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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最后一名受害者——汰略思维法

1983年的一天,上海市一名女工下班途经枫林路斜土路转弯处时,突然被一物击中右眼。她疼痛难忍,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这位女工的右眼角内有两块金属块,经鉴定,系汽枪铅弹。在斜土路这一带已经发生过多起枪击女青年案件,这名女工是第六个受害者。谁是开枪者呢?公安机关立即开始侦查。根据现场勘察、走访群众及法医鉴定等材料,刑侦人员作出如下分析:

从铅弹飞行方向看,作案方位在斜土路一六六四弄的新工房一带;汽枪的有效射程是50米,所以发射地点应该是靠近马路的那幢;由于新工房与马路间有一道二米高的墙,从射击位置角度看,就排除了一、二楼,只可能是从本弄十九号附近几户人家的窗口射出。群众反映这一带没有外来的打鸟者,这样范围更小了,凶手应该是一六六四弄内的居民。本弄内共有三人持有汽枪,其中案发时有两人去了外地无作案时间,排除了他们作案的可能。

所谓汰略思维法,就是将复杂的事物理出一个线索,然后进行分析、推敲、否定、删落,而得出最后结果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的简单过程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的线索进行分析,不行的话,就否定它,重新寻找线索,一直汰略到最后,得出所要的结果,使我们抓住事物的本质。

汰略法对研究复杂事物的应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比如有这样一则趣味逻辑题:

某市一家珠宝店被盗走一块贵重宝石。经侦查得知,作案者是甲、乙、丙、丁四人中的一个。在讯问中,他们各自说了以下的话:

甲:不是我作的案。

乙:是丁干的。

丙:乙是罪犯。

丁:不是我作的案。

假定四人中有一个人说了真话,那么谁是盗窃犯?

我们来分析只有一人说真话的情况:

如果乙说的是真话,那么甲也就说了真话,这显然不符合已知条件,所以宝石不可能是丁盗的,这就排除了丁。

如果丙说的是真话,那么甲也就说了真话,这同样不符合已知条件,所以宝石也不是乙盗的,进而排除了乙。

这样现在只剩下了甲和丙有作案的可能。根据矛盾律,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乙和丁二人的话正是一对相矛盾的判断。前面我们已经判定乙说的是假话,那么丁说的就是真话。根据已知条件,只有一人说真话,那么甲说的是假话,甲正是盗窃宝石的罪犯。

这种逐渐排除的过程,就是汰略思维法的运用。汰略法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复杂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侦查人员通过假设,把零星,细小的材料连贯起来,汰略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步步深入,最终抓住罪犯。

请看这样一起凶杀案的侦破过程。该案从发案到破案历时五个月整,无论是案件的复杂曲折程度,还是罪犯残忍狡猾的作案手段,都是相当典型的。

1973年6月12日下午三时许,有三个少年在南京市节制闸附近的护城河内游泳。他们发现水面漂浮着一团棉絮,就把它当作水球玩起来。后来棉絮球破散,露出一个塑料袋,袋内装的是一颗已经敲碎变了形的女人头。当日晚上九时半,有一个小学生在南京迈皋桥的双塘内捉青蛙时,摸到人的一只脚。6月13日,白下区一位清洁工人报告说,他在前天晚上清理小火瓦巷厕所时,发现一块带肉的骨头堵住了粪车的出口,后来他把这骨头拿出来甩到中山门外的垃圾堆上了。侦查人员费尽周折,到废品公司仓库检查了六十二个装骨头的麻包,终于找到了那块带肉的骨头。这是女人的左膝盖骨。侦查人员又经过八天,共找出肉骨四十九块,约占全身的三分之二,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

女尸被碎化、抛散,本案系凶杀案无疑。经过对十一处抛尸现场仔细勘查,共查获了包尸块的三块棉絮、十多根打着蝴蝶结呈鸡爪形的宝蓝线、捆扎尸块的一根固定绳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十项。但这些物证均没有明显特征,说明犯罪分子作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侦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要突破本案,关键在于查明死者是谁。

根据已经发现的尸块,确认死者是女性。那么死者是多大年龄的女性呢?公安机关请南京医学院的专家对部分尸骨进行爱克斯光拍照检查。拍片结果,发现死者的股骨和肱骨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骨后与骨体尚未吻合。根据文献记载:“股骨和肱骨的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在二十岁以上;锁骨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二十五岁以上。”由此推断,死者年龄为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间,排除了其他年龄层次的女性。

根据死者手背较厚,皮肤细白,没有老茧等特征,排除了从事体力劳动的女青年;从尸体腐烂程度判断,其被害时间在七天以内,因而排除了在其他时间失踪的女青年。

经查,在这个阶段南京市有一百五十四名女青年一时下落不明。

案发后的第二天,群众就提供了家住健康路的女青年孙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的情况。孙某长相与死者相似,皮肤细白,手背较厚,同步刻划的死者脸谱基本一致,尤其孙的右臂上有一块“黑记”(母斑),正好与尸块右臂部位发现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经调查,孙的父亲曾因偷窃、赌博和扬言杀人被拘留两次,劳动教养四年。解除劳教后无正当职业,经常乱搞男女关系,父女二人同住一间小房内,在室内床铺周围有新鲜的石灰涂抹痕迹,孙父作案疑点很大。但经刑事技术检验,孙某与死者牙齿、眼睛特征有明显差异,从孙的鞋子来看,她的脚比死者脚大得多。又对尸块右臂可疑斑痕作切片检查,证实是因尸块在阳光作用下腐败形成,而并非“母斑”。遂作出否定孙某是死者的书面结论,从而排除了孙某。

某厂一名女工主动提供了以下情况:有一个外形与死者相似的女青年,经常到她的侄儿沈某家里来,案发后,这个女青年没有再来过。沈某插队在农村,却长期居住在城里,且单独住一个小房间,附近还有一个防空洞。根据反映,本案案发前夕,沈与其祖母在房内窃窃私语:“我就怕节制闸那边被人发现,一弄出来问题就大了。”据此专案组立即走访沈的邻居,检查其住处和周围防空洞,调查女青年的下落,迅速查明了沈盗窃工地木材,藏匿在节制闸的问题,并查明了女青年下落,进而又将其排除。

7月3日,群众提供龙苍巷的李某与一姓胡的妇女姘居,后来关系恶化分开。胡的女儿与死者相似,案发前下落不明。李某曾用石灰伴土在室内做地坪。居委会在检查卫生时,在李某床头地面上发现有大滩血迹,在沙发底下有个洞,洞内有带血的棉絮和毛发。经查,地下的血迹和沙发底下洞内的污物是胡某生孩子留下的,且血型与死者也不同。并在苏北淮安县农村找到了胡的女儿,排除了胡女是死者的可能。

当时南京市一百五十四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经过逐一查找核对,到10月15日止,只剩孙某、周某和陈某三人失踪后杳无音信。

孙某的下落虽然不明,但前面我们提及的刑事技术鉴定已经排除了孙是死者的可能;周某的外形特征与死者明显不符,也可予以否定;那么只剩下了陈某。

她叫陈玉兰,是南京高频钢管厂的女徒工,21岁,外形与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十时左右从家里外出失踪,查无下落。案发后的第三天,该厂向公安机关反映过,后来陈的亲友和邻居也两次反映陈玉兰失踪的情况,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根据鼓楼区清洁工人反映鼓楼厕所发现尸块的时间,是6月6日或6月7日上午,而陈玉兰是6月7日上午才失踪的,认为时间上有矛盾而否定了死者是陈玉兰。其实在鼓楼厕所内发现尸块的时间“6月6日或6月7日上午”是清洁工根据回忆提供的,并不完全可靠。

第二次,是在对陈玉兰的调查中,发现其出走时的发型是两条辫子,而死者是短发。经走访理发师,认为这种短发是理发店理好的,时间已有一个月以上。对理发师的分析没有进行考证,因而再次予以否定。

第三次,是把陈玉兰的照片与死者头面像进行比对,发现眼皮、眉梢的走向、左眼内眦角、耳朵的形状有差异,又一次予以否定。

这三次的轻易否定,当然有教训值得总结。同时说明了本案的疑难复杂程度。

当陈玉兰再次作为重点对象时,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侦察员提出:死者与陈玉兰照片差异处如头发、体型、尸块斑迹等都是可变部分。应该抓住其牙齿等有特征的部位进行检验。

果然,经过详尽查验,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部位的特征都与陈的照片吻合;在投影仪下观察,死者的头发是新剪的;从陈的照片上看,是龇牙,属一度超合,拍照时会露牙,不露牙就会撅嘴,这与死者的牙齿特征完全符合;找来陈的鞋子,死者的左脚正好套上。运用步法追踪原理,研究脚的着力点和鞋子受压磨损情况,与死者步姿特征相同;11月8日在陈玉兰档案里的一张1971年其本人填写的职工登记表上提取到一枚陈的左手汗液掌纹,经比对,与死者左手掌纹完全一致,至此,确认死者就是陈玉兰。

很快,死者陈玉兰的原恋爱对象周文燕出现在侦查人员的视屏之上。

周文燕是南京秦淮区房管所木工,是陈玉兰的第四个恋爱对象。二人恋爱,遭到陈家的反对。周文燕曾多次将陈玉兰留宿家中。当年3月因将陈藏在家中,陈的家长到周家吵闹冲砸,周才被迫将陈交出。5月,陈与别人谈恋爱。周心怀不满,对陈仍纠缠不休,并扬言:“我就不服这口气”,“要敲死她”。据周的单位反映,6月7日上午陈失踪后,周在工作岗位上得知消息不告而别。第二天没有上班。6月9日支农劳动,周显得十分疲劳,休息时一躺下就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袜子脱下放在他的嘴上,他都未醒。案发后周的言行也十分反常。由此分析,周文燕具备了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案发后的反常等必要条件。

侦查人员对周的两个住处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进行了五天五夜的彻底搜查,终于在三条巷九号小房间水泥地上发现两滩血迹,血型与死者相同;在秤砣巷六号发现大量血迹和物证。

大量的证据,迫使周犯再也无法狡辩。12月28日,他终于供认了杀人分尸的罪行。

6月7日上午,他将陈玉兰带到三条巷九号,将陈摔倒在地,扼其颈部致陈窒息死亡。随即返回秤砣巷家中,与其母、兄共商如何处理尸体。当晚将陈的尸体肢解后装入麻袋,运回秤砣巷六号进行分尸。其母为造成假相,将陈的辫子剪下,剪碎扔掉。8日上午,周犯在家继续分尸剔骨,其母在外劈柴掩护。8日晚到深夜,他与其兄骑车沿途找水塘、厕所抛尸,企图灭迹。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回顾侦破本案的全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汰略思维法在处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中的作用。不管案件如何复杂曲折,都能够通过汰略法的分析、推敲、否定、肯定,最终揭露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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