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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企业破产法(4)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程序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方可确定。

五、债权表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5-9】福运啤酒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9年5月29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于2009年6月2日予以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两个月。债权人A公司于6月15日申报未到期债权100万元,债权人B公司于7月18日申报到期债权320万元,债权人C公司于8月20日申报到期债权150万元。

问题:试分析债权人A、B、C三家公司进行债权申报的效力。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案例中,人民法院规定了两个月的申报期限,即2009年6月2日至2009年8月2日。债权人A公司在法定申报期限申报,符合时间要求,其申报的是未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B公司在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到期债权,符合规定。债权人C公司未在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到期债权,属于补充申报债权,按照规定,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七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

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其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但却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需要核查的主要内容有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等。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并就报告的内容进行询问;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名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第(5)、(6)、(7)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一)一般决议的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的方式,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前者的过半数是指按照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计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出席会议,应视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表决权。后者的1/2以上指的是金额,即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总和的1/2以上,这里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且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决议的通过方式

(1)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同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才能最终通过。

五、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性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行为的限制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例5-10】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某进出口公司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项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发布了通知和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第8日,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总金额的2/3,但是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部分债权人提出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问题:

(1)本案中,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是否可以通过?

(2)是否一定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解析: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上述案例只满足了其中一个条件,因此,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不可以通过。

(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此可见,债权人委员会并非一定设立,而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第八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义

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 “重组 ” “司法康复 ”,或者 “重生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重整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的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申请人有三种情况: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原因是不同的。债务人对自己的资产、财务状况、困境及发展有着准确的了解,申请重整是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而提出重整申请,目的是使债务人经过重整后恢复偿债能力,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很难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这种情形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三)重整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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