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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热点案例(10)

2001年4月27日,在历经了5年中的5次上诉、5次判决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刘明河的犯罪指控缺乏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上诉人刘明河无罪。

至此,在监狱里整整煎熬了5年以后,刘明河终于重新获得了自由,这起震惊安徽省内外的刑事大案终于告一段落。

[当事人访谈]

刘明河:一直觉得自己有希望!

主持人:其实谁都知道杀人是重罪,有可能判死刑。为什么在收审期间,您最终承认自己杀人?

刘明河:死者是在6月17日被残害的。我呢,在27日,即10天后,我正在上班,公安局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把我押到公安局大院,芜湖市公安局大院,搞了4天3夜。4天3夜没给睡觉,叫我承认我杀人。我讲我没杀人,凭什么承认呢?他们又采取措施,后来又动用了《刑事诉讼法》上面的强制措施拘传我,要我讲。我讲我没杀人叫我怎么讲呢?

没法子,他们又把我拘留审判三个多月。在此期间给我搞了13次审讯,其中有3次用车轮战术。什么是车轮战术?车轮战术就是轮番审讯。他们的审讯员睡觉,不给我睡觉,搞了好几次。

主持人:这5次上诉刚才我们也看到了。5次判决,法院都认为您有罪。在重复了两三次之后,您当时觉得自己还有希望吗?

刘明河:有希望,因为我没有杀人。芜湖市中院两次判我,一次是死刑,两次无期徒刑,判了3次,都是以被逼供的虚假口供为证据的,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就这一个证据。

主持人:其实您很坚信的一点就是,自己没有杀人,同时他们所采纳的证据是您被迫所写的一份不真实的口供。所以您觉得只要上诉,肯定有改判的一天,是吗?

刘明河:对!

主持人:在那5年的时间里面,您是在监狱里度过的,对吧?然后在家里面一直就是您妻子来操持家里面的一摊事。打官司的事一直是您在做?

王利芬:对。刘明河有个什么特点呢?我可以这样讲,他这个人从来不打孩子。孩子在外面万一犯了一点错误,哪怕气得直跺脚,我讲老实话,他都不打孩子。他怎么会杀人呢?我俩在一起虽然分居了20多年了,毕竟还是夫妻。就是我俩如果有矛盾的话,他也从来没打过我一次,再怎么我也不相信刘明河杀人啊!

[观众参与]

一宗安徽省内影响最大的“疑罪从无”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再次关注!

观众1: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们一般的原则是疑罪从轻。

疑罪就是证据不是很充分的,但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从这个价值趋向上我们还是基本上趋向于打击。但是考虑到证据确实有缺憾,可能在最后的定罪或量刑上肯定要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讲被告人以从轻处理。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就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只能对被告人宣告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当然它也留了个口子,就是讲如果公诉机关查清了证据、补充了证据,事实清楚了,证据确实充分了,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仍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观众2: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经国家公诉机关指控,如果最终经审判机关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他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如果这个案件证据不够充分,那么最后还是由法院认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有可能造成冤案、错案。那么冤案、错案一旦造成,这不仅仅侵害了本身无罪的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照样危害社会。

观众3:疑罪从无可以解决长期羁押的一些现象。

但是我认为我们国家现阶段办案的水平和手段还不算非常先进,对于解决实际上已经认为他有犯罪的事实,但是没有把确凿的证据查找到,那么根据疑罪从无这个条款他将被无罪释放。我认为疑罪从无,从另一方面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咱们司法机关,也不利于惩治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胡云腾:重证明,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诉法一贯的原则,刘明河一案始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时隔5年才得以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中国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疑罪从无问题实际上是两种价值的取舍的问题,在难以查明被告人是不是犯罪的情况下,这里头就只有一个价值取向,那就是宁可放纵个别坏人,也绝对不能冤枉好人。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疑罪,指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面对疑案,过去司法机关要么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处罚;要么索性把案件遥遥无期地“挂”起来,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点评]

疑罪从无,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大进步!

曹鹏:我觉得这还是法律的公正。法律应该根据证据来判罪,不应该根据证据之外任何

的东西去判罪。

何家弘:疑罪从无,其实从我们法理法规上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应该叫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是无罪的。就是你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你在审判之前应该把他视为是一个无罪的人,这是第一层含义。公诉方要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方既然提出被告人可能犯了某某罪行,实际上按照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它也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嘛!既然你主张被告人有罪,你就得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二层含义。第三层含义,如果公诉方的证据不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得判被告人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规则。现在从所能看到的材料里面来分析的话,公诉方在这个案子里面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是两个:一个就是被告人以前曾经做出的供述,有罪供述;另外一个就是这个案件中根据有关材料讲还做了测谎测试,测谎结论对被告人不利。当然案件中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说尸体上的伤啊,等等,也可以算是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够指向本案的被告人。也就是这些证据,你不能把被告人和杀人行为联系起来。正因为我们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很多的疑罪,所以才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这个时候实际上对司法来讲是一种两难的处境。就是因为是疑罪,你判他有罪,可能是错的;你判他无罪也可能是错的,所以才有一个价值取向。就是面对这种案件的时候我们究竟应该是错放呢,还是错判?我说错放和错判从表面上来看,它可能只是一个错误对另一个错误。但是你要深入分析一下,我说这里其实是一个错误对两个错误。我们这里讲的错判,很明显就是把一个无辜的人关进监狱里了,这是一个错误。但与此同时你还把那个真正的罪犯放纵在这个社会上,这是另外一个错误。实际错判很可能是两个错误,而错放就是一个错误。所谓错放,就是把一个有罪的给放出去了。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里面刚才我们也看到了,刘明河最初有一个口供是认罪的口供,口供本身,我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它只能做一个参考,或者是依据之一,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肯定要依靠证据。我们对口供的依赖是不是也会产生一些错案,包括存在刑讯逼供,也是产生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何家弘:中国的法制文化传统里面确实有太看重口供这一面。因为我们古代的办案原则之一就是无供不落案,断罪必取供词。所以我们很多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办案的时候,有一种口供情结。就像你说的,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办案心里不踏实。但是现在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现代法制国家中的司法理念,要求人们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和其他科学证据的证明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办案观念的转变。即使口供是自愿做出的,即使口供经过审查你觉得是可靠的,那么也不能单独依据口供来定案,这是我们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够判定被告人有罪。用证据学上的原则来讲,这叫做证据补强规则。我们国家对其他的证据都没有明确规定要补强,但是口供明确规定要补强。现在的办案观念要转变,不一定非要拿到口供。现在已经有了零口供判罪的例子,包括死刑,这就很说明这个问题。如果案件审判都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做到铁证如山,疑罪从无就没用了,无罪推定就没有意义了。

主持人:法律呢,不应该放过坏人;同时法律更不应该冤枉一个好人。我们的任何一部法律可能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精准和百分之百的正确,但是在这个原则上能够更多地体现法律对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公民所体现出来的法制的关怀。

[记者手记]

一个死里逃生的人

以前看过相关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影响很大。但是没有想到制片人会让我做这个案子。当时心里有点怪怪的感觉,虽然做了几年的法制节目,和不少罪犯打过交道,但是一个曾经几次被法院判处死刑,最终又被无罪释放的人会是怎么样的呢?他会配合我们做节目吗?

我的心里当时并没有底!

我尝试着和刘明河家联系。第一次接电话的是他的妻子王利芬,在说明了来意后,出人意料地她表示非常愿意配合我们做节目,并约我事先见一面。见了面后,我才看到,刘明河是个个头高高大大、寡言少语的老人,神情里带着一丝疲惫和沮丧。整个谈话一直都是他的妻子王利芬在诉说,诉说她艰难上访的历程,她向我露出了她那跪得伤痕累累的膝盖。最后又拿出一大叠材料要我一定看看,这个时候我才明白,原来,刘明河正在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法院一直没有给他们答复。有法院的领导对他们说,能放出来就不错了,还想国家赔偿!所以他们想参加我们的节目,想借助媒体的力量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我当时很想告诉他们,我们的节目并不想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但是为了不影响他们参与我们的节目,我没有说。

节目录制的那天,问题来了。他们果然在演播室大哭大闹,哭诉他们的冤屈,并且说明法院应该给他们国家赔偿。我几次上去告诉他们节目是要经过后期剪辑的,他们这样哭闹没有用,但是他们根本不听,最后干脆跪到了主持人张绍刚的面前,弄得现场一片混乱。当然,在经过剪辑的播出节目里,观众朋友们是看不到这些场面的。

应该说,这个节目因为现场的混乱给我们的后期剪辑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但是,事后想起来,我并没有责怪他们的意思。我在想,一个经历了死里逃生的人应该是有很多话要说的,他的那种心情我们一般的人能了解多少呢?再说了,刘明河既然已经被判无罪了,司法机关就应该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司法机关又一直置之不理呢?这一切只能说明,我们一些执法者的司法理念还得改变,一些传统的司法观念还得改变。

这个案子应该说只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小小的插曲。刘明河是幸运的,因为他最终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他的遭遇见证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益加快,有刘明河那样遭遇的人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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