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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转折

2.1 旧法统的倒掉

尽管国共决战的炮火在怒吼,佟柔却躲进小楼,一头扎进法学的殿堂潜心研读。在战争殊死的拼杀声中,或许他也预感到,他所依附的这个政权的最后一滴灯油行将燃烧殆尽。虽然他不问世事,但当时中国社会国共的分歧和对抗又不可避免地将他的家庭卷了进去:四哥早已投奔共产党,杳无音讯;家庭的重担全落在一直在国民政府军队中服役的三哥身上,正是主要依靠三哥的薪水才得以维持这个家庭的生计,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的家庭就又和国民政府联系起来。

北镇县获得解放后,佟柔家虽然分得了田地,但因“无力耕种,全家去了北平,开小杂货铺维持生活”。无力耕种虽然是事实,但原因恐怕不仅仅如此,全家的经济依靠、佟柔的三哥是国民政府军队的情报官员,在解放军势如破竹的攻势面前,佟家自然会对家庭的前途心存忧虑。在这种情况下,去北平也是佟家最好的选择了。

然而,雨打风吹,该去的还是要去,该来的还是要来。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佟家在经济上所依靠的这个政权在中国北方的统治已经彻底终结。随之而来的,由于佟柔三哥脱离国民政府军队,佟家主要经济来源被断,佟家也因此被登记为城市贫民。此时的佟家,由于佟柔三哥的原因,想必对这个陌生的新政权也是忐忑不安的。

但是,幸运之神再次对佟家青睐有加,佟柔早就参加革命的四哥回来了。解放军的到来,使佟老父亲感到自己的四儿子应该已经随军进驻了北平,于是就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果然不出所料,一家人喜获重逢。此时的佟家老四,早已经不仅仅是当年那个一心向往、追随革命的热血青年了,而是成长为解放军北平军管会的“接收大员”了。多年未见的亲人团聚自然是格外高兴与激动,但更为重要的应该是打消了佟家的忧虑与不安。

对于佟柔而言,新政权的到来也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方向。本来,他学习的是以西方现代法制文明为模版而构建起来的“六法全书”,而新政权带给他的将是崭新的理念与知识。

此时的佟柔,处于失业状态,终日无所事事。这遭到了刚刚回家的四哥的训斥:整天晃荡什么,还不去参加革命,去读书!

当时的华北大学,为了适应解放战争胜利的需要,面向社会大量招收知识青年。于是,在四哥的建议和帮助下,佟柔入华北大学学习。这给正在迷茫、彷徨的佟柔,指引了一条崭新而光明的道路。

佟柔于1949年年初入华北大学短暂学习马列主义,只有数月时间即毕业留校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他被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从此开始了他四十年的民法学术生涯。

佟柔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四哥的到来,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自己就迅速从旧政权的边缘人物完全进入了新政权的核心地带,从一个法统进入到另一个全新的法统。

面对不可收拾的败局,曾经执意要挑起内战、实现国民党一党独裁的蒋介石在1949年元旦不得不发表了元旦求和声明,宣称:

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

针对蒋介石发表的求和声明,中共中央针锋相对,于1949年1月14日发表了《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一文,提出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和谈条件。

紧接着,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起草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标志着国民政府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统在我国大陆的终结。

该指示一开篇就严厉批评当时共产党内部对六法全书有关内容持肯定和支持态度的人士:

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的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

……

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是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求和的哀鸣中还要求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当然,该指示也承认六法全书和任何反动法律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其原因在于“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试图争取的某些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与“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但不应该“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针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和在国统区中共也曾经利用六法全书的事实和做法,该指示承认:“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同时指出:“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法律适用上,“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以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不仅如此,指示还要求:

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六法全书宣判了“死刑”。

新的政权推翻旧的政权,必须废除旧政权的法统是理所当然的事,从这个意义上看,废除六法全书也是新政权必须要做的事。但是,与一般的朝代更替不同的是,这次的废除,是一种彻底抛弃式的废除。新的法律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全新的法律,它不仅要与六法全书彻底划清界限,还要和欧美日本资本主义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在中国历史上,无论各个朝代如何更替,但总是以前朝的法律为蓝本加以斟酌损益,虽然法统在变,但中华法系的精神和基本篇章体例仍屹立不倒。

清末变法,引入西方现代立法规范与基本精神,决意彻底与旧的农耕文明决裂,建立以现代工商业为支撑的西式法制,以求变法图强,中华法系随之终结,这是中华法制史上第一次根本性的变革。自此以后,历经孙中山的南京国民政府、北洋军阀,特别是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其六法全书为代表,标志着近代中国以来移植西方现代法制文明的巨大成果。客观地说,剔除其中的政治因素不谈,就其知识和技术因素而言,其成就是巨大的,饱含着近代中国人寻求民族独立、富国强兵的极大心血。

按照学者考证,“六法全书”源自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按照明治政府的命令,箕作麟祥自1869年起,用了7年的时间翻译了法国民法、刑法、商法、治罪法、诉讼法五部法典,此外还翻译了1852年拿破仑为成为总统而制定的法律,取名宪法,与前面的五法合并,读成“六法”。

六法全书体系在中国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清末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与国民政府时期。甲午战争之后,特别是日俄战争之后,深受打击与震惊的中国人,将学习的方向与目标从英美转向了日本。1895年,张之洞发表了他的名著《劝学篇》,广为散发,一时间风行海内外,被称为“留学日本宣言书”。梁启超于1896年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留日学生人数到1908年已经达到8 000人,而1905年到1911年赴欧美的总和不过区区142人。从翻译的著作种类来看,19世纪末,学者大多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在宪政编查馆56名重要执事人员中,留学日本者24人,赴日考察宪政者2人,而留学美国者4人,法国1人。五大臣在考察日本时又被日本天皇独尊的政体深深吸引。至于清末立法更有日本专家直接参与起草,更是众所周知的了。这就导致清末修律时无论在模式、篇章结构甚至法律用语上几乎全盘抄袭日本。辛亥革命后,1912年,孙中山发布了《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规定:现任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在此基础上,对宪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进行了相应的重新立法、修改和补充。总的来看,国民政府成立时期的立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连续性,除立宪模式有根本的转变外,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刑事立法和诉讼法立法基本都在清末立法的基础上经删改而成。第二,借鉴性,在借鉴德国、日本法的基础上,还大量参考法国、英美国家的立法。第三,本土性,清末立法总体上照搬照抄外国法的多,考虑中国民情习俗少,国民政府成立时期的立法基本由中国人自己起草,起草过程中由“参酌各国法理”到更多地“体察中国民情”。至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从体例到内容已经成熟,根据通说,六法全书体系的架构是在1927—1928年,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完成的。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删修法律多于制定法律。其中的一个重大变动,是1929年6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83次会议决定编定民商统一法典,废除清末以来的民商分立体例,并将商法的单行法在进行法律汇编时附于民法典之后。

由此可见,六法全书在中国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也就是中国人探索独立、富强的发展道路的历程,选择六法作为法统,也昭示了国人对发展方向的确认:走西方的路,向西方学习。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脱亚入欧,紧紧跟随西方发展模式,未用几十年即摆脱落后与受外夷侵略控制的境地而崛起成为世界一强,称雄于亚洲,当时中国人的梦想,无疑是力图取得日本式的成功。

然而,从党的文件到法律文件从法统上宣判六法全书的“死刑”仅仅是一个开始,正如指示指出的,要“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

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在1949年就已经展开,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1952年8月17日《人民日报》社论《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指出:“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进入了一个更为集中的阶段。不仅六法全书的阶级性当然地遭到了彻底否定,就连技术的术语也被予以彻底肃清:

在反动政权下,借以迷惑人民和统治人民的法律术语,早就应该随着蒋介石反动政权的消灭而消灭了。在人民法律正在成长而尚未完备的时候,有成文法的,应该用自己法律中的术语……在具体案件中,宁可称“合法的社会团体”,而不必再称为“法人”,等等。又如只为“内行”所了解,在判决书中又完全可以不用的“六法全书”术语,例如:“当事人不适格”、“诉讼标的”、“无因管理”等,也都不应该再沿用。

同时,教育界则着重于从理论上对六法全书展开批判。1954年5月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明确提出:“政法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旧中国的反动的政法教育是为当时反动的统治阶级服务的。旧的所谓法律理论是反人民、反科学的,必须予以彻底批判,新的政法教育必须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1957年后,为配合全国开展的反右斗争,法学界也开始了反右,对主张科学看待六法全书的人士进行严厉的鞭挞。杨兆龙、钱端升、张映南、王铁崖、林亨元、张映南等人受到了批判。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国共产党人不仅要推翻国民党的统治,还要废除一切西方法制文明,与国民党和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彻底决裂呢?

首先,一个很清楚的原因,正如指示所昭示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选择的道路是社会主义道路。在意识形态上,马列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法律是持严厉的批判态度的,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更是走向激进,对旧社会的一切,特别是意识形态与政治设施深恶痛绝,势不两立,力图与旧社会的一切一刀两断。这种做法,实践的渊源来自于当时苏联的做法。起草文件的王明留学苏联,极左的立场是众所周知的,其思想当中当然有马克思主义的成分,但马克思只是在理论上对资本主义的法律进行了批判,真正付诸实施的,是十月革命之后的苏俄。当然,王明在这个问题上也代表了当时中共高层的看法,因为当时王明仅仅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不可能代表中央发出指示,这个指示显然是经中央同意后发布的。

其次,从中国近代的历史来看,近代中国人在寻求以西方的模式来挽救中国的危亡与败局的失败命运促使中国人开始怀疑、敌视、抛弃资本主义道路,转而皈依马列主义。关于这一点,毛泽东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

在这个反抗运动中,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即从一八四〇年的鸦片战争到一九一九年的五四运动的前夜,共计七十多年中,中国人没有什么思想武器可以抗御帝国主义。旧的顽固的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打了败仗了,抵不住,宣告破产了。不得已,中国人被迫从帝国主义的老家即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武器库中学来了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等项思想武器和政治方案,组织过政党,举行过革命,以为可以外御列强,内建民国。但是这些东西也和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一样,软弱得很,又是抵不住,败下阵来,宣告破产了。

一九一七年的俄国革命唤醒了中国人,中国人学得了一样新的东西,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孙中山也提倡“以俄为师”,主张“联俄联共”。总之是从此以后,中国改换了方向。

在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文化之后,“第一仗打败了帝国主义的走狗北洋军阀,第二仗打败了帝国主义的又一名走狗蒋介石在二万五千里长征路上对于中国红军的拦阻,第三仗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汪精卫,第四仗最后地结束了美国和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及其走狗蒋介石等一切反动派的统治”。由此可见,不仅仅是马列主义的理论征服了中国人,最关键的是它在中国革命中所取得巨大胜利:消除了近代中国以来的内忧外患,中国人民又重新站起来了。

而且,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西方文明熏陶之下成长起来的孙中山也开始效法苏俄,毛泽东引用艾奇逊的话说,“苏维埃的学说和实践,对于孙中山先生的思想和原则,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和党的组织方面,有相当的影响”。

其实,就在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论述:

自从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洪秀全、康有为、严复和孙中山,代表了在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那时,求进步的中国人,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什么书也看。向日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派遣留学生之多,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国内废科举,兴学校,好像雨后春笋,努力学习西方。我自己在青年时期,学的也是这些东西。这些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即所谓新学,包括那时的社会学说和自然科学,和中国封建主义的文化即所谓旧学是对立的。学了这些新学的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种信心,认为这些很可以救中国,除了旧学派,新学派自己表示怀疑的很少。要救国,只有维新,要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想向日本人学。在那时的中国人看来,俄国是落后的,很少人想学俄国。这就是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人学习外国的情形。

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增长了,发展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过去蕴藏在地下为外国人所看不见的伟大的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精力,在列宁、斯大林领导之下,像火山一样突然爆发出来了,中国人和全人类对俄国人都另眼相看了。这时,也只是在这时,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目就起了变化了。

……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

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

很清楚,中国人之所以从对西方模式的深信不疑到开始怀疑再到转而认定马列主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一在于向西方学习屡次失败的负面经历与转向马列主义之后所取得的巨大胜利之间的强烈对比,二在于西方“老师”总是打东方“学生”的尴尬局面,三在于俄国革命所打出的旗号与取得的巨大成就。

中国人从学习西方到学习苏联这个巨大的转向背后,从意识形态上看,苏联所遵从的马列主义打的是解放被压迫者、被剥削者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大旗,对于当时苦于民族无法独立、被帝国主义肆意凌辱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北大教授李大钊对十月革命的欢呼确实代表了一批中国知识分子的心声和新的观察与思考,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广大中国知识分子眼前一亮,顿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从苏联的建设成就看,苏联在卫国战争胜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工业化进程,使俄国迅速从革命前落后的农业国一举变成一个世界性的工业强国,斯大林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当时,斯大林模式对全世界具有极大的魅力,这也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从哈耶克20世纪40年代的忧心忡忡的著作中,也可窥见社会主义思想在自由主义的发源地英国的巨大影响。因此,当中国共产党击败国民党后,全盘学习苏联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再加上佟柔本人还属于指示中所说的学习过旧法律的旧法人员,按照指示,他应该“甘当小学生”,重新学习马列主义的法律观,因此,佟柔也必然按照那个时代的潮流与气候自觉不自觉地转向。

2.2 一边倒

既然认定中国要走苏联式的社会主义道路,对国民党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模式给予彻底的批判和否定,那么,当中国共产党人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在发展模式这个问题上,就只有“另起炉灶”,一边倒了。在1949年6月30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针对“你们一边倒”的批评,毛泽东坦率地承认:“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的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这个一边倒,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也不是倒向某些民主党派天真地幻想的第三条道路,而是倒向社会主义,在具体的模式上,也就是倒向苏联。从政治、法律、经济、教育、文化再到意识形态的“全盘苏化”。

从意识形态和人文社科的知识谱系来看,全盘苏化的标志和最重大举措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建立。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一所苏联式的“东方莫斯科大学”。该《决定》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虽然《决定》同时指出,“该校的教育方针,应是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但实际上是照搬苏联模式。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朱德、张澜、林伯渠、何香凝、徐特立、谢觉哉、董必武等亲临大会。刘少奇在讲话中指出,必须全心全意学习苏联,不管对错。他还引用了湖南谚语来说明这种全盘苏化的态度:有理扁担三,无理三扁担。

中国人民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的第一所大学,不仅全盘参照莫斯科大学的模式予以建制,而且,从各个系到教研室的负责人都是“三八式”的革命干部,在当时地位之显赫,根本是其他高校无法企及的:

这所大学由包括法律在内的八个文科系组成,它当时的经费占全国教育预算的五分之一。为什么首先要设立一所文科大学?为什么这所大学从一开始就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显而易见的理由是:植根于传统的文科教育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格格不入,必须重建一个新的体系取而代之,人民大学就作为引进苏联教育模式和传播苏联学说思想的大本营而创设了。“我们的大学不办物理、化学、机械、电气等系,为什么呢?因为这些科学其他大学是可以办的,资产阶级的物理、化学与无产阶级的物理、化学是差不多的,其他大学可以办”,“我们就专门办别的大学不能办的,这些科学知识(财政、贸易、法律等工作)全世界只有苏联有”。人民大学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人民大学的教授由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毕业的学生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授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在全国广为流传。

……

在整个50年代,人民大学的权威是至高无上和不可挑战的,对人民大学的批评常常演变成政治问题,而使批评者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法律学科而言:

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阐述新法制的进步性及优越性”应是贯穿各课程的主线。“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根据教育部1953年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有: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这一套法学课程的设计者,实际上已经把苏联法律与中国法律合而为一或者认为两者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差别。从1952—1956年,中国翻译、出版了165种苏联法学教材。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则当然地在其中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分设“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刑法”、“民法”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第二天或稍晚的时候再按笔记向学生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中国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育的东西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一方面,苏联专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师资培训班;另一方面,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两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其他学校的法律系任教。苏联专家的讲义、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中国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中国人民大学算是较好的一个,但是,它所讲的只是苏联教材。”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教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

2.3 潜流与奇遇

当人们站立在高处,自然可以看到历史大河所呈现出的平静与怒吼,宽阔与逼仄,壮美与奇绝,温顺与咆哮,但却很难察觉其中的潜流。平静的水面下面,很可能隐藏着湍急的水流;狂暴的浪头之下,也有可能是波澜不惊。当新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一切,发誓要彻底与旧的世界一刀两断之时,或许连它自己也没有意识到的是,它所极其藐视与唾弃,试图彻底砸烂、打翻的东西不知不觉间又在自己的血管中流淌,潜滋暗长,它所热烈欢呼的崭新事物,却又是如此地似曾相识!

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人按照莫斯科大学模式建立起来的全盘学习苏联的样板大学,其法律系的教材与教师的讲义全是经翻译与苏联专家传授而来。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关注在此,当然,这也是必须首先予以关注、考察的,因为在当时,这是唯一合法的神圣不可冒犯的权威。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就在同时,那些被予以否定的东西并没有就此彻底消失,而是仍然顽强地在夹缝中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影响。中共废除的是国民党的法统与六法全书,但对各种各样的原来的民法教材、民法学术作品等书籍资料并没有禁止人们阅读,特别是对于大学教师而言,更是可以自由地阅读。人们都知道中国人民大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系是全盘学习苏联的,这对于法律系而言,只是对了一半。因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在合并朝阳大学法律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源头,一个是新的占据话语与意识形态霸权的苏联法学理论,一个是旧的遭到否定的朝阳大学的遗留物。

自近代中国效法西方创办法律院校以来,至1949年前,在众多的公立与私立院校中,最为著名的是朝阳大学与东吴法学院,素有“北朝阳,南东吴”的美誉。朝阳大学以大陆法为特色,而东吴法学院则执中国英美法研究之牛耳。1926年,世界法学会特邀朝阳大学为会员。在海牙会议期间,根据各国代表所作的调查,认定朝阳大学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而且,朝阳大学的主持人多为司法界的要人或成员。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朝阳大学被接管,在此基础上,于同年6月7日成立北平政法学院,8月5日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为新中国第一所法科大学,谢觉哉任校长。在学员部方面,设置三个部,一部为研究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二部为法律专修部,三部为法律系本科。华北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后,二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科,三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这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骨干教员大多为朝阳学子。图书资料也相应转入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建立时的校址校舍、教师和职工、学生、图书资料等基本都来源于朝阳大学,因此朝阳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是一脉相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朝阳大学的历史承接关系,绝不是‘牵强附会、勉为其难’,而是‘有根有据,顺理成章’的。”因此,“从渊源上讲,朝阳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主要源头”。所不同的是,与苏联法学理论相比,后者是主流,前者是潜流;后者所代表的意识形态为是唯一合法的,而前者则只能作为书籍资料予以参考、批判使用;后者是滔滔大河,而前者则只是涓涓细流。但无论如何,新旧两个传统竟然就在这个新政权意识形态的核心地带相安无事,奇妙地结合了起来。

据郑立教授回忆,在中国人民大学的驻地仍然在城内铁甲子一号的时候,佟柔曾经在图书馆工作过一段时间,借此机会,广泛阅读,为以后的学术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王益英教授证实,20世纪50年代初,朝阳大学的大量法学书籍均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的图书资料,当时虽然对六法全书持彻底否定态度,但法学图书则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可以自由借阅研读。作为学生的他,由于中国政法大学被合并到中国人民大学的原因而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学生,并继续攻读民法研究生。当时,作为其老师的佟柔,经常对他提及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崇拜有加,并极力推荐他阅读史尚宽的作品。由此可见,六法全书以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虽然在意识形态上被否定,但自清末以来中国人学习西方民法的艰辛成果仍然得以保存,并以学术知识的形态滋补养育着民法学人,借此默默地影响、参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对于佟柔个人而言,我们可以发现,50年代初的佟柔,已经从一个法学学子迅速转变成为一个潜心于民法的学者,在学习苏联民法的同时,对国民政府时代的民法学术作品进行了广泛的阅读与钻研。除此之外,佟柔与旧法的渊源也体现在与旧法时代法学教师的工作关系中。佟柔初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员时,做民法主讲教员唐世儒的辅导教员。授课时,由主讲教员授课,辅导教员与学生一起听讲,辅导教员课后负责对学生进行辅导。唐世儒原为朝阳大学民法教员,其父唐纪翔为朝阳大学兼职教授,为当时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唐世儒因参加革命离开朝阳大学,后入华北大学作教员,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后又成为法律系民法教员。借助于良好的工作及私人关系,佟柔肯定无论是从家学还是个人民法功底均超过自己的唐世儒身上受益匪浅。

浸润在这潺潺细流中的佟柔,根据苏联专家的教授,一板一眼地向苏联专家学习苏联的法律理论特别是苏联民法理论。

然而,当我们彻底否定了旧民法,转向苏联全新的革命民法时,却发现这革命的民法与旧民法比较起来,仿佛是旧相识一般,只不过“戴了一顶革命的红帽子”,我们并不知道,苏联的“革命”法律的真实渊源究竟在哪里。

俄国在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时期,于1804年通过了关于法律全书计划的报告书。在该法律全书的第三部分为一般民事法律,共由三篇组成:人、行为、物,计划编纂一部以法国为模式的民法典,并于1810年推出了这部法典的最初部分条文草案,其中大部分模仿法国民法典。后来因为拿破仑和沙皇关系的恶化,以及拿破仑进攻俄国而导致该民法典计划流产。1882年,俄国组成了一个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会起草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在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后,终于在1905年最后完成。1914年,这个民法典草案被公布,对原有的民法进行根本的改变,抛弃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转而极力模仿德国民法典。它虽然已经发表,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没有完成。在1922年之前,俄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俄罗斯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是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我们所不知道的是,虽然苏联也和中国一样采用社会主义制度,在意识形态上也完全相同,但并不是如我们那样对旧的法律彻底予以抛弃,特别是对于民法而言。相反,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借助于1914年的民法典草案编纂而成。

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总则、物权、债与继承。总则包括基本原则、权利主体(人)、权利客体(财产)、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五章。物权包括所有权、建筑权与财产抵押权三章。债则包含通则、契约所生之债、财产之租赁、买卖、互易、借贷、承揽、保证、委托与行纪、公司(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保险、因不当得利所产生之债与致他人损害(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十三章的内容。

很明显,从篇章结构上看,相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潘得克顿体系,该法典在篇的层次上删去了亲属篇,在章节的层次上,删去了土地和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将物权放在债的前面,也和德国民法典不同,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将合伙与公司放在债编中,凸显出该法典为了服务于新经济政策的急切需要而不惜牺牲其体系的科学性的应急做法。总的来说,该法典仍然属于潘得克顿体系。

我们砸碎了旧的法统,欢呼来自苏联的民法,绝没有想到的是,除了意识形态与经济体制之外,在民法的知识体系、制度框架上又回到了当初。

在这一点上,通过以上对比不难发现,中国的革命者们比俄国更加激进:俄国革命者们很快就继承了被打倒政权的民法典编纂成果,而中国却对前人的成果持彻底否定的态度。究其原因,从工业化道路的历史与经验看,俄国自彼得大帝改革以来,一直虚心学习西欧的工业与文化,而且其过程始终没有中断,相反,中国自洋务运动以来,内忧外患连续不断,工业化进程始终无法正常进行,导致中国人现代化知识与经验的匮乏,因此,在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就注定会走更多的弯路,吃更多的苦头。从文化传统与发展背景看,中国是典型的农耕生产方式与儒家的礼法文化相结合的东方文化,而俄罗斯传统上属于欧洲文化,尽管它并不处于核心地带。从民法上看,尽管十月革命后革命政权对资本主义民法持批判态度,但是,却对罗马法情有独钟、崇拜有加。革命后的大学法律系中,仍然非常重视罗马法的学习。究其原因,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留学苏联学习法律的江平教授认为,革命后的俄国仍然认为自己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对于罗马帝国的流传物罗马法仍然保持着尊重与敬畏之情。在革命口号的背后,我们可以赫然发现传统的东西仍然深深镌刻在革命者的心灵之中。罗马法传统在俄国大地上浸润之深,以及深厚的西方历史与文化根基,这都不是我们国家的革命者的知识结构所能覆盖的。在革命的欢呼与巨变中,中国革命者们丝毫没有察觉自己又一次与罗马法传统不期而遇。

怀着巨大的热情与虔诚之心,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之下,在短短的数年时间之内,苏联民法模式就被新生的革命政权所消化吸收,摇身一变,变成了新中国的民法。标志性的作品应该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一书的出版。该书来源于学员讲义,可以说,在该书出版之前,在讲义的层面上,新中国的民法模式就已经形成。

在大的结构上,该书可以被分为四个部分,即民法总论、所有权、债与继承四大块。其中,民法总论部分包括民法概说、民事法律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与时效;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原理、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债则包括一般原理、合同的一般原理、买卖合同、供应合同、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借贷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运送合同、保险合同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将婚姻、土地与雇佣合同排除出民法,在所有权问题上,参照苏联的模式,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与公民所有权,完全是苏联民法模式在中国背景下的翻版。

从立法上看,时间还要早于该书的出版。自1954年,新中国开始起草自己的民法典。1956年12月完成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虽然在起草民法的过程中强调要遵循“从实际出发原则,制定的法律要为实际服务,苏联的东西要参考,但不能照抄”。但实际上,如上所示,从整体上看还是照搬苏联民法,当然也包含着中国的特殊背景。

具体而言,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至1956年12月底,在大的结构方面,关于总则,总计有三个草稿,基本上为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模式,与苏联模式无异;所有权编中,均为通则、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和其他私人财产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与所有权的保护七个部分,显采苏联民法模式;关于债法,除通则外,分则又具体包括买卖、承揽、租赁、借贷、使用契约、承揽运送、委任、信托、行纪、赠与、基本建设等有名合同。从具体内容分析,在民法调整对象上,接受了苏联的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有密切关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理论,并将土地、婚姻家庭与雇佣关系驱逐出民法;在民事主体上,废除传统的“自然人”的称谓,改称“公民”;在民事客体上,采用了苏联的将物分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观念;在物权方面,只规定了所有权,对物权不作规定,并且对所有权采用了苏联的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的三分法,强调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在债法方面,将计划列为债的发生根据,强调利用合同为计划经济服务,并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强调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新中国成立数年之后,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立法上均将苏联民法基本吸收完毕,效率不可谓不高,那时的国人学习苏联之虔诚与用力之大,令人惊叹与赞赏。这也符合中国近代变法的一个共同特征:快速造就,全盘照抄。

可见,受社会大潮的裹挟,民法在意识形态和所依附的政治体制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传统民法的技术性因素则被自觉或不自觉地保存了下来。即使最激烈的社会变革,也无法彻底斩断传统,传统甚至还穿着革命的盛装来武装、控制革命者,使革命者顶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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