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524800000010

第10章 保险合同总则专题(10)

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公正适用10

2006年6月22日,H先生购买了一辆“斯巴鲁”牌轿车。6月27日,H先生在T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2006年8月27日,H先生的朋友Y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两位老人、车辆受损。此时,H先生尚未给该车上牌。当H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免责条款第5条第11款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H先生的车辆尚未上牌,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付。H先生则认为,双方签订保险单时附有5条特别约定。其中第3条明确约定:“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辆号牌前,本保险单不承担盗抢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车辆未上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盗抢险,其余险种则必须赔付,本次事故不属于盗抢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双方协商不成,H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最终以保险公司败诉宣告结束。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同,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但二者却采用了不同的判决理由,一审法院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判定保险公司败诉,二审法院则通过不利解释原则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笔者以为,对本案来说,以这两种方法解释都不符合合同的解释顺序规则,但都曲折地实现着法律正义。

笔者之所以说这两种解释方法都不符合合同解释的顺序规则,是因为对合同解释来说,第一位适用的应该是探求当事人本意原则,然后才是整体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在上述解释原则都无法解释的情况下,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表现得非常明确:“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可见,对保险合同,台湾地区的解释顺序是:探求当事人本意解释、文义解释、不利解释。

此案中,当事人的本意非常清楚,文义解释和不利解释并无适用余地。本案的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从案情来看,包括免责条款和特约条款在内的条款制定并没有被保险人的参与,因此,如果探求当事人的本意,探求的应该是保险公司的本意。很明显,保险公司在写入特约条款第三条“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承担盗抢险赔偿责任”时,并不想与免责条款第十一项相矛盾,倘若这两个条款相矛盾,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将会扩大,即使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辆牌号,除盗抢之外,发生的其他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我想,没有哪个保险公司乐意做这样的傻事,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答辩便是明证。

既然文义解释和不利解释均无适用余地,法院又为何适用了这样的解释原则。原因只有一个,法院觉得,如果适用探求当事人本意原则,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公。这种不公,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表现的都是保险公司的意志,被保险人甚至连保险条款的内容都不清楚,如果再依照探求当事人本意的原则解释,诉讼只能依照保险公司的意志进行,被保险人几无胜诉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法院可能会认为,将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十一项的内容规定为免责条款并不合理,因此,不能认同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针对这一条款,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车牌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车牌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吗?如果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

对法官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上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内容的事由,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这一事由必须具有使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可能性。如果免责事由根本不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条款必然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第二,这一事由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免责事由可以导致危险增加,但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并非这一事由,法院同样不会认同保险公司免责。譬如,以汽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为由拒赔撞车事故,法院依然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没有牌号,并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的增加,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因为车辆没有牌号,而是驾因为驶员的不谨慎。因此,法官主观上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存在,法官不得不针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如果适用通常的解释方法,首先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必然会与法官内心的认知相矛盾,客观上也会出现不公正的状况,因此,法官采取了灵活解释的方法,舍去首先应当适用的解释原则,采用次位和第三位的解释原则,以纠正合同条款的不公正,最终实现了法律正义。

附:

汽车牌照真空期出险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和平

案件回放:牌照真空期出险遭拒赔

2006年6月22日,H先生购买了一辆"斯巴鲁"牌轿车。6月27日,H先生与T保险公司签订《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单签订后,H先生支付保险费12879元。2006年8月27日,H先生的朋友Y在无偿使用上述投保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两位老人、车辆受损。H先生当即向该保险公司报案。

2007年8月6日,T保险公司明确告知:根据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的规定,牌照真空期出险不属于《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付。H先生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相关损失。

根据双方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免责条款第5条第11款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而双方签订保险单时附有5条特别约定。其中第3条明确约定:“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辆号牌前,本保险单不承担盗抢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特别约定”能否替代“免责条款”

H先生认为,该约定的意思表示,双方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保险车辆在上述情况下出险,T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而双方签订保险单时附有5条特别约定,其中第3条明确约定:“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辆号牌前,本保险单不承担盗抢赔偿责任”。该约定应解释为:投保车辆没有领取正式车辆号牌前,除被盗抢,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其他投保险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H先生在未领取正式车辆号牌前发生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属于约定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另外,该保险单为T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H先生请求依法判令T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约定赔付第三者责任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付车辆损失人民币6万元。

T保险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H先生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发生事故时,H先生拥有的轿车未领取正式牌照,车辆临时移动证早已过期,依照交通法规该车不能上路行驶。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第5条第11款的约定,构成保险人免赔事由,H先生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损失14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首先,从条款设置来看,免责条款第11项属于一般条款,为了解决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该条款注有:"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以外"的注释,因此该条款在合同体系中处于较低的适用级别,一旦有其他条款与其约定不相一致,则被排除适用。而特别约定第3条在适用上更具优先性。

其次,从条款内容来看,免责条款第5条第11款包含了所谓"无牌上路"的两种情形,即无正式牌照和无临时移动证的情况。特别约定第3条则针对其中之一:无正式牌照的情况。两个条款在免责事项上具有重合性,在被保险车辆无正式牌照上路出险的理赔问题上,二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当被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牌照前上路行驶出险时,特别约定第3条优先于免责条款第5条第11款适用。

关于特别约定第3项的理解: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车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承担盗抢赔偿责任。"不承担盗抢赔偿责任"在语言表述上具有否定部分、肯定其他的意思。应当理解为:除盗抢险外,对其他险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属于盗抢险之外的其他险种,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H先生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10万元及车险理赔金41588元。

二审法院终审指出,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应适用《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5条第11款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因该条款系T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故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T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免责条款,T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本书是适应当前各地学习、培训工作需要而编写的。该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对《条例》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认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的出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宣传、理解、执行《条例》,是有所裨益的。
  • 民事程序理念与证据规则

    民事程序理念与证据规则

    本书共9章,内容包括: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宪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概述、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等。
  •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说过:“看几岁的孩子便可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鲁迅先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的孩子,再过20多年已是壮年,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决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几十年的命运和兴衰。为此,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及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音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青少年朋友因为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特别是学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以期提高青少年朋友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少年学法、守法和用法。
  • 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本书是一本帮助普通老百姓正确收集证据并打赢官司的法律普及书。本书脉络清楚、语言平实,就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消费维权纠纷,劳动、房产合同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纠纷,常见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做出了详细解读,既能让读者从个案中了解生硬的法律条文,也能指导读者在真正打官司时避免走一些弯路。
热门推荐
  • 修神龙录

    修神龙录

    何为龙?——自然而已;何为神?——自身而已……神?也罢;龙?也罢……神与龙?修炼罢…………
  • 蹊跷的刹车失灵

    蹊跷的刹车失灵

    梁洪涛编写的《蹊跷的刹车失灵》共收录44篇故事,包括:《让绑匪自动送上门》、《谁动了我的爱心》、《开车不要抄近路》、《羊肉出在牛身上》等。题材多样,叙述方式有别于传统故事,注重悬念的设置,可读性强 。《蹊跷的刹车失灵》由敦煌文艺出版社出版。
  • 纪元之黎明

    纪元之黎明

    这是一个发生在未来的故事,有着自由国度之称的联盟,有着热爱和平的灵族,有着各种文化交杂的联盟,有着热血的雇佣兵,流传着不朽的传说。人族小子李玄从边塞走出,靠着自己的信念在这个庞大的世界闯荡,留下自己的痕迹,至于好坏,就留给历史评价......
  • 迷踪之史前巨兽

    迷踪之史前巨兽

    一个考古学家在长白山脉,无意发现了一个山洞,当地村民告诉他里面似乎有着魔力吸引着人们不断冒险,可却从来没有人出来过,勇敢的考古学家决定带着他的团队解开这个谜团,故事由此展开......
  • 霸道小姐爱上你

    霸道小姐爱上你

    一个被人们称为“恶作剧之神”的女孩和一个人称“暴力女神”的女孩被自己的爹地和妈咪叫回圣陌学院,女孩们的爹地,妈咪,到底有什么用意呢,女孩们会和校草们发生些什么事情呢?
  • 都市龙神

    都市龙神

    白子轩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次钓鱼中,被一条上古冉遗鱼拖入水中,经历重重匪夷所思,惊秫、恐怖的奇幻考验,成为龙神的传承者。在大都市里,慢慢的磨练自己、探秘上古神墓、解开万世之谜,与妖魔展开了无数生死间的搏斗。与清纯校花、仙境美女、之间发生的搞笑趣事!勇斗神魔、不畏仙人威压、经历重重天劫、最终成就新一代都市龙神……
  • 来生缘之此生相待

    来生缘之此生相待

    一个失忆女孩的故事看,一切看似圆满的开始,谁料只是一个故事的后续。贾洛然,一个性格开朗,天真可爱的少女,醒来之际,便是一个不全之人,她的过往,就如那些人所说的一样,如烟消,消散,被埋在时间的洪流之中。宋寒,她的第一个朋友,一个本性冷漠的少年,带着自己的故事,一步一步走入她的世界,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理所当然的。易坤,那个神秘的人,总是带着淡淡的冷漠,没有任何情感的人,却深深的吸引了贾洛然,她彷徨,无助,她讨厌朝三暮四移情别恋的人,可恰恰自己却步入了这样人的行列。QQ群:442024672,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哦
  • 官太太

    官太太

    局长夫人林茹发现丈夫许少峰有了外遇,在暗中寻找勾引丈夫的狐狸精时,许少峰被卷入到一场火灾事故中,在关系到许少峰政治前途的关键时刻,林茹和狐狸精各显神通,终于保住了许少峰的官位,林茹也由此找到了狐狸精正是自己的瑜伽教练陈思思,两个人的暗战由此拉开序幕。没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当副局长太太冯海兰抓到了欲置许少峰于死地的把柄时,林茹和陈思思再度联手,成功的上演了一场“姐妹秀”,虽然躲过了大难,最终还是没有挽回败局,而她们的对手,同样也遭到了别人的暗算……
  • 在那一片星空下

    在那一片星空下

    ——炎彬的生日宴会上——“嘿,那边的女仆!我不小心把酒洒在了我的衣服上,你帮我擦一下!”易空麟深怕慕兰若雪听不见叫的格外大声。全场寂静,大家的目光都注视着那美若天仙的女孩——慕兰若雪。大家的心里都有一个问号,我们千金大小姐,女神是什么时候变成别人家的女仆的?从小在家族接受礼仪训练的千金,在众人的目光下,款款走向易空麟,他的心跳也开始加速了,她终于来到我的面前了。可是慕兰若雪却是拿起一块布,托着他的袖口微笑着回答:“对不起,我建议你去脑科医院检查一下,出了这个酒店后右转200米出左转50米,你就可以看到一家私人医院,而且是专治脑科的。据说还是蛮不错的,不过我没去过。”
  • TFBOYS之只是因为爱着你

    TFBOYS之只是因为爱着你

    “爱?那是什么?王俊凯,你也配跟我说爱?”“源源,对不起,我始终都在负你。”“千玺,我们真的不适合,你应该好好对待她,毕竟她那么爱你!”他们之间因为一次偶然的相遇,而展开了一场爱情的战争,到底谁才是最后的赢家?或者,谁,都不曾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