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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Roe案在中国的重塑——配偶的堕胎权(1)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多后,双方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感情比较融洽,并生有一女。2009年3月因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因被告未妥善处理导致分居。分居期间被告认为原告无责任心赌气做了人流,原告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司法判决拟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余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尽管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并未因此彻底破裂。双方之间并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做出过一项对后世堕胎行为影响深远的判决,这就是蕾尔诉德克萨斯州一案的司法判例。在这里,我从先生编译的《大法官的智慧》一书中全文摘抄此案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清楚地了解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对待堕胎法律问题上的态度,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本案中涉及而中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针对本案情况下的法院的司法判决行为。

(一)案例简介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的方法,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的方法,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由:该案是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质疑——美国大多数州采用此法。该法规定:“凡实施堕胎均属犯罪,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由医生建议堕胎”。提起诉讼者为一怀孕单身妇女简·蕾尔、一对妻子不能生育的夫妇约翰、玛丽·道尔以及一位执业外科医生赫尔福特博士。他们均指控该堕胎法不符合宪法。

初审判决:三法官地区法庭(三法官地区法庭:即“The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指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庭,专门审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这种形式于1976年被废止。)裁定道尔夫妇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支持简·蕾尔及赫尔福特博士的指控,判定该州堕胎法不符合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

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布莱克曼呈递)

本案会立即令人意识到它的敏感性和情感性、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以及由这个问题引起的犯罪诉讼等。自然,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宪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情感或者偏见。我们真诚地按照这个原则去做,正因为如此,我们决意把重点放在医疗和医疗法律问题的历史上。通过审核几个世纪以来的医疗史,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对堕胎的态度。而且,我们也会考虑各种不同意见。起诉人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攻击主要在于堕胎法侵犯了怀孕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在审理这个案子以前,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对堕胎的历史作一个了解。(对堕胎历史的考察分“波斯帝国的堕胎药”、“希波克拉底誓言”、“普通法”、“英国条令法”和“美国法”以及“美国医疗、公共卫生和律师联合会的地位”等,此处略。)

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任何隐私权问题,但最高法院承认个人隐私权、或一定范围和领域的隐私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各种文本中,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们也找到了一些隐私权的根据,它们存在于第一修正案、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人权法案、第九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有关自由的概念中。这些法案表明,个人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绝对的”自由,它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此之外,个人权利还覆盖了有关婚姻、生殖、避孕、家庭关系及小孩的抚养和教育等。

隐私权——无论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个人自由权还是地区法院所认为的基于第九修正案的有关条款,都表明了妇女有权利选择终止怀孕。德克萨斯州堕胎法否认妇女的这个选择对妇女明显是一种伤害。在怀孕的早期,伤害是直接的,可以由医院诊断出来。而且,被迫怀孕生子还可能使一个女人的生活和未来蒙上一层阴影,心理上的伤害因此更为突出。由于不得不照顾小孩,母亲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压力。另外一种痛苦是,因为原本不想要这个孩子,也就没有心理准备去好好照顾他。在一些案例(如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些未婚母亲,关系到个人耻辱,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所有这些因素怀孕妇女及主治医生都应加以考虑。

基于以上原因,起诉人认为妇女的权利是绝对的,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用任何理由终止怀孕。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表示赞同。最高法院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也承认同样受隐私权保护的各州在某些领域里的管制权。州可以把一些权益规定为重要权益加以管制,如保护健康、维护医疗准则、保护潜在生命等。在堕胎争议中,这些权益足以成为大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起诉人认为,任何人——只要他(她)愿意——都可以对自己的身体采取任何行动。事实上,我们还不清楚这种说法是否与最高法院前述判决中有关隐私权的问题有直接联系。在这里,我们承认个人隐私权包括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受重要的国家利益的制约。由于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必须有“压倒一切的、重要的国家利益”这样一个理由来证明对这些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实施对基本权利(如隐私权)的限制还必须严格控制在危及合法的国家利益的紧要关头。起诉人声称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州不能把犯罪指控强加于涉及个人权利的领域。德克萨斯州则认为对孕期胎儿生命的保护可以构成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对这两种看法我们都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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