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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

【本章要点】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突出表现在把一些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煽动行为。因此,学习这一章时,应把握行为的犯罪性特征,注意其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所区别。重点罪名包括:

1.叛逃罪

2.间谍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取得的胜利成果,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在分则各章犯罪之首,表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章犯罪均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发生犯罪结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资敌等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而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前者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后者则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11个条文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危害国家政权、国家统一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谋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战时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政权、国家统一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所谓“勾结”,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谋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的阴谋家、野心家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订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脱离我国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一般来讲,可能实施本罪的多是在某个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可以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由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情绪作祟,或者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民族政策产生误解,而一气之下发表了一些诸如要地方单干的话,但实际上并没有分裂国家的意图;或者思想上虽有分裂倾向但没有任何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行为,对于这些情况都不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而应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对具有领导职位的人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可实施本罪;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才能实施该罪。(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种行为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这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再以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处理。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煽动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人。

将煽动的对象限制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范围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进而发生国家分裂、国家统一被破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上述结果的发生。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其中的实施,是指直接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其中的组织、策划,除负责组织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成员,领导、指挥他人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行为外,还包括策动、胁迫、勾引、收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策动,是指利用某种事件、某种观念鼓动、煽动他人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胁迫,是指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法迫使他人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引诱他人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资等收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据此,策动、胁迫、勾引、收买他人或特定人员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不是独立犯罪,即《刑法》第104条第2款没有规定独立罪名。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都是以武装或暴力方式及较大规模形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区别在于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采取各种手段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覆灭。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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