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预算的功能上看,政府预算表面上是一个政府收支计划,但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分工的清单,通过这个清单,我们可以判断政府介入市场的规模和范围,它规定了在市场和政府的分工中,政府在未来一个财政年度准备如何介入经济社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预算同时也是一个约束机制,它通过规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程度约束政府行为。从公众角度看,政府预算实际上起到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作用,通过政府预算,市场主体能够预期政府将会如何干预经济社会生活,在这个基础上,市场主体基于个人福利最大化的要求作出自己的最优选择。所以政府预算也为稳定市场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基础。反过来,如果预算不能起到约束政府的行为,那么预算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为如果预算不能起到约束政府行为的作用,就意味着政府预算不能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这又进一步意味着市场主体就不能作出资源有效配置的决策。从民主正义的角度看,政府预算实际上是纳税人将自己相应权利转让给政府的程度和范围,通过这个预算,纳税人就能对政府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政府是如何行使纳税人赋予的权力。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观点,即政府预算所包含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收支计划本身。
从我国政府预算完成情况看,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政府预算不仅未能对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和方式作出有效的约束,而且也无法为公众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准确信息。政府预算较低的科学性至少反映出一个方面的问题,即我国政府无论在预算编制上还是在预算执行上都缺乏法治性。即政府的法治意识较淡漠。而法治化的最典型表现就是政府无论在预算编制还是在预算执行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完全按照政府需要编制和执行预算。当然,政府预算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较低有其必然。因为在缺乏相关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编制计划和执行计划是合乎政府理性的。因为我们在分析预算的法执性时,总是假定政府是一个民主政府,政府的行为目标总是与社会公众的目标相一致,政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式与范围完全依据公众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然而事实上,政府不可能是一个神化了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也是由人所组成。既然是人组成的,那么他和所有的市场主体一样,具有最大化私利的行为动机和内在激励。这意味着,政府预算在缺乏听证和严格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无论在编制上还是在执行上,政府都会为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留下较大的“活口”。以我国的财政收入持续超预算为例。实际上,稍微有一点经济学知识的人都可能对连续财政年度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相对较为科学的预测。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除了极个别税种可能难以准确预测其变化外,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大部分税收还是能够从过去的运行轨迹和经济变化中做出科学推测的,尤其是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就更容易做到这一点。但事实上,我国税收每年都超预算增长达20%以上,误差范围远远超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范围。那么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显然不是因为预算编制的手段和技术落后,也非经济变化超出了可以预测的范围。而是预算编制者的一种策略选择,通过故意设置较低的预算为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留下较大的活动范围。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全国人大,而无需事前得到审批。虽然人大对超收收入的适用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这意味着,这笔资金无需经过任何审查程序,政府就可自行支出。
如果说收入预算可能受经济社会跳跃性变化影响而表现出较低的科学性,那么政府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偏离都只能归因于政府依法执行支出预算的意愿较低。
我们不谈法律对政府支出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就拿支出预算本身的约束性来说。从1996年到2006年,除了2005年各地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得到超规模执行外,其他年份支出预算从来都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如果这种为完全执行情况在个别年份出现倒也可以理解,因为毕竟支出受收入的约束,如果收入预算不科学,支出预算难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问题是,为何年年都是这种情况,却没有在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编制中加以注意,或者说政府预算的编制为何不关注这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原因只有一个,即为了更好地在人大获得通过。即在支出预算编制上层层加码,一方面向公众显示政府实实在在干了多少事,更重要的是通过支出可以为收入筹集提供理由。而一旦预算得到了通过,有没有按预算执行就脱离了公众的监督,完全变成政府自己的事,政府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执行预算。以我国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为例。从对地方政府预算的结构分析看,有些项目从来都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有些项目总是处于超预算执行状态。例如我国的医疗卫生支出,在考察的1998年至2005年期间总是处于不完全执行状态,支农支出也一样。相反,各地政府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支出总是处于超预算执行状态。而最好预测的行政支出在实际执行中同样被超预算执行,而且超预算的规模2002年最高达到了40%。上述事实只能说明一个情况,即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上的差异完全是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而非预算编制科学性较低所致。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我国财政收入出现的持续超规模增长虽然为我国处理公共事业领域的支出缺失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质保障,但这本身并不是一件好事。从预算职能及其属性上看,超预算增长说明我国政府预算没有发挥其指导和约束政府行为的作用,更没有达到规范政府行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公众利益最大的终极目标。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事实进一步说明,我国政府在预算执行上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根源于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较低,政府严格执法的意愿不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预算是否得到超规模执行还是不完全执行,都不是一件好事。从民主法制社会的角度而言,这更是一件坏事。它反映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正在遭受执法者的挑战,延伸意义就是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正在遭受政府自身不良行为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