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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7)

设立记者站的主体是持有报刊出版许可证、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报社和新闻期刊社,出版文摘类或非新闻信息类报纸的报社不设立记者站。在2003年第五次报刊结构没有大规模调整之前,存在一些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出版这些报纸的报社一般也不设立记者站。报刊调整后,不少省厅(局)办的报纸划入当地的报业或广电集团。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立记者站,其下属的子报报社不可再设站。经准许设立的记者站,该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如中央级报纸可在全国各省会和计划单列市建立记者站,该记者站一般不可再在地区(市)建立记者站分站之类的机构。可以建立记者站的报社在具体设站范围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基本上按照比注册登记地的城市行政级别低一级的城市设站原则进行。不同级别的报纸,具体建站范围如下: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再低一级行政级别的城市不得再设记者站;省级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省外建站。因特殊需要、经申请批准的除外;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设站。

因特殊需要必须跨省、跨地区建站的报社,须向拟设站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二、设立记者站的审批与管理体制

记者站设立必须经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中央单位的报社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建立记者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个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建站的,须向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对在规定范围外建站的申请,应从严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上述建站范围规定建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审批。个别报社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跨省建立记者站的,须向本省和建站省双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并经审核批准。对跨省建站的申请,同样从严审批。在提交的申请中,应如实全面地提供如下的内容:①设站的理由;②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③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及从业资格证明;④符合相关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⑤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⑥办公场所情况。内容不全或不实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件到建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记者站登记证》。正在申请而未获批准的记者站,其筹备人员或组织不得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经批准建立的记者站在3个月内仍不公开挂牌开展新闻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记者站的职能只限于专门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不得进行与上述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发行、广告、拉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通联站”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建立的,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记者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记者站的驻站人数不得超过5人,报业集团、期刊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子刊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在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记者站的管理实行报刊社管理与属地报刊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报社应对所属记者站进行领导和管理,对记者站的资金、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等给予必要保证,切实承担起政治、经济、行政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记者站除接受报社的领导和管理之外,还应当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其他管理部门对违规的报刊活动查处情况看,地方小报擅自设立记者站、或可设站的报社在规定范围外私设记者站、或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编以外的多种经营活动,或借建站及站庆等名义拉赞助、设专版等违法违规行为占有一定的比例。

这些违规活动干扰了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部分报刊社对记者站资金保障不力,仍在下达经营和发行任务。

有的记者站聘用人员素质低下,变动频繁。记者站工作人员“新闻敲诈”问题仍有发生,部分地区假记者依然猖獗。除此之外,一些不法之徒还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或报社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的名义从事诈骗活动。2003-2004年,有关部门对记者站所存在的多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共停办和注销登记记者站642家,暂缓登记176家,取缔非法记者站73家。

2007年,各地共撤销、注销违法违规的记者站102个。例如,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青海记者站在开展新闻业务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非法成立“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青海分社”,并公开挂牌;二是私刻“中国食品质量报社财务专用章”,并公开使用;三是以媒体曝光等手段强行要求商户订阅报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四是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工程介绍费;五是变更记者站登记项目,长时间不到省新闻出版局备案。青海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撤销该记者站的决定。

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报社或记者站违反上述限定性要求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记者站登记。参照《出版管理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盗用各种名义从事诈骗活动,且后果严重、数额巨大的,除予以取缔外,应当对责任人或当事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三、记者身份的管理

新闻记者证,作为记者从事本职工作合法身份的证明,通过统一归口管理,可以对记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颁行)就记者持证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

记者证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关部门对新闻记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新闻机构中非采编岗位的各类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以及非新闻类报刊的工作人员均不具备核发记者证的条件。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证件与监督。被采访者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对证件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应注销记者证。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记者证注销手续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新闻机构擅自扩大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主管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如2007年,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浙江工人日报》、《丽水日报》和丽水电视台3家新闻机构违规发放新闻记者证的情况进行调查。三家媒体存在擅自给新闻机构以外的人员和本单位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新闻记者证的情况。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对浙江工人日报社、丽水日报社下达《违纪违规警示通知书》,并责令改正,注销违规发放的新闻记者证。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报社整改,督促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对丽水电视台违规发放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近些年来,打着“记者”招牌从事非法牟利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尤其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地区,由于特有的地方政治生态,靠“公开曝光”等要挟手段获得“封口费”的假记者已经成为一种奇怪的寄生群体。假记者的诈骗行为虽然与新闻机构无关,但极具欺骗性的犯罪活动多少侵蚀着新闻工作者队伍整体形象。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违法犯罪行为虽打击不断,但案件仍屡有发生。

2007年6月,海南三亚执法机关也捣毁了以林某为首的“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海南代表处”以曝光负面新闻进行敲诈勒索的假记者犯罪团伙。《中国法治新闻》原系香港一家新闻杂志,该刊2004年10月20日被新闻出版总署取缔后,于2005年在北京注册了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新闻广告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地成立代表处,承担国内广告业务,并不具备新闻采访资格。2006年12月,林某以“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新闻广告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的名称在海口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开展公司相关业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业务)的联络及招商咨询服务。2007年5月,“海南代表处”负责人林某得知三亚市凤凰镇羊栏村农田被人用垃圾填埋的情况后,自认为凤凰镇政府已将这块农田作为商业用地变卖,企图利用“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记者的身份,欲以曝光此事为借口进行敲诈。稍后,黄某、庄某以“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记者身份与凤凰镇委书记王某、副书记林某联系面谈,黄某、庄某拿出未经调查由庄某拟写《海南三亚凤凰镇政府领导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触犯刑法》,双方经商定一次性付款10万元平息此事。

当黄某、庄某从林某处拿到钱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现金人民币10万元。庄某被抓后供认:2007年3月,在林某指使下,黄某、陈某带两名女子以游客身份买票进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槟榔园景区,以槟榔园景点有违法违规现象为由,用媒体曝光相威胁,用同样手段前后敲诈勒索保亭槟榔园1.5万元。林某、黄某、庄某等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和3年。

学习思考题:

1.我国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实行批准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2.报纸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有哪些?

3.网络新闻传播与播放视听节目监管应遵循哪些管理原则?

4.列举报纸、广播、电视媒体日常广告刊播中较为突出的违规表现形式。

5.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记者在我国内地的采访活动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6.查阅并了解记者站、记者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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