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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从享受教育说起(2)

本案中,小聪虽然左小腿被截肢,但其兵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可以通过去普通学校就读来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不可以拒收小聪。若学校仍坚持这样的做法,将会受到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试入学残疾成障碍

案例回放:

15岁的史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初三学生。由于小时候的一场车祸,造成其腿部残疾,经治疗康复后,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三毕业时,史某报考了某中专院校,中考成绩出来时他的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因此他耐心地等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校录取工作已都接近尾声,同史某一起报考该校的同学,分数比他低的都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眼看就要开学了,史某依然未收到录取通知,于是史某和其父亲来到学校询问原因,学校的答复是:虽然成绩很好。但因为史某腿部有残疾,不太适合在正规学校就读学习,应到专门的残疾人学校去学习;另外对于将来工作分配也是问题,因此学校不予录取。史某的父亲认为,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完全可以在正规非残疾人学校就读;另外,对于以后找工作,工作单位看重的是实际能力,残疾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学校以此为由不予录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史某的父亲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9条也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另外,《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重视,同时又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其在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能够适应该校的学习生活。且其中考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吩,其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而该中专学校却以他腿部有残疾为由不予录取,这一行为侵害了史某的受教育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史某的父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后,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史某。史某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学校可以强迫学生留级吗

案例回放:

小辛是小学二年级学生。2006年7月,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学校将其留级。2007年7月,学校以同样的理由,拟再次将其留级。校长让小辛的父母来到学校,建议他们给小辛开一份弱智证明,这样学校可以让小辛不再留级,顺利毕业。小辛的父母认为孩子不是弱智,不需要开弱智证明,这种做法是对小辛的侮辱,于是小辛再次留级。2008年7月,小辛的期末成绩还是很不好,于是父母没有办法只好为小辛开了一份弱智证明。后来才知道开弱智证明后,小辛将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没有保障并且以后将无法升入初中;由于小辛连续两年留级,经常有人叫他白痴,于是他变得越来越孤僻、沉默寡言,上课也经常迟到。当小辛迟到时,老师就让他站在教室外边不让上课。小辛由于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击,最终导致精神分裂。小辛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严重侵犯了小辛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赔偿小辛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小辛由于学习成绩差连续两年留级。根据法律的规定,学生必须按规定年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根本不允许留级现象的发生。学校为了整体成绩,便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使学生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无法保障。而且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中学,这严重侵犯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在本案中,学校、老师对小辛实行歧视待遇,对小辛最终患精神分裂症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校为了惩罚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为了维持其他同学的上课秩序,不让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听课是错误的。学生犯错误,老师给予批评教育是合理的、应该的,但因为学生有过错,就将学生赶出教室,限制学生上课,则构成了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学校的一系列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小辛的受教育权,而且最终导致其精神分裂,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也要读书

案例回放:

小成原来是某中学的一名高一的学生,今年16岁。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良的青年,每天和他们混在一起,吃喝打闹,一天晚上某提出找点儿钱花,然后去KTV唱歌,众人都表示同意。谁知道他们是要去抢劫,小成是不想跟着去的,但是因为碍于所谓朋友的面子,小成也拿着一把刀跟在他们的后面。最后他们持刀将一名下班回家的女士劫持,并抢得现金加首饰共计五千多元,现金在晚上被几个人很快挥霍一空,而首饰在第二天变卖,所得赃款被几人平分。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几个人包括小成很快被抓获归案,小成因为还是未成年人,而且并没有实际参与抢劫,所队只被判处劳教一年。被释放后,痛改前非的小成还想回到原来的学校上学,可是学校以小成服刑为理由,拒绝小成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律师说法: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是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事犯罪。青少年犯罪低龄化一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据调查,我国当前刑事犯罪低龄化呈上升趋势,其特点为:年龄结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组织形式团伙化。这一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尽管未成年学生触犯了法律,被判刑,被劳教,但是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国家的法律依然保护他们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全社会都应当保证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挽救这些曾经失足的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砸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了挽救这些曾经失足的未成年问题少年,在立法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3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因此,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学生并不低人一等,学校不可拒收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学生在刑满释放后准备就学而被学校拒收,学校无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老师不让差生进课堂对吗

某中学是一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当地百姓心目中,这是一所有名望的重点学校,孩子们都以能上这个学校为荣。2001年该中学初中部招生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电脑排位进来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当年初中部招了6个班,每个班的学生都有八九十人。张老师担任初二(1)班的班主任。张老师说,当时这个班的英语成绩在全年级最差,作为班主任又是英语老师,她很想把全班的英语成绩抓上去。于是,她开始采取措施了。

2002年10月,张老师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差生”。第一次,选出了5名同学,亮亮名列其中。张老师将这5个同学的名字贴到黑板的右上角,说这是“光荣榜”。后来,张老师又搞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增补了4名“差生”。亮亮说:“我们学习成绩是差一些,可没老师想得那么坏。老师为什么非要投票把我们搞臭呢?这对我的打击太大了,我觉得没脸面对同学,不敢跟同学说话。”

自从“差生”选出来后,这些学生就被“剥夺”上课权利1周至1个多月不等。用张老师的话说:“我无权不让你上学,有权不让你上课!”“差生”们虽每天按时到校,但到了学校就被老师轰进杂物间,中午和晚上依然和其他同学一样放学回家。亮亮的父母终于知道了儿子被停课的事,找到学校,恳请让孩子回班上课。张老师态度非常坚决:“他进教室,我就不进。亮亮也多次找老师请求回班工课,并保证上课认真听讲,好好学习,争取进步,但张老师就是不同意。快考试了,张老师说:“你们不许参加考试。考了也会拉全班成绩的后腿。”几个孩子向老师求情,但得到的是挂在张老师嘴边上的话:“败类、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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