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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所谓身体健康权利,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因此,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可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器械等,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其次,行为人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因实行正当防卫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身体损害的行为,或因正当的医疗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3.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致人轻伤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包括轻伤和重伤),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的伤害结果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其中对于“重伤”的认定应以《刑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于伤害程度的实际认定,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为主,并结合审判时治疗和恢复的情况,综合考虑。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限。一般伤害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肉体损伤,如脸被打肿或者鼻子被打出血等等。这种伤害行为尚未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也未损害他人人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因此,从伤害程度上来说属于轻微伤,并未达到轻伤程度,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种情况: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虽然二者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是二者在故意的内容上是不同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既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这里的故意伤害是指造成轻伤或重伤程度的情况。由于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问题,所以,这里的故意杀人未遂是指直接故意杀人未遂。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主观上都存在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有杀人的故意,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死亡结果。

(四)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已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两种,即强奸妇女的行为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奸妇女的行为只有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并且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才能构成强奸罪;而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也不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和幼女发生性交行为的,都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强奸罪有两种:强奸妇女的犯罪和奸淫幼女的犯罪。

强奸妇女犯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等。“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行威胁、恫吓,造成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如以杀害、伤害相恫吓或者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因心生恐惧而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以药物麻醉、酒精麻醉的方法,使妇女处于昏迷状态而进行强奸,或者乘妇女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等等。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即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女性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侵害对象是妇女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侵害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三)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犯罪案件中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由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而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则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其身体活动的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和非法性。这里的“强制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关押、禁闭等;二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被害人带到一孤岛上然后把船开走,迫使被害人只能留在孤岛上而无法离岛;或者拿走正在洗澡的妇女的衣物而使其无法走出浴室等。这里的“非法性”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拘禁他人的人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如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扣押等;二是有权拘禁他人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故意不予释放被判决宣告为无罪的人等。

本罪是继续犯,即要求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行为与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的不间断状态。至于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持续时间过短或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此案例中,韩某为索要赌债,将被害人挟持至自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威胁其还钱,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非法拘禁罪与合法拘禁行为的界限。对于合法的拘禁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行逮捕、拘留的行为;医务工作人员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进行管束的行为等,不能认定为本罪。

2.非法拘禁罪与一般拘禁行为的界限。一般拘禁行为是指不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轻微违法行为,如家长为管教子女而将其锁在屋里,在短时间内约束限制其行动自由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

3.非法拘禁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而拘禁过程中实施的其他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如只是一般的殴打、侮辱行为的,就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发生牵连关系,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他人并将其关押的,则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绑架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都构成犯罪,且二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跑,而将其拘禁起来,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本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情况下,绑架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是在以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的情况下,绑架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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