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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社会转型中的学术话语、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嬗变(2)

1982年10月22日,在印度新德里通过的国际律师协会所制定的《独立最低标准》对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作了很明确的规定。该标准第二条指出,司法部门之整体,应享有自治及对于行政机关之集体独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司法职务不得监管。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各部之首长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之任何方式对法官施加压力,亦不得发表相反之声明影响个别法官或整体司法制度之独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指出,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抢先解决司法争议事项,亦不得拒绝法院判决之正确执行。

如同权利话语,司法独立的话语也在清末改革之季传入中国,并在民国时期有过短暂和局部的的实践。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民国时代开创的司法独立的传统并没有得以继承。沈家本、伍廷芳、梁启超、王宠惠、吴经熊等人在各自的著作中都曾经详细论述过司法独立对于建设新中国的诸多好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学者们关于司法独立的呼吁也从未中断过。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扩展和充实。但是,由于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限制,司法独立的话语也毫无例外地发生了蜕变。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本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但在中国的语境下,法官独立仍然在受到质疑。司法独立仅仅被解释为法院独立或审判独立。即便是法院独立,也不过是政治力量领导下的独立,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或纯粹的独立。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表现为:不是法院可以牵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而是法院往往配合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有时甚至于受制于行政机关。这包括在人事上和经济上的控制。由于行政机关往往代表着执政党的政治意向,因此对行政机关的配合就意味着对执政党政治意向的配合。因此就司法机关和政治活动的关系而言,司法机关无法就政治问题做出裁判,而只能执行或者默认执政党通过行政机关来表达的其政治意向。

三、学术话语、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嬗变:以法院的角色为例

学术话语对制度的变化到底有何种意义?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学术话语一经被官方意识形态所接纳便会在社会中发生影响,引起法律文化的变化。同样的道理,学术话语对制度的影响也取决于其是否为主流意识形态所接纳。在以下的内容里本文将以中国法院角色的转变为例来论证这一基本观点。

(一)背景知识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从未发展出一套独立于行政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只是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中国古代没有产生出权力分立制衡的理论和实践。因此,司法权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没有专门的法院,也没有专门的法官。地方衙门既是地方的行政中心,也是地方的司法机关。古代虽然有御史台、大理寺等类似于现代的检察监督和审判机关,但这些机构都属于皇帝治下的某一个分支,不具有独立性。

清末,中国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之后,清政府寻求改革变法,曾经计划设立独立的法院,但未能成功。民国时期,中国出现了专门的法院,曾经有过几次大的讨论,司法独立的思想也被引进到中国文化中。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民国时代开创的司法独立的传统并没有得以继承。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和司法制度被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军事力量、警察力量一起为巩固政权、建设国家服务。比如1954年11月21日,一位领导人《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232◆。1956年4月4日,他在《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讲话》中指出:“公安、检察院、法院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是阶级压迫的武器。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政,对于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政,我们的刀把子就是要对着他们;一个是民主,对人民要讲民主,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决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233◆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也同公安局和检察院一样被看作是专政的工具,后来甚至被一些临时的专政机构取而代之。但自始至终,它都是被看作实施刑事惩罚、对阶级异己分子实行专政的工具。

(二)1978年以来的司法改革:现代法院的建设与困难

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当中,中国政府日益注重法律的作用。政府的意识中认为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保障,然而事实上,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律发展的状况并不是这方面的一个好例子。换句话说,法律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并未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并不像有些学者和官员所相信的那么重要。大家都知道,中国的经济改革中的很多环节大多是发端于民间,经过数年实践,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政府随即会制定政策,将这种实践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等到时机成熟时则制定相应法律。然而,法律制定后,并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而社会实践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当新的情况出现后,政府又会颁布新的政策,并修改相应的法律,如此这般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当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处在过渡时期的社会,随时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灵活对待。政策在这方面要远比法律奏效。

1978年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万件,而2008年仅1月至8月就受理案件660万件。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共有6万多法官,到2007年全国已经有19万法官。法官制服取下了大盖帽、肩章换上了法袍。远程立案、视频审案等高科技的手段使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234◆同时国家还成立了海事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专门法院,促进了相应审判业务工作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2005年以及2009年颁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中,法院的角色经历了非常滑稽的转变。对这一时期学术话语及意识形态与制度转变之间关系的观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与参考。

这一时期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学术话语先于官方意识形态,政府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第二阶段,官方意识形态开始拥抱学术话语;第三阶段是学术话语和意识形态的蜜月期;而在第四阶段则是意识形态抛弃学术话语阶段。以下简单做以叙述:

第一阶段(1978-1988),这一阶段是中国法院机构重建、扩建和充实法院岗位的阶段。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以刑事审判为主,兼顾民事审判。由于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院的工作基本上有了标准可循。这一时期,学术话语颇为活跃,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无产阶级意志体现的观点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法学研究呈现出多元性,权利本位、私法文化等法律话语也被引进入中国法学界。尤其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展的“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大讨论中,现代法学理论的基本精神已经初见端倪。此后随着法理学研究的深入,法律学术话语进一步得到丰富,法学研究的内容不断的更新发展。

不过在这一时期,官方意识形态还是相对保守,主流的意识形态仍然没有放弃文革前后所倡导的法律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观点。比如,1979年10月13日,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35◆1986年3月2日,这位领导人《在全国政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掌握刀把子的,有权依法抓人、起诉、判刑以及杀人,权力好大啊!党、国家和人民给了我们这样大的权力,这样光荣艰巨的任务,我们就要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首先要有党性,高度的党性、纯洁的党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决不能有亲有疏,把个人关系看得比原则还重要。政法队伍在政治上一定要纯洁,决不能把那些害群之马、乌七八糟的人弄进来。”●236◆

但是就制度层面的变化而言,已经可以看到,学术话语开始产生重要的作用。一些著名学者被政府邀请参加制定法律,并给政府领导授课。这些学者虽然言词会比较谨慎,但不时也会表达出一些新的看法,对领导干部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二阶段(1988-1992),这一阶段,由于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深化,法律被看成是建设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主流的官方意识形态对法律的作用由强调刑事打击向刑事、民事、经济并重的方向发展。法院的功能也日趋复杂。在这个阶段,新的法院职能部门,诸如经济、行政、执行庭、人民法庭等逐步建立,使法院的工作进入了健康发展的阶段。

学术话语在这一阶段中充当了催化剂的作用,法律作为专政工具的形象已经基本上被否定。官方彻底拥抱了学术话语,因而给学术话语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然而官方的这种拥抱并不是因为学术话语提倡的内容与其意识形态相符合,或者说官方的认识和学术话语达到了一致,而是因为官方所执行的经济改革政策需要为人们广泛接受。学术话语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好的载体。

第三阶段(1992-2002),这一阶段法院工作以改革为主线,全面推进建设现代法院所需要的制度、硬件及方法。由于学术话语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司法机关的很多领导诸如法院的院长、大法官、检察长等相继撰文提倡和论证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等。这一时期,主要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开始,该次大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任务。在此动力的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以及司法工作都进一步的得到了重视和发展。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学术话语也有了新的契机和理论热点。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等问题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为学术话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支持。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等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观念逐渐的深入人心。法学界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人利益群体。这段时间可以称为学术话语和意识形态相结合的初始阶段。

第四阶段(2002-2008),这一阶段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以规范司法及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要目标,提倡培养高素质法官,高门槛准入,有序管理法院业务工作,注重规范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这一时期,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学术话语的热点。不少学者、法官、检察官及律师都纷纷著书立说,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方向在于职业化和专业化,这也符合国际上法院发展的基本趋势。官方对法律职业化建设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在最高法院的历次报告中法律职业化建设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阶段可以看作是学术话语和意识形态相结合的蜜月期。

然而,不幸的是,2008年三月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似乎开始走回头路。一些领导人在不同场合都发表了关于“三个至上”的讲话,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法院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使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巩固党对法院的领导地位。这刚好与前一时期通行的学术话语产生了矛盾。法律改革的方向因此发生了重大的转移,法院的管理层开始扭转职业化审判独立的倾向,转而强调对司法的外部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直接领导以及政治行政对法院的监督。这些做法在2009年6月颁布的《第五个改革纲要》中得到了确认。全国上下各级法院开始提倡司法为民,有的法院重新回到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主张在田间地头就地解决纠纷。法院也由审判机关转变为调解机关。这一时期也是意识形态抛弃学术话语的时期。目前的做法能持续多久,现在尚难以判断。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学术话语的作用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如果没有官方意识形态的配合或认可,学术话语难以影响制度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而学术话语自身也会在遭遇意识形态时发生变化,甚至被扭曲。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院角色的嬗变可以看出,即使学术话语能对制度变化产生作用,这种作用也很容易被淡化或消解。官方意识形态、传统的惯性、对于中国特色的强调等等都是消解学术话语积极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是,值得深究的是,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中国是否可以发展出一套不同于西方的自己的法律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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