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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2)

二、我国广播电视记者的权利与义务

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首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呼吁和建议,而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新闻法》的议案,要求规范新闻活动,维护记者权利。我国有关部门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出台。从我国立法权限看,记者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比如教师、律师、执业医师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广播电视法》没有出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没有规定。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下发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闻采编人员的义务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享有的权利主要有5项:(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应尽的义务主要有8项:(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案例]广西电视台记者采访被殴事件

2007年2月6日上午,来自湖南的民工曾某、罗某向广西电视台玉林记者站反映,他们从去年6月30日开始承接玉林市德兴花园c区外墙涂料施工,当年底已经完工,但过了一个多月,德兴花园开发商和包工头仍旧拖欠26个农民工的大部分工钱。10点钟,广西电视台玉林记者站记者卢海杰和钟鸣立即赶到民工所住的德兴花园工地,向被拖欠工钱的民工们核实情况。民工们介绍说,按照合同,工程完工后,包工头黄某应该支付他们剩余的十万余元工资。

随后,两位记者找到了包工头黄某进一步核实,黄某承认拖欠民工工钱,但主要原因是德兴花园开发商———玉林永高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拨付包括民工工钱在内的工程款。中午12点钟,两位记者和包工头黄某一起找到开发商———玉林永高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黄福平,记者向黄福平表明了身份和采访目的,希望公司妥善处理被拖欠的民工工钱问题。经过协商,黄福平口头答应可以预支10万元以下工程款支付民工工资,并叫记者下午3点来现场采访作证。下午3点钟,两位记者再次来到德兴花园工地,和民工、包工头黄某一起等待事情解决。

但直到下午4点10分,没有见到黄福平。然后,记者和民工、包工头黄某一起来到玉林永高房地产公司门外,让黄某进去把工钱领出来。然而总经理黄福平并没有理会黄某,而是坐车出了公司门口。当黄福平见到记者在门外拍摄时,马上下车指责记者,不准对他拍摄,还指派手下三四名便衣保安抢走钟鸣手上的摄像机,并对两位记者进行辱骂。卢海杰马上向当地110报警,被黄福平的司机抢走电话,还挨了一个重重的耳光,眼镜被打掉在地,电话机也被当场摔在地上。黄福平增派五六个便衣保安一边殴打两名记者,一边抢摄像机。后来,记者卢海杰在民工帮助下逃生,并要求所碰见的巡逻交警帮忙解救被困的记者钟鸣。一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把卢海杰送到了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得知两名记者被打,广西电视台以及台新闻中心的领导非常重视。2月7日下午即安排两位受伤记者回到南宁市最好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很多领导、同事、朋友、热心观众以及民工纷纷来电来信,对被打记者表示关心和问候。

事件发生后,玉林市委书记高雄、市长金湘军等领导高度重视,当即作出批示要严肃查处。2月7日晚,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铭福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研究处理“2·6”事件。会议决定: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力量,依法处理好此次殴打记者事件;劳动、建设部门要迅速成立工作组,对德兴花园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尽快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责令德兴花园尽快赔偿被殴记者受损的财物、受伤治疗所需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并要当面向记者赔礼道歉;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充分尊重舆论监督,支持记者正当行使采访权。玉林市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采取措施并开展调查取证,玉林市委宣传部部长、副部长到现场了解情况,看望被打记者,玉林方面也为受伤记者安排了最好的病房和治疗。

玉林市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决定,对参与殴打记者的4名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其中,总经理黄福平被行政拘留10天,田景超、唐超文、容仕健等3名直接殴打记者的人员被行政拘留14天,并分别处以行政罚款。2月7日、8日晚上,玉林永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西电视台连续多次播出道歉声明,并赔偿了记者和电视台的全部损失。至此,事情得到了圆满处理。中国记协得知这一事件后,当即与广西记协、广西电视台、广西玉林市公安分局和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向遭到殴打的两名记者表示亲切慰问,对当地党政部门积极妥善处理此事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对构建和谐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

[简评]这是一起典型的记者进行舆论监督而被殴打的事件,由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而得到了迅速妥善的处理。舆论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新闻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维护记者权利的任务越来越重。1998年中国记协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其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权委主要受理以下投诉:记者在执行采访报道任务中受到阻挠、恐吓、暴力胁迫、人身伤害等,新闻单位在从事采访、报道、发表等正常的新闻业务活动时遭到围攻、冲击、破坏等,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其他情形。1999年珠海市出台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办法,大连、浙江、海南等地相继出台了本地的舆论监督实施办法。2005年中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舆论监督的意义、原则、重点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预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

由于我国法律对记者的采访权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必须接受记者的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如果参照《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国务院令477号)中“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精神,我国记者很难进行舆论监督,因为违法违规者不愿意接受采访。为此,新闻记者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采访意识,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努力做到采访报道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在采访一些涉及被采访者的利益或不愿接受采访的事件时,应积极主动进行沟通交流,以事实说话,以道理服人,如可能发生冲突,应迅速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治安处罚法》、《刑法》规定对殴打伤害他人身体、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

第三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职业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等规范。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新闻职业道德和从新闻道德衍生出来的广播电视职业道德。

一、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1874年,瑞典出现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舆论俱乐部,并订有职业守则,作为各报行为的指导纲领。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新闻规约》,这是西方第一个由新闻同业制订的自律规约。1948年,联合国召开的新闻自由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195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了《国际新闻道德公约》,由联合国大会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同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了《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71年,欧共体6国新闻记者联盟在德国慕尼黑通过了新闻记者权利和责任的国际宣言。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瑞典、新加坡、加拿大、土耳其、南非、巴基斯坦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的新闻职业道德和自律准则。如英国全国新闻工作者联盟制定了新闻工作者行为规则和业务规则,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了新闻规约,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制定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美国全国广播业者协会制定了道德准则、商业行为准则、电台准则和电视准则等,日本新闻协会制定了新闻伦理纲领,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制定了广播基准,日本广播协会和民间放送联盟制定了广播伦理基本纲领,澳大利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了道德准则,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大会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瑞典新闻合作理事会制定了报刊、广播和电视道德准则,德国报业评议会制定了新闻业准则,挪威新闻协会制定了报刊出版广播电视道德准则,新加坡全国新闻工作者联盟制定了职业行为规则。

新闻道德理念一般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独立自由,庄重负责,高尚品格,专业精神,不以不正当方法获取消息,不抄袭剽窃,发现错误即刻更正,尊重个人名誉及隐私权,尊重读者、听众、观众,维护公众利益等。

1996年日本广播协会和民间放送联盟共同制定了《广播伦理基本纲领》,该纲领被称为是规范整个广播电视界的精神纲领,主要内容有:(1)广播电视应依照民主主义精神,重视广播的公共性,遵守法规秩序,尊重基本人权,回应国民的知情权,维护言论和表达自由。(2)广播电视已成为国民最亲近的媒体,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应考虑广播电视对国民生活,尤其是对青少年儿童和家庭产生的影响,应提供有益于社会生活的信息和健全的娱乐,丰富国民生活,为下一代培养作出贡献。(3)广播电视对于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必须从尽可能多的角度阐明论点,保持公正;广播电视在使用恰当的语言和影像时,应注意表达的品位;出现错误,应坦诚地加以改正。(4)广播电视报道必须对事实做客观、准确、公正的传达,为接近真实倾注最大的努力;为了赢得国民、赢得视听者,广播电视应坚持不受他人侵犯的自主、自律姿态,努力确保采访制作过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5)民营广播电视播放广告,应注意广告内容是否传达了真实信息,是否对视听者有所帮助。

二、我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我国非常重视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3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2003年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新闻战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同年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联合向社会公布了《“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印发了《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2005年国家广电总局向各地批转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是我们党、政府、人民的喉舌,是我国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忠于党和人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是我国新闻职业精神的核心。我国新闻职业道德要求广大新闻工作者大力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树立新闻职业应具备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作风,大力倡导“八荣八耻”,努力做到“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自觉维护新闻工作的崇高社会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规定,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3)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6)发挥团结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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