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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公民创业与法律(1)

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就业问题仍然严重。大学生由于其缺乏实践经验,在就业过程中会碰到许多困难,因此,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其实,大学生不仅应当投入就业,还应当积极参与创业。创业能够给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毕业大学生积累更加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事实上,许多大学生都渴望自己创业,国家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许多优惠政策,包括提供少量贷款、减免税费等。但是,创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社会活动,创业人必须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包括专业知识、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这些知识,创业就很难成功。

创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很多,包括民法、公司企业法、税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合同法、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定群体(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法以及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等。但基本的、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公司企业法、税法和合同法。

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前,首先要根据创业的目标,熟悉相关的法律。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创办企业和开业以后的所有活动均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由于企业形式是由法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创业者从事商业活动所提供的一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因而在创办企业的活动中就要从中选择一种。在法定形式中的选择是有效的,超出法定范围就不受法律保护。每一个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都有不同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选择企业形式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具体地说,选择企业形式必须对下列因素进行综合的比较,以便使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和愿望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1)开办程序的繁简与费用的大小;(2)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3)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4)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5)投资人的责任范围;(6)投资人的权利转让;(7)企业的存续期限、税收等。

税法知识是每个创业者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如果当事人不了解税收法律知识,就无法知晓自己的经营前途,还可能违法犯罪。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与创业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公司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企业分为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公司(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企业的合伙人、投资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具体资金要求。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或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为股东实缴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式或者募集式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者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除了应当记载上述事项之外,还应当记载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中除应当载明上述相关事项之外,还应当对合伙目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建立符合企业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此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

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登记机关自接到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但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企业)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可以是多元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可以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

1.董事会的产生、组成与任期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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