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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方法37:提请仲裁,时间不要过了法律期限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者某一问题发生争议,彼此都各持己见、争执不决的时候,双方提请第三方对所争议的事件或问题作出判断,是在当事人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决。

当然,就追偿债务这种情况而言,债权人运用这一方法还必须了解以下同点内容:

(1)仲裁在债款追偿中的实用

据相关部门统计表明,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例中,因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债务纠纷所占比例很大。而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我们这里所讲的主要是指催款人通过申请仲裁的方法去解决由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事实上也就是说,催款所涉及的仲裁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所谓经济合同仲裁指的是当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理解或执行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方面出面调解也达不成协议的时候,由国家仲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我国的经济纠纷仲裁机关是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当然,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合同也有其局限性。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都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得到解决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对合同本身或者与合同有关的某一事件或问题同债权人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此时,催款人即可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关出面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是,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仅只是故意想侥幸赖债或者有意拖延还债的时间,那么催款人就不宜申请仲裁,因为债务人对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对所欠债务也完全承认,就是说双方对债务该不该履行不存异议,不存在分歧,只不过就是债务人单方面想耍无赖,这种情况仲裁机关是无法给以仲裁的。

(2)仲裁的性质

从仲裁的操作来看,可以说仲裁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当催款人申请仲裁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之后,催款人和债务人事实上都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了第三人,即仲裁机关,一切结果都只有等候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公正的裁决。且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使用仲裁手段帮助追款应当慎重。提请仲裁虽然是催款人和债务人解决合同分歧的一种办法,并不是惟一的办法,当催款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合同发生分歧之后应尽量想法协商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往后的业务开展。当然,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办法达到协议时,催款人可提出申请仲裁。

①仲裁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前面说过,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实际上已表明,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具有司法性质。这是与行政调解最大的区别所在。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是相当大的。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当中,行政机关的调解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否就彼此争论不休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完全在于双方是否自愿,进行调解的行政机关没有决定权,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双方硬下命令,命令双方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调解。另外,如果行政机关的调解暂时达成一致协议,而调解书的执行依然要看双方是否愿意,即调解书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仲裁则不同了,仲裁完全是第三方即仲裁机关的行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有权决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仲裁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执行仲裁。

②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的区别

经济审判也就是当事人以诉诸法律,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这与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仲裁机关的仲裁法庭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完全不同,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同,虽然仲裁决定书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论是催款人还是债务人)如果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就因此而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独立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而不受原仲裁机关裁决结果的限制和影响。另外,仲裁机关做出裁决后,由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而发生效力,这时如果不服的一方,不执行仲裁,仲裁机关没有权力强制其执行,而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其执行。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之日起的15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把经济仲裁看做是债权人自身追讨与法律诉讼两种手段之间的过渡或缓冲区。相比较而言,这一缓冲区体现了其作为缓冲的特点,它是一种比较柔和的手段,不像经济审判那样的对立、激烈,可以避免催款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伤和气、伤感情,从而对双方今后的业务往来,相互协作影响不大。所以说,仲裁也是催款人实现催款目的的一个较好的途径。

(3)提请仲裁的注意事项

毫无疑问,经济合同纠纷是由经济仲裁机关作为第三者进行公正裁决的。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国内由经济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及因此而提出的仲裁,只能由上述仲裁机关受理。

依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即债权人或催款人)确定需要以仲裁的方式追催款款,那么,首先必须提交仲裁申请书,以便仲裁机关立案调查。

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的时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超过一年的期限,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名称、地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仲裁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于7天之内立案。不符合要求而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7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

另外,在具体的案件受理上,我国法律还有如下规定:提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被起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以及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应当向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提出申请仲裁;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一般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县(市)、市辖区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仲裁;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或是合同双方争议在1000万元以上需要仲裁的,应向国家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两点需要引起催款人留意,如果催款人和债务人同时向两个不同地方但都有权受理仲裁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那么仲裁将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仲裁机关受理;如果催款人和债务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机关将不受理仲裁。

综上所述,利用提请仲裁催款方法无疑是帮助债权人追回债款的一条有力的途径。如果催款人决定提请仲裁以追回债款,了解以上有关仲裁的知识是必须的。但同时,催款人还应当认识到裁决庭的裁决是不以催款人的意志为标准的,因此,在提请仲裁之前很有必要权衡一下自己胜诉的可能性。现实催款当中,往往有些催款人因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胜诉把握,从而盲目拒绝债务人主动提出的一些于债权人利益并无害处的建议或协议,结果在仲裁庭上催款人反而败诉,这种情况生活中并不鲜见。这种结果对债权人非常不利,是应当极力避免的。

方法38:经济抗衡:可用但不能滥用

经济抗衡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譬如说关税壁垒、经济制裁等,都属于经济抗衡的一种表现。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经济抗衡仅指对债权人追偿债务有帮助的经济抗衡。催款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在催款过程中根据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现实经济往来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也负有义务,债务关系中也同样遵循这一法则。债务合同多数都是双务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当中,债权人转让技术给债务人,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提供转让费的义务,同时他也就享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获取转让费的权利,同时他也就负有提供转让技术的义务。债务和义务,双方是对等的。再比如在期货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在上述两种情况当中,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另一方就可推迟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双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如果被转让也即受让技术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转让费,那么转让技术的一方就可推迟出让技术的时间,这样,受让一方实际上就没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也不能获得使用技术的利益。直到受让的一方如数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技术的一方,转让的一方才将技术出让,这就叫做抗衡。在现实催款活动中,运用这种方法催款成功的还不少。

这一催款的手段实质上是强迫债务人自觉履行其债务。这种自觉的形成有点类似于大街上的投币电话。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投币电话,因此,人们从来就不会打投币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催款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账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

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借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讲好债务人(租赁人)必须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债务人(出租人),结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某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三天,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即带着租金找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半天。

再如,某一著名饮料厂曾与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规定公司天天派人催饮料厂送货,却不见他们支付货款,对此,饮料厂始终不给公司送去一瓶饮料。后来了解,该公司是一个有名的赖债公司,很多饮料厂都曾上当,只有这家幸免。可以设想,如果该饮料厂也同其他的饮料厂一样,被该公司一番假话所迷惑,稀里糊涂地先将饮料送过去,几万元货款将不知被拖到什么时候。

当然,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这种方式帮助催款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行得通的。除了债权人或催款人在运用时要掌握好分寸外,更重要的一条是把握适用范围,即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一般说来,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催款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说得明白点,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等租赁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商品互易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就承担某种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有相应的某种权利。

比如某钢铁公司曾以其自销钢材产品的一部分与某电冰箱厂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电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相应数量的钢材。电冰箱厂在交付电冰箱之后即享有获得钢材的权利,钢铁公司在得到电冰箱之后也就负有向电冰箱厂提供钢材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与之对抗。

这种合法就体现在其对抗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的对抗。如果催款人或债权人在运用经济抗衡手段时脱离这一合法性的要求,即不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采用抗衡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某一债务中欠债不还,而债权人却在双方的另一债务中进行以牙还牙的对抗,债权人就跟债务人一样,其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债权人也将因此而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再以电冰箱厂和钢铁公司为例,如果他们彼此之间不是签订的互易合同,而分别是两项买卖合同,即钢铁公司用钱向电冰箱厂买冰箱,而电冰箱厂同样也用钱向钢铁公司买钢材。如果钢铁公司先行支付了购买电冰箱的货款而电冰箱厂却迟迟不供应冰箱,这时如果钢铁公司将电冰箱厂买钢材的货款收回后也拒绝供应钢材,还明确告之电冰箱厂只有立即供应冰箱,才可能尽快地获得钢铁公司的钢材,这种对抗就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钢铁公司也就与电冰箱厂一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倘若此时,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追讨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钢铁公司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样一来,其结果钢铁公司有可能得不偿失。

从以上的事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有个很清晰的认识,即如果超范围适用经济抗衡是滥用经济抗衡的一种表现,其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遭受法律制裁。事实是法律上认为滥用经济抗衡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故意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必须对此给以制裁。

所以,利用“经济抗衡”的催款方法一定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否则,将自食其果。

方法39:“门”外催款门里笑

传统的观念认为,催款的场合是在债务人的“门”内,即登门催款。这种观念当然是正确的,但假如由此而认为催款的场合仅仅只是在债务人的“门”内,那么未免有些片面。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在大多数催款实例当中;催款人或债权人的确都是登债务人的“门”催款。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践当中,催款的场合都不仅仅只是债务人所在地一个地方,门外催款是告诉我们,要多开辟“战场”,多找出门道。

债权人或催款人既可以走出去登门催款,也可以请进来有礼有节地催债,而一个具有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公关能力的催款人员,还可以在各种场合从容不迫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催款任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凡是有意拖欠债务或者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大概不会坐在家里恭候催款人上门同他进行交涉、纠缠、找他麻烦的,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闻催款之风而逃的债务人多的是,碰上这种人,催款人“守株待兔”虽也是一策,可是从时间上、效率上讲,并不是上策。

所以,我们说,债务人的“大本营”虽然是一个催款的场所,但绝不是惟一的场所。催款人如果善于捕捉时机,找准机会,在其他场合向债务人催催款务也许效果还会更理想一些。

为了更有力地说明这些问题,下面我们对催款的各种场合予以详细说明:

(1)登门催款

登门催款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它指的是债权人或者催款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催讨。

可以说,人们一遇到债务人拖欠或故意赖账,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到债务人的家里或公司等场合上门追讨。这几乎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势。人们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心理因素导致古往今来大多数的催款行为都发生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就是说,大多数的催款行动都是在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债权人或催款人在选择催款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但要顺利完成催款任务决不能仅仅这样。人们为什么要将债务人所在地,将债务人的大本营作为催款的理想的场合呢?这是因为:

①公众舆论的支持

一般而言,在公众心理上对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总是存在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谴责。另外,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欠债的人们往往把被人追上门来催款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现在的债务人欠债虽然大多数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企业、为了集体,但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的心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催款人(或债权人)根据社会舆论和债务人的这种心理,主动找上门去,既可以赢得舆论的支持,也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另外,更加重了债务人心理上的不光彩的感觉,因为催款人一上门,公众就会知道债务人欠债不还,一旦公众知道了债务人有钱不还,故意拖欠,便会对债务人的行为更加不满,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不相信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对债务人来讲,不仅是损失了面子,还会影响到他今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因此,债务人欠债不还虽然是为了占点便宜,而一旦催款人找上门,债务人发现自己占不到什么便宜,便会主动尽快清偿债务。

②可以借此了解债务人欠账的原因

债权人直接上债务人公司催讨账款,可以顺势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这些表象的确切把握,债权人就可以断定债务人拖欠账款是什么原因,是“恶意拖欠”还是“善意拖欠”。这对催款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人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催款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催款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不相同了。他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③可以寻找社会力量的支持

上门催款的另外一个最大的优越之处在于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所在地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这些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经济机关、新闻媒介以及可以利用的能对债务人造成压力的其他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债权人或催款人要亲临债务人的大本营催款,更便于开展催款活动,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例如:

某市总工会曾专门组织一支女子催款队帮助企业登门催款。除了催款所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之外,每人出发时还特地带一两斤毛线在身。凡是遇到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这些女同志便整天坐在厂长或经理的办公室,一边打着毛线衣,一边陪着那欠债不还的经理(厂长)办公。遇到其他的客户找厂长(经理)谈生意、拉业务的人次不回避。过不了几天,这些欠债油子便乖乖地答应履行债务。这就是利用我们上面所说的登门催款会在无形之中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攻势。债务人毕竟还要继续做生意,同他往来的客户一进他的办公室便看见一位催债的女同志,对他的信誉,对他的能力,对他的效益等等会立即产生莫大的怀疑,从而影响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2)请进自家门

这里我们遇到一个认识的问题:债务人会那么容易地进催款者的家门?那岂不是自己给自己戴上手铐脚镣吗?的确如此,债务人与债权人虽然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有值得同情的原因。他们一般不会害怕同债权人见面,不会躲避债权人,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因为对于那些暂时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亲自上门催款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催款结果债权人在其他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实现把债务人请进家门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是“请”的方式以及时间,这是一个技巧性问题。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最好,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当然,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来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兴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也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至于是否真的要同债务人再继续合作,主动权仍旧操纵在债权人手上。他也可能的确愿意同债务人再次合作,也许债权人所许诺的另一笔生意仅仅只是一个诱饵,不论是否继续合作,债权人都已经达到了催款的目的。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一个合作伙伴。

运用这一场合进行账款追讨时惟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债权人务必要避免使用赤裸裸的言辞催款。如果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所在地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榷,势必会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债务人拒绝同债权人见面商谈。在债务人看来,虽然他欠了债未还,但是债权人无权命令他该干什么。如果债权人友好地邀请债务人前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之类的,恐怕债务人就容易接受邀请。

(3)不期而遇的场合

在现今逃债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寻找债务人经常是一件让债权人伤脑筋的事情。但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催款人多次登门催款均因债务人外出而空手归去,正当催款人为此苦恼不堪,一筹莫展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意外地在某种场合比如在火车上又碰上了债务人。对债务人来讲这种场合当然是极不愿意碰上的,可对催款人来讲,无疑是天赐良机。催款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向债务人实施催款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

既然是不期而遇,自然所遇时的场合也是不确定的。在这些场合下,催款人切忌感情冲动而引出一些过激言辞和过火行为,首先是要沉着、稳重、保持冷静,对债务人应当像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似的,热情、礼貌。待债务人在你的感染之下也摆脱了窘境之后,再有礼有节、柔中有刚地向债务人讲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要求。因为机会难得,所以,催款人一定要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知难而上的精神。可以设想,在这种场合下,债务人必是想千方百计摆脱催款人的纠缠,他也许会对催款人低声哀求,或者是动之以情,或者是欺哄瞒骗。催款人此时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债务人的当,催款人此时只需记住一点: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就一直同他纠缠下去,直到他答应履行债务为止。当然,这里所说的答应,决不是口头上的一句话,就是说催款人绝不能只满足于债务人口头上的承诺,谨防债务人以空口无凭为由继续拖欠、赖债。

当然,不期而遇也可能包含另一种情况,即债权人在跟踪、确定后有意相遇。一般说来,债务人单纯为躲债而出去观光旅游的不多,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他们出去大都是既躲债又开展业务,假如催款人跟踪而至,且缠住不放,势必对他的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这种“不期而遇”的催款方式往往都会产生奇效。

(4)各种聚会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有其纵横交错的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债务人当然也毫不例外,要应酬如此众多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的社交、聚会场合,那么催款人就可以利用这样的聚会、社交场合向债务人实施催债、催款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催款人在这种场合向他实施催款行为常常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基于聚会的性质,催款人在这样的场合实施催款行为,更要做到有礼有节,催款人言行举止是否符合礼仪要求,对参加聚会的人们影响极大,倘若催款人举止粗鲁、出言不逊,恐怕就会遭到人们的拒绝和谴责,从而催款人不但无法实施催款行为,人们会转而对债务人抱有某种同情态度。再有,各种聚会场合对催款人的公关能力也是一个检验。在各种聚会场合下向债务人实施催款行为,要求催款人有较强的社交技巧和应变能力。

(5)喜庆场合

俗话说,“人逢喜事精神爽”。债权人在追催款务时完全可以利用债务人在喜庆场合的心理轻松追回欠款。事实上,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不仅是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还包括债务人其他方面比如宣传等重大活动。当债务合同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催款务的行为。特别是当债务人遇有什么大喜事时,债权人或催款人出现在这种喜庆场合抓住时机实施催款行为往往也会产生特殊效果。比如当债务人举行隆重的庆典如厂庆、产品获奖、工厂晋级等活动时,债权人或催款人前去贺喜,在贺喜的过程当中把握住适当的时机巧妙地向债务人提醒或催催款务。债务人心情高兴之时常常都会有“慷慨之举”的。特别是提醒催款的人不能怀有敌意,抱着捣乱的态度出席债务人的喜庆活动。虽然目前一些私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常有趁对方喜庆之时大吵大闹以损毁债务人的信誉、面子,有些也能起到催款的作用,但也容易引起债务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使彼此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僵化,债务合同更加难以履行。

(6)不幸场合

这种情况下,追讨账款是相当困难的,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情况下,催款人或债权人前去催催款务,似乎有些不近情理,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幸不是指债务人家庭的不幸,主要是指法人或债务人也即是指企业或经济实体遭受不幸时,债权人或者催款人应当怎样实施催款行为。

一般说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凡是债务人遭受不幸,债权人很自然地就会想到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受损失及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等。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场合下,债权人或催款人应当正确分析造成不幸的原因以及不幸所带来的后果,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方法实现催款目的,假如造成债务人不幸是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债权人最好的催款办法是尽力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而如果债务人实在是不可能再有起死回生的能力和机会,那么债权人则需要且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债权人是趁火打劫或者是落井下石,债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有权要求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债务人赔偿损失。

当然,实际上免不了会有一些债权人趁火打劫。这种事情在一些个体经营者当中还比较普遍。债权人或催款人对债务人无故拖欠甚至赖债感到气愤,完全可以理解,用这种以赖治赖的办法去对付债务人在实际当中也往往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办法毕竟与我们国家提倡的社会风气相矛盾,另外,这种情况也会引起债务人心理的极端对立的情绪发生。不仅使难讨之债更加难讨,甚至双方还可能产生过激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这种催款办法不宜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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