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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梁、胡嫌疑案真相

戚涛

1948年秋,原阿拉善旗审理一宗共产党嫌疑案,此案不仅使达理札雅及旗政府协理罗巴图孟柯心惊胆战,甚至震动兰州西北军政长官公署及国民党中央政府,在阿拉善旗上层风声鹤唳,大有危机之感,有些群众也因事关重大惊疑不定。但是本案的审理过程当时绝对保密,一般人知情不过一鳞半爪,所有经过及审理意图外界不能得知,至今日事隔35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一大疑案。然而这一案件为阿拉善旗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中可以窥见旧社会统治阶层为了内部互相斗争,不顾牺牲劳苦大众的悲惨情状,有教育后代的现实意义。我为当年涉及这一案件的人员之一,了解本案的全部真相,兹以忏悔的心情,愿将本案始末公之于社会大众。

本案共捕3人,其一名梁德山,陕西榆林人,时年50余岁。另兄弟两人,兄胡开山,40余岁,弟胡开科,瘸一腿,约40岁。当年梁、胡等3人由宁夏盐池县以乞讨为生,辗转流浪来到阿拉善旗定远营,偶因在南关大树底买肉吃,被兰州西北军政长官公署驻阿拉善旗情报组特务苏效勤发现(苏的公开身份是阿拉善旗骑兵保安总队通讯分队报务员,为长官公署所派),认为形迹可疑,追踪到3人栖息之所。返回报告该情报组负责人燕振东,燕振东亦认为叫花子买肉吃不合情理,即与苏效勤同往,将3人逮捕,苏效勤进行搜身,又获以红线串在一起的麻钱7枚,认为嫌疑更大,遂将3人带回该情报组关押审讯,疑案由此引起。

达理札雅得悉后,认为该情报组并非军政机关,擅自在定远营秘密捕人,对侵犯阿拉善旗主权表示不满。燕振东迫于达理札雅的压力(恐达上告受责备),遂将梁、胡等3人连同审讯供词一纸,一同转送国民党中央政府国防部驻阿拉善旗军事专员办事处,由该处继续审讯处理,而该办事处军事专员罗大煟又以“缺乏囚粮”不便羁押为由,转送阿拉善旗政府,由旗政府理事官厅(相当于法院)收押。

旗政府接受这一案件后,并未予以十分重视,认为燕振东等可能故意造假案向上级邀功(此为彼等惯技),仅由理事官厅总管(相当于法院院长)张仁1个人进行初步复讯,但复讯结果却殊出意外,原来根据燕组转送军专处,又由军专处转送阿拉善旗政府的简单问答式口供所述,并经张仁复审无误,案情的要点大致如下。

梁德山与胡氏兄弟2人原不相识,在行乞中相识并结为一伙,住宁夏省盐池县(该县毗连陕北红区),偶遇一不知姓名的红军排长,因受该排长之托,前来阿拉善旗与一个名叫“巴海马奈格”的蒙古人联络,联络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仅命将一串7枚麻钱交付给蒙古人即可,并无任何报酬。梁、胡等来阿拉善旗后,并未寻到该蒙古人即被逮捕。

显然这一口供不明不白似是而非,但其中所供蒙古人“巴海马奈格”适与旗政府协理兼骑兵保安总队长罗巴图孟柯的另一尊名“巴格玛尼嘎”相吻合。“巴海”是蒙语小的意思,“马奈格”是遵名,当时阿拉善旗卸任协理罗恩凯巴图,汉名罗云卿,年纪50多岁,俗尊为“大协理”,蒙语尊为“耶和马奈格或大马奈格”;现任协理罗巴图孟柯,汉名罗相丞,40余岁,称为“小协理”,尊为“小马奈嘎”或“巴海马奈格”。显而易见梁、胡等的供词指明阿拉善旗蒙古人“巴海马奈格”勾通陕北红区共产党,可这个“巴海马奈格”又暗指本旗德望攸归的罗协理。达理札雅和罗巴图孟柯得悉这一情况后十分惊疑,认为是一个极为严重的政治阴谋,并肯定幕后主使者为宁夏省主席马鸿逵,目的在于陷害铲除罗巴图孟柯,打击达理札雅,进而并吞阿拉善旗。

达、罗2人在未经调查证实之前,遂下如此大胆的结论,其根据是逮捕梁、胡等3人的理由极不充分,案情的发生突如其来,所供内容离奇古怪违背情理,尤其“巴海马奈格”名字的吻合目标在于罗协理十分明显。燕振东以刑讯逼供,罗大煨不愿受理,种种疑窦使达、罗2人自一开始就认定这是一个政治阴谋。然而燕振东自来阿拉善旗一年多,与达、罗之间并无嫌隙,本案居心险恶,背后必有更大的主使者。而肯定这个主使者就是宁夏省的马鸿逵则有其历史上的根源。

远在1938年,因日本特务来阿拉善旗活动,马鸿逵以“通敌”的罪名陷定远营,将阿拉善旗保安队缴械,洗劫王府财物,俘虏达理札雅软禁兰州达六七年之久。由此省旗交恶,达理札雅以奇耻大辱耿耿于心,风兴夜寐视马鸿逵为仇寇未尝去怀,一直靠拢国民党中央政府与马鸿逵周施抗衡。

同时宁夏省在定远营长期驻军1个营,并设置省方办事处在定远营编立保甲,定期征兵、征马,征驼,阿拉善旗政府受其威胁,行政权利亦被侵犯,省旗矛盾日益尖锐。于1937年春夏之交,阿拉善旗曾呈请国民党中央政府行政院内政部,以定远营系阿拉善旗首府受省方驻军威胁,省方办事处控制定远营保甲,征兵、征马、征驼,与阿拉善旗政府形成双重政治,亦与国家体制不合,请求中央政府撤走宁夏省在定远营驻军,取消省方驻定远营办事处,禁止今后在阿拉善旗继续征兵、征马、征驼,以保障阿拉善旗的自主权利。马鸿逵得悉后大发雷霆,竟直接去函达理札雅,以阿拉善旗蒙族祖居青海,移居宁夏境内不受省方管理,反而反对省方在管辖境内驻军和编制保甲,破坏省方行政,是为“大逆不道”,要求达理札雅“滚回青海老家去”。达理札雅受此侮辱气愤填膺,即将原函转呈国民党中央政府蒙藏委员会,请求“中央作主”。而蒙藏委员会对此亦无可奈何,只好复电达理札雅予以慰勉,不了了之。

1948年初,当时我兼任阿拉善旗政府教育处主任和蒙文学校校长,因不懂蒙文蒙语工作不便,请求协理罗巴图孟柯调来某地总管(若干巴格之上设一总管,相当于区长)齐文魁接替我的兼职。但齐文魁因早年曾在外蒙古布里亚特等地读书,竟被宁夏调统室(中统)驻阿拉善旗情报组指控为共产党,马鸿逵即据此上告国民党中央政府,国民党中央政府命令国防部驻阿拉善旗军事专员办事处查明具报,一时闹得满城风雨,齐文魁成了重大的嫌疑分子。我因事故由我而起,为罗协理找来麻烦,遂即函呈蒙藏委员会说明齐文魁仅系幼年中蒙尚有通商往来时去过外蒙古读书,此后即在阿拉善旗任职,查无任何轨外言行,况且中蒙商民,隔绝已有20多年,联系实不可能,齐文魁为共产党纯属无稽之谈。该军专处军事专员罗大煟与我和罗协理私情都好,并电国防部为齐文魁解脱,此案遂被消弭。

1948年夏,该军事专员办事处忽又接到国防部电令,以据报(未说明何方所报)阿拉善旗协理罗巴图孟柯有私通陕北共产党重大嫌疑,命该办事处立即查复。罗大煟为示讨好阿拉善旗,将消息泄漏给达理札雅,表示愿复电国防部为罗协辩解;该办事处副专员卢景儒(军统分子)也来罗协理私寓,拉拢罗直接与军统局挂钩,由军统局保证其绝对安全。当时达、罗2人都感事态严重,判断又是马鸿逵的阴谋,志在铲除罗协理,为并吞阿拉善旗扫除一大障碍(罗为阿拉善旗协理兼骑兵保安总队长,掌握阿拉善旗军政实权,而且性格倔强敢作敢为,对宁夏省在定远营控制保甲征兵、征马采取敌对和不合作态度,致使宁夏省方在阿拉善旗不能为所欲为,马鸿逵恨之入骨,数年前曾将罗扣押于宁夏省军法处达数日之久,致使罗从此不去银川。然而达、罗却又不愿接受卢景儒的建议投靠军统局,以免军统局为特务机关被其挟制不自由,拟议由我陪同罗协理去南京蒙藏委员会当面陈诉请求保障(蒙藏委员会对省旗交恶的历史较为熟悉,又是阿拉善旗直属的上级机关,易于同情阿拉善旗)。后因当时的交通条件乘汽车经银川前往南京恐被马鸿逵截获扣押,事态扩大不好收拾,由沙漠驼行去兰州转南京又费时日贻误大事,经再三研究,改由达理札雅出面函电国民党中央党部边疆党务处处长李永新(系CC骨干,达的好友),由李永新在党内为罗协理辨明是非,另由我函呈蒙藏委员会说明国防部所获情报纯系造谣生事毫无根据。不久李永新电告中央已经谅解,保证罗协理身家安全;蒙藏委员会亦转函国防部,以该部情报查无实据,对罗案请予免究,一场轩然大波始告平息。

以上是梁、胡案发生前省旗矛盾的几件较大事例,至于其他较大的龃龉,历年来时有发生,不胜枚举。自梁、胡案发生后,由军专处转送阿拉善旗政府审讯期间,宁夏省办事处及驻军工兵营也在定远营大肆抓捕讨饭的乞丐,关押及审讯情况对旗政府保密,旗政府自然不过问,此时有一名10余岁的乞儿被工兵营营长马友援捕送银川下落不明(既不知逮捕原因,也不知送去何处),这一情况为前所未有,引起旗政府的更大惊疑,致使达、罗2人断然相信梁、胡案的幕后主谋者仍为马鸿逵无疑。

由于这一案件不但涉及罗协理个人的安全,也与旗政府的前途命运有关,尤其人证口供俱在,使达、罗2人有口难辩,感到十分棘手。好在本案已由旗政府自行审理,可在审讯过程中迫使粱、胡等供出真相,取得马鸿逵栽赃陷害的确证,再向中央政府申报与马鸿逵“打官司”。但是粱、胡等既以共产党嫌疑被捕,就应依据燕组转来的原始口供进行审理。另因此时中统、军统、国防部二厅、西北军政长官公署二处在阿拉善旗各情报组均有情报上达,国民党中央政府及兰州西北军政长官公署业已得悉本案为共产党嫌疑案,而对阿拉善旗政府所发现的重大疑窦尚不知情。此外还须谨防马鸿逵节外生枝,对阿拉善旗进行武力报复,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阿拉善旗对本案继续审理必须谨慎从事,并对外严格保密。

阿拉善旗政府开始正式审理后,第一次除总管张仁外,又指派我和李文钦(参谋主任)、李树德(稽查局长)、朱门(司令办公室)、张元忻(区防司令部副官处主任)、郑礼范(区防司令部军需主任)等6人参加,在理事官厅法庭集体进行。先后分别传讯梁、胡等3人讯问约3个小时,此后则每次两三人轮番参加,间隔一二日进行1次,每次两三个小时不等,共进行10余次,为时1个多月,曾经使用逼供、诱供、刑讯等各种方式。综合数次审讯结果,得出下列情况。

梁、胡等对盐池县北大池盐场情况熟悉,曾在该处居住两年,初时从事背盐劳动,后以乞讨为生。梁并于数年前曾在伊盟乌审、鄂托克等旗居住多年,能操蒙语。3人都无文化,不识字,无家无业,随处流浪。于1948年初,3人由盐池县北大池出发,经伊盟鄂旗及宁夏平罗、惠农等县农村一路行乞辗转来到阿拉善旗,先在水磨沟行乞数月,后又前来定远营已两个多月。在盐池县行前约一个月认识1名红军排长,三人同受该排长之托,将一串红线麻钱(7枚)带交阿拉善旗王爷府(定远营)蒙古人“巴海马奈格”,所识红军排长是在行乞时偶然遇到的,身穿灰军服(宁夏军队穿黄军服)没有领章帽徽,当地(盐池县)口音,大个,30多岁,未说姓名,自称是红军排长。因盐池县靠近红区,乡间老百姓时常遇到红军前来买盐购粮不以为怪,故受该排长之托时,认为是平常小事慨然应承。对于7枚麻钱系何意义,排长未说3人也未询问,而且当时3人也未预计一定前来王爷府,更不知该“巴海马奈格”居住王爷府何处,只听该排长说“巴海马奈格”是军人,到王爷府打听就能找到。所以3人原来打算如能来王爷府打听到该蒙人就将7枚麻钱交付,如不来王爷府或寻找不到该蒙古人此事就了结。其次该排长当时并没有帮助路费或给予其他报酬,也未说明寻到“巴海马奈格”交付麻钱后有何好处,因此3人虽然受托并不热心。

显然,梁、胡等知道宁夏与红区在打仗,然而他们接受不相识红军之托,远道前来阿拉善旗找寻不相识蒙古人“巴海马奈格”并交付7枚麻钱这似乎有些不近情理。经过多次严刑或诱导,梁、胡等3人始终不翻供,虽在受刑后有一次否认有此红军排长,否认有受托使命,但下次再讯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对于7枚麻钱则不作任何解释(麻钱为废弃货币,当时一般平民家藏或身带麻钱并不为奇,儿童则常以麻钱为玩具),也不说明代表的意义,一直坚持“排长没有说”或“不知道”。最为严重的是,对于“巴海马奈格”名字的由来不肯吐露任何线索,而且在被分别审讯中口供一致。始终坚持和红军排长不相识,也不知其住址,仅由排长告知该“巴海马奈格”是王爷府军人。来到阿拉善旗后在水磨沟和定远营均未向任何人打听过,不知究竟有无此人,不打听的原因则是刚来王爷府“没有来得及”(显然也是支吾之词)。因为这是本案的中心环节,为所有审讯人员追询的重点,而梁、胡等每在此关键问题上坚持原供不肯吐实,审讯人员使本案有所突破的意图终未达到,甚至数次刑讯威吓也无济于事。

面对此种情况,经过分析研究,当时的判断是:第一,盐池县毗连红区,梁、胡等身为行乞贫民随处流浪,为红军利用的可能性不容遽予排除。但所供红军排长既无姓名住址受托的使命为何也概不知情,7枚麻钱仅能作联络讯号,不能代表联络的意义。仅有一次在刑讯威逼下供称红军排长曾给予钢刀一把,命其前来“偷割电线”,但当时阿拉善旗各地并无电线可割,说钢刀埋在水磨沟大庙墙外未曾使用,而经押赴水磨沟大庙又指不出钢刀所在,显系受刑后胡言乱语不足为信,所以梁、胡等远道前来阿拉善旗的真实使命仍不可知。第二,所供蒙古人“巴海马奈格”为王爷府军人是本案的中心环节,经认真调查,保安队官兵或稽查局员警中,以及各级文职人员甚至普通平民中都无其入,而认为蒙人即为罗协理则不可想象,达理札雅本人及所有参加审讯人员(包括我自己在内)对此都无丝毫怀疑,那么此名恰好符合协理的另一尊名(况此名为罗协理的尊称,日常使用任人皆知),罗协理又确系军人,就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第三,燕振东等得知“巴海马奈格”是罗协理的昵称,而在审讯中有意不追问,在转送供词时也不说明。同时罗大煟平时与罗协理交情深厚,对此也装聋作哑不置一词,这些都十分值得怀疑。此外据梁、胡等供称,在情报组审讯时确曾多次施用酷刑,包括灌辣水、抽筋(反压四肢)、打竹签(细竹削尖砸入指甲内)等;最后确定转送军专处的供词系事先写好由梁、胡等按指印(前此历次审讯也有记录,但不向梁、胡等宣读核对,也不令梁等按指印),但在旗政府复讯过程中,梁、胡等对在情报组原始口供却一直供认不讳,并无企图翻供的表现,也不补充新的内容。鉴于上述可疑现象,阿拉善旗认定本案系马鸿逵利用燕振东情报组所发动(因该组属于中央系统较为方便),梁、胡等或系省方直接指使,或系被燕组所胁迫,都有可能。因而对于燕组原始审讯情况,旗政府不便前往联系了解(旗政府也不愿与秘密情报组发生直接联系),以免打草惊蛇。

于是根据分析判断,阿拉善旗政府在后期多次审讯中,集中追求三个目标,企图使本案发生重大突破:(1)迫使梁、胡等供出所奉红军排长使命实际可信的情节;或梁、胡等承认本身确为红军“密探”,而供出前来阿拉善旗活动的证据(如与某人曾发生联系等),从而推翻本案为马鸿逵栽赃陷害的判断,以便从速结案,报请西北军政长官公署(燕组的直接上级机关)最后处理。(2)由梁、胡等供出曾受省方某人指使或被燕组胁迫,原供实系伪造的情节,以便阿拉善旗据以上告“中央”,与马鸿逵“打官司”。(3)由梁、胡等供给线索捕获所寻蒙古人“巴海马奈格”或其关系人,则本案亦不难水落石出。

但是审讯结果,上述三个目标一无所获,结案实不可能,再寻其他途径无从设想,而拖延不决诚恐发生意外谣传(省方或燕组很可能造谣生事),与旗政府不利。当时我兼任阿拉善旗区防司令部政工主任,为达理札雅的直接部属,得达的信任命我参加审讯本案,但我的本职是国民党中央政府所派驻旗协赞专员,身份较为特殊,达理札雅之所以邀我参加审讯达七八次之多,其目的在于有“中央”人员在场亲眼目睹,于本案取得预期的结果(马鸿遵栽赃陷害)后可以作证,使省方难以抵赖,申报中央政府“打官司”较为方便。可是经过动员所有军政首脑全力以赴,为时1个多月竟毫无效果,达理札雅大失所望,深感问题棘手难办。为了争取主动,以免中央或西北大区责备“办案不力”,或被省方及燕组上告阿拉善旗偏袒庇护共产党,达理札雅命我以政工主任的名义,将阿拉善旗政府接受本案的原因、审讯过程,连同梁、胡等的最后供词,并附燕组转来的原供,以及旗政府认为本案系一大政治阴谋的理由(因无确证未便公开指明宁夏省或马鸿逵),一并申报兰州西北军政长官公署,以本案涉嫌本旗罗协理,旗政府未便自行审理为由,请求将梁、胡等3人解送兰州,由长官公署直接秉公处理。但长官公署复电却不准解送兰州,要求仍由阿拉善旗政府羁押“继续调查证据”,而不说明长官公署对本案的看法,也不指示应循何种途径“继续调查证据”(调查确系红军“密探”的证据或系马鸿逵栽赃陷害的证据)。达理札雅接电后,以西北军政长官公署对阿拉善旗报不置可否,亦无任何慰勉之词,认为是对阿拉善旗“不表同情”(达原指望长官公署同情阿拉善旗的立场)。本案之发起者为长官公署属情报组,对该组逮捕梁、胡等3人的理由极不充分,任意施用酷刑秘密审讯,长官公署也不追究(原以为长官公署必然追究),是对本案“不负责任”。本案在阿拉善旗审讯1个多月后改由长官公署直接处理,长官公署下令省方和燕组供给线索,长官公署代表中央,对于省方和阿拉善旗各无偏袒,自可由长官公署作出结论为罗协理洗刷较为公允(不指明省方阴谋亦可)。但长官公署却不为阿拉善旗设想,反而电令阿拉善旗政府“继续调查证据”,是为“与阿拉善旗为难”。对此达理札雅十分气愤,而另行呈报中央政府又恐不得要领(中央政府不会越过大区进行处理或作出结论)。“继续调查证据”无从着手(所有参加审讯人员都有同感)。于是达理札雅下令理事官厅停止审讯,以便等待中央政府或西北大区进行追究,马鸿逵或燕组提出异议,旗政府即据理进行抗争,指明本案实非阿拉善旗政府所能处理,请求中央政府或西北大区秉公断处(为罗协理洗刷)。好在梁、胡3人已在阿拉善旗掌握之中,马鸿逵、燕振东无从继续控制,阿拉善旗所有军政首脑都要参加审讯过程,并有“中央人员”(指我)在场“监督”(达理札雅要求我承认监督为阿拉善旗辩护);那么“官司打到底”,马鸿逵的阴谋就不可能得逞,中央政府和西北大区就会在不损害阿拉善旗的原则下指示结束本案,阿拉善旗依然可以赢得“胜利”。

就这样本案被搁置下来,梁、胡3人一直在押,再未进行任何审讯,也未着手“继续调查证据”,延至1949年春,梁德山病死狱中,由旗政府转报西北军政长官公署。奇怪的是在此约近半年时期,省方并无任何举动或表示(阿拉善旗府认为省方未便直接公开出头),燕组及军专也默不作声,从不直接或间接询问打听本案在旗政府的审理情况(阿拉善旗认为燕组和军专处乃佯装漠不关心,以免涉嫌与阿拉善旗为敌),仅宁夏调统室(中统)驻阿拉善旗情报组负责人王君惠曾要求“列席旁听”,但被旗政府以已停止审讯为由予以拒绝。此后西安、兰州相继解放,阿拉善旗处境危殆,人心惶惶,本案遂被“遗忘”无人问闻。

阿拉善旗解放后,直至1950年忽闻平罗县有位胡开山、胡开科的亲属(据说是远房侄儿)上控于宁夏省人民政府,以曾闻胡氏兄弟2人解放前被押于阿拉善旗为由要求追究下落,旗政府以“早已驱逐出境”下落不明予以答复。后于1953年3月,据原理事官厅法警队队长巴彦额尔克在宁夏省中级人民法院为历史问题作证时透露:旗政府羁押胡开山、胡开科2人以共产党嫌疑案被阿拉善旗审讯过。但是,解放前夕政府派我将胡氏兄弟2人从定远监狱押出,送往住在查干乌索的杨嘎瓦,让其将他们2人驱逐出境,我就按此令完成了任务。后来才听说,杨嘎瓦违背旗政府的命令在驱逐途中擅自枪杀了胡氏兄弟2人。于是我才得知这一案的最终结果。这就是梁、胡嫌疑案的全部经过。

写于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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