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原因,大事不做记录、办事不留痕迹,都是需要警惕和纠正的事情。
有这样一件事情。
某国有企业为一户民营企业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由于逾期未还,该国有企业被法院强行划走1000万元,以代其还款。又由于该民营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着倒闭的命运,国企代还的1000万元实际成为坏账——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此事披露后,有关部门追查责任。主管财务的领导说:担保书上是我签的字,但此事经过了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我只是履行程序。
然而,这位主管领导拿不出任何集体研究的证据。不仅经理办公会议的记录本上无任何记载,而且参加这次会议的人员都不记得有此事。
结果,这位主管领导的命运可想而知。
这件事的真相有两种可能:其一,“担保”未经过研究,签字是一个人所为,当然不会有记录,其他同志也不会知悉;其二,“担保”经过研究,只是当时未做记录,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亦因为时间长了,失去了记忆。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这位主管领导属罪有应得;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这位主管领导就是“天大的冤枉”。
一个极其深刻的教训是:企业中,凡事都应该留下痕迹。
痕迹者,证据也。
一个企业,从采购、加工、制造再到销售,直至售后服务,程序千条万条;
一个企业,从计划安排、资金调拨、生产加工、财务核算,再到工资发放,事情千件万件;
一位领导,从开会布置、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对外应酬,再到拍板决策,日理万机。
不做记录,不留痕迹,哪有不失去的记忆!
特别是那些重大事项,决策事项;那些需要分清责任的事项,不做记录,谓之大忌也!
不做记录,不留痕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办事不规范,从没有做记录的习惯;
二是具体承办人不负责任,应该有的记录没有履行;
三是领导人本身对做记录、留痕迹不重视,大大咧咧,马马虎虎;
无论何种原因,大事不做记录、办事不留痕迹,都是需要警惕和纠正的事情。否则,祸害临头,还不知何种原因!
可能会有人对凡事都应留痕迹持有异议,特别是那些在“十年文革”浩劫期间曾因留有各种各样痕迹而受害的人,但应该相信,同意“凡事应留痕迹”者应该是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