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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2)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的特征为: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商业贿赂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侵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的行为特征

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

取利益

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特征

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指行为人主动索要。既包括强索硬取,也包括明示或暗示的索要。“非法收受”,指违反法律规定被动地接受他人给付的财物,即在他人有所求而主动给予财物时,按规定不能收受,却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予以接受。再次,行为人应“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到的利益,也包括允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并未取得的利益。最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4.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对象是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如:被告人代某在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管,2005年4月,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公司经理丁某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订单,先后4次送给代某8.89万元。代某先从公司内拿到商标的电子版光盘,再将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江苏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由丁某等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内衣12780套,销往全国各地,合计货款63万余元。此案例中,代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8.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司法实务问题。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以下几点:(1)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2)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否属于合理报酬、礼节性馈赠。

2.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第二,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了国家规定;第四,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罪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使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假币的行为。所谓持有假币,是指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实际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的一种持续状态,如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某处等。所谓使用假币,是指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领域,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如:2003年8月,被告人邓某与殷某共同出资成立了A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一直未经营,殷某遂向被告人邓某索要出资款。2005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将18000元假美元(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冒充真币偿还给殷某。后经鉴定确系假币(其中17400元假美元已收缴,余未起获)。被告人邓某后被抓获。此案例中,邓某将18000元假美元(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冒充真币偿还给受害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保险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是: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第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如:被告人史某为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08年3月伙同被告人马某等人趁替客户维修车辆的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前来维修、保养的车辆,通过非法取得的公安机关空白车辆事故证明单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并由马某等人购进其他公司的维修发票,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案发后,经查证被告人人为制造保险事故111起,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此案例中,被告人利用非法取得的公安机关空白车辆事故证明单,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甚至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然后到多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申请,并私自以客户的名义开办保险理赔账户,共同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4.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

(三)司法实务问题。

1.要注意本罪与一般夸大损失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夸大的程度和骗取数额大小的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以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为标准。

2.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应按数罪实行并罚:一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放火焚烧投保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二是为骗取保险金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应根据情况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务训练】

2009年4月,被告人许某将位于某城南的一套约130平方米的商品房14.87万元卖给赖先生,赖先生交付了9万元预付款后,约定余款在2009年年底之前办好房产证与土地证后付清。2009年10月,许某在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出卖的情况下,又以21.0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帅先生,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帅先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2009年8月至11月期间,许某又以该套房屋作抵押向张先生借款14万元,后张先生得知该套房屋已卖给了赖先生后,便主张房屋产权,与许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0年8月正式入住该房屋。许某将27万购房预付款全部挥霍。

【问题】

许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练习题】

选择题。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主体()。

A.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B.都是特殊主体

C.都只能是自然人D.多数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主观方面()。

A.都是故意B.都是过失

C.既有故意也有过失D.多数是过失

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包括()。

A.投保人B.保险人

C.被保险人D.受益人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5.甲谎称自己是某公司业务员,以采购为名,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家具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骗得家具若干,转卖得价款100余万元。甲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罪名处罚?()

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D.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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