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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六、农村养老保险

179.什么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80.为什么要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是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我们国家的农村人口有8亿多。农村的人口占我国社会总人口的2/3还要多。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历代兴衰治乱的关键所在。“三农”问题更是制约我们国家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三农”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也直接决定了我国现代化的实现与否。在“三农”问题中,至关重要的是“农民”问题。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就步入了“老年型”社会。目前,老年人口已占农村总人口的15%左右,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25%左右。在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我们如何面对“白发浪潮”的冲击已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是建立什么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未来应当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派认为:“由于农村老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而社会养老派则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最后政府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模式。我们认为鼓励社会化的养老保障模式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方面,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与落实,使我国农村的家庭规模日趋缩小。传统的多代大家庭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变得日益减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也就日渐消亡。家庭养老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的家庭结构。在农村,“四二一”结构(即四个老人,两个成年人,一个孩子的家庭结构)的家庭日益增多,家庭的负担系数不断增大,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削弱,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的土地存量日益减少,农民所依靠的能够保障生存的惟一生产资料――可耕土地越来越少,再加上我国现有的土地政策的不完善,在城市化进程中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近郊农民成为了无地可种的新无产者。而他们既没有土地又不具有城镇户口,亦不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所以农民的生活该怎么保障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形成,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将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经营风险增大。尤其是多种经营手段、多样分配形式和多种用工制度,削弱和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要求解决老有所养后顾之忧的要求日益迫切。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全面推行。

181.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什么?

从老年人口供养的情况来看,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它既符合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规范,又受到了法律上的保证。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估计,在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来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他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供养。

除家庭供养之外,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俗称五保户。这是农村地区最为传统的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政府供养方式。五保供养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主要采取两种供养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即由乡(镇)、村安排在敬老院享受养老保障;二是分散供养,由村级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而另外一项传统的政府供养方式为对优抚对象中老人的优待抚恤。但在一些集体经济落后地区,这两项制度并未被严格执行。

除以上两种形式以外,在农村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老年供养方式,如部分地区乡村干部享受的养老补助,在少数地区实行的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制度等。但由于参加早,标准低,受益人的养老金另外的一些新兴形式则仍大多处于筹资阶段,如养老储蓄和社会化养老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参加者绝大多数为年轻人。它们为未来的农村养老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在目前情况下,它们对农村老龄人口几乎没起到保障作用,如在1997年,累计8000万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只有61.4万人领取了养老金,合计金额3.3亿元,人均只有537元,低于同年国家贫困线水平。可见即使这些人口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也不足以完全负担个人养老的经济需要。

182.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还有哪些形式?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由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仅是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这也是一种比较统一的养老制度。我们应当允许各地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有些经济较好的地区,有的办起敬老院,让他们集中居住,做好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服务。2000年集体供给的五保户208.1万人,集体供给金20.5亿元。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从全国农村老人人口总数来看,受益人员极少,同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体经济来支撑。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在部分农村贫困地区这一经费难以保证。

(2)优抚对象中部分农村老人的优待抚恤制度。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为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2000年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42.5万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88万人;定期抚恤烈属44.8万人;定期补助优抚对象309.5万人,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10.6万人。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享受养老退休金的范围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凡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乡村经济组织中领取相应的养老退休金。实行这种办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第二类,主要是对那些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第三类,对少数年事已高,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实行养老退休办法。第四类,对乡镇企业职工发给数量不等的退休金。农民退休养老制度这种社会养老办法在农村还是极少数地方,而且在保障范围、退休金发放水平等方面还不甚稳定和规范。从全国农村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在长江三角洲的苏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的广深地区,当地乡镇企业发达,曾试行农民退休养老制度,由于这种养老形式要靠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做后盾,这几年随着乡镇企业发展滑坡和改革,这种模式有萎缩的迹象。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伴随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其一,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其二,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其三,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几种形式,如“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的基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例如在广东省一些无子女的农村老人,通过政府组织、自愿协议的形式,将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作为遗产转移给愿意承担养老义务的村民(甚至外来民工),解决养老问题,是一种比较好的形式。有些地区规定70岁以上的无子女村民,其承包田收归集体,由集体供养其老年生活。在一些不发达地区,除了传统的家庭保障制度外,又建立起一些新机制。如一些少数民族村建立了储蓄互助会。参加互助会的成员,每年交10公斤粮食或谷物,积累起来以备养老。在发达地区,除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之外,还发展起一些商业化运作的“托老所”或老年公寓。例如在烟台市举办的一些社会化的敬老院、托老所与老年公寓,对开展社会化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18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是什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但是这笔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由于我们国家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规定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出资义务,所以个人未来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184.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风险较大。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现收现付的保障体制,而是由缴纳者在年轻时进行积累,而在年老时获取受益的自我积累保障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针对现在的农村老年人,而是针对未来的老人。而养老保险只有在建立一定时间以后才开始有大批的受益者,相对而言,养老保险较长的时滞性增加了这一制度的风险性。有的学者计算过,如果一名农民从20岁开始交纳养老保险至60岁,每月交20元,在他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到700元的养老保险金――这是最高收入的养老保险金。但是这种计算办法最大的缺陷是根本没有把物价上涨因素计算在内。几十年后的700元的实际购买力是多少似乎还是个未知数。

(2)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80年代开始试行,最初只覆盖了很少的一部分人群,所以尽管目前农村有8%10%的人口加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当前能够从中受益的老年人口比例极低。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包括在这一计划中,中年人参加也少。

(3)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差异过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的参保能力有限。可是众所周知,依据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其抗风险能力也就越强。参加人数少了,资金周转肯定会出现某些问题。

(4)资金使用规范和保值增值问题。从80年代兴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存在资金亿元。目前的主要遗留问题在于,受到80-90年代通货膨胀的影响,承诺的基金回报率偏高,而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这些基金只能专款专用。我国目前所筹集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基本上是两种出路,一是银行存款,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种投资的收益率都非常有限,将来支付农民养老保险金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在一些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实际上已出现了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现象,在现有的利率下很难实现保值增值。

(5)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农民自我储蓄式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农民将来的养老收入完全是由自己的缴费额度所决定的。所以有学者称之为“保贫不保富”。在农村地区,能够常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人口必须要有稳定的相当的经济来源,这对大多数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口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因此,大多数贫困老年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者。另外对于当前正处在老年阶段的老年人来说,很难从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中获益。

(6)保障水平低。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的投保档次一般都很低。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会更少,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就受到置疑。

(7)法律政策不健全。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出台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可是到现在指导工作的仍然只是一个暂行办法,而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据说也没有将农村人口考虑在内。

185.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186.为什么要坚持强制与自愿、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特征之一就是带有强制性。但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特殊性,所以对于农村养老保险不能采取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样的办法。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城镇职工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产者,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丧失劳动力以后是没有任何保证的,所以对于城镇职工必须实行强制性的保险。而对于农村的群众来说,他们大多有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只要其土地能得到保障,其年老之后基本的生活不会出现类似于城镇退休职工所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城镇职工中推行基本养老保险是有一定的基础的。我们知道城镇职工的收入以货币收入为主,在他们的货币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用于缴纳基本养老金是不存在太大的问题的。而我们国家现在的绝大多数的农村群众生活和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如果让这一部分农民群众每月拿出一笔钱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无疑会大大的加重这些群众的生活负担。

这里所说的“强制”是针对政府和集体组织而言的。集体组织必须从土地出让等费用中拿出一定比例来补偿农民养老金,从财政收入增长部分拿出一定比例来补偿统筹基金,这是政府和集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部分人员带有强制性,如农村私营及镇、村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自然村,18周岁以上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前一部分人有条件,有能力参保,后一部分人没有土地,老年以后只有靠社会保险机构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自愿就是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自愿选择缴费比例和档次。

另外由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处在初步建立的阶段,所以无论从保险的覆盖面上还是保障水平上看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还不能完全的满足参保群众的生活问题。所以在现阶段必须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广大农村群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总体目标。

187.国家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哪些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税收方面,国家对于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按规定提缴的养老保险费,予以税前列支,列支比例为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0%。其次,国家对保险对象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以及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等不计征税、费;再次,当地财政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0%15%用于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后,国家采取行政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帮助养老保险基金获得较高的增值收益率。

188.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依据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也就是说,我们确认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依据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户口的性质,而不是依据其所从事的职业。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人员等)。而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但是在具体保费交纳方面,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依据其收入来源做了划分。依据保险对象的收入来源将参保人划分为务农的农村居民和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两种,并规定了不同的缴费标准。

189.外出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依据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外出的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应该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具体而言,一般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来组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农村养老办法是由各县级单位制定的,所以各地在具体的政策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办法建议读者向当地的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190.农民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1.什么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直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这个时段。这个概念既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缴纳保险费年龄一般为20周岁开始直至60周岁。

19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有哪些方式?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的交纳是有固定的缴费时间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目前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如果采取类似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样的定期交纳的方式就很可能会使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推行。因此,我们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定期交费。对于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我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二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歉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三是一次性交费。采用这种缴费方式的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193.如何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缴费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以及土地的出让金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等方面体现。

(1)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19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的是哪种类型的账户?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个人完全积累式账户。由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费用来源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应该采取实账运作,坚决反对挪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实账运作模式下的积累式个人账户制度将十分有利于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

195.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由谁承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所限,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没有法定的出资义务,也就是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责任主要由个人和集体来承担。

目前在有的富裕发达地区,政府往往会拿出财政增长的一部分来补贴。这种补贴对于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十分有益的。我们认为今后国家在这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扶持力度。

196.现阶段为什么要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缴费原则?

保险费的合理负担,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其稳定运行的关键。一方面,城市劳动保险制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设计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劳动收入分配形式和人口老龄化的演变趋势,以及未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所需资金规模来看,国家在现阶段还没有能力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强调农村群众对自己老年生活的责任,以个人为主缴纳养老保险费,集体(企业)补助为辅。集体对个人的补助主要通过本地区乡(镇)企业提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实现对保险对象给予一定比例的投保补助。补助的资金一部分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滚动增值,一部分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

197.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依据农村群众收入方式的不同,针对不同的投保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缴费标准。

对于进城务工或是在乡镇集体企业工作有固定货币收入的农村居民,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缴纳可采取分阶段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按月缴纳的,最低标准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个档次;分段缴纳的,最低标准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个档次。按月缴纳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分段缴纳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缴一次或多次。务农的农村居民的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各县(市)级政府决定。

198.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能否自行设定或调整缴费的标准?

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和集体不能自行设定或调整缴费的标准。缴费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内变动。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调整缴费档次。

19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有什么权益?

保险对象的权益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10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200.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以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201.为什么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要规定较高的集体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群众的传统养老模式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对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施补助也是国家鼓励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措施和政策的体现。

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中,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据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可高于其他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202.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该如何办?

在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收入主要还是依靠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种自然因素的作用。所以在现阶段农民的收入额和货币收入额波动性较大,加之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所以广大农村群众并没有多少个人积蓄或者货币财富。因此,在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时候就不能采用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的定期强制性征收的办法。

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第四章第四条的规定:当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203.投保人在被监禁、劳改或劳教期间,如何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改或劳教期间,可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坚持要求退出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积累退还给本人。但是应该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而且不退还利息,其个人账户上的集体补助不能退还给个人,而应该划归基金。

204.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或迁往外地时,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但是必须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标准按各地的具体规定办理。

205.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入伍后还需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吗?

根据1993年5月28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提干或选取为志愿兵的,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其交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在入伍以后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依据参保对象本人的意愿。未经本人同意的,应该将本息一并退还当事人或者将已经收取的养老保险金纳入到军人保险体系。

20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工作规程有哪些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工作以县(市)、乡(镇)两级管理机构负责制为基础。给付阶段的基本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是对县乡两级保险管理机构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和规定。缴费单位申报领取养老金时,需到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由乡镇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领取条件的,将“申报名单”“缴费证”“个人缴费记录卡”上报给县级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县(市)级农保机构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应予审核,以确定上报的申领人员是否具备了领取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根据“缴费记录卡”记录的缴费金额和缴费积累时间,计算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并将其领取标准、领取金额等填入领取证,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交财务部门复核,待财务部门将养老金拨款后,下发给乡镇管理机构。县级农保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养老金发放汇总表”,通过银行向各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拨付养老金,并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

207.投保人年满60岁后如何领取保险费?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待遇终身享受。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费方法确定。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208.为什么说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的个人保险编号比本人的姓名还重要?

由于本保险是养老保险,时间跨度长,投保人不能马上得到回报,只有到60岁时才能领取保险费。所以投保者在参加保险时对于领到的缴费手册要仔细保管好。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是换取养老金领取证的凭证。投保人在缴费后有权向投保机构索取本人惟一的保险编号和缴费手册,并核准本人的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各种要素。如果缴费手册上的事项记载的不清楚、不准确时要及时到本乡镇农保所去更正,以便县保险机构进行微机存档。缴费手册丢失后要及时到农保所提出申请,以便补发。否则将会影响投保人今后支取保费,并且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09.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可否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要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210.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名下的剩余养老金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农村养老保险是有保证期的,国家不会多占投保人的一分钱。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名下的剩余养老金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只有当其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时候,我们才认为其财产已经成为绝产。这时该笔资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一定标准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用,其余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造福社会。

211.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可否退出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在出现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退出保险的。我们前面提到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于国情的特殊性,在农村群众参加养老保险的时候就采取了自愿的原则,而不要求农村群众像城镇职工那样强制的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参加与否对于农村群众而言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参保以后,参保人对于整个保险基金的运行就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任由参保人自由的参加或退出保险就会对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造成极大的困难,最终将会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

因此,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退出保险的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和非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政策。对于正常情况下退出养老保险国家是允许的。对于非正常情况的退保一般是不允许的。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自愿性,所以对于个别参保人坚持要求退保的,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是允许其退保的。

212.什么是正常退出养老保险?什么是非正常退出养老保险?

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2)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一般均认定为非正常退出保险。

213.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对象要求退出保险,可由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缴费单位(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代办员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机构审核、界定并作出处理。

214.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如何退费?

对正常退出保险者,可将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国家规定的年复利率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鉴于各地补助比例不一,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的年复利率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计入基金。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32号),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由年复利率4.7%调整为2.25%。今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退保计息标准,并建立自动调整机制,不再另行发布退保计息标准。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正常退出保险者,可将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年复利率2.25%计息退还个人。

215.非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如何退费?

对于非正常退出养老保险的情况,以前各地的处理办法不太一致。有的地区就明文规定不许退出养老保险。现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此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

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最新通知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要坚持退出保险,经劝说无效的可以办理,但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216.投保人的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基金在存入银行以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标准计息。但是我国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养老保险金的计息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具体的计算上我们采取复利积累分段计息的办法。

简而言之,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在投保人领取保险金前,养老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在计算积累额时把每阶段的不同利息标准乘以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复利计算缴费年限,最终计算出投保人的保险金积累总额,然后按国家的给付标准足额支付。在缴费期中遇到调整交费标准或有中断交费现象的时候,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依据前法计算。

217.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是以县为单位的,所以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一般来说,实行的是市、县一级的统一管理。由市、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总账,统一收储养老保险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区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保险金的发放与保险费用的收缴。

218.为什么要坚持农保基金系统自求平衡?

因为农保基金是建立于个人出资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基础上的。国家对于农保基金没有出资义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也不依靠国家财政来支撑,而是自求平衡。因此,农保机构必须对农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保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只有做到自求平衡,才能在不给政府财政增加负担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19.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实现保值与增值?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农保基金原则上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具体项目,但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农保基金也可以参与一些风险较低、收益有充分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同时对于基金的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在现有基金支付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基金的投资既不能贪功冒进,又不能过于保守。对于基金的使用情况,各地要积极地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基金在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万无一失。

220.保险金增值率、养老金给付系数的规定有哪些?

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率予以增值,增值期内年平均增值率低于5%时,按5%计算,高于5%时按实际情况计算。每年结算一次,计复利。养老金给付系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221.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标准是什么?

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83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5%调整为2.5%。

22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都不能动用基金。

各乡镇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金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22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县(市)级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2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是否影响原有的五保户等优抚对象?

依据原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对于农村现有的优抚对象,包括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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