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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珍惜生命远离犯罪(2)

因此,同学们一定要记住,偷盗他人财物的想法不能有,这样的事情更不能做。否则,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数量少的财物,也是违法的,严重者,还可能触犯盗窃罪。

在本案中罗某一时的冲动行为,最终使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爸爸妈妈没有好好“爱”我

案例回放

东东的父母都是服装个体户,每年都能挣十几万,东东一家的生活是很富裕的,不少同学都羡慕他家有这么好的经济条件。但东东觉得生活并不开心,原来他的父母整天忙着服装的订货、进货、销售,早出晚归,每天早上醒来和下午放学回家的时候,家里都空荡荡的,没人陪着东东说说话,他觉得呆在家里没意思,于是就经常到外面玩。由于父母在家里放了不少钱,东东就经常拿父母的钱请几个同学去饭店吃饭、玩电子游戏、看录像等。东东的父母有时发现放在家里的钱少了,就问东东,东东回答说:“我拿去花了。”他父母也就不再问了。东东在外面玩野了心,没心思上课,学习成绩也一跌再跌,虽然学校老师几次找东东的父母让他们对东东管教一下,但东东父母觉得没什么大问题,也就没放在心上。由于东东的父母长时期不对东东进行管教,东东不但染上爱花钱、贪玩、旷课的坏习惯,还逐渐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

后来东东终于因为参与一个犯罪团伙的抢劫活动而被送进少年管教所。东东被抓起来后,东东的父母还有些迷惑不解:“东东从来不缺钱花,他为什么还要去抢别人的钱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东东虽然不缺钱花,但他在人生成长的道路上缺少了父母的教育。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家庭教育对其本人的成长有重要的作用。每个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是各不相同的,东东父母对东东的教育可以说是放任型的。他们为了做生意,而疏忽了对东东的教育。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讲,犯点错误、染上点坏毛病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果他的父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教育的话,孩子一般都能改正错误、改掉坏毛病的。东东的父母却对东东放手不管,发现他拿家里的钱随便花也不制止,对老师的建议也不重视,对东东的一些坏毛病也不闻不问,使东东逐渐走向邪路,最终因犯罪而落入法网。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东东之所以犯罪,东东的父母是应该负很大一部分责任的。如果东东的父母能对东东及时进行教育的话,东东还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进行法制教育,并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为了使孩子健康成长,每位家长都应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当然,对孩子的教育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还包括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其他教育,如生活知识的教育、理想道德的教育等等。

父母没有“卖”我的权利

案例回放

搜狐网2009年5月7日报道了母亲以2.5万元的价格把女儿卖到异乡的案件。唐某15岁,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她一直想去外地找个好学校读书。2009年3月,广西的一个女子甘某找到唐某的妈妈杨某,说要给她的亲生女儿找对象。这个给唐某介绍对象的人说如果将唐某“卖给”外地,给别人当妻子,可以给杨某2.5万元钱。在金钱面前,唐某的妈妈抵挡不了诱惑,同意将15岁的女儿卖给他人做妻子。于是在她收下了钱后,便把唐某交给了甘某。甘某隐瞒了唐某的年龄,将她带到外地,天真的唐某还真以为母亲送她到外地读书,心里还非常高兴。然而到了外地,唐某才发现自己是被带到外地和当地一个“光棍”成亲的。到了收买的人家后,她每天要求上学,她说妈妈是让她到外地找个好学校读书的,不是来嫁人的。由于收买的人家不送她去上学,唐某开始不吃不喝。这样过了两天,唐某仍然绝食,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收买的人家只能报警,这样唐某才被解救。她的母亲因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律师说法

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是他们是有独立人格的人,父母也没有权力决定将其卖给别人。父母将自己的孩子卖给别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的父母认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孩子跟着自己会受苦,将孩子卖给有钱的人家能够使孩子过得幸福。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将自己的孩子卖掉。虽然表面上看,这是“为了孩子好”,但实际上这些父母没有把孩子当成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个人。即使是出于“为孩子好”的动机将孩子卖掉,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杨某拐卖儿童的行为是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大家应该记住,任何人都不能将未成年人拐卖,包括亲生的父母。孩子不是父母的东西,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是和父母一样享有独立人格的人。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向警察求助。

谁狠心杀死了刚出生的婴儿

案例回放

19岁的梁某和22岁的林某到广州打工,寂寞而紧张的生活使命运相似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林某发现梁某怀孕后,多次要求其到医院流产,但梁某一直不忍心,没有上医院。2010年6月14日凌晨,梁某在海珠区赤沙村南兴市场某网吧女厕所内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其男朋友林某遂以无力抚养为由要求梁将孩子“处理”掉。梁某思量再三后,将孩子放置厕所水箱里,随即与在网吧门口等候的林某离开。

直到当日早上8时许,保洁人员发现女婴尸体后报警。经鉴定,该名婴儿系溺水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与林某已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处刑。

律师说法

法律上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如果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就认为是自然人的出生,该新生婴儿就成为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不影响犯罪案件的定性。上述案例中几位青年女子都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以前也有用溺水、掩埋、扔到山里等方法杀死婴儿的现象,但那时往往因为生活太困难,孩子太多,无力抚养才采取的手段。而如今现实中杀死婴儿的情况大多是未婚女子不想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也不愿因此影响自己生活,简单地认为婴儿是自己的骨肉,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存留。但她们都忽视了婴儿也是一条鲜活生命,从他出生,就拥有了独立的生命权,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没有权利剥夺。

如果没有做好当父母的准备,就不要轻易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来,更不能亲手杀了他!

孩子不仅属于父母的,还是属于社会的,他们独立于父母存在。孩子的生命权不容他人的侵害,否则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另外,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使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的生命健康权。

我们真的长大了吗

案例回放

亮亮觉得自己已经15岁,长大了,应该有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地方。为此,他经常跟父母吵着要搬出去,自己租个小屋子住。父母不同意,他就自作主张,多次在外面过夜,不回家住。后来,亮亮主动提出,要在学校寄宿,方便学习。父母很高兴地答应了。但是,亮亮寄宿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瞒过父母,在外面租房子住,体验一种“无拘无束”的生活。亮亮与两位要好的同学,在学校附近租了一个平房,三人都瞒着父母与学校。由于没有管束,亮亮很快就沾上了抽烟、酗酒的毛病,而且经常观看黄色录像、打麻将赌钱。后来被同学举报,亮亮等人受到了学校的行政处分。

律师说法

现在的未成年人经常觉得父母对自己管得太多、太严,恨不得自己是个“大人”,可以自作主张,别人也不会过多地干涉自己,顶多只能提个意见,听不听还是自己说了算。这是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叛逆心理。事实上,你们并没有真正长大,还需要父母经济上的供给、学习上的监管、前途上的指导。你们在遇到事情时,虽然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能够形成自己的看法,可是时常是幼稚的、不成熟的,因此还需要老师、父母的指导。

本案中的亮亮自以为长大了,不需要父母的监护了,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小天地。这种想法的出现是很正常的,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但是亮亮瞒着父母、学校在外面租房子住,这是不对的。①这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既然在学校寄宿,就应该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的有关规章制度。②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不宜脱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的监护。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例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夜不归宿为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像亮亮那样,由于擅自在外面留宿,没有管束,很容易沾上诸如抽烟、酗酒等坏习惯。

因此,未成年人在做什么之前,最好先跟父母或老师商量,征求他们的意见。正当的,可以获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不正当的,可以及时纠正,把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抛却,以免走上歧途。如果父母或者老师都不同意自己的想法,自己一时又想不通,那么不防多问自己一句:“我真的长大了吗?”

我不是一个坏孩子

案例回放

强强,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为父母离异,他跟爸爸住在一起。爸爸脾气粗暴,平时稍有不顺心的事,便对他拳脚相加,大声喝骂。强强也习以为常,而且渐渐地沾上了他爸爸这一习惯。再加上缺乏家庭温暖,养成偏激的性格,所以平时在学校、在家里与同学、与邻居小朋友相处时老喜欢恶作剧,别人稍有不满或者反抗,他就用拳头“说话”,脏话恶话不断。后来班主任了解到强强的家庭情况,做了几次家访,跟强强的爸爸谈心,做通了他的工作。在老师的帮助下,强强的爸爸有了很大改变,配合学校共同关心、帮助强强。强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正,做一个好学生。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①打架斗殴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是自己把别人打伤了,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对方的医疗费、健康费,而且还会受到来自学校的行政处分,影响自己的前途。如果自己年满14周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那么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坐监狱。如果是别人把自己打伤了,不仅自己承受痛苦,而且家长会多么着急、多么伤心呀!万一在脸上落下个伤痛疤,岂不是终身遗恨吗?②辱骂他人是很不礼貌、缺乏教养的行为。动不动就用脏话辱骂他人,只是逞了一时的口舌之快,可是别人怎么想呢?被骂的人可能不服气,肯定会冲上来打架,事情会越闹越大。即使被骂的人暂时忍下这口气,他也会认为你这个人不怎么样,从心底把你看扁。旁边的人也许会想,这个人怎么这么没有教养?心底里也瞧你不起。

再说,未成年人朋友一般都在学校读书,在你们身边的人都是同学、老师、邻居。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你们的朋友。如果就因为喜欢打架、骂人而失去这么多的朋友,岂不是很划不来?再进一步,如果你们连自己的言行举止都不注意检点,又怎么说得上理想,谈什么成才呢?

本案中的强强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他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家庭的原因而造成的。像这种情况,强强应该尽早地向老师寻求帮助。老师了解情况后,应该向强强的父亲提出意见,不能随便打骂孩子。如果没有效果,应该向有关机关反映。我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还有许多法律法规规定父母不得虐待子女。像强强的爸爸随便打骂强强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同学们对于像强强一样的同学,也应该像强强的班主任一样,主动地给予帮助,使其尽快地走上健康成长之路。

小约翰会受到惩罚吗

案例回放

小约翰,1978年5月6日出生在美国,是一位美国人。1994年7月7日,他随父母到中国来旅游,乘坐一艘从美国纽约出发的中国客轮。在这艘客轮上,他找到了一个小伙伴杰克。杰克14岁,也是美国人,因爸爸妈妈要到中国工作,所以,他也要随爸爸妈妈搬到中国来住。起初,两位小伙伴玩得很高兴,玩着玩着,小约翰不小心,手上擦破了一点皮,这一下,他可不干了,非要杰克给他一点东西,作为赔偿。杰克说:“又不是我把你打伤,为什么要我赔偿?”小约翰气急败坏,拿起一个酒瓶猛朝杰克头部打去。杰克躲闪不及,酒瓶正中杰克的左眼。打得杰克鲜血直流,大呼救命。小约翰也吓得四处躲藏。医务人员很快把杰克抬到医务室,经过检查诊断,杰克左眼眼珠已被完全破坏,从此左眼失明。

对于这一案件,引起人们的争论,有的人说:“我国没有权力对小约翰定罪判刑,我国法律只约束中国领土内的犯罪。”有的人说:“我国有权力对小约翰处罚。”未成年人朋友,你们说,我国有权力对小约翰定罪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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