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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父债子还”——如何在继承过程中实现期权

【案情概述】

成林与成森是兄弟。早在2000年7月17日,兄弟俩就签订了《证券交易授权委托书》,明确由成林代理成森办理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及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2001年3月15日,由成林签名后,在成森资金帐户内存入1500元,存款凭条上注明“内部转存”。2001年12月24日,由成林签名后,在成森的资金账户内又存入6万元,资金凭条上注明“内部转账存”。2007年1月9日,成森的儿子成功将父亲名下的股票1.2万多股出售,领取了现金4.39万余元。而成森已于2005年8月6日病故。

成林认为,存入成森资金帐户的61500元是自己出借的,且成森死后,其儿子继承了遗产,却未能归还,因此诉请成功归还借款61500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利息损失。

成功却认为,叔叔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其从未听父亲说起借款的情况,成林自成森死亡后至起诉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他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成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资金的转入有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且成林陈述成森的账户也由其操作的,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因此不同意成林的诉讼请求。

根据成林的申请,法院传唤了有关证人到庭作证,但对于证人的陈述,成林表示无异议;成功却表示不认可,并且认为证人是在聚会时听来的,并不是在现场。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成林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成森,但由于成森的股票均委托成林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成林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虽证人认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成林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成森有借款的意愿,因此成林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功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

至于成功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成森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如果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问题,则成林完全可以在处分成森遗产时提出,因此成林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规定,故对于成功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人类社会的发展,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应当是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无论何时,身份决定了一切。在古代,奉行的是父传子、家天下的身份法则。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打破这种身份惯热,取而代之以契约优势。当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遗产发生联系时,就出现了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遗产首先应当清偿债务之后才能执行继承由继承人分配。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是干干净净的,才能顺利地由继承人分配。如果一项遗产上还有未清理的债务,则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就继承了债务,就会产生我们以前常常出现的“父债子还”的尴尬。当然,这和以前的实实在在的父债子还不同,以前实施连坐,一个人犯事,全家人受累,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禁止连坐的。在这里发生的“父债子还”只是继承人未清理遗产的债务部分由其以遗产继承的份额为限予以清偿遗产债务。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清偿需以继承了的债务为限,超过部分则继承人有权不予清偿。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有主张。其中被告,也就是继承人提出过一个主张,说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所谓时效,就是对人产提出权利主张的行为作一个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不能无限制地向法院主张权利,得当事人划定一个时间段,过了这个时间段,当事人的主张就不会被法院采纳,也就是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样做,一是为了防止诉讼无休无止,二是给当事人加根弦儿,令其时刻想到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问题。在这里,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涉及证明责任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的问题,我们会在其他夜的法律话题里面着重讲明。

本案只有一个法律问题是值得多说一点,那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票这类书面权证如何贴现,也就是要把像股票这样的期权变成实实在在的钞票。因为股票权利人被继承人而非继承人,所以这就牵涉了民法上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死亡。死亡有两种法律类型,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本案被继承人就属于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比起宣告死亡而言,法律上实现权利的过程要简单得多,只需要有死亡证明就可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则来办理股票权利的转让。宣告死亡就麻烦得多,需要通过法律死亡宣告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继承法的权益。一般要有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死亡一般情况下是被继承人失踪四年后才能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公告。公告期满即可实现宣告死亡的目标。特殊情况有两年,但需要有相关证明。

总结陈词:成功要靠真才实学,打赢官司也要靠“真材实料”,只有主张而没有证明主张的证据,再好的诉讼策略和专业力量,都将是徒劳。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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