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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从白皮书看中国司法改革的未来改革路线图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这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司法改革白皮书,还是未来10年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图。白皮书共分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回顾了2004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进程和成就;第二至第五部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四个方面28条既是过去近10年司法改革的具体总结,也是未来改革方向的展开。

司法改革破解了一批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

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2008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着重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比如,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和配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对于下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和总体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提出了三条改革建议。首先,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重新梳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体制。尽快出台专门的司法改革法案,扩大司法机关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使行政机关实施的每项改革都具有可诉性。其次,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重新构造中国的司法体制,解决中国司法线性结构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可行的改革方案是,改变传统的诉讼结构,让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直接出庭,作为检察机关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最后,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增加司法机关的透明度,解决中国长期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主张下一步中国应积极致力于推动体制改革。在现行制度下,进一步厘清司法权限,更加科学地配置司法权力,尤其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代之以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体制、检察机关反贪制度、看守所体制改革四大难点领域改革。此外,改革应更加注重公民参与,不应把公民参与局限在审判或陪审领域,应当纳入整个诉讼阶段的参与范围内,这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提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要进一步理清司法权与党政机关、人大权力、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既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同时又不致影响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权,理顺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保证办案质量和维护人权;进一步研究和改革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对其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进一步改革同一机关内设部门权力划分的科学性、协调性,实现不同部门的合理分工与合作。

五个方面提高司法维护公平正义能力,量刑规范化改革影响大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从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进行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在致力于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的举措中,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极为受人关注的工作。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直接动因,源自于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所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量刑不公正现象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议。如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这种巨大的量刑差异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最高法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展到全国120多家。2010年9月,最高法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全面试行。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种旨在推进量刑公正的可贵的、积极的努力。但不管是改革路径还是实际效果,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指出,各国量刑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改革经验告诉我们:在量刑领域,制度的规制功能是较为有限的,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需留给法官,以实现“个别化”的刑罚政策。法官的量刑除了依据理论和规范,很大程度上还要依据经验,也就是说经验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在该领域面临着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那就是法官的道德和司法能力,要实现公正而适当的量刑,法官的道德自律和素质提高显然不可或缺。

提高司法公正的另一项改革举措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案例指导制最初就旨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2010年11月,最高法酝酿五年之久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但过了一年,最高法才于2011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12年4月和9月又发布了第二、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三批案例一共12个。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积极吸收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合理因素是一个趋势,法院确立该制度,表明中国正融入这一潮流,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独立性意义重大。未来指导性案例应逐渐替代司法解释,成为最高法指导法律适用、发挥公共政策功能的主要方式。

另外,加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指出,白皮书中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突出权力分配,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规范执法行为。这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同一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如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立案、审判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等。二是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如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等。主要难点在于下一步如何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确保权力在法制框架下公开透明、规范合法地运作。最高检司改办主任张智辉指出,201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五家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旨在解决对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督调查的依据问题,解决司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突出的、严重的现实问题。

司法保障人权目标确立,修改通过新刑诉法是最大亮点

加强人权保障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各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近年关于保护人权的司法改革举措,集中体现在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诉法修改案中。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这次修改是自1996年以来中国第一次修改刑诉法,是中国刑诉法向人权保障迈出的巨大一步,新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虽然刑诉法修改有许多进步,但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正如《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文章所说,“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为此,新的刑诉法通过后,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到各省、市涉及刑事诉讼法的部门,或召开专门会议,或下发通知,或举办培训,都迅速投入到学习之中;最高法、最高检等都表示将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为新刑诉法实施做好准备。2012年5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强化五种意识:一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四要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五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

对于加强人权保障方面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目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认为,落实白皮书中关于“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举措十分重要,急需摸索有关配套措施和制度。在此当中,众多媒体和专家将焦点置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上。

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前,专家们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主要的分歧在于:矫治决定主要应由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来决定。这一分歧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难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当然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改革试点工作刚刚开始。重庆大学教授陈忠林呼吁缩减劳教适用范围,他认为劳教制度必须改变,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正是改变的方向。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应明确劳教法律程序:改革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来重新明确劳教的标准、条件和范围,必须明确劳教判决的法律程序,完善劳教对象的救济途径。在裁决阶段,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决定。而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不能算是司法机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主张劳教行为需要分化,确实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构成轻罪的用刑法调整。

2013年11月,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写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

提高司法能力,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还需继续深入

提高司法能力,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来说,在微观层面上,通过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任职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强化最为具体的“细胞”功能。在中观层面上,提升律师和当事人在整体司法结构中的重要性,保障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权,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司法援助,建构被害人救助机制,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提供渠道。而在宏观层面上,改革司法制度的整体格局,特别是确保法院的独立与权威——这一改革,如白皮书所揭示的,将从司法行政体制,特别是经费保障和人事任免制度入手。比如,将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使法院在人、财、物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进行审判时拥有更大的独立性,杜绝层层批示,避免处处掣肘,还司法真正的权威与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莫世建认为,30年来中国司法制度最大的进步就是司法能力大幅提高,司法系统体制化、专业化。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当年全国最难通过的考试之一,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审核,也从单独认定改为全国统考,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以前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里有不少转业军人,而现在法律专业背景已成入门必要条件。

司法经费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物质基础,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法院、法官对审判方式的选择,导致法院、法官集体性滥用权力甚至徇私枉法,影响法官队伍稳定。中国司法经费配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都与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有着紧密的关系。

对于目前改革要求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将中级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经费提由省级财政负责只能缓解中国司法经费制度面临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譬如,如果中级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那么中国东西部地区法院因经济发展差距导致的经费保障不平衡问题仍然很难解决,省级党政部门利用掌管法院经费影响法院审判的问题也很难解决。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国司法经费配置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全国法院经费都提由中央财政负责。

专栏

李庄案

2009年,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这一刑事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该案被中国诸多媒体所报道,其关于法治、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和人身权利、金钱利益和腐败、媒体“通稿”及更多的争议,在社会上,特别是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在提高司法能力当中,律师的作用尤其受到关注。2002年以来,中国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同发展的律师队伍结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形成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9.2万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制约,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在开展法律活动时往往如履薄冰,律师群体对刑法第306条的问题反映强烈。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已经掌握的因刑法第306条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多人,但该调查尚有很多遗漏,实际数字更高,而最终被判定有罪的只有32起(其中大部分仍在申诉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不良局面。该条法律造成的客观效果不仅体现对律师执业活动本身的不利局面,而且对整个民主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刑法第306条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特殊主体规定一个独立的犯罪,客观上法条表述所传递的信息是不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不仅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执业活动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开展正常的辩护工作,而且也会对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职业信誉、社会形象造成影响。从司法大局来看,这一规定在现阶段有保留的必要,但是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该提高门槛,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打击、报复执业律师。他提出,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是,司法机关以刑法第306条拟对执业律师进行诉讼的,需要由省一级的律协认定该执业律师执业中存在违规行为为前提。

强化司法为民,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便利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司法为民的重点和难点是基层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基层地区。为此,首先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这方面,最高法2005年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2011年,最高法又下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物质装备为保障”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最高检也在2010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1年10月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五化”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这些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司法行政部门,都针对广大农村、社区设置了快速法庭、工作站、司法所,它们处理的案件大约占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的诉讼,使那些事实比较清楚、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刑事、民事案件尽量采取简易处置方式。民事诉讼法现在有了小额诉讼;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针对目前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状况,不是把案件全部放到法院,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对那些经济困难的人和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各类法律服务人员来全方位提供,国家也在财政上支持。这些方面都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

在司法为民举措中,值得充分肯定的是法律援助工作蓬勃发展。2003年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使越来越多的困难民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从刑事辩护向就医、就业、就学等民生事项拓展,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各地生活保障标准,办案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并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五类特殊群体建立了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白皮书的最后,强调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这点虽然以前也有所涉及,但是没有像这次这么明确地提出来,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看来,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说明未来可能会把司法改革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司法领域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期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的矛盾;社会司法需求扩大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各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中国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既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要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努力把全人类科学的司法经验和理念,转化为和谐有序的中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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