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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公民创业与法律(4)

(3)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具体而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6%的征收率。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4)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此外,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法

1.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1)营业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3)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4)营业税的税率。除娱乐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均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其具体税率为:①交通运输业,3%;②建筑业,3%;③金融保险业,5%;④邮电通信业,3%;⑤文化体育业,3%;⑥娱乐业,5%~20%;⑦服务业,5%;⑧转让无形资产,5%;⑨销售不动产,5%。此外,自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等营业税税率统一定为20%。

(5)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此外,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对下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

1.税收征管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税收征管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所颁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此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

(1)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该制度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和税控装置制度等。

(3)纳税申报。即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项制度,包括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内容等方面的制度。

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

(1)税款征收基本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征纳期限制度、退税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税款入库制度和文书送达制度。

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纳期限制度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和征税主体的征税期限。征税期限主要表现在征税机关的补征期和追征期上。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收减免制度。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

(1)税务检查的事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2)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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