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116

第11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一般都会持有毒品,两者容易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后者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但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会持有毒品,持有行为被这四种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立犯罪。(2)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本罪是数额犯;而后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四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数量多少,足以成立犯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定性

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而持有的,如何定性?该种情形应按错误理论中关于对象不能犯的原则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是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行为人包庇的对象,只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包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本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毒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所获得的钱或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管制。犯罪对象限于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可参考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件表一、表二所列物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1988年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等管制制毒物品的法律、法规等,以及1989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的成品,即毒品本身,如海洛因、吗啡、大麻等。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上述规定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该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在境内非法买卖,包括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进行制毒物品买卖,也包括虽有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范围、超量经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定罪量刑标准与前罪同。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制度。根据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指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即侵犯了国家毒品原植物管制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符合法定情形。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包括未获批准而种植与超计划种植。种植,是指为了获得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的播种、培植、施肥、灌溉等农作活动。法定情形,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认定为“数量较大”。(2)经公安机关处理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本罪是情节犯,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注意区别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行为是对毒品原植物进行农业耕作;而后者的行为是对各种毒品原材料进行加工。

如提炼、配制等。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对其进行加工成毒品而贩卖的,是吸收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大麻30000株以上,应认定为“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又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制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之一。本罪是数额犯,只有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如住宅、饭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行为,即可成立本罪,但实践中,无疑应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说过:“看几岁的孩子便可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鲁迅先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的孩子,再过20多年已是壮年,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决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几十年的命运和兴衰。为此,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及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音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青少年朋友因为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特别是学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以期提高青少年朋友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少年学法、守法和用法。
热门推荐
  • 天空落下蒙蒙细雨

    天空落下蒙蒙细雨

    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我该怎么选择。有时候这何尝不是一种令人烦恼的问题。但是如果用心去感受,我想那一定会是一种历练。该放手就放手休要藕断丝连。天空下起蒙蒙细雨为我伴歌,抉择出爱的归宿。
  • 为爱成狂逆天行

    为爱成狂逆天行

    天心岂随人心愿?拔剑一击天苍变!无尽虚空中,怒龙卷咆哮了成千上万年,怎么会是人力所为?一颗血色的月亮,名叫血月天宫,竟然是被一位绝世强者的一滴鲜血染红。天苍山内,天苍深眼中,藏有天苍之心。玉寒乃天地之精,一日功成,化身成玉龙,欲盗取天苍之心,结果……天苍捉弄少年人,生命沦为壮丽而苍凉的沉重高远飘零;邪恶的力量正在逼近,欲要终结神魔的灵魂,谁有来守望芸芸众生?生命尽颜色,年轻正飞扬!少年人用满腔的热血不屈的灵魂燃烧着熊熊的青春烈火,守望生命的自身。谁来阻挡他通往强者的山巅?
  • 徐大神,你好

    徐大神,你好

    顾微,等你那么久,你是时候该给我一个答复了!
  • 一元圣主

    一元圣主

    楚默拿着一封手执投靠一个名不转经传的小宗门,原以为凭借父亲的关系能够成为一名强大的修士去复仇!哪想到第一天就因犯了门规而被分到了杂役处!哎,生活很苦逼,但他却凭借着体内的一个大机缘,走上了一条康庄修炼路!求那啥,那啥,那啥啥……群号QQ:586760263新书《周天修行记》上传,大家多多关注,多多支持哈!
  • 最强特工:谍影1

    最强特工:谍影1

    特工廖飞和几名兄弟在执行一次危险任务之时,被人设计,导致重伤失忆。失去了身份、金钱的他,就连找工作也被一只看不到的幕后黑手连连阻挠,最后只能沦为华仪集团的一名清洁工。阴差阳错之间,他和集团老总的一对宝贝女儿有了关联,扯入到某项重大的科技项目中,各国间谍纷纷登场,谍战奇谋层出不穷,美女间谍香艳无双,廖飞要尽力保护这个项目不被外国间谍所得,恢复记忆并找寻出当初的幕后黑手。
  • 憨山老人梦游集

    憨山老人梦游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不一样的江湖之无敌小相公

    不一样的江湖之无敌小相公

    叶凡一个普通的上班族,从小就抱有一个江湖梦,在一次意外穿越,让他置身于乱世之中,在这陌生且有草芥人命年代,没钱没势没背景他又如何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江湖
  • 暮然回首:谨你一世心宣

    暮然回首:谨你一世心宣

    他身上处处流着贵族的气息,腹黑的气质,却唯独对她,无计可施,一宠成瘾……她只对他一人恋瘾成性你宣我一生,我谨你一世
  • 面对危机我不怕(社会篇)

    面对危机我不怕(社会篇)

    本书主要讲述社会生活中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各种突发事故的应对措施,内容涵盖校园外的活动安全,如何防抢防盗,如何应对不法分子、自然灾害,网络安全,远离毒品等方面,教导青少年远离伤害,在社会大家庭中健康成长。
  • 不语草

    不语草

    一棵生在佛门前的小草,阴差阳错得佛祖点化,福哉,祸哉,佛祖但笑不语,贪嗔痴,人间三毒,它以为总好过佛门孤寂,所以甘之如饴。半世流离后才发现,原来,它还是喜欢作佛前的那棵不语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