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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遵守法律的常识(2)

法律意识也称法律观,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观点和思想等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种崭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除了应该具有忠于祖国和人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努力为四化做贡献的政治意识外,还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热爱和拥护我国现行法律的情感,信念才能加深,并且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才能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同时,他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以及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等观念,也才能不断增强。这不仅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巨大意义。

第三,学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

大家知道,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例如,杀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国家森林,滥捕乱杀飞禽走兽,私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电话,虐待迫害部属等等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可见,不学习国家法律,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不会有自觉守法的观念,就难免做出违法以至犯罪的事情来。所以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怎样学习法律

学习法律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适当的内容和正确的方法,那么,人们学法的热情就不会持久,要取得显着的成绩也是困难的。

第一,明确学法的目的。学习法律常识不只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事情,而且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学法的目的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联系起来。学法的目的明确了,人们才能有长久的学习热情,也才能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这是学习法律常识的思想基础。

第二,选定适当的学习内容。

由于公民之间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条件不同,因而,大家学习法律常识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但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教育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广大人民有密切的关系,大家都应当学习这些法律。

第三,要先学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包含了各个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维护社会稳定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

学习宪法必须明确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能及活动原则,国旗、国徽、首都等。并且懂得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四,采取正确的学习方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在方法问题上,要注意从具体条件出发,做到几个“结合”。即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同学习文化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的多种形式结合起来。学习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学习法律原文,经常看有关法律的报刊杂志、书籍,听法律宣传讲座,听广播、看电视、参观展览等。

总之,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的今天,学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公民应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时间安排等具体条件,尽可能地把各种学习形式结合起来,争取学好,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违法行为及其危害

违法与守法,这是两个在内容上截然相反的概念。在了解了守法的原因、含义及怎样做到自觉守法之后,再来看看违法行为及其危害,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做到守法,会有一定的借鉴和教育意义。

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以行为的实质及其法律特征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违法行为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违法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指导、约束和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符合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的,所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或尺度。因此可以说,凡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或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在认识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的重要含义和内容的时候,应该注意两点:

一点是,违法行为本身,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积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积极作为,如书写标语、传单、行凶杀人、盗窃抢劫、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以废品及次品充当正品向买方供货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拒绝纳税;负有逮捕犯人职责的公安干警,拒不执行命令,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点是,人们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一般都要通过人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即使某个人确有要干违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骗、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没有实施这些行为,那么,就不能说他违法;只有当他把这种思想表现为外在行动时,才可能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思想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犯罪。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人们的行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也都出于行为人一定的违法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违法。例如,为了谋财,持枪向身带巨款的人头部射击;为寻开心,向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投掷石块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等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危害结果发生了,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过失违法。例如,火车站报站员在值班时外出买东西,轻信能够及时返回执行任务,但实际并未能如愿而使列车相撞,造成事故,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过失违法;又如某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了纳税日期,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属于过失违法。

综上可见,凡是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比如,火车报道员,由于被匪徒捆绑而不能执行任务,造成事故,他的这种行为就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不能说是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自己在精神正常时作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中,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行政法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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