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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预防的心理闸门:自我预防(1)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除了家庭、学校、社区等外在因素对他们的教化和影响之外,最终起关键作用的还有一道重要的内在防线——青少年的自我防范。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以自我防范意识的树立为前提,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为核心,以健康的心理素养为基础。如果自身具备了较强的自我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就能大大提高个体对于产生违反犯罪行为的防范能力,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青少年有独有的法定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是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在自我防范犯罪中的法定义务。

首先,青少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遵守法律和法规,是每个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正处于成长之中的青少年,更应该树立守法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社会正常生活所不能缺少的,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条件。只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才能保证每个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打好基础。

其次,青少年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尊,即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律,即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自强,即自己奋发向上。青少年要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使自己健康成长,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己,自强不息,以积极的态度来赢得社会的保护。如果青少年自甘堕落或自我毁灭,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因此,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是青少年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一项基本要求。

最后,青少年应加强抵制不良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青少年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产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家庭的,有社会的,有学校的;有宏观的,有微观的;有内部的,有外部的,其中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青少年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时清除外界消极因素的干扰,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学会使用自己的权利

1.青少年的检举控告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这是青少年对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青少年实施不良行为的检举控告权,也是青少年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和申诉,其他人无权干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重视这一权利,并且要充分行使(或支持行使)这一权利。因此,青少年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青少年实施不良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青少年也可以直接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担负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并且及时依法查处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2.青少年的请求保护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这是被遗弃、虐待的青少年的请求保护权,是青少年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一条重要途径。遗弃、虐待青少年是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必须坚决制止和打击遗弃和虐待青少年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刑法》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强调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严禁遗弃、虐待青少年,并且明确规定了遗弃、虐待青少年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6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因此,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组织请求保护,被请求的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树立自我预防犯罪的意识

未成年人要提高自己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这样才能增强自己对犯罪的免疫力,预防犯罪,远离犯罪,从而使自己健康成长。那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提高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能力呢?

1.未成年人自己要守法并树立“三自”意识。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自”就是自尊、自律、自强。自尊是自己尊重自己并期望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尊重的一种心理。自律是自己约束自己,以正确的行为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言行。自强就是树立自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种种困难,战胜困难。“三自”意识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应牢固树立起“三自”意识,这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最有力的武器。

2.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

未成年人如果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未成年人请求保护时,这些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并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以切实保护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包括: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吸烟、酗酒及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未成年人发现这些行为后,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另外,青少年要注重培养健康的情绪。对于一个青春期少年来说,保持心理健康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心理特征与年龄相符合。既不能像童年时的心理那样简单、幼稚,也不同于成年人那样成熟,而是表现出青少年所应有的特点,这是心理健康的基本条件。

2.保持乐观而稳定的情绪。乐观而稳定的情绪有助于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在困难和逆境中,保持乐观的情绪会增强自信心。乐观而稳定的情绪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

3.热爱学习。学习是青少年时期的主导活动,是为步入成年进入社会打基础的。明确学习目的,培养对学习的兴趣,就会把学习看作是一种乐趣而主动进行学习。这样,学习就不会成为负担,不仅不会因此增加心理的压力,而且有益于心理健康。

4.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家庭、学校及各种环境中,要与父母、老师、同学保持融洽的关系。与人交往中,要平等待人,尊重和理解他人,乐于助人。要和同学建立正当的友谊,寻找自己的知心朋友。在家庭、学校和各种场合中,努力做一个受大家欢迎的人。

5.自我调节,适应环境。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不满意或遇到不幸、挫折时,一些人往往会产生忧郁、悲痛、焦虑等不良的情绪,失去心理平衡。这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疏导情绪,调整自己对现实的期待,使自己能够面对现实,以最适当的态度适应环境和处理问题,增长自己的耐受力。

6.接受自己的性身份。青春期少年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性身份,做符合自己性别身份的事,并对自己是男性或女性感到满意,决不因为自己的性别而产生自卑感。只有自觉认识和正确对待自己的性身份,才能愉快接受自己的性身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这也是青春期少年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志。

青少年应该懂得情绪在保护心理健康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情绪。调节和控制情绪,一要培养自己具有乐观的生活态度。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都要以乐观、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相信问题总会有办法解决的,从而勇敢地面对现实,努力进取,永不失望,对前途充满信心和希望。持这样的乐观态度往往会产生积极情绪。二要适当地发泄积存在心中的不良情绪。比如,可以向朋友倾诉自己的苦恼和忧伤等。这样做,有助于消除心中的烦恼、压抑,从而达到心平气和。这种发泄对心理健康是有益的。三要保持适当的紧张和热情。紧张是一种情绪,它能维持和提高学习、工作效率。如考试时产生的紧张情绪,能使大脑功能达到最高效率状态;平时上课或做某件事,也需要保持适当的紧张。张弛调节适度,就会使生活更有节奏和情趣。四要善于理智控制自己。青少年的种种要求和愿望,都应符合社会道德和规范,否则就要用理智打消这种念头,不能苛求社会与他人满足自己的一切愿望。这样做对维持心理平衡,培养健康情绪有好处。

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必须做到认真学习法律、尊重法律和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必须使中小学生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中小学生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在小学阶段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重在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并逐步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阶段主要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了解法律的作用,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树立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的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中小学生还应该树立尊重法律的意识,只有树立了尊重法律的意识,才能保证对法律的自觉遵循。

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还要从遵守班规、校规做起。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它既结合了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更加重视中小学生的身心特征和发展需要。因此,校规离中小学生最近且最具有可操作性,是中小学生特别应予以学习和遵守的规章制度。

培养良好的性格品质

性格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在人格特征中具有核心的、主导的意义。它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在后天的环境影响和教育作用下,通过个体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性格有好与坏的区分,最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良好的性格品质有助于个体实现既定目标,不良的性格品质则会导致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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