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707200000037

第37章 提供证据的规则(2)

证据交换制度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要求:“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提交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但因为法律同时允许证据在开庭时提交,因此我国长期以来对该法条所称的“证据”均作证据名称、证据种类等形式意义的理解,诉讼实践也都采用当庭直接举证而不必事先提交的方法。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在大多数的法院进行尝试。经过几年的尝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改规定》对证据交换的做法作了肯定,明确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各地的证据交换制度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制度的推行具有随意性

证据交换是作为司法改革的试行内容出现的,并非强制性地在全国推行。因此,是否采用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上述司法解释仅是规定了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交换证据,显然,案情不复杂、证据材料不多的案件就无需交换。而且,即使是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也只是“可以”交换。由于法律本身的弹性规定,加之法官个体对于“复杂”的理解不尽相同,造成适用范围的混乱。

(二)程序操作具有不统一性

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法院由书记员主持交换,有的法院由审判长主持;有的法院只进行证据的交换,有的法院却一并进行争点的整理;有的法院指定了比较详细的交换规则,有的法院关于交换的方法却由审判人员自行掌握。种类繁多的证据交换令当事人感到疑惑,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

(三)保障措施软弱无力

这主要表现在未经交换的证据能否在开庭时提交的问题上。有的人认为未经交换的证据可以在开庭时提交,否则不仅与法有悖,而且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人则认为,未经交换的证据绝对不能在开庭时提交,否则就违背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初衷。

由于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在实践界存在着上述问题,近几年各地法院适用该项制度审理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有所回落。理论界对证据交换制度也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易推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因为从实践看,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反而使法官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拖延了诉讼;有人认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当推行庭前交换证据的制度,目前司法实践的效果不理想并非制度本身的缺陷,相反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该项制度,以至于法官无所适从;还有人认为,庭前交换制度应该因案而异,其虽有防止突然袭击、维护当事人地位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功能,但也引起程序复杂而导致诉讼迟延的弊端。因此对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应限于普通诉讼程序,并且为防止诉讼的拖延,应当强化法官在此阶段的诉讼指挥权与管理权;①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环境的现实状况表明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职业的发达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配套措施的健全而逐步调整完善。②

三、制约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合理运行的因素

我们同意在我国推行证据交换制度的观点。目前司法实践的效果不理想非制度本身的缺陷,除缺乏法律操作性规定之外,各地法院在创设该制度时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偏差,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缺漏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①王振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02年第1期,第65页。

②韩王君:《试论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载于《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第56页。

(一)指导思想片面,当事人参与热情不高

由地方法院开始的由下而上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大多仅是为了法院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鲜有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就证据交换制度而言,地方法院创设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院人少案多的供需矛盾,并未认识到其保障平等对抗的程序功能,即使是理论界,也有人认为证据交换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诉讼经济。因此,在该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法院系统过分强调提高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效率,忽略了对当事人法律宣传和解释的工作,致使当事人不能理解庭前交换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加之我国诉讼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受到一些同样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但惯用诉讼技巧的诉讼代理人的蛊惑,不仅参与热情不高,有时还会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影响了该项制度的实际功效。

(二)缺乏法律的明细规定,影响了其严肃性

由于证据交换只是各地的试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改规定》又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致使各地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做法上种类繁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审改规定》进行了补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该规定的进步之处在于它依照案件的证据多少与疑难程度将证据交换分为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决定。但弊端在于,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环节却未进一步作出规定,例如,“由法院主持”,是由法院的书记员主持呢,还是由法院的审判员主持?“在开庭前”具体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是单纯证据材料的交换,还是如西方通行的做法包括争点的整理?因此,《证据规定》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实践中关于证据交换问题上的混乱状态。

(三)保障措施的缺漏使得证据交换形同虚设

避免证据突袭是证据交换制度的首要立法意图,因而庭前所交换的证据应当是当事人在开庭前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未经交换的证据产生失效的法律后果,在开庭时不得再行提交。一般说来,举证时限的最后一天就是证据交换的时间。但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对证据的提出采用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开庭阶段提出证据并不会导致证据失效的后果,因此,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而言即成为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不进行证据的交换对自己可能更有利,他当然会不参加至少不会积极参加证据的交换。

(四)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欠缺也限制了证据的交换

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制度赋予当事人极强的庭前自行取证的权利,使证据交换成为可能。而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如前文所述。在这样的收集能力下,一味的强调庭前举证、庭前交换、过期不候,显然有违诉讼的公正。而诉讼的各方,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即使是在了解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功效之后,也有可能仍然会遵循认识论的规律,去不断的采用被不断发现、收集的证据,而不敢贸然宣布其失效。

四、构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设想

针对以上状况,我们以为,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采用证据交换制度,但前提必须是相关配套措施的同时确立。必须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强有力的收集证据的权利,确立证据时效与证据失权制度,同时借鉴但并非移植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进行我国证据交换程序的设计。

鉴于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着手试行庭前证据交换,并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结合国外先进立法,我们的具体构想如下:

(一)证据交换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成为一种可选择性的规范

庭前交换证据是让诉讼参与者在法院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诉讼信息的交流。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效率以及庭审的效果,运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进行证据的交换,而不论其是否案情复杂、证据多少。

(二)证据交换应当由书记员主持,而不应当由合议庭成员主持

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证据的交换,会使审判人员过早接触当事人与诉讼资料,于交换时形成心证而不能保证开庭时的客观、公正的心态,庭审流于形式。由书记员主持,不仅可以避免先入为主,也可以使审判人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其工作压力,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其他的民事纠纷。

(三)证据交换的范围

关于证据交换的范围,包括:有关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住所、联系方式;由当事人所持有的与诉状或答辩状中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供拟出庭作证的证人基本情况;有关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金钱请求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文件等。申请鉴定、勘验以及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当事人及其律师为诉讼而准备的资料,如代理词、提问纲要、法律适用意见等不属于交换的范围。

(四)证据交换的时间

证据的交换应当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具体可将举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定为交换证据的时间。因为证据交换之后可能会产生撤诉或和解等不需要开庭的情况,若将证据交换的时间定于开庭后,无疑会架空该制度的功效,当事人仍可在证据交换阶段隐瞒其主要证据,诉讼突袭依然不可避免,依旧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抗。

(五)证据交换的地点

证据交换的地点应当在受诉法院进行。证据交换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因此,不能离开法院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证据所在地进行。不过,由于证据交换只有双方当事人(也包括诉讼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记员参加,也就不需要向开庭审理那样在正式的审判法庭进行。

(六)证据交换的方式

对于证据交换的方式,有些法院采用“听证式”,有些法院采用“会议式”。我们认为,“会议式”比较合理,“听证式”容易使人产生当事人被动地向法院汇报,之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等感觉,而事实上的交换,法院并不对证据进行评判,只是一个程序的主持者,“会议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出诉讼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之间就争点、证据交换等问题所作的事务性的整理与商讨等工作。

(七)证据交换的程序

1.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即由合议庭详细列出本案所需所有证据,并依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将它们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明确告知各方应当收集的证据,有利于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收集。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须知应当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应当收集的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法律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以及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最后写明举证时限以及第一次交换证据的时间,同时注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法律效果。

3.证据交换期日到来,由书记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就其所持有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各方应当提交证据原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书记员均应当予以登记。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提交申请书,申请应当详细载明申请法院调取的理由以及所需调取证据的名称、种类、地点。

4.证据交换结束时,在书记员的主持下整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性问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若当事人拒绝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无其他证据可提供,也没有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就可以告知当事人证据交换完毕,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需补充证据或已向法院递交取证申请书的,书记员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为当事人再次指定举证期间以及再次交换证据的时间。

5.当事人双方应当将第一次证据交换后补充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收集的和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在庭审前进行第二次交换。证据交换的次数应当限定在两次以内。第二次证据交换之后,书记员应当将证据交换的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证据的形式与种类等情况写成书面的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开庭审理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有证据证明的除外,但对方当事人可依此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节证人作证

证人,是除法院、当事人之外重要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证人作证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都已经成为迫切的需要。证人制度至少应当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的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及证人证言规则等内容。

一、证人的资格及范围

证人资格(CompetenceofWitness)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可以出庭作证,那些人不可以出庭作证,也就是谁可以作为证人进入诉讼的问题。

从各国立法上看,我们很难说某种人具有证人资格,只能说某种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因为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大多不是从正面进行的肯定,而是采用“原则规定+例外排除”的模式。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六百零一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有关构成一项诉讼主张或辩解的内容需适用州法作出决定时,证人能力将按照州法确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法院,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什么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虽然从立法上很难对证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在理论上仍可以进行一些总结。我们通常认为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但并非所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的一定情况,并且其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有证明作用

证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法院查明案情,证人对法院的帮助来自于他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加诉讼没有任何意义。

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对案件了解的途径并不相同。亲眼目睹、亲耳所闻案件情况的人当然属于证人,那么,通过别人的转述而获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是否属于证人?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存在着差异。在英美法系,此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将被适用排除规则加以排除,而在大陆法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在大陆法系,陈述非自己耳闻目睹事情的人可能属于证人,而此种人在英美法系就不能纳入证人的范围。

(二)证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以典型案例评析为重点,依据法学理论一生活实例一法律解读的线索深入细致地展开论述,以中小学校园安全法律热点及案例为阐述重点,同时涉及大学校园安全相关问题,内容涵盖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书中具体到单个法律问题或案例时,可能涉及两个以_上的法律部门,因此未对校园安全法律热点问题和案例依据部门法做章节分类。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本书是适应当前各地学习、培训工作需要而编写的。该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对《条例》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认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的出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宣传、理解、执行《条例》,是有所裨益的。
  • 看懂世界格局的第一本书

    看懂世界格局的第一本书

    听不懂新闻,看不清局势,时政谈话无从插口?现在可以和这些困窘说拜拜。《看懂世界格局的第一本书》细数近代世界史政事件,从资本流向和地缘政治的角度,将其中的是非曲直剖析的淋漓尽致,呈上一部国与国之间的精彩大戏。这是一本给人意外惊喜的书!
热门推荐
  • 美人如歌卿何在

    美人如歌卿何在

    青青子吟,悠悠我心。何时归来,再续前缘。且看今生,是否有缘!姻缘三生定,有缘自相聚!
  • 灵魄风云

    灵魄风云

    当一位从瘟疫中幸存下来的男孩踏上对他来说宛如一张白纸的新大陆时,他将何去何从?当他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灵宠与灵印以后大陆又将发生什么变故呢?欢迎来到灵魄风云的世界!
  • 我的命运我来选择

    我的命运我来选择

    命运只是把人生的选择题摆在了你的面前,真正作出选择的人还是你自己。与男友的分手,未知的重病,却又遇上了天才神医,看似命运已为她作出了选择,但她义无反顾的踏上另一条路,只因为她爱他,只因为她知道他也爱她。但这一切都只是她以为。
  • 都市之戏剧人生

    都市之戏剧人生

    乔飞只是一名普通的学生,一次昏迷改变了他的人生。“我只是一个平凡的人,我没有那么崇高的理想抱负,我只想简单的过完我的人生”
  • 腹黑总裁擒娇妻:婚后宠爱

    腹黑总裁擒娇妻:婚后宠爱

    他不喜欢女人,却需要找个媳妇儿!她不需要男人,却需要找个牛逼的靠山!他是A市里赫赫有名的太子爷,更有着显赫的家世英俊的美貌!她是一个貌美如花的女人,平凡而又倔强,可却不被家人看好!用他的话说,找媳妇儿就要找有挑战性的,这样生活才能不乏味!用她的话说,爱情那玩意跟她没啥关系,她找男人不过是为了气气抢了自己男友的姐姐,和不看好她的父母!所以有主动送上门的男人,她还犹豫什么?可是到了临门一脚,女人后悔了,他妈的,这男人跟她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跟他结了婚,她还有好日子过么?于是两个人来了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直到她被他绑上婚床!……他本以为娶她跟爱无关,可是当他看见她漠然转身的一刹那,他才知道,其实她早已住进了他的心里,走进了他的生命!精彩片段一:酒吧的包房内,男人阴霾的眼神,冰冷的语气询问着坐在一边磕着瓜子的女人,“听他们说是我管不了自己的女人?”她微微一笑,满脸惊讶的看着他,“那你到底是有多无能?连自己的女人都管不了?”精彩片段二:婚姻登记处,她拿着刚领的红本本问着办证人员,“啥时候能离?”办证人员风中凌乱……他看了一眼身边的媳妇儿,冷冷一笑,“下辈子吧!”她瞧了瞧他,难道他真的需要找个媳妇儿来替他掩护?看着她带着询问的目光,他咬牙切齿的问,“你想试试?看我到底能不能管的了自己的女人?”她微微一笑,“得了,还是别在外面丢人了!”说完起身就走,看都不看脸绿的男人。后来,他悟出一个道理,这两口子想要感情深,就得没黑没白的使劲折腾,折腾的越狠爱的越深!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仅供娱乐,勿深究!此文有宠有虐,稍有重口,妞们请自带救心丸!推荐浅浅新文,豪门霸婚之暖妻http://www.*****.com/?info/613762.html
  • 青雨冬雪夕阳下

    青雨冬雪夕阳下

    家破人亡,隐藏着迷。积攒力量,重回故里,只为解谜。儿时的情,今日的相见,曾经的玩伴能否相认?最终的她会选择谁,而他又将如何?
  • 文穆念禅师语录

    文穆念禅师语录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醉里不知花落去

    醉里不知花落去

    看似平静的学校实则各人心怀鬼胎,为利益把学生当成保证升学率的筹码。自主招生考试在即,谣言四起,没有保送!全入黑名单!5个性格各异的女孩究竟该用什么方式突破权力的重重阻碍,真正能够展翅高飞?是胜?是败?让人意想不到的不是学校的手段,而是身边人性的黑暗。(前方高能,入题慢,后期更新慢,结局未定)
  • 蜜宠十年,顾少求放过!

    蜜宠十年,顾少求放过!

    十年前,他设计把她占为己有,却又把她狠狠抛弃。万念俱灰的她,在车祸中失去了关于他和她所有的记忆。他为了救她,亲手杀了她的母亲,把她留在身边十年。十年后,她记忆重拾,一切被掩盖的秘密卷土重来的时候,他们之间会有怎样的结局?
  • 江湖说书录

    江湖说书录

    【江湖危不危险?】(危险,但很公平)【江湖好走吗?】(好走但你得有能力活下去)【江湖在哪里,远吗】(不远,因为人就是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