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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婚姻家庭生活与法律(1)

婚姻家庭生活是人们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形成了各种法律关系,也形成了每个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随着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大学生关注的现实问题,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婚姻法律知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婚姻法,有利于大学生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婚姻法直接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人从出生到死亡,以不同身份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如一个人出生后,以子女身份与父母产生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有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婚后与配偶产生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后,与子女产生亲子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生作为独立个体,同样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处于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明确学生能否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大学生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认识,对婚姻家庭生活毫无思想、心理上的准备,那么就会给婚后的家庭生活带来麻烦。大学生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婚姻法律知识,才能在面对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不懂法而盲目行事,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理性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婚姻法,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婚姻是家庭的前提,结婚是男女双方人生中的大事,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互相承担责任的开始。只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才能够使自己的家庭幸福美满。婚姻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享受,更不是儿戏。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大学生能够明确什么是婚姻,该怎样正确对待婚姻,理解自身在婚姻家庭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了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才能尽心地去呵护婚姻,维护家庭的稳定。

我国现行的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3)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产生、终止,以及基于结婚、出生等法律事实形成的夫妻、父母子女和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我国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现已废止。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的。除此之外,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体现在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和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哪些问题需要依照婚姻法进行处理,这就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它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体现男女双方视对方为自己终身伴侣的真实意愿。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其中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宣告结束。关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经程序、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的归属、离婚的条件、程序、处理原则和离婚所带来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

家庭是相互享有法定权利、相互承担法定义务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团体。家庭关系是因为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法律事实而产生,又因离婚、死亡、拟制法律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关于如何确认亲属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也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

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并不表现为经济内容,而是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之间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因为一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也因人身关系的变更、终止而变更和终止。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在离婚之后,扶养义务随之消灭。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婚姻立法和实施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问题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做主,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都不得侵犯。

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成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制,当事人(包括离婚或丧偶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等问题都是婚姻当事人自主自愿作出的选择。二是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保护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的程序,如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等。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必须受到这些条件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

2.离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进行登记离婚的权利;或者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共同生活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规定,双方都必须受到约束。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但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行使婚姻自由权。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即一个男子只能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能嫁给一个男子,任何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从杂乱的两性关系经过群婚制、对偶婚制,过渡到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进步在婚姻制度上的表现。

一夫一妻制,要求任何人在与他人缔结婚姻之时必须是不存在婚姻关系,即单身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有配偶者,即有妇之夫、有夫之妇,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即婚姻关系终止之前,不得再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违法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前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如此规定目的是对当今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予以遏制和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涉及到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在婚姻关系方面,结婚的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男女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对子女抚养有平等的权利等。在家庭关系方面,夫妻各自享有自己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承担互相抚养义务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因家庭成员性别不同而不同,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兄弟姐妹在家庭地位上平等,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性别不同而不同。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由于生理等方面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婚姻法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保护妇女方面,妇女有结婚后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从事政治,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由,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在家庭中享有财产权;未成年女性家庭成员,有受抚养的权利;妻子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妇女,有受赡养的权利。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丈夫、父母死亡,妻子或女儿无论未婚或已婚,都享有遗产继承权;离婚分割财产时享有财产照顾权。

在保护儿童方面,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规定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在保护老人方面,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承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的再婚和婚后的生活,使老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必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虐待指经常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如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赡养、扶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有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遗弃是指应当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应为而不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使被遗弃人受到损害。

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关于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国策,是通过对生育过程的控制来调节人口的增长或降低速度。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能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发展速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晚婚晚育。少生即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优生优育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而制定的,晚婚即男女依照法定婚龄向后推迟3年,晚育即女子24周岁后生育子女。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为婚姻的缔结或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夫妻关系的确立,也包括缔结婚约。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缔结婚约,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

结婚具有三个特征:第一,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之间,男女性差别是结婚的前提,人类的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第二,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三,结婚的后果是确定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双方因此而具有互为配偶的身份,互享法定权利和互负法定义务。

结婚的条件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欠缺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不具有结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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