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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2)

第三节违反部队管理规定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擅自离开正在工作的岗位。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所谓严重后果,是指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引起了重大军事利益的损失,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或战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中的指挥人员或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勤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有何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部队中的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畅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部队中具有一定指挥、调动、命令一定数量军队或下属人员之权的军职干部。普通士兵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成立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如为小集体谋取利益,报复泄愤,等等。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军事利益以及军人永不叛国的义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有关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境外叛逃。所谓叛逃,是指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利用公务出境之机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等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因此,如果军职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逃越国(边)境的,不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逃避惩罚、贪图享乐,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凡未经批准,为逃避军事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不归的,都是逃离部队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逃离部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情节轻微、情节一般的逃离部队行为,应采取说服教育、欢迎归队的政策,必要时予以军纪处分,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教唆或帮助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可成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逃避继续服兵役。动机多是贪生怕死,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等。如因迷失方向、受伤掉队,或被敌人围困而脱离部队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对俘虏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俘虏有管理、看护等权限的军官和值勤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俘虏而私自予以释放。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碍于私情、贪财、贪图女色等。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节侵犯军事秘密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限于军职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3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秘密偷取。本罪的主体为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包括一切使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所泄露的必须是军事秘密;军人泄露国家其他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398条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本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一般公民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也成立《刑法》第398条的犯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故意将国家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则属于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成立《刑法》第431条的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平时犯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不同,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依照《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五节侵害部队装备、物资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也可能是明知故犯。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而言的。

(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

1.应当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虽然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但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构成本罪;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事故,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也不成立本罪。

2.应当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以本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分别认定为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爆炸罪。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本罪论;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运输肇事罪论处。

(四)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毁坏重要军事装备等情况。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自作主张,随意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一般是指军人中武器装备的保管者、使用者、看护者。军中文职人员一般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言的,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则是故意的。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以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非军职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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