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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我们现在来谈谈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二是目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国共产党迄今已经走过90多年的光辉历程,从一个当初只有50多人的小党,发展壮大为今天拥有8200多万名党员、400多万个基层组织、领导着13亿多人口的执掌全国政权的大党,这与我们党自建党之日起,就制订了铁的纪律,打造了一支维护、监督、检查党的纪律的队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纪律检查机关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辟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新道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和永葆党的生机活力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必须看到,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党的建设遇到了许多过去没有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到更好、更有成效,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分析面临的问题,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更好地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

纪律检查工作,主要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执行党的纪律等的职能活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勤政建设,规范和改进政府施政行为。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的主要内容是: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坚决又稳妥地搞好党风、严肃党纪。

1949年11月,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更好地适应党执政的需要。60多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伴随共和国成长的步伐,经历了磨难的洗礼,经受了时代的考验。在不懈探索的进程中,有失败的教训,更有成功的喜悦,其中有许多规律性的基本经验可以总结。归结起来,以下四条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始终把维护和保证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放在第一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政党,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以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为己任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理所当然地要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作为最重要、最核心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为了适应执政的需要和巩固执政的地位,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中央及各级纪委,这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党与国家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顺利实施。这就把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放到首位。

建国之初,各级纪委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查处破坏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保证了抗美援朝、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1955年3月,鉴于党内发生了不少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案件,特别是发生了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阴谋分裂党、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严重事件,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加强党的纪律,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特别是防止像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这一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这就更加明确地把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政治纪律作为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第一位任务。

1979年1月,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成立了以陈云为首的、由10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直把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治路线、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初期,党内出现了一些抵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如,原中共福建省建阳地委书记陈福科,原山西省委委员、运城地委书记兼专员张怀英等,由于公开抵制和对抗三中全会路线而受到党纪处分。中央纪委还发出通报,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

1987年至1989年间,针对党内出现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以及严家其、苏绍智等资产阶级自由化人士开除出党。

中共十四大以来,中央纪委始终没有放松维护党的政治纪律。1994年9月召开的中纪委四次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构成了党的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实践表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更加自觉地把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作为首要任务,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来确定纪律检查工作的目标,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

每一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都是围绕当时党的政治任务而开展的。如果错误地估计形势,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正确地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就有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从半个多世纪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在各个不同时期确定的不同工作目标,总的看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是,也有一些教训,如,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由于国内形势复杂多变,政治运动频繁,党的工作指导上出现了“左”的错误,当时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也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1957年整风反右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出现了把一些思想认识和干部作风问题也纳入阶级斗争范围的“左”的偏差。1958年3月,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提出“争取监察工作全面大跃进”的口号;有的地方还出现要求“苦战几个月,消灭党内违纪现象”的错误思想;有的提出“苦战三昼夜,誓放监察工作大卫星”等违反党内思想斗争规律的口号,结果犯了形式主义、惩办主义和盲目冒进的错误。1964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五反”运动开展以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急剧左转,基本上以政治运动的形式取代了经常性的纪律检查工作。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1982年9月,鉴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风受到严重破坏的现状,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殷切期望,中共十二大提出了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口号,并采取了整党、纠正不正之风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来进行落实。但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比过去以往任何时候都增加了,各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伴随的新的不正之风此起彼伏,消极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也呈现泛滥的态势,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治理,但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对党风建设形势的严峻性和长期性估计不足,也就暴露出当时提出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目标是欠妥的、不现实的,也是急于求成的表现。中共十三大在总结这方面的教训时指出:解决党内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经常工作,不可能靠一段时间的整顿解决所有的问题。老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会产生出来。并提出了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解决要经受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这个重大的课题。

中共十四大以后,面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滋长的趋势,中共中央做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决定。党中央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了反腐败在战略上总体考虑、战术上分阶段部署,针对一个时期的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提出明确、具体经过努力又可以达到的阶段性要求和目标,作为全党全国必须共同完成的任务的策略思想。实践证明,这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目标的方式是可行的。一方面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果,提高大家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另一方面又能通过这些具体实在的工作,积小胜为大胜,逐步遏制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比如,1997年9月,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作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力争在今后五年内使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保证中共十五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应当说,这个反腐败斗争的五年目标,是在充分估计当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全面分析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反腐败斗争规律后提出的,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采取符合社会大变革实际的方法,从具体事件抓起,既不搞运动,又不把依靠法制简单化。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党解决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有经常性的工作,但主要是依靠运动。比如,50年代初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3年开展的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1958年开展的反浪费、反保守的“双反”运动;1960年在农村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1963年开展的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和在全国农村进行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的“四清”运动,等等,这还不包括整风、肃反、反右和“文革”等运动。基本上是过几年就来一次群众运动。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放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不能再搞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大变革过程中。非常时期,就要采取非常手段。不能再完全沿用当年群众运动的形式,但因为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法制,因而还不能把依靠法制简单化、教条化。因此,这个过渡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既非完全的群众运动形式,也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制形式,而应该两者兼顾,把两种形式的优势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法制范围内搞,充分利用法制这个手段;另一方面,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这就是这些年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方式,即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应当承认,我们党对这种方式的认识也不是一开始就很清醒的,也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的一个时期,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把端正党风作为主要任务,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诸如“三招三转”(招工、招生、招干;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农村青年转城市下乡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民办教师转国家正式职工)、乱砍滥伐、搞特殊化、以权谋私、以权经商、滥发钱物、公费旅游、吃喝玩乐、多占住房等突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禁止,有的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专项治理。1982年进行了整党,1986年1月中央还专门召开8000人大会,要求中央机关带头端正党风,一时形成了较强大的规模和声势。这一时期的纪律检查工作重点是明确的,采取的措施也是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但是,由于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因而从总体上讲,这一时期的纪检工作,往往是出了什么问题就去抓什么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首先处理什么问题,处于一种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被动状态。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要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这个方向是对头的,思路是正确的。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把方向性的原则简单化为现实性的要求的倾向。一个时期,对全国范围内出现的严重的不正之风,只强调由地方和部门自行解决出现的问题,而没有由中央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结果导致一个时期消极腐败问题泛滥,还迟迟不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局面。后来,由于出现全国范围内领导干部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相当突出,才迫不得已,只好继续由中央纪委统一号令,采取集中统一的行动来进行清理。

中共十四大以后,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1993年8月中央纪委召开二次全会进行部署。这次全会不仅提出了反腐败斗争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来开展的格局,使每一项反腐败工作都有载体,而且提出了反腐败既要有战略上的总体考虑,又要有分阶段进行部署的斗争策略,把长期性任务与阶段性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干扰改革开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政策界限比较清楚和经过努力能够取得成果的问题入手,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目标,作为全党共同完成的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力求抓一项成一项。这样,既没有采取搞群众运动的做法,而是在法制范围内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又没有采取一般号召的脱离实际的做法,而是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两个积极性,在一定时期集中力量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这样,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也就实现了从原则要求向具体规范的转变。

现在,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都能比较主动地、自如地运用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来开展反腐败斗争。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和当前形势是相适应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四,明确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职能,不能少办或不办,也不能多办或包办。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从根本上讲,是党为了保证自己政治目标的实现而设立的党内组织。为了政治目标的实现,党一方面要靠政治路线的正确,另一方面要靠队伍的坚强有力。因此,一切妨碍政治目标实现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按照现代政党制度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职责概括为两条:一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以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二是纯洁党的组织和队伍,以保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进行规定的。早在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专列一章《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以来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除个别文字以外基本没有变化。党章是这样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所担负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历来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历来把清除党内不良分子和腐败分子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他具体的职能,如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等,都是从这最基本的职责中派生出来的,都是为履行这两个基本职责而服务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纯洁党的组织和队伍方面,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有非常成功的经验。比如,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章程和纲领,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放在首位;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工作,为经济建设这个党的中心任务服务;查办党内案件,清除党内不良分子和腐败分子,纯洁党的队伍;进行党的纪律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等等。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方法是监督检查,是通过监督检查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的。

但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看,特别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个问题,纪律检查机关不能包打天下。现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反映任务太重,工作太累。这一方面确实是部署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包揽过多的问题。前些年,纪律检查机关在宣传要为经济建设服务时,有的地方和基层纪委就没有处理好自己的职责与所服务对象的关系问题,直接参与经济工作,如一起与企业人员去催讨欠款等等。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比较高,这当然是好事,但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一些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比如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林业保护等等,往往都愿意拉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人一起去做,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都派人去做了。这样,就使战线拉得过长,有时连做一些本职工作也都觉得力不从心。这里就有一个工作职能规范的问题。应当明确,除了纪检监察职能范围的事,其他许多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要求去做,而不是越俎代庖,自己亲自去干。因此,应当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起,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职能意识:是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要积极主动地去干;不是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要督促职能部门去干。

第二个问题,纪律检查机关不能包办案件。现在,大家有一个普遍感觉,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方面花的力气太大,在某些方面已经代替了司法机关的职能。这种现状恐怕要进行改变。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6月曾经说过: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党中央也已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凡是已经涉及法律方面的案件,应当在一开始就由司法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协助,但不要唱主角,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到对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的日常纪律教育和日常监督检查上来,充分发挥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作用,充分发挥维护党的团结、纯洁党的组织的职能作用。

二、目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目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现行纪律检查体制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党的建设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纪检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弊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纪检机关缺乏应有的地位,使它很难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

监督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不是行为人道德内约的特点所决定的,它客观上要求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对监督客体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委与同级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各级党委常委会一经产生,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执行党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职权,既行使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加上对同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还行使党内监督权;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纪检机构虽然与党内执行机构同由党代会产生,但并不是向党代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即党委负责,加之各级纪委工作人员的调动升迁、福利待遇、办公设施等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和机关工作条件的决定权,都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难以落实,双重领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同级党委的单一领导。这样,纪委就缺乏应有的地位。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纪检机关作用的发挥。

比如,纪委难以监督同级党委成员,而只能在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方面发挥作用。从现实的情况看,凡涉及到某些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都难查难处,多与此有关。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能够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但往往是“管得着的看不着”,而同级纪委则是“看得着的管不着”,造成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事实上的“虚监”、“空监”现象。

再比如,纪检工作开展的难易程度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重视程度,监督力度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党政“一把手”重视,纪检工作就好开展一些,反之,工作就难开展。这样一来,纪检机关及其成员不仅不能对同级党委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而且自身有时也有难保之虞。

还比如,纪委难以有效保护那些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影响党员和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既然纪检干部坚持原则行使监督权尚且难免受到打击,那么,纪委要有效地保护提供举报线索的党员和群众,难度也就更大。如果那些抱怨腐败行为的下属官员、党员和群众,会冒着失去工作或受到其他形式侵扰的危险,就很难指望他们揭发腐败行为,从而就会影响到整个全党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

第二,纪检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力,使它不能履行完全意义上的监督职能。

长期以来,纪检机关承担着繁重而又艰巨的监督任务,纪检机关工作人员也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和手段,如缺少了解、参与决策权以及对不恰当决策的否决权,缺乏对问题的立案调查权和党纪处分权,缺乏使用干部的同意权等,造成了一些问题。

比如,监督职能难行使。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要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监督者必须了解被监督者的相关情况。当前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能时,普遍遇到一个困难,那就是纪检机关对某些决策不知道,对有些需要了解的情况不了解,因而妨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少数地方和单位甚至还有这样的现象,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是被牢牢地封闭着。这样,监督者即使有监督的决心和勇气,也只能望洋兴叹。

再比如,监督关口难前移。有效的监督是全过程的,可分为事前监督教育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以儆效尤三个阶段。监督贵在适度超前,起防微杜渐的作用;监督必须主动出击,防止权力运行越轨。实践证明,从某种程度上看,用人不当、决策失误、投资浪费造成的危害大于贪污受贿的危害。因此,必须加大事前、事中监督的力度。多年来虽一再强调纪检机关监督关口前移却收效甚微,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体制不顺,纪检机关缺少了解、参与决策权和不恰当决策的否决权,缺乏使用干部的同意权等权力,很难在这些问题上履行监督职能。现在纪检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党员及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事后查处上。这样,一方面,纪委忙于办案和查处违纪干部,另一方面,不受监督的权力又大量滋生出违法乱纪行为。同时,事后惩处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而对那些属于党内不正之风却又够不上违法乱纪的行为并不适用,从而导致党内不正之风难以遏制。

还比如,处理问题难落实。这具体表现在“三难”:首先是立案难。现行体制下立案检查实行“双轨制”,即各级党委和纪委都享有立案检查权。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党委同意立案的问题才能立案,党委不同意立案的问题即使纪委认为应该立案也不成。而由于受现行考评机制制约等原因,部分主要负责人常常压案瞒案不报,有案不立。其次是调查取证难。或一些领导从中作梗,或一些知情者害怕打击报复,使纪检机关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再次是处理难。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真正执行起来,纪委只有前两种权力,后三种权力一般都得经同级党委同意,或直接由同级党委行使。由于纪委对党员的处分权很有限,致使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恰当的处理,而且有的问题能否得到处理,关键取决于党委主要领导人的态度。

第三,现行纪律检查体制下的法制原则体现不够,监督机制缺乏刚性,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地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现行党内监督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基础上的,是以党性原则作为前提的。这种状况不仅与经济基础的变化不相适应,而且同权力监督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相矛盾。自觉接受监督,对党性修养好的党员干部是适用的,但监督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那些党性修养不太好的党员干部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监督。要使这些人正确行使权力,仅靠自觉性远远不够,必须用强制性的监督机制加以制约。现行体制下,监督中的法制原则体现不够,不仅监督工作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者自觉性的高低,监督机制刚性不足、随意性较大,而且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三、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紧接着上面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概要来说,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不断健全纪律检查机构,是纪律检查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有纪律,就会相应地有纪律检查工作,而纪律检查工作的深入发展,必将导致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专门机构的产生,标志着纪律检查制度发展成熟到了一定程度,另一方面又是纪律检查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1)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和存在,使之可以在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情况下得以运用检查权力,有利于纠正、惩治党内违纪现象,有利于对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使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得以更为充分的发挥。(2)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和存在,使纪律检查各项任务相对集中,人员相对稳定,有利于各项工作专门化程度的提高,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可以在全面地、系统地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3)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和存在,对于党的纪律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纪检机关可以结合自己专门工作,及时建立、调整、充实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各项规定,使党内的行为规范更加周密,使纪律检查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第二,坚持符合党的建设整体需要的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是纪律检查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不同的领导体制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着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地位,决定着纪律检查机关同其它组织、部门之间的关系,影响着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此,党章作了明确的概括,即“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了中央以下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这有利于在工作中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将纪律检查工作同党委全面工作有机地融合起来,从体制上为避免纪律检查工作游离于党的中心工作的现象提供了保证。(2)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了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意味着纪律检查机关在工作中能够更多地取得党委的支持和帮助,有助于一些重大和复杂问题的顺利解决。(3)双重领导体制不仅肯定了党委同纪律检查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关系,而且也明确和强调了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责任和作用。这样,就使之获得了有别于党委工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更为客观地履行监督和执行纪律的职能。

第三,建立系统、完备的纪律检查的条规体系是纪律检查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纪检条规,是纪律检查制度存在的基本方式。纪律检查条规是否系统、科学、周密,决定着纪律检查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健全。(1)严密完备的纪律检查条规体系的形成,可以使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其它有关组织、部门摆脱不正常的人为因素和主观随意性的干扰,更好地贯彻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原则。(2)严密完备的纪律检查条规体系的形成,可以从根本上结束纪律检查机关业务工作无章可循、标准各异的状态,促使纪律检查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3)纪律检查条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地反映了纪律检查工作的一般规律,因而可以给予纪律检查业务工作以科学的指导,大大提高了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纪律检查条规作为工作经验的总结,总是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地发展。这就要求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全面做好纪律检查条规的规划、研究、制定、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使纪律检查条规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趋于完善,从而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是执政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仅非常重视纪律建设,而且非常重视作风建设,形成了整套优良的传统和作风,保证了党领导的革命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风问题,归根到底是能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问题。党风不正,腐败不除,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必然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长期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对那些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群关系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大力加以纠正。同时,加强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和廉政检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所有这一切,都深刻地说明了,纪检机关抓党风廉政建设,有着别的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要在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这既是党的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纪律检查制度建设中历史经验的总结。

第五,坚持实事求是和从严洽党,是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出现过多次斗争过火的情况,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左”的错误思想和“文革”中大量的冤假错案等等,都使党和人民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历史的经验表明,纪律检查工作无论在何时,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都必须坚决改变和废止一切与实事求是相违背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同时,还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这也是为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铁的纪律,就不能治理好党的队伍,“严”是治党治国之本。纪检机关作为党内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专门机关,突出一个“严”字是它的性质的体现。否则,就会失去它在党的建设中应有的地位。纪律一旦被削弱,必然会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宏观失控、经济违纪增多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问题。所以,在任何时候,纪检工作在严格执纪的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动摇,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六,正确处理与行政监察工作之间的关系,是执政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监察制度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密切、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在性质、范围、任务、对象等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实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执政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同行政监察工作之间关系的一个合理有效的形式。首先,合署不等于合并。合署办公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及职能依然存在,这就为避免长期以来在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党政不分的现象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其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更有利于党和政府对党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形成合力,精简机构和人员,以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这符合中国国情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当然,这是一种新的尝试,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合署办公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以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同行政监察工作之间关系更为协调,更好地发挥合署办公这种新的监督体制的特殊优势。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管纪律的人必须首先具有较强的纪律意识,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这就要求各级纪检部门,要抓好队伍建设,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自律型”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一支思想端正、业务精通、公正廉明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公正无私、敢于碰硬的精神,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增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工作制度,以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做好工作。要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开拓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自觉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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