”的观念由于国情的不同而不同,这是人为的,它的支柱是传统的私有观。在非洲的某些部落里,少年一满16岁就会被家长们送去一个类似于我国夏令营的营地,接受生活包括性的经验,所以真到了谈婚论嫁时少女们往往不再是处女,少男自然也成不了处男。然而他们不认为这是什么羞耻的事情,因为约定俗成,人人都接受了它。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赞成性乱,通过这个例子我想说明的是:人的观念是可以改变的,而这种观念的正确与否要由历史的发展来作评判,不是说某人不喜欢或者某国不喜欢就可以认为不对或者说错误——国家往往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从“婚姻的安定”这个角度来说,关于试婚行为,我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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