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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预防犯罪典型案例(4)

律师说法

在孩子出生后,必须到公安局登记,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些时候家长会为了让孩子提前上学或是其他事情方便,在登记时更改出生年月。虽然方便了一时,可是有时候也造成了很多麻烦。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是要看其年龄来认定。

1.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有哪些方法?

我们在前面讲过,未成年人犯罪的,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公历的年月日来认定的。在对年龄的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查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1)书面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个人档案资料等,其中户口登记是认定年龄的主要依据。所有公民在出生时都需要进行户口登记,登记的内容包容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这些内容会跟随每个公民一生。户口会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主要身份证明,其身份证和档案的信息都必须与户口相一致。(2)未成年人的供述。在侦查审核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其对年龄的供述也是讯问的重点。主要讯问的是是否承认户籍登记上的年龄资料,和对年龄资料是否存在异议和辩解。(3)证人证言。这里的证人证言,一般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邻居、老师、同学、或者了解情况的其他知情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所作的证词。在书面资料有错误或是不能准备认定的时候,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依据。(4)鉴定结论。在没有确实的书面证明,也没有人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时,也可以采用医学手段来进行鉴定。2000年2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便确定了通过“骨龄鉴定”的方法得出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

2.对于户籍登记年龄有错误的,该如何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但是,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因为登记时的错误,或者被篡改而使得户口与实际年龄有所出入。此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依据则主要是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办案人员通过多方面的证据反复查证,以查明准确的实际年龄。如故事会中,高清的户口登记有篡改,他的家长拿出出生证明来证明他的实际年龄,而公安局通过查证,查明高清只有13岁。

团伙犯罪如何量刑

案例回放

2009年3月,某市公安局刑警六队抓获一五人抢劫团伙。五人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10岁,均辍学在家。五人是在一家网吧认识的,没钱上网时,便纠集在一起盗窃。2009年1月,五人聚在一起打游戏时,吴军(14岁)便提出偷东西来的钱太少了,应该去抢。当晚五人便带上刀具、绳子,蒙面拦路抢劫了下夜班回家的许某。抢得手机一部,现金400元,还骑走了许某的自行车。之后的两个月内,五人一起共实施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计7000多元。

律师说法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团伙化。由于如今家庭大多数都为独生子女,父母都忙于工作,留守儿童成为一个普遍的家庭现象。未成年人受到小说或是电视、电影的影响,又没有父母的及时矫正,很容易产生不良行为。对于同样家庭环境的未成年人,都会有些相互一致的心理,从而有了较多的不良交往。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相对应的团伙,而不良行为也得到了巩固,这样很容易导致团伙犯罪。对于团伙作案我们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第一,团伙犯罪与共同犯罪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说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两人以上因为同一个目的共同实施犯罪;另一种是两人以上形成固定的组织,对人员进行分工,实施犯罪,也被称为犯罪集团。团伙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或是数罪,这种团伙犯罪以青少年居多。一般人员比较松散,成员不固定,在处理时,不能以犯罪团伙定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

第二,对于团伙犯罪的依情况定罪。

团伙犯罪通常情况下,都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而有几种特殊的情况,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来认定:一是事先明知道犯罪但没有参加的,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同案犯来处理;二是事先不知道犯罪,如果是团伙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要对该刑事案件负刑事责任;三是团伙的普通成员事先不知道犯罪,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四是被胁迫、教唆参加团伙,事先不知道犯罪,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样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吴军等五人都实施了抢劫行为,五人均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吴军只是提议抢劫却没有一起去实施,这时,可以认定吴军为团伙的首要分子,同样以抢劫罪论处。若其中有一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去抢劫的,也不负刑事责任。再假设五人在去抢劫前,偶遇陈某,便威胁其跟他们一起走,抢劫时陈某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执行管制的刑罚

案例回放

16岁的王某平时跟不良青年一起混。一次因与另一帮人发生口角,就找来自己的5个“兄弟”和对方决斗。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双方两人以上轻伤。法院队聚众斗殴罪判处王某管制2年,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说法

对于管制的执行,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时,犯罪分子受执行的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里,我们重点了解一下对于未成年人被判管制的,在执行时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被判管制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2条均规定,对被判管制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还可以适时走访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和违法犯罪性质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定期与原判决、决定机关及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联系,研究落实对其监督、帮教、考察的具体措施。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对于判处管制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判决王某聚众斗殴罪,处以管制。在宣判后,依法交由王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管束,公安机关会组织派出所、学校和居委会、家长的参加帮助小组,对王某进行监督、帮教,让他早日改过自新,争取减刑。

如何执行拘役的刑罚

案例回放

付某(16岁)是高一学生。2009年4月10日下午,付某遇到曾发生过纠纷的汪某,就跑到旁边的小吃店拿来菜刀,将汪某的左手砍伤。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付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由于付某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依据案件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付某拘役5个月。

律师说法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刑罚中,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人生自由的最低刑罚。它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处罚方式。要了解拘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解。

第一,拘役有哪些特点?什么罪行可以适用拘役?

拘役是一种短期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是我国规定的剥夺自由的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其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就近执行,一般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拘役适用于犯罪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接受关押、劳动改造的罪犯。同时,对于本应当判处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具有从轻情节的罪犯也可以适用拘役。

第二,如何执行拘役?拘役和有期徒刑有什么样的区别?

拘役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的地点在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设置的拘役所。但是未成年人被判拘役的,应当由未成年罪犯所在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在执行时,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强制劳动,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不同在于,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是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但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亲权,在执行期间每个月有1至2天的假期可以回家。

在本案中,付某被判拘役5个月,由于他是未成年人,在法院宣判后依法交由付某所在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强制劳动,会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在这5个月的时间里,付某每个月都有1至2天的探亲假期。

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假释规定

案例回放

蒋飞,16岁,在14岁时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两年里,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恨不已。在服刑期间,为了让自己在出狱后不与社会脱节,把以前丢下的课本重新拿起,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蒋飞的辅导员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人员在审查了蒋飞的表现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告假释。

律师说法

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在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错误后,都会有所悔改。为了能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我国刑法规定了假释和减刑制度。这里,我们来认识一下假释制度。

1.什么是假释?犯罪分子什么时候能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悔改表现,不再对社会有危害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提出释放的制度称为假释。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2)要求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确定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假释;(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

2.如何办理假释?

对于假释的程序,我国《刑法》第82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查犯罪分子确实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假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本案中,蒋飞属未成年人,且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符合刑法第81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法院提交了假释建议书。在法院审理过后,便裁决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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