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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行政诉讼与应诉(3)

6.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提供其他证据的要求。提供域外证据的,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四、证据的采信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要进行审核、认定,依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决定是否采用。采信规则包括:①质证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②不得用事后搜集的证据来证明先前的决定或行为是否合法、正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五节行政应诉

一、概述

(一)行政应诉概念。应诉,是相对于起诉而言的。行政应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诉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诉讼义务,同时也是维护其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二)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基本要求。应诉机关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被告,它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其诉讼内容又直接涉及到行政管理活动,关系到维护各种正常社会秩序的问题,因而对应诉人员,无论从政治上、业务上和专业知识上都有较高要求:①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以及秉公执法的品德;②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本机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③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和专业法律知识,熟悉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④熟悉行政诉讼程序;⑤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辩能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职责之一。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一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把握较准确,因此,由本机关法律工作机构人员承担应诉具体工作,更能确保应诉工作的质量。

二、行政应诉策略

(一)庭前准备

1.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①由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提出:“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进一步彰显法律公信力、优化行政审判环境、营造官民和谐的氛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正保持良好态势发展,许多地方已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上作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为这一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经验。同时,行政首长的法律素质也普遍提高,在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成常态。

②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代为参加诉讼。被确定为诉讼代理人的应诉人员,在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后,应办理《授权委托书》送交人民法院。

2.分析研究原告起诉材料

①认真分析查看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起诉理由和事实进行专门讨论和分析,包括诉状中法律引用、事实陈述、起诉依据等方面有无错误等,掌握起诉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为下一步逐项核查做好准备。②认真查阅案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重点审查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可靠,适用法律及对条文的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等,对全案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的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适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③认真分析行政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包括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符合复议前置规定、本行政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被告、是否要追加共同被告、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等等。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出。

3.整理提交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为准,包括: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复议决定书等;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4.形成书面答辩意见

①应诉人员在全面调查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向行政领导汇报案情,包括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已调查清楚的事实的确认情况;对可以证实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派生证据,进行重新检查后做出的确认情况;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校对后的确认情况,研究提出应诉意见。②认真撰写并提交答辩状。提交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当然的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撰写答辩状,一要内容充分、翔实,针对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辩驳;二要抓住关键、阐明要点,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要留有余地,不宜全盘端出;三要语言精炼,通俗易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③准备在法庭上的辩论提纲。拟订辩论提纲前,要熟悉案件每个细节、熟悉对方起诉状提出的具体事实证据、理由、运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纲内容上,主要从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抓住关键环节,根据调查收集的情况进行分类、编排和归纳,准备自己的意见、观点、理由和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辩驳,既包括证明行政机关自身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正确方面的内容,也要抓住对方的错误理由和引用法律法规的错误,加以反驳。

(二)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中,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当庭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等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出庭应诉是应诉活动的中心环节,其程序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程序相对应。

1.开庭的准备工作。在这一阶段,应诉人员一是接受审判长核对身份;三是倾听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三是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如果有事实根据认定审判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

2.积极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依据,并对证据特别是对证明案件事实能起决定作用的证据,进行认真地调查。应诉人员在回答审判人员询问时,要根据已调查掌握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做出全面、严谨的回答,并重点把握好听、问、看、答四个环节的技巧。一要善于听。要认真倾听审判人员的询问,听取对方当事人、各方证人证言,分析其可靠性,有无矛盾之处,注意抓住核心问题,特别要记录好重点的新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并迅速作出分析和判断。二要准确问。应诉人员发问时应注意:对已经调查核实的内容,不宜再问;对证人、鉴定人员的发问,应围绕“证言”、“鉴定结论”进行;对审判人员未查清的事项,及时通过发问进行弥补。三要仔细看。应诉人员要统观全局,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诉讼进程有所估计,及时采取对策;同时,要仔细查看法庭请求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辨别真伪。对不真实的证据,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四善于答。对于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应诉人员要沉着、冷静地回答;要有理有据,层次分明,不能答非所问;要反应敏捷,不能强词夺理。

3.积极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顺序进行。由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法庭辩论后即可进入合议庭评议。这一阶段,应诉人员主要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法律适用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中,应诉人员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诉人员必须以法庭调查过的证据来证明案情,不得无根据地编造事实,狡辩枉理;在阐述对案件的看法时,要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于法有据,不得作简单推断或臆断。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诉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与法庭的关系,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与原告的关系,充分注意自己的态度,不得仗着行政机关的威严以势压人,对对方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予接受,不得强词夺理。

在辩论策略上,除继续把握好法庭调查阶段的听、问、看、答技巧外,还要注意把握以下技巧:一要善于攻。要针对原告在辩论中的谬误,排列主次、逐条反驳。二要善于防。要针对原告的要求和提问,动用事实、证据、法律防备,使自己不至于慌乱失措,畏难退却。三要善于应变。在辩论时,要能迅速抓住辩论中突然出现的问题,运用有力的事实证据予以还击,或抓住某一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深入论述,点破对方引用法律的随意性或片面性。四要善于归纳总结。要善于运用演绎法、归纳法等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归纳出原告有哪些错误的结论。

(三)法院判决后的相关工作

行政应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后,应当认真分析。①判决维持的。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原告履行义务。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做好上诉阶段的答辩准备。②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或者判决变更的。行政机关如果对判决无异议,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果不服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应诉人员撰写答辩状以及参加法庭陈述、辩论要紧紧围绕一审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的清楚性、证据的确凿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方面进行。尽可能抓住一审中没有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提出主张,对一审中已解决或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项,不宜再度纠缠。对对方的上述请求和理由,要抓住关键,明确争执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和辩论。另外,要注意端正态度,充分尊重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做到以理服人。

行政诉讼结束后,行政应诉机关和应诉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归档。要分析诉讼各环节的做法,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应诉策略;对通过行政诉讼暴露出的有关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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