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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和谐共生:森林资源合理利用(1)

§§§第一节 合理使用森林

新中国成立60 多年来,我国在对待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如何管理方面,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至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即在1985 年建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从作用讲,满足了当时的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历史的原因,也具有历史的作用。但弊病不少,最主要就是以需定产,把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等同于采掘工业(挖煤、采矿等),不按照林业特点,不遵循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虽然也搞总体设计,但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产木材,“大木头挂帅”。另外,木材生产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各种资源消耗。总之,当时未从资源消长角度来进行科学的森林资源管理。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森林资源长期过伐,全国森林资源消耗量急剧增加,出现了森林资源赤字,可采资源面临枯竭的严重危机。

针对上述情况与问题,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颁布实施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并在《森林法》中确立了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一整套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自1985 年《森林法》实施以来所逐步形成的我国林木采伐管理体系与一系列制度,在1987 年底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时任林业部长的高德占同志指出:“森林资源是林业的基础,是研究一切林业问题的核心,也是各项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森林资源管理的作用与地位提高到了新的高度。这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鲜明的必要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实行限额和凭证采伐等管理制度,不是对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剥夺,而是防止一些人滥用财产所有权去破坏森林,从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2)采伐管理制度是为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依法管理服务的,特别是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确立,明确了林木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可有效地保护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采伐和更新作业及时进行纠正,能及时发现和防止滥伐森林的行为发生。

(4)能够帮助、引导森林经营者提高依法管护森林的意识和强化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的观念。

(5)是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1. 采伐注重原则

森林采伐管理的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采伐森林

(1)坚持生态采伐原则。坚持生态安全第一,森林采伐不以大规模地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协调好环境保护与森林开发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等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多种效益的可持续性。

(2)坚持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量。”也就是说确定用材林年采伐量的原则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其实质是控制森林采伐量。

(3)坚持事先申请,凭证采伐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凡采伐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用薪材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坚持事先申请、设计(或简易设计)、报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施工的原则。

(4)坚持依法采伐、合理采伐

的原则。采伐管理中必须坚持不受理、不批准林地林木有权属争议的林木采伐的原则,并认真审核采伐方式是否合理、采伐对象是否选择正确,是否合理采伐的关键原则。

(5)坚持迹地更新跟上采伐的原则。

2. 森林采伐管理的主要环节

森林采伐管理的内容很广泛,从大的方面说,在经常性的森林采伐管理活动中,主要贯穿于5 个管理环节:

(1)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与限额采伐规定的执行。

(2)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对伐区作业与采伐迹地更新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4)对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

(5)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实行管理与监督。

3. 采伐注重法律

要控制森林采伐量森林采伐管理法律制度,是林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林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起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秩序。

近几十年来,我国通过努力工作,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和林业法律制度。仅森林采伐管理方面来说,就有5 个管理与监督的法律制度:

(1)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森林法》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用材林资源的采伐利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森林的更新、生长和森林的演替,也直接关系到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要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必须有效控制森林采伐利用的数量与过程,以保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为此我国建立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2)采伐许可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对于有效控制森林采伐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控制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就必须对采伐作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批工件;凭采伐许可证可以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对加强山场采伐管理十分有利,还可以促进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使森林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

(3)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可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又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林业法律制度。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大片的森林被砍伐(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因此,木材加工经营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另一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对木材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因为木材不同于一般商品,如不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就有可能引起乱砍滥伐林木。为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木材经营加工健康发展,我国建立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建立了国家,省、地(林管局)、县(林业局)四级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对各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森林资源消长状况,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和监督机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每年组织开展森林采伐利用监督和限额执行情况核查。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1. 所有权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

(1)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除在我国东北和西南有大面积国有森林外,在中部、南部等人口稠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法收归国有的庙宇、祠堂、宗族山林和边远地区无人经营的荒山,以及后来建立国有林场时征用集体无力经营的荒山,铁路、交通、水利、农垦、部队等部门在国有土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

(2)集体所有权。按照《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主要有:

①根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但其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②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

③集体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按合同约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

④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约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

⑤在“四固定”时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⑥在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

(3)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

①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

②农村居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

③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林木。

④农村居民和其他个人在以承包、租赁、购买等形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种植的林木。

⑤农村居民和其他个人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

⑥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2. 使用权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的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不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我国使用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主要有:国有林场(局)、建设兵团、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等林业事业单位,铁路、交通、水利、农垦、部队等部门所属的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2)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3)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4)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经营管理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称为征、占用林地。同时,征用和占用林地,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工程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国家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改变用途用于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是指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只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因此,征、占用林地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征、占用林地,系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二是乡(镇)、村占用林地,系指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公森林公园共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的林地。目前国际上的权威森林认证机构是FSC。森林经营认证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森林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持续评估的过程,以确保森林经营有利于生态保护、经济上可行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对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企业,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发给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产品贴上认证标签。

1. 森林认证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简称森林认证、木材认证或认证),可以被定义为是一个书面证书产生的过程,这个书面证书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证明生产木材的森林的所在地和经营状况。

认证的过程通常包括:对某一森林操作或作用(即森林经营活动,通常是森林经营单位水平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预评估,然后起草一份合同,界定双方(认证机构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由一个具有多种专业背景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然后颁发某一特定时期内有效的认证书(或称证书),并要接受抽样检查。

单独的森林认证始于1989 年。认证是一个市场经济措施,其目的是提高和加强合理利用森林的意识。这种认证属于“绿色标签”、“环境标签”或“生态标签”的范畴,其作用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的信息,具体说来就是生产木材的森林是否实现了可持续经营。

森林认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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