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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魏晋南北朝都督方镇制下(3)

(三)用宗室,制异姓;拆督区,分强势;立封国,作屏藩曹魏政权时,中央禁卫军权,以宗室和姻亲主掌为主。魏文帝时期,以曹休为领军将军主管禁军。曹休之后由夏侯尚统领,夏侯氏乃曹氏数世姻亲。再往后是陈群、朱铄、卫臻等人。这三人以异姓主管禁军,但是,都督中外诸军事一职却是由宗室曹真担任。地方都督一职也以宗室中的曹仁、曹真、曹休担任为主。其次,是和曹氏有几代联姻的夏侯氏家族。最后,才是其他异姓亲信。其中曹氏和夏侯氏所镇守的都督区,如关中、扬州、荆州三都督区,都是曹魏政权最重要的防区。异姓驻防的大多为一般都督区。而对于诸侯王,自曹植曾经私自出司马门至金门,行驰道中,曹操不复信诸侯之后,“由是重诸侯科禁”,每出,“辄将诸侯行”,担心自己前脚出门,诸侯王就后脚私出。杨修因与曹植交好,曹操便以交眐诸侯罪杀了杨修。魏文帝时,“待遇诸国法峻”。为诸侯王设防辅监国之官以伺察之,诸侯王无会同之制,无朝聘之仪,游猎不得超过三十里,还频繁在诸侯国征兵。诸侯王的僚属,“皆贾竖下才,兵人给其残老,大数不过二百人。又(曹)植以前过,事事复减半,十一年中而三徙都”。至明帝时更立制:“藩王不得辅政。”曹魏一朝,惩七国之祸,峻藩王之法。诸侯有王国之名,而实同匹夫之陋。吴政权,为了不使地方失控,也严格禁止地方要冲分封给王子。《三国志》卷59《孙奋传》载:孙奋,孙权时被封齐王,居武昌。孙权死后,孙奋“多违诏敕,不拘制度,擅发诸将兵护治宫室。……而擅私杀”,于是“太傅诸葛恪不欲诸王处江滨兵马之地,徙奋于豫章”。

司马懿发动高平陵事变后,曹魏政权转入司马氏之手。地方部分都督刺史,因不被司马氏信任,先后发起了对司马氏极有威胁的“淮南三叛”。这些叛乱被平息后,司马氏开始对地方都督区进行整顿,即拆督区,分强势,就是把都督区化大为小,以众建督区而少其力的方法,来削弱地方都督的实力。高贵乡公甘露元年(256年),分扬州督区置淮北督区。在雍凉都督区中分置陇右都督区。甘露四年(259年),青徐都督区一分为二。荆州境内分出江北都督区。魏齐王嘉平三年(251年),荆、豫都督区分设都督。司马炎初即王位,即“置四护军,以统城外诸军”。西晋建立以后,又拆分蜀政权的都督区和冀州都督区。通过以上拆分行动,地方都督区的力量大为削弱。故而,傅玄批评说:“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夏禹敷土,分为九州,今之刺史,几向一倍。户口比汉十分之一,而置郡县更多。空校牙门,无益宿卫,而虚立军府,动有百数。”

紧接着是司马氏派亲信宗王替代异己都督。从魏齐王芳正始六年(246年)到高贵乡公曹髦甘露四年(259年),主掌曹魏政权的司马氏,先后派亲信王昶为荆、豫二州都督,派胡尊为青、徐二州都督。关中地区将亲近曹氏的夏侯玄调离。同时又大封宗王,营造屏藩。西晋代魏伊始,即搞分封,一次就分封了27个王,以后又陆续分封,前后多达57人。封国以户数多少,分为大国(二万户)、次国(一万户)、小国(五千户)三等。在大行分封的同时又规定:封王可在封国内置兵。大国兵五千人,次国三千人,小国一千五百人。此外,又大量派遣宗王出任地方都督。如上述的淮南三叛平定之后,司马氏即开始派遣宗王出镇地方重要地区的都督。到西晋武帝咸宁五年(279年),全国有都督区十个,宗王出镇的经常有4~5人。翻开《晋书》的《本纪》部分就可以发现第二个现象,那就是任命宗室成员为都督的记载远远多于异姓都督的任命。

(四)设军司,监征将;罢州兵,弱州郡

军司,初名军师,汉末已有。西晋时,因避司马师讳而改。魏晋时期征镇戍将,分布各地;兴师动兵,接连不断。地方有朝廷派驻的大量常备武力,各州郡兵也为数不少,他们共同驻守地方州郡,由都督或由刺史兼督都统领。为加强对这些驻地武力的监控,曹魏时期就把汉末以来只是参与军中幕府事务的军师,命其成为出征武力的军中监军,就近监视军中的任何动静。“青龙二年,诸葛亮率众出渭南。先是,大将军司马宣王数请与亮战,明帝终不听。是岁恐不能禁,乃以(辛)毗为大将军军师,使持节;六军皆肃,准毗节度,莫敢犯违。”军师不仅监视镇将的军事用兵,而且对镇将在镇戍时的所有功过是非都进行监察。既临阵节制,又事毕奏报。

司马氏高平陵事变后,实际控制了曹魏政权,而一些地方牧守却心内不服,于是发生了“淮南三叛”,这给政变取胜的司马氏敲了一次警钟。为了牢牢掌控军权,司马氏在对地方驻防武装采取了防区调整之后,又开始对征战的将军严加防范,这就是继续加强军司的监控力量。魏元帝景元四年(263年)伐蜀,征西将军邓艾、镇西将军钟会分兵征蜀,几路大军不置统帅,而特令散骑常侍、廷尉卿卫馞,“以本官持节监艾、会军事,行镇西军司,给兵千人……”军司在军中被称为“三军主”、“监司”、“总帅”,足见其作为朝廷的特使,代表朝廷居高监控的重要地位。同时,西晋政权还把军司设到驻防军队中。晋武帝咸宁中,羊祜都督荆州,“尝夜出,军司徐胤执蓕当营门曰:‘将军都督万里,安可轻脱,将军之安危,亦国家之安危也。胤今日若死,此门乃开耳。’祜改容谢之,此后希出矣”。晋惠帝元康中,石崇监徐州诸军事,“至镇,与徐州刺史高诞争酒相侮,为军司所奏,免官”。军司之设使得出征军将的言行举动,时刻都在监视之中,甚至还逼迫将吏的家人作人质。如《晋书》卷3《武帝纪》载:“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而部曲将长吏以上职官的军人家属,要提供人质的制度是不能废罢的。

为了真正削弱地方武备,西晋政权在取得全国统一之后,采取了一个更为激进的措施,即在晋武帝太康三年(282年),下令地方州郡解散或减少所领武装。规定刺史只做监司,罢将军号,不领兵,也不兼领兵校尉官。兵民分治,刺史太守治民,都督校尉治军,并特别指出,这是对刘汉末州刺史既统政事,又主军事的重要改革。州郡罢兵之后,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于是,起于东汉末的州郡拥兵制度至此废除了。西晋政权由此便认为,中央朝廷对地方武力的担忧从此解除了。不过,这个措施实行未久。到惠帝末,随着“八王之乱”和五胡乱华的出现,州郡领兵制便重新恢复,直到隋统一为止。

而南方的吴政权,“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也以送人质的方式,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四司法权上:州郡决狱,朝廷覆案

东汉献帝建安年间,军阀间忙于兼并混战,政平讼理无从谈起。朝廷虽有最高司法长官--大理,但是地方牧守却有很大的司法处决权。《三国志》卷18《李通传》载:“是时杀生之柄,决于牧守。”李通妻伯父因犯法,竟被“朗陵长赵俨收治,致之大辟。”地方司法权的膨胀,使得当时身为汉丞相的曹操深感不安。建安十九年(214年),专门就此颁布《慎刑令》,特别强调:“夫刑,百姓之命也。”并在军中专设理曹掾属,主管军中司法,制定新律《甲子科》。当时朝廷上下执法主要依照汉律,曹操嫌其量刑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曹丕代汉,享位短促,登基之后仅改大理为廷尉,直到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始命陈群等依照《九章律》,修订新律十八篇,名《魏律》。西晋初又命贾充等参照汉律,增损《魏律》,制成《晋律》二十篇。这些法制建设使内外狱讼有法可依,避免重现后汉末的滥刑现象。此时中央与地方在司法权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朝廷司法机构大增,皇帝经常临朝听讼,加大对地方司法案件的覆案监督;州郡县决狱受限,方镇都督凭符节,插手州郡司法,享有很大的司法处决权。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行政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秦汉以来的公卿制度依然继续,而三省体制也正在逐步完善过渡之中。这种双轨体制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中央司法机构除有原属九卿之一的廷尉,主管狱案审理外,又新增了其他司法机构。如曹魏政权在尚书台,增设有比部、三公、二千石、都官等曹。其中比部、三公、二千石诸曹郎主审计法制;都官尚书郎主军事刑狱。西晋代魏,司法审讯和司法行政机构承继曹魏。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掌刑狱。魏晋时期司法行政机构与审判机构同时设立,反映出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国家对关乎民生的司法刑名更加重视。地方上,由于多数州郡是行政府衙和军府机构并置。州与郡之间,“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州在司法狱讼上的主要职责,是对郡司法狱讼的监督与覆按,具体由州别驾和治中主管。郡县是司法审判的主力。郡有贼曹掾、决曹掾、狱史。县有县丞典仓狱。郡县长官甚至有判决死刑的权力。县令长的审案,通常要经过郡督邮案验,这是对汉代制度的继承。但是,由于主军的都督常驻州区,兼都督的刺史权力更重,郡县的司法审判权因此而受到一定的约束,尤其是一些疑案,郡县不能决要报于州,州不能决要上报朝廷。晋惠帝时,廷尉正江统,“每州郡疑狱,断处从轻”。说明西晋时有疑狱上报制度。

另,朝廷对于大狱经常临场听讼,以防州郡枉法决断。曹魏明帝时期,不但积极修定法制,太和三年(229年)冬十月,又“改平望观曰听讼观。……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青龙四年(235年),还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对那些已经判为死罪,而非谋反和亲手杀人的死刑案重新审理。魏晋朝廷对地方司法积极干预,都是为了防止地方滥用刑杀之权。

曹魏文帝时期实行都督制度,西晋以后甚重兵官。驻扎在地方的领军都督根据其资历和地位,分别授予都督、监、督诸军事之职。为了便于处理紧急军务,又使主军的都督加带符节。符节又分为使持节、持节、假节三个等级。规定: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共三等九级。这些驻守地方的持节都督,因朝廷授节而有了司法斩杀权。如“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

五监察权上:御史具员,刺史鹰扬;

校事、刺奸,并察内外

三国、西晋时期中央和地方在监察权上的关系大致表现为:1.中央作为监察的主体,设御史监察百僚,然仅样子而已。2.刺史成为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后,监察职能依然很强。3.设立“校事”、刺奸伺察内外,成为御史之外朝廷重要的监察官员。

(一)设御史监察百僚

三国时,曹魏政权为对内外百官进行监察,沿袭秦汉旧制,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魏初曾经改中丞为宫正,不久又恢复为中丞),下有持书执法,掌奏劾,持书御史,掌律令,监察御史、检校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职。西晋建立后,在曹魏监察机构基础上,将御史台扩大到十三曹。京师地区的监察事宜由司隶校尉主管。从体制上看,曹魏、西晋政权的监察机构,与两汉相比有所发展,但是,就整个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状况而言,御史台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曹魏时期可查到的御史中丞有十五人,有事迹可书的只有三人,均在曹魏末期,甚至还出现皇帝不知道殿中簪笔执法的御史是什么职官的笑话。殿中侍御史是曹魏时期新增的监察官员,当时就已经被称为“备员”,其他监察官员的地位可想而知。西晋时期监察机构较曹魏稍大,但是在监察作用的发挥上依然孱弱无力。从制度上讲,朝廷拥有对地方充分的监察权,地方是被监察者。但在实际中,这种权力已经基本丧失。曹魏明帝太和中,骑都尉王才、幸乐人孟思,不法行为,震动京师,公卿大人无一人理会。散骑、黄门侍郎杜恕上书怒号:“自陛下践阼以来,司隶校尉、御史中丞宁有举纲维以督奸宄,使朝廷肃然者邪?”西晋时期优崇世族,“豪右放纵”,“朝野溷淆”,御史作为“攫兽之犬”,而“鼷鼠蹈其背”的情况屡屡发生。可见制度是一回事,人事又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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