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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经济法概论(2)

人类社会,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如生产关系、经济关系、阶级关系、法律关系、思想关系等。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列宁将其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两大部分,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制度,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范畴。这种关系的特点是非物质的,是建立在某种经济关系之上,并受政治制度影响和制约的一种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的另一重要的原因是:这种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结成的,而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是组成该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充分体现着国家意志。

每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和具体事物相联系。例如,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无不与财产、货币相联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物与物的关系。但在这些物质关系的背后,存在的是国家、政府、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的意志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了的思想社会关系

思想社会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它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等上层建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作规范,以具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最终实现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保证的。

我们说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法律关系,并不是说它可以脱离物质关系而存在。相反,它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内容出现变化,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应变化。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的经济运行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中,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并赋予的。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主要是在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及其在行使决策、审批和监督等职能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经济法主体出现。

(2)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在参与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中,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它们都必须是拥有一定的独立支配财产的实体,有的须依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是经济法主体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

3.内部组织

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并非所有的内部组织都可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制的企业中,才可能拥有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独立利益的内部组织。

4.公民

公民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依法被批准参加某种经济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济专业户、承包户、个人合伙等。他们在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管理或与社会组织发生经济往来时,成为经济法主体。

5.国家

国家主要是通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投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对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分别进行管理和经营。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为经济法主体出现,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贸易协定或发行国家债券等时,才以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出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同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因此,他们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利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调实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含义是: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目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人类能够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的。

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普遍、最主要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受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在不同的情况下,经济法对物有不同的规定和分类,如把物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可分为限制流转物、禁止流转物与流转物等。

2.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作为财产和物质的价值形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称为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等,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4.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们智力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生产经营标识等,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将会不断出现,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将更加广泛。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就是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是否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大类: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主体有目的的各种经济活动。按其是否合法来划分,有以下两种:

(1)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经济调控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经济审判行为等。

(2)经济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的行为等。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它是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归纳为两类: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军事行动、重大国际关系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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