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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性生活(6)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许多人都把婚外性行为与“婚外恋”混为一谈,所以人们常常忽视了婚外性行为中的经济因素。其实,由于婚外性行为里包括了“性交易”,所以它主要是一种男性富人的活动。例如,城市已婚男性中,每月收入最高的那5%的人,有416%有过婚外性行为。可是在每月收入最低的那40%的男人中,却只有111%有过婚外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不仅主要属于男富人,也主要属于男贵人。在城市的已婚的男性厂长、经理、老板中,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高达455%,可是男性工人却只有254%有过婚外性行为。①因此,经济因素也是产生婚外性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婚外性行为的危害婚外性行为作为一种违规的性活动,对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第一,削弱了婚内感情,使婚姻出现危机。人们在谈到婚外性行为的危害时,其中最主要的是“婚内感情论”,也就是说,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婚内感情的淡漠,而婚外性行为的最大危害则是削弱婚内感情。因为无论是自己有过婚外性行为还是配偶有过,越是不能容忍“婚外有性”、“无爱有性”的男女,自己所受到的感情伤害就越大,婚内的相爱程度就越低。婚外恋、一夜情往往都是导致婚内冲突,甚至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二,因为婚外情的泛滥,以及一些“性交易”行为的存在,昔日稳定的一对一的性关系被破坏了,其直接后果便是:客观上增加了性的不安全度。夫妻任何一方在性生活中增加了“第三者”,都会增加夫妻性生活的健康风险,比如各种性病(如艾滋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几率就会加大。给夫妻双方的健康性生活带来麻烦,严重的甚至危及健康和生命。

第三,导致离婚率上升,刑事案件发生率激增。在国内,因婚外情导致的刑事案件频发的同时,因婚外情而引起的离婚个案不断增加,有些地区甚至占到了总离婚数的一半以上。美国学者通过对大量离婚案件的研究发现,婚外性行为和经济冲突是离婚中出现的最多的理由。我国某市的一个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可见,婚外情已成为造成离婚的“第一杀手”。不仅如此,由于女性大多把婚姻和家①潘绥铭:《中国人的性生活》系列报告之十六:婚外性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中国人的性行为,http://wwwsexstudyorg/articlephp?id=83。

庭看得更重,所以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女性往往比男性受伤的程度更大。无论是合法婚姻中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

第四,婚外情现象,尤其是重婚、养情妇等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仅严重破坏合法婚姻,还影响家庭的稳定。无论是女方的红杏出墙,还是男方的外遇,都会给原有的婚姻家庭蒙上阴影,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重婚更是违法行为,是对婚姻不负责任的表现,必然会严重破坏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婚外性行为和婚外情因为缺少合法性、伦理支持和更多的情感投入,往往会变得脆弱不堪。它们会向何处发展,取决于当事男女的心智水平和自控能力,取决于其道德感和理智感对自身的驾驭水平,取决于社会法律的有效控制。

三、社会丑恶现象

(一)性交易:性行为的“买”与“卖”

性交易主要指嫖娼、卖淫行为,也就是性行为的“买”与“卖”。卖淫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街头拉客、应招女郎、住宅包娼、饭店陪客;歌舞厅、按摩院、发廊、酒吧、小旅店、大学附近的“红灯区”,都可以发现卖淫者的足迹。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往往还有皮条客做中介;卖淫者还与其他犯罪团伙如黑社会、诈骗、盗窃等集团相互勾结,已成为如今城市社会犯罪现象的一大特点。到目前为止,由于卖淫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对卖淫女只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卖淫是商业化的性活动,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完全制止卖淫活动是不可能的,不从源头上控制和打击作为“需求主导方”的嫖客群体,卖淫现象就不可能销声匿迹。目前,打击卖淫活动的动机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和蔓延。

以功能主义的眼光观察,卖淫具有社会功能。正功能派认为,卖淫不应被视为犯罪,因为人人都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而且,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受害者。一方面,它为性工作者(卖淫者)提供了一个不太劳累又收入较佳的选择;另一方面,它又满足了许多“性失业者”,使其获得性安慰,还满足了那些婚内乏性或者性欲求不满足的男女的性需要。同时,卖淫还提供了一个不破坏家庭体系的性的排遣途径,减少需要投入更多感情的外遇关系对家庭体系造成的更大破坏,因为女性在心理上更加难以承受那些不是性交易的一般婚外性行为。而负功能学派则认为,卖淫是一种不道德和堕落的行为,无论是对买卖的哪一方来说,都有失人的尊严;卖淫使性和爱相分离;在婚姻之外提供性满足,必然影响婚姻的稳定与和谐,等等。

总之,卖淫嫖娼涉及人们的性权利和性自由问题,也涉及社会的性秩序、性道德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彻底消灭卖淫活动。因此,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性交易现象还将长期存在。

(二)“傍大款”、“养小蜜”和纳妾都是性交易的延伸产物在生活中,“傍大款”、“养小蜜”和“包二奶”等现象日益多见,特别是在我国沿海地区,“包娼”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这些女性一般住在港、台商人和内地“大款”们购买的商品住宅内,表面上看似是“情人”、“女友”或“保姆”,实际上却是在进行性与钱的交易。由于男方已有妻室,不能给这些女性婚姻的承诺,往往就会用钱物作补偿,而双方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仍然维持着这种性关系和感情上的依赖。不少女性在“春风秋月等闲度”地耗费自己的青春,有的最终得到一笔钱离开男方另谋出路,有的则在醉生梦死中过一天算一天,一切听天由命。

潘绥铭教授在《禁娼,究竟禁什么》一文中指出从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来看,一般都包括四个要素: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3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其他利益的则不算);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长期供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事实上,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括到这一卖淫的定义里。例如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行为;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当外室”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要么是“以利获性”,要么是“以性获利”,虽然都比较间接、比较隐蔽,但是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因此,“傍大款”、“养小蜜”和纳妾等。实际上都是性交易的延伸产物,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

学习讨论题:

1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性观念日趋开放,很多人认为只要有爱就可以发生性行为,那么,到底爱情发展到什么阶段可以发生性行为?该如何对待恋爱中异性提出的性行为要求呢?

2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如今QQ、Email、虚拟社区等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性交往,如“网恋”和“网络性爱”等。如何看待网络在人们性观念和性交往方式的转变中所起的作用?

推荐书目导读:

1潘绥铭,曾静等:《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性观念与性行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本书通过作者所做的三次调查,较有代表性地反映了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性观念与性行为的现实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目前的本科生这个群体里,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性爱观;这些性爱观又对他们的具体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2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本书涉及女性感情与性生活各个方面的一些基本事实,作者采用深入访谈个案史的方法,选录若干被调查女性的经历和叙述,加以分类,并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和评论。向读者展现了当代知识女性在感情与性、感情与婚姻等方面的关系和状况,以及她们的性观念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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