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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给我一些温暖

小明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四口之间,家里有有爱他的爸爸妈妈,还有一个和他长的一模一样的哥哥,一家人温馨和睦,很是让人羡慕。

可幸福总是那么短暂。小明4岁那年,爸爸妈妈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小明背叛给了父亲,而哥哥则跟了妈妈。后来,妈妈带着哥哥再婚了, 父母离婚后,母亲就没有来看望过小明。爸爸不久以后也给他找了个新妈妈。爸爸妈妈组织了新的家庭以后,不久又都有了新的子女,这样一来,他们哪还有那么多时间去向从前一样疼爱小明呢,所以父母对他的关心越来越少了.就这样小明被冷落了。每次小明想要点零花钱,爸爸都会很不耐烦,叫他去跟妈妈要,妈妈呢又说小明不归他管,所以也不给。而小明这个年纪正是在父母身边撒娇的年龄,可是谁还会理会他的感受呢?没有父母陪同的童年是最难熬的。因为没有了父母的疼爱,家庭的温暖,小明在学校经常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自卑和自尊交织着,使他变得沉默寡言,那是成长过程中心头不可磨灭的创伤。慢慢的小明变成了一个情绪消极、低落性格古怪孤僻的孩子。

15岁的年龄,本应该在学校里读书,但是却因为继母觉得小明成绩太差,上学也是浪费钱,所以就退学了。不久以后,爸爸就将他送到了城里的一家餐馆当学徒,不但可以学点手艺,而且还能赚点钱补贴家用。这么小的年龄就要出去打工赚钱,小明只能忍着泪水往肚子里咽。有时,心头有一种恨,小明觉得自己活在世上多余,只有亲身体会过的人才会理解小明渴望温馨家庭、渴望父母疼爱的那种感觉。因工作地点离母亲住的地方比较近,为了省下租房子的钱,小明选择了来到母亲家居住。但是,家里毕竟不止小明一个孩子,除了自己的亲哥哥,还有一个只有几岁的小妹妹,在家里,小明处处都要让着哥哥妹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小明发现母亲对兄妹三人俩投入的感情明显不一样,家里什么活都叫自己去干,但是有什么好吃的却没有自己的份,哥哥跟自己一样大,却还在学校里读书,妹妹呢,更像一个小公主一样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在这个家生活的越久,小明的心理越是不平衡。

2011年5月1日下午1点多钟,小明下想到自己吃饭、睡觉、做什么都没人管,就连自己的亲生母亲都不在乎自己,心里很是郁闷难受,于是下班以后就没有回家直接,在酒店里喝起酒来,不知不觉就到了晚上8点多钟,同事小王看到小明一个人在喝闷酒,就上来问了几句。小明想到小王平时对自己还算不错,就让小王陪自己喝酒,边喝边跟小王诉说心中的苦闷,期间二人又喝了不少。晚上10点,二人回家路上走到平谷区某移动营业厅外时,小明母亲和哥哥接到朋友小王的电话说小明喝多了让他们来接。这时醉醺醺的小明见到气喘吁吁、急急忙忙赶到的母亲又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委屈,于是借着酒劲两人吵了起来。酒后失去理智的小明见到移动大厅的灯还亮着,想都没想就翻过栏杆进了营业厅的院子,这时任凭母亲、朋友和哥哥的劝阻,小明仍旧疯了一样的用砖头砸开营业厅的玻璃门,进入大厅后将营业厅的椅子、展柜、展架、移动POSS机、液晶显示器等物品毁坏。后来,经人报案,公安机关带走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小明。经鉴定,小明的行为共造成了营业厅经济损失15000多元。事后,小明的母亲觉得很后悔,他承认自己平时对小明的关注不够,没有及时跟儿子沟通,了解他的想法,造成这种结果自己也有责任,并主动为小明垫付了赔偿款。小明的行为虽然最后达到了引起母亲注意的效果,但是由于他的冲动行为,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小法官支招: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或者其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使其他人人的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毁坏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但是不能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因为损坏这些特定物品危害的是其他客体,应该按其他罪名处理。二是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损害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节: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如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体例处罚。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也就是说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二是毁坏财物。如何判断行为人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毁坏财物的数额以及情节,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小明因不满母亲对自己的冷落,为了引起母亲的注意,故意毁坏营业厅中的设备,造成了营业厅损失15000多元,数额较大,已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而且经查,小明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对于小明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罚,由于小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因此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由于小明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因此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小明其实并不是一个坏孩子,只是因为无限渴望父母的关爱,心中极度苦闷的他,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情,最终选择了“毁坏他人财物“这种错误的排解方式,我们在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劝告父母千万不要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因为孩子只有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才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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