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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他是被当场扭获的强奸犯吗——假说思维法

一个炎热的夏日,个体小商贩潘某挑糖担途经女村民丁某家门口。当他看到只有丁某一个人在家时,即将糖担挑进门,以要水喝为名来到灶间。随后潘某用手摸正在洗碗的丁某的乳房,并将女方按倒在地,一只手按住女方的手,另一只手拉女的裤子,企图强奸。由于丁某极力反抗,呼喊救命,周围群众赶到现场,将潘某当场扭获。公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材料,认为人犯潘某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构成强奸罪(未遂),对潘某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

受害人丁某的陈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证实了上述经过。

但是当检察官提审人犯潘某时,潘却极力为自己辩解,声称原来就与丁某有通奸关系,因这次来时没有带钱,女方就抢他的手表,是两人在抢表时跌倒在地的。

而丁某则坚决否认过去与潘某有通奸关系,并说根本不认识潘,也没有看见潘有手表,不存在抢手表的事。

根据双方陈述,该院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人犯与受害者交待不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象上看,潘是骑在丁某身上被当场扭获的,似是强奸无疑。但对潘某的辩解也不能置之不理。特别是有关手表一节,二人陈述截然相反,必有一真一假。要查明事实真相,关键在于查清手表问题。

检察官在这里根据已知的事实材料,提出了以下设想:假如人犯潘某供述是真实的,那么就一定存在“抢手表”的事实。只要能证实“抢手表”一节,潘和丁就可能是通奸关系。

这个思维过程可以用以下形式来表示:

如果H,那么E;

E;

所以,可能H。

这种模式,我们称之为归纳确证法。从形式上看,它虽然与演绎相同,是一个假言推理。但实质上它并不同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它是从肯定后件推出肯定前件的结论的,所以它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同时因为它的前提“E”是通过不完全归纳得到的,如果把“E”展开,即为“E(e1e2e3……en)”。以本案为例,“抢表”一节即可展开为“关于手表的证人证言”、“抢表现场的痕迹”、“手表的有关物证”等等。

检察官在这里就本案所提出的设想,就是一个假说。

假说,又叫假设,就是对事物的规律性或事物产生的原因作出的预测性的说明或解释。这种思维形式在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如医生诊断病情;企业改革方案的设想;对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建设工程可行性的研究等等,都需要假说这种思维方法。同样,在司法工作中,假说也是经常用到的。

1987年夏天,某市发生这样一个案件:这是个星期天的上午,天气炎热,一对青年恋人为了躲避酷暑,进入一辆装有空调的面包车,当天中午,男方的母亲找到他们时,这对青年已经成为互相紧紧偎依在一起的两具僵尸。经过仔细检查分析,并解剖尸体,两人腹内未发现毒物,而且二人没有任何创伤和脸部痛苦的表情,因而排除了他杀。

公安机关根据已知的上述现象作出了假说。这对青年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一假说的提出,就是对二青年死亡原因所作的预测。

接着,办案人员进行推演:在盛夏,酷日当头,坐在面包车里开着空调器谈情说爱十分惬意。但是,由于车不开动,一氧化碳吹不走,在后盖不严的情况下,因风向关系,一氧化碳泄入车内,并逐步积累使浓度增高。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这对恋人因身体感到不舒服,不是离开车子,而是渐渐地偎依在一起,这是很正常的。于是他们中毒越来越重,直至无法自拔而死亡。

最后,对本案提出的假说进行验证,经法医再次验尸鉴定,这对青年确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根据验证结果得出结论:二人死于空调器所产生的泄入车内的一氧化碳中毒。这样,既解决了一个疑案,又发现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空调器也会产生一氧化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无独有偶,1992年6月17日,广东韶关市市区发生一宗离奇命案。在一辆私人所有的桑塔纳小轿车内发现4具青年男女的尸体。经检查,既无血迹,又无伤痕。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来是两男两女在车内集体淫乱后入睡,因车内空调器泄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

假说与无根据的主观猜测和怀疑完全不是一回事。假说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详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并按照假说的合理步骤去探索,经反复实践,才能起到推进认识发展的作用。这样的假说才会成为正确认识的诱发剂和牵引机。

在北京市郊曾发生这样一起凶杀案。死者是25岁左右的女青年,曾被强奸,头部受伤39处。从伤痕的形状分析,凶器可能是一把直径为2.5厘米的圆形铁锤。死者右手小指骨折,系抵抗所致,但尸体附近没有发现大量血迹和搏斗痕迹,死亡不到24小时。从死者衣袋里电报底稿查明,死者为黑龙江兴凯湖农场职工李某,是从牡丹江乘火车途经北京准备回上海结婚的。在离现场5公里的河里找到了死者的遗物,证明凶手曾到此销赃企图灭迹。

谁是凶手?

根据掌握的上述材料,公安机关对凶手的状况提出了以下假说:

从作案过程分析,被害者头部有39处伤痕,凶器又可能是一把直径为2.5厘米的圆形铁锤。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用铁锤打击39次才能使受害者致死?由此推测:凶犯在行凶时受到空间环境的限制,铁锤难以高举。

从案情现场分析,受害者在被害前曾同凶犯搏斗过,但尸体现场并非就是作案现场,因为无搏斗的痕迹,而且也没有大量血迹。另外,在距尸体5公里处才发现死者遗物,因此断定凶手必定有一个能运送死者和遗物的工具。由此推测:凶犯作案时,可能有汽车。

从现场足迹分析,经调查去过现场的人员,排除了几十个无关的足迹,只在死者身边留下几个只穿袜子的奇怪脚印,由此推测:凶犯可能是一个高约1.7米的中年男子。

归纳以上三点,凶犯很可能是一个身高1.7的中年男性司机,作案第一现场可能是小卧车或卡车驾驶室。本案侦破后的事实证明:这个假说是符合实际的。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假说的提出,丝毫不能脱离案件实际,否则就会成为毫无根据的主观癔断。比如在寻找一般刑事犯罪作案人而提出假说,就要从具体案件实际出发考虑以下几方面:

(1)依据现场的犯罪痕迹特征提出假说。

现场犯罪痕迹是作案人的犯罪活动留下的结果。而作案人的行为则是这些结果的原因。由于犯罪痕迹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特定的因果联系,所以作为原因的犯罪活动的特征,必然会在结果上留下相应特征。如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现场只发现一只独特的塑料凉鞋印,别无其他有价值的物证。这只独特的凉鞋印长26厘米,前掌呈云形状,后跟有三排共10个空格。经查,这种鞋子是东北鞍山市塑料厂出品的,并仅在辽宁省内销售。于是侦查人员提出了一个假说:罪犯很可能是与辽宁地区有关系的人。后来发现某厂一干部的女婿唐某有重大嫌疑。他从辽宁海城来本地寻找临时工作。经辨认,唐某脚上所穿凉鞋与现场鞋印很相似,于是进一步提出假说:罪犯极大可能是唐某。破案后证实,以上假说是正确的。

(2)依据作案条件提出假说。

依据作案条件提出假说,所根据的就是假定的作案人有与作案条件相符合的事实。例如前面所举发生在北京市郊区的那件凶杀案,之所以提出某汽车司机是嫌疑人,就是因为本案第一现场在汽车上,作案条件必须有汽车。依据作案条件提出假说,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很多案件都是靠这种方法划定侦查范围,最后找到作案人的。

(3)依据案件性质提出假说。

案件的性质往往能指明作案人的范围。例如内盗案件能指明作案人在单位内部;报复杀人能指明凶手是与被害人有仇的人等等。正由于案件性质在破案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首先确定案件性质便成了破案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某地一未婚女青年被杀害。经查,该女正在谈恋爱,近期精神恍惚,经常外出,似有思想包袱。在被害当晚,死者匆忙换衣服,梳洗后外出。行前还对同寝室某人说:明早我若未回来,请代为请假。这说明罪犯可能有预谋,事前与死者有约会,死者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被罪犯骗入杀人现场的。侦查人员结合其他材料综合分析,认为属奸情杀人。于是很快提出假说:区团委干部任某,曾与死者同在区财税局工作过。在此期间与死者恋爱并发生过性关系。任某调回区团委后,又与某公司一女青年恋爱,但同时仍与死者保持秘密恋爱关系。任某可能是凶犯。随着侦查活动深入,几个犯罪嫌疑人逐一被排除,而任某疑点越来越大,最后证实,任某确是本案杀人凶手。

(4)依据类比推理提出假说。

假说也可以通过类比推理的方法提出。当我们发现两个同类性质的案件在某些方面有相同之处时,又假定已知其中的一个案件是某犯所为,于是便推测另一个案件也是该犯所为。这就是依据类比推理的方法提出的假说。这种假说比较具体,一般能把嫌疑对象落实到唯一的某对象头上,或是同一个团伙的对象头上,使侦查范围压缩到最小限度。

恩格斯说:“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同样,假说这种思维形式,在社会科学领域也正在被广泛运用。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假说必须以已有的事实材料和料学知识为根据。正是这一特征,使假说和一切无知妄说区别开来;假说具有猜测的性质,它的真实性只有在检验之后才能确定,正是这一特征,使假说和那些已被实践检验过的科学原理或定律区别开来;假说具有可以检验的性质,正是这一特征,使假说和一切不可检验的神话式的空谈区别开来。

假说是人们的认识接近客观真实的方式。人们向客观真理的逼近,就是在假说的产生、充实、修正、淘汰和更新的形式中逐步实现的。

现在我们回到本章开始所述公安机关报捕的潘某强奸(未遂)一案中来,检察官在对此案所提出的假说的检验过程中,约请公安机关再次深入现场认真进行补充侦查。结果在丁某家灶间的草堆里找到一节脱落的表带,该村的一个小孩又送来在丁家门口捡到的两节表带。经比对,这些表带均系潘某手表上的。当时一个在丁某家门口卖西瓜的人也证实,小商贩潘某进入丁某家之前戴着手表。

这些材料的获得,不仅支持和验证了假说,而且使证实“抢手表”一节实际存在的证据形成了锁链。

至此,检察官又以丁某所在村为中心,扩大了补充侦查范围。从查获的大量证据看,潘某与丁某二人并非素不相识,而是早有往来。检察机关最后确认:潘某不构成强奸罪,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公安机关及当事人丁某也未再提出异议。

在已有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占有新的事实材料,这是建立假说的基本条件。总的看,假说的建立,既是一个归纳过程,又是一个演绎过程,这就规定了假说特有的逻辑步骤:

第一步,假说的提出。即根据已知事实或原理,提出疑难和问题,并对疑问提出各种预测性的观点、见解。

第二步,假说的论证。即凭借已知事实对假说进行分析推演,提出其成立与否及可靠性的理由。

第三步,假说的检验。假说不能停留在逻辑论证阶段,更不能依据人们的主观愿望而使之成为定论。只能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靠事实、实践和科学实验来检验。

任何假说,大体上都要经过提出假说、论证假说和检验假说三个步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三步反映了人们认识客观真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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