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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二〇〇四(1)

纪事

1至2月访美。开始常到密云水库附近的山野水边远足。继续关注国际关系的伦理。

生存原则如何在国际政治中起作用——国际关系伦理思考之一

争取和保障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在个人来说是生存,在国家来说是安全,在世界来说是和平,其作为人类文明活动和生存前提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文是想探讨这样一些问题:作为一种原则的“生存”是如何起作用的,具体说来,首先是如何对个人和在个人关系中起作用的,又是如何在国际关系——尤其是我们依然置身于其中的核时代的国际政治中起作用的,以及生存原则是否有可能、或者说是如何获得一种道德含义的,是否可以简略概括出作为一个道德原则的生命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等。

罗素对避免核战争的主张

让我们从一个最能呈现这样一种作用之尖锐性的观点开始。罗素1959年写过一本小册子:《常识和核武器战争》。罗素说他的这本书不是要“诉之于这个或那个主义,而是要诉之于常识”;是要“向人类本身呼吁,也就是向希望人类继续生存的一切人们做同样的呼吁”。由于热核战争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所以,在防范核战争这一点上,不管是属于东方还是西方集团还是不结盟国家,全人类的利益是一致的,对此问题也不需要求助于理想主义的动机,而“只要诉诸国家自利的动机也就够了”。意识形态的争斗应让位于让人类生存下去的考虑。在东西方的“共同利益中,首先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生存。生存所以变为共同的利益,决定于核武器的性质”。现在构成危险的不是野蛮人,而是相反,是“那些站在文明最前列的人”。东西方的共同生存应当成为双方政策的最高目标。而在核时代集中到一点:那就是无论如何应当防止核战争。

罗素提出的长远和持久的和平条件是建立一个国际权力联合机构或者说世界政府,但如果一时没有别的办法而又形势紧迫,一方让步乃至屈服也不是不可以考虑的,如果“两个集团之一是这样的热狂,它宁可人类归于消灭而不愿做合理的妥协。

在这样一种局势之下,我想那个热狂较少的集团,如果心目中还有人类的福利,将宁可让步,不事战争。”例如西方可以主动先行裁军,美国武力可以主动撤出欧洲等等。

这里看起来似乎有一种态度上的前后不一,因为在大约十多年前,罗素在美国对苏联还占据核武器绝对优势的时候,曾经主张西方“可以对俄国施加压力,甚至必要时不妨用战争来威胁”,即不排除对苏联发动先发制人的打击。而当十年后双方大致势均力敌的时候,罗素却主张西方为避免战争而向苏联“让步”,而在这两者之间,他本人显然还是更认可西方社会的制度和价值的。那么,为什么要让步乃至不排除投降?

我们可以辨认出罗素为此提供的两条论据:首先,他要我们想一想“人类中的绝大多数,在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里,是忙于并非政治性的事情。他们关心吃饭和睡觉;他们关心爱情和家庭;他们关心工作的成功和失败,也按照他们的健康状况而关心他们生活的欢乐和痛苦”。他们会觉得那些“宁可世界毁灭,也绝不要让自己认为是‘不正义’或‘邪恶’的制度和思想体系取胜”的人是发疯了。尤其是在有了核武器的情况下,人类必须学会互相容忍和妥协。

其次,罗素还谈到这样一种观点:即再暴虐的统治或制度也不会延至永久,而重要的是人类活着,是还有人活在这世界上。以为一种极权或专制制度一旦获得世界性胜利就会永久持续下去,那是完全违背了历史的真实。而一旦人类毁灭了,那就是毁灭了。他举了吉本所考虑过的例子:假如公元732年都尔之战不是基督徒战胜了伊斯兰教徒,而是伊斯兰教徒战胜了基督徒,世界会变得怎样?他看来倾向于认为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历史是否证明罗素是错了呢?罗素是否把核战争的危险过分渲染和夸大了呢?美国以及西方的政治家的确并没有采取罗素的上述建议,但也采取了诸如从越南撤军、走向东西方缓和等政策。而历史是否还潜存过另一种可能性呢:比方说的确有过差一点爆发核战争的时候,只是由于某些偶然的因素而没有成为现实,当然,如果是那样的话,今天也就可能没有人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人类的孑余(如果有)也许还会怀念起罗素的主张来。罗素作为仅仅是一个言论家而非政治家的角色,肯定有他的局限,但可能也有他的意义。言者和行者各有自己怎样的界限呢?罗素有建立世界政府的长远解决办法,也有一方不妨让步甚至屈服的“短办法”,这两者是否矛盾呢,是否前者过于理想主义,后者又过于现实主义呢?而我们是否又能同意罗素提出的两条似乎是来自人性和历史的论据呢?这些问题都可以继续探讨。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在罗素前后不一的两种主张中,我们是否能够发现一种统一的原则?

这一原则显然不难发现,那就是人类的生存原则。在罗素看来,无论如何要避免足以毁灭人类,或至少毁灭其文明或其最先进文明的核战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控制住核武器,而当下切实可行的最好控制办法或如伯纳姆(JamesBurnham)所说,就是将核武器垄断到一家手里,最理想的当然是垄断到世界政府手里,但从现实的观点考虑,当时最可能的垄断者不是美国就是苏联。所以,在罗素前后两种看似完全相反的主张中,却有一种根本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生存最重要,为了生存,其他的东西都可以放弃。而我们也不宜怀疑罗素的动机,说罗素这样一位此时已近八旬的老翁仅仅是为自己的生命考虑。这不仅是涉及自己的生命,而是涉及世界上许多人,甚至人类全体的生命。人们或许不赞成罗素的具体主张——这是很可能的,甚至也是有理由的,但却无法否定这后面的根本原则。

生存原则及其道德含义

生存或保存生命是不是可以成为一个原则?生存原则带有某种直觉或“人际直觉”——常常表现为“常识”的意义,它见证于人们的生存本身。所有活着的人们都在肯定着这一原则,许多即便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仍然选择生存的人们更是在肯定这一原则。人类世代繁衍延续到今天也是在肯定着这一原则。对生存原则还需要其他的论证吗?那么,生存原则是不是道德原则?或者说它是否可以有一种道德含义,如果说有,那么又是在什么条件下具有这种道德含义?

首先看个人自身的生存。一个人只是为自己求生,无论是平时的“谋生”,还是危急时刻的“逃生”,应该说是一种自然之举,只要不损及或伤害他人,一般既不必谴责,也不值得特别褒扬——除非在某种“边缘处境”中,在一种极端危险或极度匮乏的情形下,那时的“逃生”也可褒扬,例如在海上船只遇险后漂流或在坍塌的井下坚持多少天,从沙漠或极地逃离,以及有个伐木工被倒下的大树压住腿,为了不大出血丧生而当机立断锯断了自己的腿后爬到公路上得救等等,他们这时会成为“英雄”,因为他们展现了人的精神、人的潜力,人的勇敢、决心和韧性,也在对一己生命的珍视中,体现出一种一般的珍重生命的精神态度。这是就价值而言。

而从义务来说,比如说许多人认为自杀有违于一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义务,而康德更把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自杀视为人的一种必要乃至完全的义务,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着争议。

然后是在一种个人关系中的生存,一般来说,谋求自我的生存都是一种自爱,甚至是一种经常会妨碍他人利益的自爱,所以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的冲突。

而且我们确实可以辨认出一种类似于国家的“安全困境”的个人的“生存困境”:

一个人越是对自己贵生、厚生,他也就越有可能侵害到别人的利益以致生命,从而最终也很可能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甚至丧生。如果说在前面的情况里个人与他人的联系还是相对隐含的——如看起来只是在处置自己生命的自杀者,与他人及社会似乎只有一种隐含的联系——这里与他人的联系则是直接和明显的了。

而道德的含义也就源出于此。纯粹的个人行为一般不具有道德含义,而将影响到他人生活的行为则无疑具有一种道德含义,人们会对之做一种道德上的褒贬。而这里的具有道德正面意义的生存原则也并不是否定个人自我的求生,而是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你活,也让别人活(live,letlive)”。例如上面所说的海上遇险者的例子在精神上可以褒扬,但如果这个最后的生还者并非一直是独自一人,他有过比如说在海上同类相残甚或只是噬食同伴尸体的事情,则人们肯定会持另一种负面的看法,或因厌恶而讳莫如深。而人们在一种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有一种紧急避难权?即在这时可以侵犯别人的某种权利比如说财产权,这大概不难认可,但他是否能侵犯别人的生命权?是否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所有的手段都可以采取,都可以得到辩护,在这种面对迫切的危险或需求的情况下,人们是否可以重返自然状态,可以恢复一种“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亦即这里的状况是否像霍布斯对个人所处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在这种状态中就再没有什么公正可言,正邪对错的观念在这里都不能存在?

在一种文明和政治秩序已然建立的情况下,显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会是否定的,即便这种政治秩序暂时对行为者无能为力。如果人们可以随时在公共权力暂时缺席的情况下为所欲为,那么社会也终将趋于崩溃。但这个问题也提醒了我们:事实上我们的个人行为和个人关系也常常反映着群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反映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就来看这种关系中的生存原则,而且也放到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之下。比方说假设敌对双方的两个士兵在各自战线之间的弹坑里先后醒来,一个受了重伤不能动但手边握有武器,在他先苏醒之后,看到一个只是被震晕,但手上无武器的敌方士兵也在慢慢醒来,他这时是否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杀死后者?

情势是非常复杂的。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生存选择的困境。但是我们的重点还不是要考虑单纯个人的例子,而是要结合群体来考虑,考虑为什么一个群体的“求生”在某些条件下会获得道德含义,这些条件是什么,尤其是要考虑一个群体的领袖、考虑它的决策者的责任伦理。尼布尔在《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认为,群体比个人更自私。但是,对于决策者来说,一个恰当地追求自己所领导的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尽力保护他们的生命的这种“自私”,只要不是太过分,可能又还有一种“无私”的含义,比方说,把这样的领袖和不惜慷本国国民利益之慨,“宁赠友邦,不与家奴”,或为了某种个人信念或威望名声而视自己子民的生命轻如蝼蚁的领袖相比,两者的高下当不难辨别。我们或许可以从领导者和群体的关系的角度区分出这样几种态度:

(1)宁肯个人丧生,也要优先考虑自己领导的群体的生存,考虑其成员的生命,如一位舰长在战舰即将沉没、抵抗绝对无望的情况下让舰艇投降以挽救属下的生命,但自己随后自杀;

(2)个人和群体的生命均予顾及,甚至哪怕有损自己的名誉,比如说那位舰长宣布投降但并不自杀;

(3)个人和群体的生命均不再考虑,如这位舰长不采取任何行动,静静地等待舰艇的沉没,甚或虽然不可能达到损伤敌人的效果,但仍奋勇开足马力冲向敌舰;

(4)只顾及自己个人的生命而不顾及整个群体其他人的生命,比方说这位舰长逃离战舰,自己一人上救生艇逃命。

对这些行动的评价当然不能简单化,还需要依赖许多具体情况:诸如敌方是否会遵守海战公约或人道规则,属下的士兵是否大都愿意宁死不降等等。但是,第四种行为肯定是可耻的,第三种行为是“最英勇的”,然而,如果士兵们宁愿生存,舰长就要面临一个是否可以代他们如此选择的难题。这也就类似于罗素所提出的第一条论据。而在一种不是太信仰化或意识形态化的战争中,或者在一种不是那样一种部落式、海盗式的野蛮战争中,前两种选择也不是不可以考虑的,第一种甚至是受到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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