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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根据地农村的减息与交息问题

借贷关系是中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农民生活常常与之相伴。英人麦高温通过对中国社会的仔细观察后指出:“许多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都债台高筑。这似乎已成为他们度过自己生命的一种自然而正常的状态。他们在债务中出生,在债务中成长,上学离不开债务,结婚离不开债务,即使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债务的阴影依然笼罩,最后伴随他们离开这个世界。”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亦表明,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由于地权分配不均、农业生产力低下、赋税苛重以及天灾人祸等原因,“农家经济困难,收不敷支,或虽平时收支勉可相抵,设遇意外势必出于借贷”,借贷关系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晋西北农民负债的整体状况概莫能外,如兴县赵村贫农“负债过日,一年负三月债”。1937年之后,由于中日战争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中共晋西北政权的建立及其实行的诸种措施,这里长期以来相沿成习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下面就以战时中共在该地区推行的减息政策及实践来检视这种变化的基本图景。

(一)借贷关系发生变动之背景

抗战爆发之后,中共洛川会议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战时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与此同时,国民党山西最高行政长官阎锡山直接领导下的“牺盟会”也作出了“二五减租、一分行息”的决定。同减租一样,晋西北减息工作亦是由“牺盟会”和“战动总会”等政治组织最早领导进行的,但此时之减息主要停留在宣传层面而未能有效付诸实践。1940年2月,中共晋西北抗日政权成立,并于同年10月颁布《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现扣利高利贷一律禁止,以1分起息。1941年4月,中共晋西北行署又颁布《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将利率增至1.5分,规定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不及此数者依约而定;利滚利及赌博债等高利贷一律禁止。对于战前旧债清理,规定按年利分半计算清偿,已付利息超过原本者停息还本,已付利息超过原本两倍者则本利停付。11月1日,中共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布《晋绥边区回赎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典产自约定之日起未过30年者准予回赎,典期不明之典产在30年上下而不满60年者限本办法颁布后两年内回赎,典期未满且已经双方同意履行税契或换约手续而成为买卖关系者以及典期超过60年者均不准回赎。关于押产,暂行办法规定押产若仍属债务人所有时按借贷处理,若已为债权人使用而债务人未付利息时在使用期间按典产办法处理;若债务人已偿付利息且押产在债权人使用期间之收入超过本钱1倍者停息还本,超过本钱2倍者停利折半还本。赎价因地价跌落以原价2~6折计算(押地因债权人已收过部分利息,所以赎价一般要比典地赎价低些)。减息所包含之利率限定和债务清偿两方面在上述文件得到明确体现,减息活动随之逐渐开展起来。

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总结各地减租减息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2月又颁布《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两文件明确指出:“减租是减今后的,不是减过去的,减息则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标准”。“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一分或一分半,这是害己的政策”。“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此则表明中共在遭遇乡村借贷关系停滞的情势下开始调整利率政策。1943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根据地认真贯彻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晋西北根据地根据上述指示精神,相继颁布一系列减租减息的条例,诸如晋西北行政公署1942年4月颁布的《关于改正减租减息条例及补充回赎不动产办法的决定》、11月颁布的《减租交租条例》和《减息交息条例》、次年10月颁布的《关于回赎典地办法的指示信》等,从而将减租减息运动推向高潮。这些政策取消了分半减息限制,规定利息依当地社会习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约定而不再实行减息。区分新旧债,对其偿还分别作出不同规定。在债务偿还方面,1931年前的债务因1930年晋钞破产、借贷关系混乱以及事隔多年无法清理,不论积欠若干,本利一律停付;1932年以后到减租减息条例颁布前的债务,不论粮债钱债按以下办理:已付利息不满原本1倍者原本照还,欠息以年利分半计算折半价还;已付利息在原本1倍以上不满1倍半者免息还本;已付利息在原本1倍以上不满2倍者停息还本一半;已付利息在原本2倍半以上者本利停付。旧债须于条例颁布1年内偿还,如无力全部偿还者可先行偿还一部分,未还部分以半分行息,分期5年偿还。在赎地方面,《关于回赎典地办法的指示信》对已转成买卖关系的押地进行区分,如作绝则由买地人(即债权人)“找贴”补足地价,已变为买卖关系者不得回赎;如作绝时卖价与地价相差太大且债务人是被迫作绝则应不以作绝论,仍可依法回赎;若债务人是在地主使用种种办法,如伪造作绝契约被迫贱价作绝者也可回赎。随着中共减息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清理旧债和借贷关系开始由混乱状态而规范化。

抗战胜利后,中共借贷政策随土地政策演变而演变,经过清算减息和废除旧债两个过程。所谓清算,是指对汉奸恶霸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从借贷角度而言,清算是对在日伪时期汉奸地主对农民的高利贷盘剥进行彻底的剥夺。经过清算,地主除支付农民现款外,还得直接出卖土地或直接以土地偿还农民,因而出现一种新的土地转移形式——清债地,即清理抗战前的旧债务而退土地给农民。随着中共控制区域的日益扩大,1945年11月16日,中共晋绥边区颁布《关于减租减息赎产等法令的补充说明》,指出:“行政公署颁布的减租交租减息交息及赎产等法令不仅适用于老解放区,同时亦基本适用于新解放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又指出:在“广大群众的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标志着中共土地政策已由战时的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过渡,借贷政策亦由减息退息向废除封建旧债过渡。1947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正式颁布,宣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即废除“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中共借贷政策正式由减息转变为废除封建旧债。中共政策贯彻执行的结果乃是以高利贷为核心的传统借贷体系逐渐为新的借贷制度所替代。

(二)减息清债之绩效

中共减租减息政策颁布后,减息活动在晋西北各地次第展开。随着减息政策在实践中走向完善,减息绩效日渐显现。

减租减息政策开始实施后,据临县、岢岚、静乐、太原等中心区统计,1940年1000余放债户中有748户减息,共清理出大洋14704元、粮食842石,换约224张,受益债户达1225户。1941年,兴县一区72户减息,共减农钞776.60元、粮32.25石,抽回押地233垧,换约205件。保德385户典地户中有164户赎回土地。另据12县的不完整统计,减息白洋8842元、银25两。1942年,减息政策经过调整后逐步走向深入,成绩更加显著。河曲47个行政村减息白洋1652.53元,保德23个行政村、12个自然村减息白洋241.8元、法币26石及粗粮3786石和细米5石,神池减息法币1357.5元、粗粮71.25石,五寨清理旧债8件、赎地54垧,偏关清理旧债6件。1943年,晋绥边区3县4个区53村清理旧债粮食12378.173石,白洋130414.4元,本币4917101.2元,白银1398.5两,制钱88万余。兴县等11县的部分统计,1943年清理旧债粮食123782石、白洋124998元、银1759两、制钞888534吊、农币20291710元,抽约16068张,毁账393本,回赎窑洞323处、院子29座、油坊2处。临县五区11户地主退出1942年夺地63亩、钱租白洋180元、粮租7.75石,被债户回赎窑2孔、院子1座,抽债约31张,补契2张。回赎土地方面,兴县赎地916垧,偏关赎地12123垧,临县30个区赎地4727垧,临南4个村赎地677垧,朔县30个村赎地1800垧。到1944年春耕前,临县二区81户贫苦农民回赎土地3260.5亩、院子24座、窑31孔,抽回租债文约925张。兴县全县抽旧约11990张,销毁旧账393本,其中包括粗粮122769石、白洋85313元、铜钞888484吊、白银1738.5两,回赎土地916垧、窑52孔。兴县仅从樊某等5户地主手中就使640户债户抽约723张,退租息粮1377.9石、白洋24800余元、白银120余两。宁武二区由村公所作证,将1931年前的旧债一笔勾销。

1944年10月20日,中共晋西北行署在《关于减租工作的指示信》中对减租、赎地和清理旧债等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作出指示,并对边缘区、游击区和新收复区减租减息工作如何进行在政策及其方法上作了明确规定。1945年2月8日,中共晋绥分局发出《在新解放区继续发动群众完成减租减息任务的指示》,特别强调了各地“查租”工作的开展。其中三分区在“查租”过程中,51村清理旧债13万余元、粮食550余石和银钱各一部分,回赎土地15372亩及不少窑房院落。据兴县等11县的不完全统计,1944年至1945年秋10892户债户清理债粮20.5万石、债银15万元、农币1800万元。

抗战胜利后,“老区”主要开展减租减息复查运动,“新区”则依次进行反奸清算和减租清债运动,各地债户在减租和清理旧债中受益甚大。例如,静宁县东庄等4村108各债户在1945年11月从地主史贵虎处抽地60.5垧、院子2座、文约112张,清理旧债白洋2000余元、粮食20余石。《五四指示》颁布后,减息清债工作进一步深入并逐渐向废除封建旧债过渡。1946年5月,平鲁群众从地主杨润雨处抽债约123张,回赎土地180垧。6月,宁武庄旺村30余户佃户抽约11张,清理粮22石、白洋631块,回赎土地60亩、房7间。1947年,保德山头村高利贷主李正清被清地39垧,废旧债273元、粮15石,抽约18张,毁账2本。孝义樊家庄等7村联合清算地主杜有贵土地336.5亩、房39间、窑29孔、粮197余石、钱28200余元。岚县葛铺村地主贾有富清出1300多元。《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封建旧债开始彻底废除。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有一个十分有趣的例子,宁武胡屯村在废除旧债之时竟废除了一桩债务婚姻。妇女刘贞兰于1938年被父亲以顶债方式与某地主之子订婚,赎回抵押地两垧。1948年1月刘提出此桩婚姻是被剥削去的,要求离婚,农会立即批准。

(三)减息清债的困境与因应

中日战争以及中共在晋西北地区所发动的革命深刻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晋西北乡村社会借贷关系正经历着重大演变。伴随着中共旨在改造社会经济结构和改善民生的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执行,传统社会中以高利贷为核心的借贷关系逐渐为新型的借贷关系所取代。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金融波动及货币贬值对借贷关系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同时,借贷双方为了避免因减息而引起既得利益减少甚至丧失或为了依法取得中共减息所赋予的利益,围绕着债务偿付与回收以及减息等问题展开激烈斗争,民间私人借贷因之发生停滞现象,中共则为活跃乡村金融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并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减息清债经过

抗战爆发之后,“牺盟会”与“战动总会”即开始大力宣传“二五减租,一分减息”政策,尽管因受制于当时社会和政治环境局限,减租减息工作未能真正开展起来,但其所作所为仍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例如,抗战初始,“牺盟会”曾在兴县黑峪口发动过一次年关缓债运动,颇受欠债者拥护。这是晋西北乡村借贷关系发生变化的先声。之后,在战争与国共冲突(主要是1939年“晋西事变”)影响下,“过去的借贷关系完全处在不正常状态中”,即“从1939年起,借贷关系事实上是停滞了”。随着中共减息政策的深入发展,借贷关系进入一个复杂多变的时期。

1940年,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甫经成立,便先后在各地着手进行减息工作。例如,1940年初就在兴县柳叶村发起清偿债务及回赎土地运动。减息与减租从政策层面而言,大多一起颁布且同步实施,但具体落实则存在明显差异。减息在雁北大同、左云、右玉、怀仁、山朔、平鲁、右南等县(减租减息执行情况均不好)某些地方实施效果要比减租稍好一些。反过来,减租则在许多地方的具体实施时间要比减息早,并受到基层政权某种程度的重视。这或许是由于当时战争环境影响以及借贷关系的可视性不及租佃关系之故。因之,许多基层政权组织很容易将注意力投向减租而忽视减息,使得一些地方减息工作难以真正开展起来。中共晋绥边区总结材料明确记载:直至1943年,该地区减息成绩不大,大多处于不减不交状态。如河曲“减息事情很少,有的拖着,有的凭良心交一点”。张闻天1942年在晋西北兴县的调查显示,“减息并没有在西坪真正实行过”,“减息根本谈不到”。神池农民亦反映,“过去减租减息是空喊,今年(1942年)是实做”。1943年后随着中共减息政策调整及其贯彻执行,减息才在各地普遍开展起来。

减租和减息政策的宣传、发布与实施大都同步进行,其执行程序亦基本相同,一般由点到面逐步铺开。1940年10月23日,《抗战日报》发表社论,要求首先选择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租佃与借贷关系较复杂且地租利息较高的村庄作为试点进行减租减息,总结经验教训后再在其他地方展开工作。各级政权组织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进行减租减息宣传动员,积极提倡民众利用各种集会自动减租减息,鼓励开明绅士自愿自动减租减息。1942年,各中心区及个别县的农会还组织了减租减息代表团,推动减租减息工作的进行。在具体减息时,许多地方的债主与债户组成联席会议,双方共同讨论如何减息。有的地方,诸如兴县、临县、宁武、保德等县则在农会领导下接二连三地召开农民大会进行减租减息,会上农民提出自己需要解决的回赎、债务等问题由债主给予答复。通过这种方式,减息与减租一样,取得了很大成绩。例如,临县大川10个自然村抽约247张,免除久还不清旧债仅辛万美1人就达1090元和黑豆13石;13村回赎土地138亩、窑24孔、院子6间、打谷场1块。在减租减息执行过程中,政府还成立专门机构来调解减租减息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有效地贯彻中共土地政策,保障地主和农民双方各自利益,1942年11月颁布的《减租交租条例》和《减息交息条例》规定在行政村或租佃关系复杂的大自然村成立地主、佃户、政府及公证人士四方代表组成的租佃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村中一切租佃及债务纠纷,并规定政府在调解时有最后决定权。

在减息过程中,有少数开明绅士自愿自动减息,如岢岚西豹峪村债主可登山表示拥护政府法令并要求债户速来清理旧债。更有不少债主采用种种措施对抗减息,如将债务人所还利息不写在账簿上而使之因缺乏凭证难以计息,或在债务人以纸币回赎土地时采取托故推诿、走“口外”以及私下请人说合了事等方法,或在清理旧债中借口契约丢失拒绝清理,或对债务人进行威逼利诱以逃避减息。例如,保德榆树里村债主高魁斗担心债户在佃户会议上提到借债情况,乃对债户说:“你们若不在会上提,过几天我给你几垧地,亏不了你!”还有许多地方的地主在减租减息时借故不到,进行消极抵抗。而一些债户在“良心”、“面子”及宗族观念影响下不敢不愿或不好意思减息,有的债户在债主威胁下实际仍维持着原有借贷关系,有的债户则害怕减息后债主会立刻索债或在自己急需粮钱时无法借到而不敢减息,等等。在债主抵触减息和债户疑虑不安的状态中,双方借贷的真实情况更趋隐蔽。

无可否认,随着减息政策不断调整,减息工作走向深入,绩效日益凸现,许多贫苦农民从中受惠匪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中共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不过,减息与减租一样,在各地实行过程中并非尽善尽美,问题很多。首先,宣传解释工作从时间及内容上均不够到位。例如,中共晋西北行署1942年4月规定战时借贷利息不受分半限制,而兴县黑峪口村老百姓到8月份对之仍不了解。由于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许多债户不了解减租减息法令详细内容,当债主故意曲解并进行威胁时宁愿吃哑巴亏而不敢欠账。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县对法令既缺乏了解又没有很好地研究,产生了诸多错误和偏向。当时规定,解决债务问题时利息超过本钱1倍者停息还本,超过2倍者本息停付,而有些地方则将1倍以上未满2倍之尾数在原本内扣除,债权人利益因之受损,五寨等县即如此。例如,借洋10元,已付利息12元,清债时则再还8元就结束。偏关规定借谷子1石,如已付息1.5石,再还5斗即算了事。若按此种方式处理,债务人付息超过本钱3倍时债主须退1倍,超过4倍退2倍,10年后债主就得倒贴。偏关还存在债务关系以回赎不动产办法办理的情形。如焦三曾借王根小白洋10元,年利2.5分,15年间共付息25元,1942年清理旧债时则以本钱打折方法予以清还(无典押产)。个别县某些村庄在回赎不动产时,将累债资产中已转化为买卖关系者无条件收回(未出赎价)。有些地方则将已归债权人使用的押产大部分误以减息办法处理,如岢岚水峪贯村袁子祯押房借元宝两个,产业已归债权人,利息超过本钱两倍,清理时无条件收回押产而未以折半还本。法令明文规定不动产以2~6折回赎,保德有的则没有按此折算。再次,有些地区减息开展较晚,有些地区减息成效欠佳。偏关忙于在收复区开展工作,对减租减息无形松懈。崞县、忻州、静乐及宁武等县因多种政治军事力量并存,一些村庄(其中一些属于游击区)的农民在1939年后以“大花脸”赎地,招致地主怨恨并勾结敌伪等杀害中共人员,从而在农民中间造成一种恐惧心理,使减租减息处于“明减暗不减”之中。例如,宁武名义上减租减息,实则多不减。此外,减息初始没有依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措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形成各自不同的办法,而后来推行的改进政策又与某些地方先前实行的某些办法发生歧义,以致纷争迭出。例如,河曲大窳村在土地回赎问题上规定耕种80个月者可无条件收回,耕种90个月者可先抽回再停利还本。新法令则规定30年内的土地视具体情况按照2~6折回赎,法令一经公布则纠纷丛生。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共在减息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减息的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项政策实施的艰难性。

2.债务偿付与回收

在战争与中共革命的双重影响下,晋西北农村私人借贷到1940年代初实际已处停滞状态,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债权人不要,债务人不还,既无减息又无交息”以及借约多数未抽的僵持局面。从债户交息方面观之,有的债户借机拖欠,有的凭良心交一点,有的则连本都不付。下面是抗战以来兴县西坪村债户(包括外村债主在本村的债户)与本村债主在外村债户交息还本情形,我们以之来观察战时债户债主交息收息的基本情形。

抗战以来,在西坪村钱债12宗借贷关系中,债户已清债或已还本而尚未清息者各1户。其中一户是本村债主白开芝,其陕西某朋友1930年前后借钱25元,当时未讲利,抗战后则以价值白洋5元的1头毛驴清账;另一户是中农刘中堂,1936年以月利3分借白碰生省钞420元,1938年还本欠息13元。正常付息者仅1家,即中农白照奎。1937年,白照奎借高家村某人白洋20元,当时未定利息,每年自动交息省钞10元。不付利息者2户,一户系佃贫农白常怀经白开芝之妻借白洋20元,当时未讲利,只约定以1副棺材了账,但债户未予执行;另一户是外村人白骡驹子10多年前借西坪村中农刘福堂晋钞30元,后折成白洋12元并押平地2垧,本利未还,债主亦未动用押地。赖债者1户,即该村贫农白根里1930年左右经白开芝之妻借白洋17元,但在出贷方经手人去世后,借债方坚持说原借款为纸票而拒不还本。其余6户均仅交一部分利息,所交利息形态为白洋1户、流行票2户和粮食3户。在粮债12宗借贷关系中,债户已清债者1户,即中农白照奎1940年借刘丕毒谷子4小斗、高粱2小斗,讲明不付利息,已还清。从抗战前一直不付利息者1户,1933年苏家塔牛各长以每斗月利5升借粗粮1.5小石,仅付息两年。抗战后不付利息者5户,如1933年贫农白根小借白开芝黑豆2小石、谷子2小石,利息每斗月利2升,战前共付利息2小石,战后不再付息。抗战后少交息者1户,1935年高家村白跟玉(成分不明)借白开芝谷子2小石、黑豆2小石,每斗月利3升,1935~1937年每年交息谷子2.5小斗,从1938年起即开始少付,如1940~1941年只分别交过荞麦1小斗、黑豆2小斗。时断时续付息者2户,一户为张家坞村人刘保女1933年借白开芝谷子2小石、黑豆5小石,每斗月利2.5升,1933~1935年每年交粗粮3.2小石,以后或少交或不交,1941年交高粱5小斗算作归还本金而尚未清债。抗战后仍交部分利息而到1941年不再交息者2户,一户是本村贫农宋味儿1937年借宋家山某人粗粮3小石,每石利息粗粮2小斗,当年利息全付,1938~1939年分别交息3小斗和1小斗,1940只交2个西葫芦,1941年本利均停付。

从上述债务人交息的具体情形可知,西坪村正常交息者仅有借钱债户1户,钱债与粮债清债户各1户,且钱债是以极不等价的实物清偿,而粮债还本缘由则可能是因为没有利息之故。因此,无论钱债还是粮债在抗战后正常交息者已是凤毛麟角,而少交息甚至不交息或逐渐少交直到最后停交以及时断时续交息者成为一种主流现象。

从债权人回收债务方面言之,大多数债权人在战争干扰与中共革命的压力下,已由战前政治经济上的强势地位转变为战时的弱势地位,债务回收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两难困境——虽然不愿放弃原有债权,而讨回债务却变得十分艰难,他们要么仅能收回一部分利息,要么根本就要不到利息,有时甚至还得蚀本。兴县西坪村的例子很典型地表达了这一变化。该村战前出借货币与粮食的农户主要有两户:一户是中农刘福堂,其5宗借贷关系在抗战后均不能正常付息,甚至本利皆停。其中,钱债1宗曾押地两垧且有契约在手,粮债4宗中仅1宗因不付息订有“揭约”,其余3宗则无“揭约”,抗战后“本要不下,利要不下,文书(即揭约)也要不下,只是(债务人)都承认欠这些账”。另一户是70多岁的贫农白开芝(1942年70岁),其战前以行医为生,曾出借钱7宗、粮4宗,抗战后因债户本利停付,白只好走上艰难的讨债之路。1941年,白开芝向高家村债户白跟玉讨债未果后即到该村村公所打官司,村公所乃判债户4年清债,最终结果不得而知。1935年,白开芝借给张家坞村白进明黑豆3小石,抗战后债户完全停付利息,1941年讨债时与债户发生争吵,债户才勉强交黑豆1小升。尤令人惊讶的是,本村某债户甚至因白屡次讨债而强行在其嘴里塞入“狗屎”。1942年7月,中共“延安农村调查团”在调查西坪村时非常动情地记下了白开芝叙述此事时的伤感情形:“老汉至今讲来,犹泪下”。在该村其他借贷关系中,债主回收债务时所遭受的待遇与此一般,如中农白在栋1933年借给贫农白乃海黑豆1小石,抗战后所收利息逐年减少,到1942年已讨债无果。有些债主则在要债不力的情况下,只好慢慢地放弃了讨债念头。例如,中农刘中堂1936年借白碰生省钞420元,1938年仍欠利13元,债主就不去要了。中农刘芝堂1938年借给贫农白根小棉花18斤(价值白洋7元),约定年利白洋2元,债户始终未付一文利息,而这宗借贷关系的担保人白开芝亦毫无办法,债主则只好声明“不要了”。中农刘福堂1933年借给本村贫农白候牛(因娶媳妇)黑豆3小石、谷子2小石、高粱8小斗,当时言明每斗年利5升,而债户只在初始给过一些砌窑洞用的石头、水瓮和3斤烧酒,后来就什么也没有了。据债主刘氏本人讲,“近来他们家境不坏,但就是不付这笔账”。宋家山村任锁兰1928年借给西坪村贫农宋味儿7元白洋,债户在1937~1940年间仅付利息省钞1元,债主也就不去催要了。同村某人1937年借给宋味儿粗粮3小石,所收利息逐年减少,1941年亦不去索要了。

西坪村现象是当时晋西北农村借贷关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兴县赵家川口村小商人赵连山1936年借王庆怀省币100元,1939年后本利一概未交。贫农赵好静1936年借周家崖村某人高粱1石,仅交过一年利息,后来本利都不偿付了。贫农王维儿借本村富农王聚福白洋15元,开始每年交息,1939年后本利一直未付。石岭子村贫农李景中1921年借蔡家崖村牛家白洋15元,每年交利3元,1939年未付利,1940年只交1小石豇豆。赵村债户一般都不清还旧债。黑峪口村某地主向外村放粮债10石,不仅从1938年已收不到利息,甚至连本也未能收回。而债权人在抗战后对于债务也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债户不交,自己也不要,没有敢清算旧债者。如临南郝家窳村旧债全不要了。

从抗战开始到1940年代初,发生在晋西北的这种少交利息或停付利息的现象,许多与自动少交租或不交租一样,是自发形成的、自成“风气”的,且“似乎比少交租的‘风气’还来得厉害些”。这主要是由于战争干扰以及中共力量在该地区出现所致,而与实际减息关系不大。类似于西坪村的这种自动减息停息行为,由于缺乏合理的政策调控,只不过是一种单纯的或单方面的少交息或不交息,并非限制高利贷。因此,在抗战开始后的几年中,对放债者而言,“谁放债谁倒霉”。也就是说,遭受损失者绝不限于地主富农等富裕阶层,而是任何放债者——无论放债数额多少,只要放债,其经济利益必然受损。

3.金融货币波动对借贷之影响

抗战爆发后,金融不稳,各种货币价值波动极大。1940年,中共晋西北政权成立时,该地区流通的货币有法币、新省钞(1939年后老百姓称“大花脸”)及各县官商地方券。此外,银洋虽禁,而暗中流通者仍不止。中共政权建立后,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新省钞跌价,与白洋比价在1939年12月时约为4元,1个月后就达到七八元。1940年四五月间,省钞又因缺乏支持基础走向垮台,各种杂钞除兴县农民银行钞票外亦逐渐消失,白洋再次公开亮相,伪钞趁机现身。同年5月,中共西北农民银行开始发行农钞,与白洋、法币、伪钞(雁门关以南行使华北联合准备银行钞票即联银券,雁门关以北敌占区行使蒙疆银行钞票)构成晋西北主要币制。由于白洋价格相对稳定,老百姓买卖多讲白洋,白洋在市场流通中实占据主导地位。不过,各地流行币制并不整齐。依据兴县市况,1940年5月流行货币除农币外,还有法币、新省钞、晋察冀币、兴县农民银行地方券及暗流难禁的白洋。

由于货币庞杂,它们相互之间的比值随时间的变化而不同,这样就对借贷关系中债务偿还与土地回赎造成一定影响。一些债务人乘机以贬值货币还债,实际相当于以极少的代价甚或几无代价就清还了战前旧债,债权人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过去借入现洋,如今却以省钞归还。例如,临南郝家窳村1940年“四大动员”时以“票子”(即“大花脸”)清理旧债者很多。郝书民1929年以2分利息揭郝秀仁白洋11元,到1939年时共付利息24元,1940年以22元“票子”清债抽约。兴县黑峪口村有以1元“大花脸”顶1元白洋还债者。柳叶村贫农张训升1935年两次分别借入白洋8元、30元,1937年又揭本村贫农张怀义白洋15元,3宗债务均在偿还部分利息后于1939年以同样数目省钞清偿。西坪村另有借白洋而以纸票付息情形。在土地回赎方面,1940年发生大规模回赎运动,无论是典是押或以前借贷是否白洋,一律以“大花脸”或西北农钞或法币回赎,实际等于无代价收回土地。中共方面的调查资料显示,崞县、忻县、静乐、宁武等县许多地方在“晋西事变”后农民多以“大花脸”赎地。特别静乐区,晋西事变时几乎全区均以大幅跌价的新省币赎地,有些地方甚至将光绪年间或多少年来已成死地的土地强迫赎回。文水、交城地区亦复如此,岢岚、河曲、保德等县同样发生过类似情形。如1940年白洋1元兑换农币5元,农民以农币赎地,“地主老财气得痛哭或把农票烧毁”。1941年,兴县农民以农钞回赎土地的现象很普遍,承典人虽不愿意,但多敢怒不敢言。

面对中共减息的大背景以及因金融不稳、币值波动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局面,债权人开始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予以应对。有些债主收息时拒收流行币,以待形势转好后收取白洋。例如,兴县任家湾村1940年后负债人以现行货币(法币或农币)偿还债务时,债主既不要也不退约。黑峪口村放债户幻想中共政权垮台后收“好钱”(即白洋)。一些债主则在缔结借贷关系时要求债额和交息币制均折成白洋或实物并在契约上注明,这样有的“借的是钱,约上写的是粮”。任家湾村债主在放贷时要求借约上必须写明是能够“敲响”的“白洋”,若为“票子”也须折成“白洋”,以免“票子臭了”(不值钱时)或借钱人“葬良心”。西坪村白桂堂1942年将2垧土地典给本家亲戚白海生,典价农票300元,典约上却写的是小米0.85大石(以当时米价可折白洋21元)。

随着减息运动的深入以及减息政策在实践中的逐步完善,有关清理旧债和回赎不动产中的币制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则。关于债务清偿,1942年11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减息交息条例》规定,非本位币(白洋、法币和晋钞)的债务偿还时须依照市价折成本位币计算。关于不动产回赎,1941年11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回赎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回赎时一律以本位币行之,如原典价非本位币时按回赎市价折成本位币再以2~6折扣之即为赎价。折扣标准之大小,依回赎时双方富力实况、产物需用程度及产物为承典人债权占有通用期间长短决定。金融动荡、货币价值波动对借贷关系的影响由此渐趋消减。

4.借贷关系之停滞

抗战以来,特别是中共政权成立之后,“借贷之路日益缩小了”,“债务关系消沉下来”,民间私人借贷陷于停滞状态。例如,兴县任家湾村1940年前订立的借贷关系还有一些,1940年后则根本没有了。柳叶村、赵村等地方借贷则在抗战后已绝迹。究其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1)战争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亦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破坏,加上“兵荒马乱,富者逃之夭夭”,大量资金随之而去,使得晋西北乡村原本并不富有的资金储备更加短缺,金融日渐枯竭。而中共所采取的负担和减租减息政策又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富裕者的经济力量,出现了“世穷”或“老财们也确实钱不多了”的图景;(2)时局动荡,保存现金和实物较为有利,有一定资财者不愿出借;(3)货币金融波动频繁,而白洋币值相对稳定,每个借债的老百姓都想借入白洋,以致诸如雁北地区“一切实际均用白洋,以白洋为本位”。但白洋当时在法令上属于非法货币,阎锡山和中共均令禁用,而流行纸币多日日跌价,出借对债权人有损无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借贷发展;(4)中共减息政策的执行减少了债主利息收入,富者不愿出借;合理负担政策又使富者承担更多的负担,他们担心露富“当老财”而不愿出借;(5)利息低,有钱者不愿出借;(6)旧的借贷关系尚未梳理,而普遍少交息或不交息的风气却已形成,有钱人乃停止新债缔结,顾虑借出去不仅无利可图甚至还会蚀本;(7)减租减息政策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或执行中出现某些偏差,导致富者不愿出借。例如,河曲、保德、偏关、朔县、神池等县在回赎土地时,“多半对债务人偏向,引起债权人不满,行将停止借贷关系”。

鉴于上述原因,有钱者宁愿将钱币埋入地下而不愿出借,窖藏之风因此盛行,正如兴县黑峪口村农民所言:“财主们的钱都下窖不出世了”。货币窖藏削弱了农村资金的借贷功能,加剧了农村金融枯竭,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1940年10月23日,《抗战日报》发表社论认为:“债主乘机收回本息,秘密收存而又不事生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及资金流转,增加了民众生活及经济建设的困难。”美国记者韩丁1948年在考察山西潞城县张庄村类似情况后亦指出:这种情况“只会加深和延长经济的停滞,使急需得到发展的乡村不能利用仅有的一点资本”。私人借贷关系停滞现象实际上是中共各抗日根据地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甚至一直延续到中共建立全国政权之后。

有钱者不敢放债,借钱者欲借无门,晋西北乡村社会占重要地位的私人借贷处于停滞之中。中共方面的调查材料显示,到1940年代初,“公开放账的没有了,仅有的债务关系也通过私人亲朋关系秘密进行”,“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表面而形成暗中关系”,且借贷数额一般都很小,大多没有利息。例如,兴县赵家川口村贫农赵命儿1939年借岳丈小米3斗、黑豆2斗,贫农赵连山1941年借外村某人白洋15元,两宗债务均已清偿且无利息。贫农赵建统1942年借法币6元,中农赵全孝1940年和1941年各借杨家坡村外甥小米1石,两宗债务虽未归还却无利息之累。中农赵全孝1940年欠地主牛荫书地租24元、牛芝青地租15元,订立无利借约,1942年仍未清还。也就是说,乡村私人借贷“除款的互助外,借贷是很难的”,“借贷陷于停滞状态,金融停滞”,“相当普遍的现象是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在借贷日益艰难的情况下,有些债权人开始暗地里放高利贷并附加苛刻条件,举债者在借贷无门又急需用款的情况下只好无奈地默默忍受。在这些非常隐蔽的借贷关系中,有现扣利、利滚利、春借一斗夏还三斗等多种高利贷形式。例如,临县白文镇放债者物色苦无借贷的穷苦老实贫农,秘密贷以高利贷并让借债者履行严格的借贷手续,如找保人、抵押物品等,使穷困者苦不能言。私人借贷停滞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甚大,农民对之有着强烈的反映。某地贫苦农民说,“没有放债的了”,“死水一池,可是受治了”。五寨债户说“减了息却借不出东西来,也是个没办法”。岢岚农民因无处借钱,声称“农村借贷能活动了,比下一场好雨接救人还来的快”。总的来说,各地“一般小商贫民贫农中农还都希望有搞钱的地方,希望有放债者”。

在乡村私人借贷处于停滞的情势下,如何能够既使穷苦农民因减租减息而受益又能活跃农村借贷,则成为摆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难题。张闻天在晋陕农村调查的基础上于1942年7月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活跃金融在政治上经济上对整个晋西北有利,而活跃借贷关系的关键在于调整旧有借贷关系。在具体清理旧债时,以1930年为界,之前债务清理顺其自然,不作硬性要求,之后债务可分几个等级依法清理:超过原本半倍者还本付利(以分半计利),超过原本1倍者还本停利,超过原本1倍半者还1/2本;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除此之外,对清债回赎中的币制问题以及借贷利率问题等当时存在的实际问题也贡献了远见卓识。例如,借贷利息可超过1.5分,依照过去习惯办理,可达2~3分。张闻天组织并领导的“延安农村调查团”在兴县西坪村借贷关系调查资料中更明确地写到:如能按25%利率标准交息,农村借贷关系或可逐渐恢复并活跃起来。这对改善民生、流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小规模工商业,均有莫大好处。后来的事实证明以上见解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1942年7月之后,中共出台的有关减息政策的相关内容与张闻天主张如出一辙。如张闻天所主张的调整借贷关系时逐级详尽地清理债务的款项,与1942年11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减息交息条例》清理条款一致。

可以说,中共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为打破私人借贷停滞局面和活跃乡村借贷关系以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中共渐次对减息政策作出具体调整,将借款利率由1分提高到1.5分直至最后取消利率限制,从不区分新旧债的清理到划分时期划分等级的清理,从不限清债回赎币制到规范币制折合方法等。不仅如此,中共还号召农民之间互助借贷。“互借”是中共在削弱和废除高利贷之时而为活跃农村金融所创设的私人借贷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乡村借贷关系史上的一种新现象。“互借”运动取得了一定成绩,部分地解决了农民生活及经济建设困难,使农村私人借贷停滞局面有所缓解。关于晋西北“互借”问题,李金铮等人已经作了详尽的专题研究,笔者在此不拟再行讨论。除“互借”外,中共晋西北政权以西北农民银行为中心举办政策性优惠农贷,建立了促进农民借贷的组织——合作社,以此作为活跃乡村借贷和通融农业资金的主要手段。这样,因乡村私人借贷停滞而农民借贷无门的现象慢慢消解,新的借贷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四)结语

正如笔者研究所表明的那样,晋西北乡村私人借贷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经历了一个剧烈演变的过程。30年代中期还依然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的私人借贷,却因日本入侵以及中共革命的到来骤然陷于停滞状态,从而使本已雪上加霜的农村金融和农民生活更显困难。尽管中共为改善民生和缓解农村资金奇缺困境进行了不懈努力,并确立了新型民间“互借”机制和合作社组织,举办了政策性优惠农贷等活动,但在农村金融趋于枯竭而绝大多数农民生活更加贫苦和中共政权自身财力十分不足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这些途径来立即取代传统借贷在乡村经济生活的功能谈何容易。

中共减息或限制到取缔乡村高利贷的政策与实践暂时减轻或解决了债户高利贷重负,但它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借债问题,以致甚而出现农民重新呼唤高利贷现象。美国学者马若孟对河北和山东农民经济的研究提醒我们:“学者们写到中国农村的商人和高利贷者时都不抱同情。他们被描述为寄生虫,与他们为农村经济所作的贡献相比,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其落后负责。事实上,对于他们的作用和行为所做的描述加入了太多情绪化的东西,以致借贷和销售体系很少为人理解。对于这一问题有必要重新考察。”

毫无疑问,贫困是晋西北乃至整个中国农民的负债之源。早期的一些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战前晋西北农村有一半的农民需要举债度日,钱债利息最高达5%,普通亦有2.5%~3%,而粮债更在30%~50%之间,两者均明显地具有高利贷性质。也正是由于贫困之故,农民借贷基本上用于解决家庭日常生计或生活所需以及清还旧债等非生产事业而用于生产者甚少,这又反过来刺激了贫困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农民更加贫苦而更需借债来存续,从而予以高利贷活动空间。因为,“高利贷底主要的前提是生产者的领有生产手段,和与此相应的小规模生产。这领有生产手段的小生产者始终是在动摇不定的状态中找生活。每一次偶然的事变或偶然的损失,都可以使他陷入贫困,而使高利贷这一种的寄生物跑进这个罅隙来。死了一条牛,就可以使小农不能照原有的规模进行再生产。生活资料或原料一时高涨,就可以使小农或小手工业者不能在他们生产物中补偿出来,于是他就堕入高利贷底掌握。”换言之,高利贷在乡村社会是与传统小农生产等社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农民在入不敷出或遭受战争、灾荒、家庭变故等不确定因素打击情况下,必然求助于高利贷。所以,当中共政权宣布减息或限制和取缔高利贷后,乡村借贷突然陷于严重停滞状态。这一方面说明高利贷仍是中共到来之前晋西北乡村借贷的核心,而朴素的友情借贷无足轻重;另一方面说明中共在限制和废除高利贷之时尚未建立起确保农民生产生活的有效的新型借贷机制,并向需要借贷的农民提供必要的借贷来源和资金支持,以致许多农民发出呼唤高利贷的声音。中共虽竭尽所能地采取了自己所有能够活跃农村金融的一切办法,但在整个农村“世穷”以及中共本身又受制于对日战争和夺权财政牵掣的环境下,根本无法筹集足够的财力或资金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乡村借贷停滞和农民资金短缺的现象因之在1940年代始终存在。

中共在推行限制和废除高利贷或减息政策的过程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视像是债权人与负债人围绕债务偿付、回收与减息等问题而展开的激烈斗争。由于战争的破坏性影响,金融波动、物价飞涨,原有私人钱庄、银号、当铺等借贷机构纷纷关门倒闭,富者则采取保存现金或实物和不再出借钱财的措置,农民借贷来源日渐枯竭,而许多负债户又受抗战以来各种减息宣传的鼓舞,乘社会动荡之机开始“自发”地少交息乃至不交息或以贬值流行币交息,原先本属约定俗成的还本付息问题却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或政治问题,借贷双方对簿公堂(主要是村公所)甚或流血事件时有发生。贫苦农民尽管在中共减息和废除高利贷行动中受惠匪浅,但频仍的借贷纠纷和不断扩展的减息运动反过来又窒息了乡村私人借贷。当他们需要重新告贷之时,蓦然回首才发现可供借贷的来源已十分狭小,甚至出现告贷无门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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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子,我就要死了,请不要为我悲伤!”木子李躺在地上虚弱的对胖子说道。胖子两眼通红,泣不成声道:“小李子,你不要走啊,世界还等着我俩去改变啊。。。”“你个完犊子的,我是叫你别尽整那些没用的,赶紧去收集七颗龙珠,将我复活!”Ps:“滴滴”老司机,准备开车啦,上车请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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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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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最为美好的事情,莫过于精子与卵子的结合。我精子很多,然而没卵用。”阅读前请端正你的思想和三观。纯洁的孩子慎入,你懂的······吐槽群:185260229